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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R · REGULATORY GUIDE

新西兰FSPR金融服务提供者登记制度:20个业务展示条目与合规边界

FSPR是新西兰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法定公开登记制度,不是金融牌照,也不代表FMA、RBNZ或政府认可经营能力。应先按实际业务判断《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 (Registration and Dispute Resolution) Act 2008》第5条分类,再分别核对FMA或RBNZ许可、DIA反洗钱义务和零售客户DRS会员要求。本专题以20个网站展示分组覆盖法定业务及其子类,并说明2026年AML/CFT统一监管、消费信贷许可迁移和加密资产税务报告的新要求。作者:唐上永(唐生)|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核校日期:202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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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上永(唐生 / Drew)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 · 业务经理
官方资料核验 · 2026.11.06
监管及登记Companies Office/Registrar of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FSPR登记、资料维护与年度确认 / Financial Markets Authority(FMA):适用金融市场服务许可、行为监管与FSPR反滥用权力 / Reserve Bank of New Zealand(RBNZ):银行、非银行存款接受机构及保险审慎监管 / Department of Internal Affairs(DIA):自2026年7月1日起为统一AML/CFT监管机构 / Inland Revenue(IRD):所得税、GST及适用CARF税务信息报告 / 获认可争议解决计划(DRS):零售客户投诉与争议解决,并非许可机关
资本要求

FSPR一般登记规则没有为所有登记者设置统一最低实缴资本。银行、NBDT、保险、衍生品发行、基金管理等业务须另按对应审慎规则、许可条件和财务资源要求判断。客户资产、交易保证金及经营储备不能混同为公司资本;本专题不提供未经官方核实的统一资本金额。

时间安排

官方没有提供适用于全部FSPR登记及附加许可的固定完成期限。资料准备、补件、登记审查与监管审核因个案而异。Companies Office说明刑事记录查询通常为2至5个工作日,这只是该步骤,不是整体登记或发牌时间。实体申请另须按通知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额外业务信息表;该期限是申请人的提交要求,不是批准承诺。

01

登记范围与边界:FSPR号码不能代替金融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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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R由Companies Office管理,提供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的金融服务登记记录。公开信息包括名称、交易名称、FSP号码、登记日期、业务地址、所申报金融服务和适用DRS资料。若某项服务获许可,登记记录还会显示相关许可机关。核查时必须同时看登记状态、具体服务及许可状态,不能仅凭号码或历史登记截图判断企业目前可开展什么业务。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 (Registration and Dispute Resolution) Act 2008》第5条定义金融服务,第6、7及7A条决定经营性、例外与地域适用。网站能够被新西兰居民访问,不等于自动向新西兰提供受登记要求约束的金融服务。反过来,企业在海外经营,也可能因为向新西兰零售客户提供服务、须持有特定许可或属于AML/CFT报告实体而受登记要求约束。

登记、许可、AML/CFT和DRS是四项不同判断。登记回答谁以何种身份提供何种服务;许可回答某项受规管服务是否获得相应授权;AML/CFT要求识别客户、控制洗钱风险并作法定报告;DRS处理适用零售客户争议。完成其中一项,不能免除其他适用义务。

本专题下列20个条目是为网站阅读而作的业务展示分组,并不是声称法第5条只有20类,亦不是在线登记界面选项的逐字清单。第5条包含多个字母项及进一步子项,同一实际业务可能涉及多个条款。展示中合并了紧密相关的银行与NBDT身份、客户资产托管类别、信贷与流动售货、发行与要约身份,以及部分外汇业务;申请时仍须按实际服务分别选项并核对法定重叠登记例外。

  • 不得将“FSPR registered”宣传为“FMA licensed”“政府批准”“新西兰金融牌照”或收益安全保证。
  • 仅提供批发业务、享有许可豁免、提供非持牌服务和受AML/CFT监管,是不同身份,不能相互替代。
  • 第5条第1款n项保留依法另行规定的金融服务范围,不能据此自创一种无需审查的兜底牌照。
02

制度作用、适合对象与不适合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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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R的主要价值是提升金融服务公开信息的透明度,使消费者和交易对手能够核查经营主体、登记服务、许可关系和投诉渠道。制度同时阻止特定不合格人士参与金融服务经营管理,并支持新西兰履行防止洗钱及恐怖融资的国际义务。这是法定登记安排的作用,不是商业信誉或投资价值认证。

