现行金融产品市场许可制度以足够的财务、技术及人力资源为核心,未在相关一般许可条文中列出适用于所有申请人的统一固定最低资本额。申请人须证明资金能够支持拟议市场及持续合规,具体牌照条件、市场规模和清算结算风险可能要求额外资源;不能把没有统一数字理解为无需资本。
资料准备、FMA评估和许可决定因市场复杂程度及个案而异,没有可承诺的统一整体审批期限。FMC Act第315条要求FMA在合理时间内向部长提交申请及建议。第330条的40个工作日、可延长至60个工作日,仅适用于有关市场规则或规则修改的审批程序,不是市场牌照整体获批时间。
《Financial Markets Conduct Act 2013》(FMC Act)第309条将金融产品市场界定为一种设施:人们借助该设施提出或接受购买、出售金融产品的要约,或者提出预期会直接或间接促成此类交易的要约或邀请。因此,监管判断看的是设施实际功能,而不是网站名称。电子订单簿、多方交易撮合机制或金融产品交易平台,应先判断是否落入这一定义;不能仅以‘软件平台’或‘信息服务’名称排除许可义务。
第309条也列出若干定义排除情形,包括仅代表自己或交易一方提出、接受要约的活动,发行人或其关联法人为自身产品的买卖双方进行配对,以及已经由市场服务牌照覆盖的服务。适用排除须看具体安排,不能把‘经纪’‘私募’或‘仅限专业客户’当作自动豁免标签。FMA对特定行为作出的声明亦可能影响排除的适用。
第310条原则上禁止在没有相应牌照或有效豁免的情况下营运、或宣称营运新西兰金融产品市场。第313条的地域联系包括营运实体在新西兰成立或登记、设施全部或重要部分位于新西兰,以及由营运商或关联人士向新西兰投资者推广市场。单纯可从新西兰访问一个海外网站,并不当然等于向当地投资者推广;但海外服务器也不当然排除新西兰监管。
这类市场牌照属于FMC Act第5部分的市场许可,与第6部分的market services licence不同。它不是银行、衍生产品发行人、金融建议提供者或托管机构的通用牌照。即使平台获准营运市场,发行人公开发行、平台自身发行衍生产品、提供零售金融建议或管理客户资产,仍须分别检查对应法律义务。
- 许可覆盖的是牌照具体描述的市场;增加市场、产品范围或业务功能,应检查是否须变更许可或市场规则。
- 证券、基金权益及衍生产品交易须按产品法律分类处理;所谓代币化或数字资产安排不能只靠技术名称决定是否受规管。
- FSPR记录只能证明有关登记事实,不能单独证明某交易市场已经取得许可。
第312条设有小型市场许可豁免:按FMA通知所规定的框架或方法计算,相关交易不超过100笔,或者相关交易中取得的金融产品总值少于200万新西兰元。两项是法条所列的替代条件,而非必须同时满足;‘不超过100笔’与‘少于200万元’的边界亦不同。市场已营运一个完整财务年度的,观察该财务年度的交易;否则观察此前12个月的全部交易。实际适用前仍须核实FMA有效方法通知、交易计数和金额计算口径,不能简单把网站成交次数等同法定相关交易。
法条也允许规定的批发市场及规定的豁免市场不受市场许可要求约束。这里的‘规定’是法律或法规指定,不是营运商自行把参与者设为批发客户便能取得的资格。即使市场获豁免,公平交易、发行披露、反洗钱或其他业务许可仍可能适用,豁免也不是对平台或投资产品的政府认可。
完整市场牌照更适合准备长期营运多方交易设施、具备市场监察及规则执行能力的机构。例如,拟建设金融产品交易场所的企业,或者已经在主要营业地受监管、计划将同一市场引入新西兰的海外营运商。仅希望销售自己的金融产品、开展普通单方经纪业务或为初创企业募集资金的申请人,应先确认其真正需要的监管路径,避免为不匹配的业务申请市场牌照。
- 适用小型市场豁免期间也应保留交易、金额和期间计算记录,并监测业务增长对豁免的影响。
- 牌照的优势在于取得特定市场的法定营运资格,并建立公开规则与持续监督机制;不保证成交量、上市企业质量或投资回报。
- 批发定位、会员准入或限制交易次数,应建立在可执行规则上,不能只写在宣传文案中。
