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类事项的专业能力、财务资源及制度要求,见本页对应官方依据;不移用银行、保险或衍生品的资本门槛。
申请、认可、指定或报告程序依本页具体事项而异,不能套用金融牌照统一审批周期。
Financial Market Infrastructures Act 2021适用于金融交易清算、结算或记录的多边系统,例子包括支付系统、中央证券存管、证券结算系统、中央对手方和交易记录库。FMI的operator是负责提供管理服务或维持规则的主体;participant则依规则参与。单纯使用一个支付系统或作为清算会员,不等于自己已取得指定FMI经营者身份。
指定制度针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FMI及申请指定的FMI,由法律规定的监管建议和部长指定程序处理,并明确适用系统、经营者和法律保护。该制度剩余条文已于2024年3月1日生效,不能再全部写成未来改革。指定带来的结算最终性等法律保护与更严格监督并行,不是普通支付公司只需登记即可获得的金融牌照。
- 核查指定通知是否真实涵盖拟经营系统和经营者。
- 普通支付、交易市场经营许可、银行身份及FMI指定是不同法律问题。
纯支付系统由RBNZ单独监管;其他指定FMI通常由RBNZ及FMA共同作为the regulator监管。法律亦允许双方就特定情况由其中一方履职,因此应查具体安排,不宜笼统说一切FMI只受央行管理。RBNZ经营自身系统与执行监管职责也是不同角色。
2026年FMA官方联合监管说明强调,双方为每个共同监管的指定系统建立协调监管计划,结合各自风险专业和职能。监管涵盖治理、财务风险、运营和网络韧性、规则和应急安排、持续关键服务、公平准入及透明度,并可就规则变更、申请和其他重大变化作出相应决定。跨境系统还可能涉及母国监管及与澳洲机关协作,不能用境外许可替代本地指定和条件。
- 纯支付与非纯支付系统先作法律分类,再确定主管机关。
- FMA对金融市场经营者的监管与共同监管清算结算系统不能互相替代。
FMI经营者应能够证明其法律结构、治理、规则、金融资源和技术安排可以支撑系统的特定风险。中央对手方的违约及损失分摊问题与纯支付系统的结算和流动性问题不同,不能为所有类型杜撰统一资本金额。应根据适用FMI standards分析信用风险、抵押品、流动性、违约管理和一般业务风险所需资源,不能套用银行3,000万元门槛。
系统真实运营证据包括参与者规则、交易流程、结算时点、权利义务、系统容量、访问控制、网络保护、重大服务商和备援测试。应急计划应处理参与者违约、关键服务中断、金融资源耗尽、损失分配及有序结束。只有网站、服务器或支付软件并不足以构成具有合法结算最终性保护的指定系统。人员和董事需要承担实际治理与事件决策责任。
- 资本、担保、抵押品和流动性资源应分别计算,并与系统类型相称。
- 运营地址和跨境数据安排应支持监管取得资料及危机管理。
拟申请指定的经营者应先与主管机关讨论系统边界和适用规则,提交能说明系统法律基础、经营者及参与者、治理、金融风险、运营和应急安排的资料。指定通知应准确识别其保护与监管范围。监管还具有向FMI要求资料、复核或独立报告的权力,并不只是接受一次登记文件。
当前官方制度并未提供对所有FMI指定一律适用的固定批准周期或统一资本和总费用。涉及跨境法律意见、技术测试、标准差距整改和独立报告时,时间及成本因系统和风险而异。商业服务机构不能承诺某日必然获得部长指定,也不能把另一家经营者的指定出售给不在通知范围的新系统。项目预算应区分监管收费、专业意见、技术和持续运营投入。
- 指定申请、独立报告和重大变更应按具体监管要求办理。
- 不存在已核实的可售系统或股权对象时,不作在售或库存声明。
FMI股份收购、经营者改变、关键外包迁移或参与者规则调整,应审查指定通知、适用标准和法律中的通知、审批或复核要求。不能假设普通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新控制人即可改变清算、结算或违约规则。结算最终性和参与者权利依赖准确的法律和系统边界,重大改变可能影响原有保护及监管判断。
持续维护包括定期及事件报送、规则和应急计划维护、风险和网络韧性测试、重大事故通知以及监管整改。监管可进行信息收集、审查和调查;系统困难时还可能使用方向指令、董事任免及法定管理等权力。没有面向所有FMI的通用每年续牌程序不代表没有持续职责,年度合规日历应按该系统实际标准及监管计划编制。
- 重大经营及规则变化应在实施前与相应主管机关沟通。
- 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经营者各自责任应清楚记录。