按第316条申请普通市场许可,申请人必须是法人,并且在开始营运市场时已经或将会按《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 (Registration and Dispute Resolution) Act 2008》登记。部长须能够确信申请人有能力履行第314条的一般义务,且没有理由相信其获牌后不会遵守市场营运商义务。成立公司及取得FSP编号是结构或登记环节,不能替代上述能力审查。
如采用新西兰注册公司,Companies Office要求至少一名董事实际居住在新西兰,或者居住在澳大利亚并且同时担任一家澳大利亚成立公司的现任董事。澳大利亚路径须提供相关公司的ACN。居住事实与董事任职资格须真实,不能仅用一个通信地址或名义董事安排代替。上述是新西兰公司的公司法要求,不能未经分析套用于所有海外受监管市场申请人。
股权结构、最终控制关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料应足以让监管机关判断治理能力、相关禁任情形及利益冲突。团队安排应能覆盖交易系统营运、参与者监察、信息披露、市场规则执行及风险管理。法律强调足够的人力资源,并没有在一般市场许可条文中规定所有申请人必须使用同一个员工人数或一套固定职位配置。
第314条特别要求处理营运商商业利益与公平、有序、透明市场之间的冲突,并建立市场规则执行安排,例如具有足够独立性的裁决机构。董事会应能监督这类冲突,而不是把规则处分与销售业绩完全交由同一商业团队决定。合规职能可以使用专业外部支持,但营运商仍须证明安排充分,不能把法定义务整体转嫁给顾问或系统供应商。
- 建议形成股权与控制关系图,说明重大股东、集团关联业务和资金来源。
- 建议提交董事及关键人员经验、职责分工、授权机制和利益冲突处理安排。
- 如实际活动使企业成为AML/CFT报告实体,应另设相应风险评估、合规计划和负责人安排。
第314条要求营运商有足够的财务、技术及人力资源,以正确营运其持牌市场。现行有关一般许可条文没有为所有市场营运商列出一个统一固定最低资本数字。因此,不应把某个其他牌照的净资产标准、某家交易所的许可条件,或顾问提出的预算金额写成这一牌照的普遍法定门槛。具体资源是否足够,须结合市场设计与牌照条件判断。
资金方案应说明系统建设与维护费用、人员成本、信息披露渠道、监察工具、灾难恢复、法律及审计支出,以及收入不足或重大事故期间的现金安排。股东承诺注资、集团支持或保险可以作为资源安排的一部分,但须解释其可用性和执行条件。不能只提交注册资本数字而不说明资金是否真正可支配。
清算结算模式会直接影响财务风险。若只是与独立清算结算机构对接,须证明接口、责任与故障应对安排有效;若集团自身承担结算或中央对手方功能,则须进一步分析该基础设施的法律身份及风险资源。市场营运商许可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是不同层次,不存在持有市场牌照便自动获得全部清算结算资格的规则。
第451条将普通持牌市场营运商纳入FMC reporting entity;依据第317条获许可的海外受监管市场营运商,不因这一身份本身而落入第451条第1款第e项。普通申请人的预算因此还应考虑适用的财务报表编制、审计及提交义务。个别豁免和其他身份须再核查,不能把年度公司申报当作财务报告的替代品。
- 建立业务规模、运行成本及压力情景相匹配的财务预测,说明持续经营资金。
- 区分营运资金、客户资产、结算资金与担保安排,不以客户资金充当公司资本。
- 财务预测和拟议控制措施属于证明资源能力的实务准备方向,并非所有申请人均适用的统一官方文件模板。
新西兰公司的registered office与address for service须为新西兰实体地址。Companies Office允许使用会计师或律师地址,注册办公室与送达地址也不必就是实际交易营业地。若公司记录不在注册办公室,应申报实际记录保存地址;不能使用邮政信箱作为该记录地址。地址合法并不等于市场运营能力已经满足许可要求。
申请材料应说明谁实际管理市场、监察人员在哪里工作、交易系统与数据由谁控制、怎样向监管机关提供资料,以及出现故障时由谁作出停市或恢复决定。办公室配置应与营业模式相匹配,不应一概声称法律要求所有员工或所有服务器位于新西兰;同样,只有秘书地址而没有足够资源与可执行治理安排,也不能证明符合第314条。
技术方案宜覆盖交易记录完整性、访问权限、市场信息发布、系统容量、备份恢复与关键供应商管理。外包或云端部署要说明合同责任、监管信息取得及服务中断时的替代安排。第355条要求营运商在FMA请求时提供开展实时市场监察所需的信息,因此数据接口与记录留存不能在获牌后才临时补建。
第335条另要求市场规则在营运商总部正常办公时间免费供公众查阅,并在营运商维护或代为维护的网站上于合理时间持续公布。市场规则公开义务与公司注册地址申报不是同一件事,应分别落实。
- 注册、送达、通信与实际营运地址分别说明,避免把秘书服务包装成已获监管认可的实质运营。
- 保留系统管理、供应商服务及故障处理证据,能够解释市场在异常情况下仍受控制。
- 未核实任何指定机构的营业状态、出售授权或交易库存,本页不构成现成持牌公司在售声明。
第315条规定按FMA指定方式申请,并向FMA或部长提供处理申请所需资料,法条明确举例包括市场规则草案。首次规划宜先与FMA讨论市场功能、产品类型、参与者及地域联系,确认按第316条申请普通市场许可,还是按第317条处理海外受监管市场。不要把针对第6部分市场服务牌照的通用线上申请流程当作本牌照已经确认的专用流程。
资料应围绕能否实际履行市场义务展开,包括法人及登记情况、治理结构、拟营运市场、参与者准入、交易机制、上市安排、信息披露、市场监察、处分及申诉机制、财务资源,以及清算结算方案。申请人可用系统测试、人员经验和可执行合同来支持方案。具体格式、附件和补充要求须以FMA对个案的指示为准,不宜把咨询清单宣称为官方穷尽清单。
第328条对股票、债务证券及管理投资产品市场要求上市规则和业务规则;衍生产品市场须有业务规则。上市规则涉及发行人获准交易、上市协议、治理及规则执行。业务规则涉及谁能参与交易、参与者行为、市场业务运作及监察执行。规则既要支持商业设计,也要能够真实执行,不能仅复制另一交易所的文件而未调整结算、纪律及披露机制。
FMA评估后,依第315条在合理时间内把申请及建议提交部长;部长按法定条件决定是否发牌。第350条容许部长以书面授权FMA行使有关许可职权,因此个案执行还须看有效授权。取得许可后,只能营运牌照描述的市场,并遵守指定清算结算及规则执行条件。原则上,市场规则须按第329至331条获批后才生效;海外受监管市场则适用其专门规则提交机制。
- 第一步:形成法律边界分析及市场商业、技术和风险方案。
- 第二步:准备法人、FSPR、治理、人员及资源能力证据,并与FMA确认申请安排。
- 第三步:提交申请及市场规则,处理监管问询和方案调整。
- 第四步:取得所需许可与规则批准,完成获牌条件及营运准备后再开展相应业务。
没有可对所有申请人承诺的固定获牌时间。准备周期会受市场规则成熟度、技术证据、股东结构及清算结算安排影响,监管审核亦可能要求补件。第315条使用的是‘合理时间’,不是一个统一日数。第330条规定的40个工作日、可延长至60个工作日,是有关市场规则或规则修改的审批期;不可宣传为整个市场牌照在40或60日内必然获批。
现行《Financial Markets Conduct (Fees) Regulations 2014》附表1第1部分第5项规定,第315条金融产品市场许可申请按小时收费,而不是采用其他牌照的固定申请费。其第2部分列明:FMA成员工作每小时230新西兰元;具备条例规定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的FMA雇员工作每小时178.25新西兰元。第10条规定这些费率含GST;不足一小时按比例计算。FMA取得专家意见、印刷出版或刊宪的相关成本也可另行收取。
同一收费条例亦把第322条许可条件变更及第330条市场规则或规则修改批准列为按小时收费事项。因此,申请费用、规则批准费用、后续条件变更费用及持续行业征费应分开预算。系统建设、律师顾问、审计、公司登记与FSPR费用也不是上述监管审核费的组成部分,须按各自实际服务和适用官方费表核算。