RBNZ审慎监管主要判断一家机构能否稳健经营、吸收损失并履行存款或保险负债。FMA行为监管关注消费者公平待遇、产品发行、市场行为及相应服务许可。一个机构可以同时受两套制度约束,但某一张许可不能自动覆盖另一套制度。银行和NBDT的审慎准入在DTA主要制度实施前仍分别沿用银行登记及NBDT许可框架;保险审慎许可继续依据Insurance (Prudential Supervision) Act 2010。
FSPR是金融服务提供者登记系统。登记条目显示所申报的服务和相关监管信息,但登记本身不是银行、保险或FMA市场服务牌照,更不是政府对投资安全、商业模式或回报作出的背书。审计师许可、审计机构登记、认可机构资格、气候报告实体身份和指定金融基础设施又各有独立法律基础。批发投资是特定发行或服务的法律分类,不是一张可以购买的通用牌照。
- 银行:核查RBNZ银行登记、登记条件及实际业务;涉及消费者时另核查FMA CoFI。
- 保险:核查RBNZ保险许可、承保范围、偿付能力条件及必要的FMA行为许可。
- NBDT:核查RBNZ许可、信托契约与持牌监督人,不以FSPR的存款业务条目替代。
- 2026年7月1日起AML/CFT由DIA统一监管,不能再将旧三机构分业模式写为当前制度。
FMA官方FAQ确认,新西兰采用审慎与行为分别监管的twin peaks模式。银行、保险和NBDT向新西兰消费者提供适用服务时,除RBNZ审慎身份之外,还须持有FMA financial institution licence并落实公平行为计划。不能把RBNZ许可作为无需FMA许可的证明,也不能把FMA行为许可宣传为监管机构已确认其资本充足。
FMA行为许可可以在符合条件时涵盖related body corporate作为authorised body。该机构是被列入持牌人的具体许可之下,不是仅凭同集团关系自动取得资格。FMA FAQ说明许可通常没有固定到期日,除非FMA指定到期、机构申请取消或监管撤销;这不代表没有持续条件、监管报送或执法。消费者行为、发行产品和金融建议业务仍须按各自规则审查。
- 本专题说明CoFI与审慎监管连接,不把其他FMA服务许可合并成万能牌照。
- 许可登记中显示的持牌人及authorised body应与客户合同主体一致。
RBNZ迁移页面及DIA主页一致确认:从2026年7月1日起DIA监督全部AML/CFT报告主体,原RBNZ和FMA分业AML主管模式已不是当前制度。审慎及FMA行为监管职能仍分别存在,AML主管迁移没有撤销金融业务许可。机构应在DIA制度下维护风险评估、合规计划、客户尽调、实益拥有人资料、监测、报告和适用独立审查。
IRD规定Reporting NZFIs对金融账户开展CRS尽调,取得并合理核查税务居民自我证明,收集身份及账户资料,并在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申报期后于6月30日前报送。2026年4月1日起部分账户需更详细分类,包括联名、账户类型、控制人角色和自我证明情况。FATCA适用机构通常先向美国IRS取得GIIN,再在myIR登记及年度申报;某些信托和赞助结构有专门例外。FSPR、银行开户或GIIN都不是政府对业务的批准。
- AML客户身份核查与CRS/FATCA税务居民核查不同,资料可以协调但不能互相替代。
- 自我证明存在矛盾或情况变化时,应取得有效更新或有证据的解释。
Companies Office要求FSP在登记时所选月份每年提交annual confirmation。先更新实体原始登记和FSPR资料,再确认业务及适用FMA征费分类;在年度确认界面本身不能重新编辑全部主体资料。当前官方列明确认费为75新西兰元加GST,并可能另有FMA levies及适用犯罪记录核查费用。这项登记维护不是银行、保险、FMC审计或其他服务许可的续期批准。
公司年度申报、FSPR年度确认、认可机构FMA年度报告、CRE年度声明、审计师个人续牌,以及RBNZ审慎报送分别有不同对象和截止要求。应维护统一日历但分别履行。公共登记仍显示历史许可不代表有效,FSPR显示服务类别也不代表已满足一切额外许可。收购交易应同时核查公司存续、各公共登记状态及具体监管条件,而非只确认企业编号仍在册。
- 年度确认前先更新资料,再核对实际提供服务和适用征费。
- 不要把年度确认宣传为政府每年审查通过商业模式或认可投资安全。
官方资料与核查依据
资料核查日期:2026 年 11 月 6 日。各项授权、金额、过渡安排与牌照条件可能变更,应以官方现行规定和个案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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