截至2026年11月6日本次查阅的《Financial Markets Authority (Levies) Regulations 2012》最新版本标示为2025年7月1日。附表2将营运一个或多个传统市场的营运商列为Class 10,征费74,750新西兰元;营运一个或多个增长市场、且不属于Class 10的营运商列为Class 10A,征费10,925新西兰元。第14A条规定征费含GST,附表另容许计入适用追收成本。两类市场征费的主要触发事件是按第337条向FMA提交合规报告,而不是笼统的‘购买牌照费用’。
增长市场须符合征费条例定义,例如许可条件限制上市发行人的规模,或市场设计及明确定位于中小企业,不能仅靠品牌名称选择较低类别。海外受监管市场及兼营其他金融服务的机构,应另核对Class 7或其他适用类别、征费事件及金额。上述数字不是整个项目的总成本,缴费时仍以届时有效法规、适用类别和发票为准。
- FMA服务页所列1,265新西兰元属于征费豁免申请的付款及预付款安排,不是市场牌照固定申请费。
- 征费豁免须有相较同类别其他参与者属例外且征费不公平的情况;不能把可申请豁免当作必然减免。
- 如申请征费豁免,应向FMA说明申请主体、受益人、类别、金额、拟生效日、例外原因、事实依据、监管益处及此前与官员的联系,并按相关要求支付费用。
收购持牌营运商股权,与把牌照转移给另一法人是不同交易。牌照对应特定营运商和特定市场,买方不能仅凭取得系统、域名或部分资产便宣称自己已经持牌。交易前应核对许可文件、市场范围、限制条件、规则批准、历史监管审查、整改安排及是否曾被暂停或撤销,同时确认计划中的营运商主体是否改变。
第344条允许通过法规为某一持牌市场营运商或其控股公司设定投票权控制上限,法规可按主体具体规定。不能把一个机构适用的持股上限写成全部市场营运商通用的比例。第345条计算控制权时包括直接、间接有效控制,并把关联人士持有或控制的投票权归并计算;拆分持股不当然绕开限制。
如拟超过适用控制上限,第347条规定向FMA申请,FMA在合理时间内把申请及建议交部长,最终可由总督依部长建议通过Order in Council批准并设置条件。控制上限批准只处理该上限,不代替其他法律审批。交易还应结合牌照条件、董事与高级人员变化、公司法、竞争法或海外投资法等适用因素逐项判断,不宜承诺所有收购只须简单备案。
交割条件应覆盖必要批准、资金落实、持续营运能力和监管风险处置。股东、董事、联系方式和金融服务项目变化后,应分别更新适用公司登记、FSPR记录并履行许可条件要求;Companies Office记录更新不等于监管机关已经批准市场许可变化。本页没有已核实卖方、授权委托、售价或库存,不提供‘现成市场牌照正在出售’的结论。
- 尽职调查应查看FMA依法公布的市场清单及实际许可条件,而不只索取FSP编号截图。
- 区分股权收购、控制权变化、资产收购和更换营运商主体的法律后果。
- 把系统与人员能否持续支持市场营运列为实质交割问题,而不只核查公司是否存续。
第314条的一般义务持续适用。市场应保持公平、有序、透明,持续处理披露、利益冲突、参与者监察及规则执行,并维持足够资源。营运商改变收费、准入、交易或纪律机制时,应先判断是否涉及第330条规则批准或第322条许可条件变更,不能以公司内部决议代替所需监管程序。
第337条要求在报告期间结束后3个月内,向FMA及部长提交此前报告期间遵守市场营运商义务的报告。报告期间原则上为营运商财务年度,或牌照条件规定的较长期间,因而不是所有企业使用同一个日历年度截止日。第338条要求FMA就每个报告期间至少一次审查整体市场营运商义务履行情况,并允许另作专题审查。发现问题后可能要求行动计划、整改,严重情况可能导致许可条件变更、暂停或撤销。
第352至354条要求营运商就参与者纪律行动,以及知悉或怀疑的重大市场规则或相关法例违反情况通知FMA。第353条的要求是作出处分或知悉、怀疑相关重大违反情况后立即通知;不能等年度报告时才汇总。第355条要求应FMA请求提供实时监察所需信息,第357条也规定合理请求下的信息、协助及设施访问义务,具体书面豁免或替代通知安排须另核对。
普通市场营运商还须落实适用FMC财务报告义务。公司annual return、FSPR annual confirmation与市场合规报告是不同制度,各自有独立申报目的;不可用其中一项替代其他项目。FSPR登记资料、服务项目和适用争议解决计划信息须保持准确。是否须加入争议解决计划,应结合是否向零售客户提供服务及法定例外判断,不能一概称所有市场营运商均免除或均必须加入。
- 建立合规日历,分别管理市场合规报告、财务报表与审计、公司年度申报、FSPR年度确认和适用征费。
- 将纪律及重大违规事件即时报告纳入交易监察流程,保留判断、升级及报送证据。
- 持续公开适用市场规则,并在新市场、规则变化或资源变化前检查许可影响。
第317条提供海外受监管市场路径,但不是境外牌照自动互认。申请人须在主要营业地所在司法管辖区获准营运同一市场;部长须判断当地要求与监督在投资者保护和市场诚信方面足够等效,并考虑取得及保持当地授权的标准、实际监督程度,以及FMA与当地监管机关的合作安排。申请人也须承诺与FMA共享信息并配合监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须符合相关禁任限制。
第317条路径与第316条路径的部分义务不同。例如,第327至332条的本地规则审批机制不适用于第317条持牌市场,但第334条要求申请时向FMA提交市场规则,规则变化后尽快提交修改、变更日期及目的说明。不能将海外路径描述为免交规则、无需持续合作,或当然无需任何新西兰登记义务。FSPR的具体适用仍须按其法律及个案条件判断。
RBNZ官方说明,指定纯支付系统由RBNZ单独监管;其他指定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包括中央证券存管、证券结算系统及中央对手方,由RBNZ与FMA共同监管。《Financial Market Infrastructures Act 2021》为指定基础设施设置独立框架。FMA也明确其对NZX、ASX24等市场营运商的市场监督,是与有关清算结算基础设施监督相联系但独立的职能。
拟增加中央对手方、证券存管或结算业务的营运商,应分别识别交易设施及基础设施的法律身份、指定制度和监管要求。市场牌照上关于清算结算的条件,并不是对独立基础设施全部监管事项的一次性批准。
- 海外申请应提供母国授权、监管要求、持续有效状态与监管合作资料。
- 清算结算及证券存管业务应按系统功能和适用指定状态分析,而不只看集团组织架构。
是否属于AML/CFT报告实体,须依据实际金融活动和《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Financing of Terrorism Act 2009》的定义判断,不能只凭‘市场营运商’名称下结论。如属于报告实体,应落实风险评估、合规计划、客户尽职调查、记录、独立审计及适用报告义务;不能认为交易参与者各自履行反洗钱义务便自动消除营运商自身责任。
截至2026年11月6日,DIA现行主页明确写明其‘现为新西兰唯一反洗钱监管机构’,并说明自2026年7月1日起监督AML/CFT法下全部报告实体。因此,本页关于统一监管已实施的判断来自DIA的明确现行陈述,而不是因为研究日期已经超过计划日期。司法部相关信息页仍使用‘will move’及‘will take over’的计划措辞,该页的原文应仍理解为其当时的迁移说明,不把它改写为独立完成证明。
这项移交改变的是AML/CFT监督机关,不是把金融产品市场许可转交DIA。市场许可及市场行为监督仍须按FMC Act处理。企业应按最新DIA指引确认报告渠道及联络安排;旧文如把FMA或RBNZ列为该报告实体当前反洗钱主管机关,须结合已确认迁移及具体身份修正。
IRD说明,大多数公司对利润适用28%所得税率。市场许可本身不创造免税身份。GST须按实际供应分类:IRD将证券等多项金融服务列为豁免供应,但不能因此把平台所有上市收费、数据、软件或行政服务一概视为免GST。应分别评估交易相关金融服务与其他收费,并处理混合供应下进项税分摊、适用零税率条件及雇员PAYE等税务事项。
- 金融监管身份、AML/CFT报告实体身份和GST供应分类须分别判断,不能互相替代。
- 公司登记与市场许可不保证银行开户;开户仍须接受银行对业务、资金来源、所有权及风险的独立审核。
常见问题
01有FSP编号,是否已经可以开办证券或衍生产品交易市场?
不能。FSPR登记与金融产品市场许可是不同制度。符合第309条金融产品市场定义、在新西兰营运且不适用有效豁免的设施,须取得覆盖该市场的牌照。还须分别检查发行、金融建议、客户资产及其他实际活动的额外义务。FSPR不是政府认可或投资安全背书。
02金融市场营运商是否与衍生产品发行人牌照相同?
不同。市场营运商许可处理交易设施和市场规则,衍生产品发行人许可处理适用情况下发行人作出的受监管衍生产品要约。一个企业同时营运市场和发行产品,须分别分析身份、许可及义务。
03最低注册资本或最低净资产是多少?
相关一般市场许可条文没有列出适用于所有营运商的统一固定资本数字,但第314条要求足够财务、技术及人力资源。申请人须证明持续营运和风险承受能力,并符合个别许可条件。没有统一数字不代表无需资本,也不能采用其他牌照的资本标准代替本牌照分析。
04市场牌照能否保证40个工作日批出?
不能。40个工作日及可延长至60个工作日,是第330条市场规则或规则修改审批程序的期限,并非市场许可整体期限。资料准备、监管问询和许可审核因个案而异,第315条要求FMA在合理时间内提交申请及建议。
05申请市场许可的官方费用是否为1,265新西兰元?
不是。该金额在FMA市场营运商页面中属于征费豁免申请的付款及预付款安排。市场许可申请依收费条例按小时收费,FMA成员每小时230新西兰元,条例所列专业雇员每小时178.25新西兰元,费率含GST,并可能另收相关专家及出版成本。
06增长市场是否都属于Class 10,能否自行选择较低征费?
不能自行选择。现行征费条例把传统市场营运商列为Class 10,把营运增长市场且不属于Class 10的营运商列为Class 10A。增长市场须满足法规定义。FMA服务页将两者并列归入Class 10的旧表述,应按现行附表纠正。
07受海外监管的交易所是否可以直接在新西兰推广?
海外牌照不自动取得新西兰营运资格。须判断地域联系和许可需求。第317条路径要求同一市场在主要营业地获授权,监管保护与市场诚信足够等效,存在适当监管合作并满足人员禁任等条件。
08收购持牌公司后能否任意更换交易系统或增加市场?
不能仅凭股权交割便推定可任意改变业务。应核对许可覆盖市场、规则、清算结算条件、适用控制上限及监管要求。新增市场、规则修改或更换营运商主体可能需要独立处理;登记资料更新不是许可变更批准。
092026年反洗钱移交后,市场牌照是否改由DIA监管?
不是。DIA现行页面明确其自2026年7月1日起统一监督AML/CFT报告实体。金融产品市场许可和市场行为监督仍依FMC Act,由部长及FMA按法定职能及有效授权处理。是否属于AML/CFT报告实体仍按实际业务判断。
10可否使用会计师地址申请并保证银行开户?
新西兰公司可以依法使用会计师或律师的实体地址作为注册办公室及送达地址,但这不替代足够资源和真实运营安排的证明,也不保证获得市场许可。银行开户还须接受银行对业务模式、所有权及资金来源的独立审核。
官方资料与核查依据
资料核查日期:2026 年 11 月 6 日。各项授权、金额、过渡安排与牌照条件可能变更,应以官方现行规定和个案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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