适合纳入评估的主体包括提供支付或汇款服务的经营者、外币兑换商、金融顾问、信贷提供者、客户资产管理或托管机构,以及须申请FMA或RBNZ许可的服务提供者。是否必须登记,取决于服务的经济实质、客户所在地、零售或批发属性、许可要求及AML/CFT身份,不能按公司名称中是否含有“金融”“科技”或“投资”决定。

不适合以FSPR作为仅服务海外客户的空壳包装,亦不适合用登记号码绕过其他国家的支付、证券、外汇或虚拟资产许可。收购一家公司、安排本地联络地址或取得银行账户,并不会自动使新业务符合FSPR登记及许可条件。集团内其他公司也不能未经核对,直接沿用登记主体的号码。

03

主体、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合规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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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及实体均可能登记。Companies Office列举的实体包括新西兰公司、已在新西兰海外公司登记册登记的海外公司、建筑互助社、信用合作社和有限合伙。未登记在Companies Office其他登记册的海外公司或合伙,以及新西兰合资安排、信托或合伙,也可能按适用规则以实体提出申请;这并不免除其自身组织法或海外公司登记义务。

实体申请须提供适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制所有人的资料。《FSP Act》第4条的controlling owner是对登记主体享有50%或以上实益所有权的人。高级管理人员不是仅看职称,而是看其职位是否能对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这个50%定义不能挪作AML/CFT客户实益拥有人识别标准;反洗钱尽调还须追踪最终所有权和有效控制。

第14条不合格条件不只包括刑事记录。未解除破产、公司管理禁令、适用境外禁令、某些登记违法或不诚信犯罪,以及洗钱、恐怖融资和财产没收相关情形均须核对。指定刑事查询对象包括个人FSP,以及实体的个人董事、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控制所有人。官方查询不能替代完整的境外背景及适格性核查。

若选择新西兰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公司本身须至少有一名居住在新西兰的董事,或居住在澳大利亚且同时担任澳大利亚注册公司现任董事的人。该要求来自公司制度,并非每种FSPR主体都统一要求一名新西兰居民股东,也不能简单改写为必须任命“本地挂名董事”。

属于AML/CFT报告实体时,第56条通常要求指定雇员为合规官;没有雇员的报告实体须任命一名个人。合规官应为高级管理人员或向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合伙可依法由合伙人担任并向另一名指定合伙人报告。外聘顾问可协助制度建设,但不能在不满足法定条件时仅以顾问合同替代应有的合规官任命。持牌服务还要另行满足相应人员能力、适格性及责任配置要求。

  • 准备主体结构图、最终所有权与控制说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资料。
  • 对新任、离任和职责变动建立公司登记、FSPR及许可机关分别更新的流程。
  • 不能宣称FSPR普遍规定固定员工人数、统一办公室面积或统一合规人员资历;具体许可条件须另查。
04

资本、财务资源、客户资金与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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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FSPR登记不是资本充足性许可,现行登记法及Companies Office登记指引没有为所有FSP规定统一最低实缴资本。因此,不能把登记费用写成资本要求,也不能宣传“零资本即可经营所有金融业务”。需要多少资金,须由实际业务的许可、审慎标准、风险及持续经营安排决定。

银行、NBDT和保险审慎资本要求应按RBNZ相应制度评估;衍生品发行、管理投资计划、DIMS及其他持牌服务应核对FMA的财务资源和许可条件。经营预算还应包括系统、人员、DRS、监管征费、审计、保险和外包费用,不能只覆盖注册申请费。未经对应官方资料确认,不应以某个通用金额作为全部FSPR业务的门槛。

客户托管资产、钱包余额、汇款待付款项和交易保证金不应与企业可自由使用的经营现金混淆。是否须采用信托、分离保管、对账、报告或其他保障,应按具体产品与客户资产服务规则确定。说明“资金在独立银行账户”也不足以证明客户拥有完整的法律保护或获得存款赔偿。

取得FSP号码不意味着银行必须开户,也不保证可以接入支付网络或得到收单服务。应向银行或合作方如实说明币种、客户地区、交易路径、实际控制人、许可或豁免依据和AML安排。开户及合作方尽调属于独立程序,结果和时间因个案而异。

05

地址、真实经营、新西兰客户与最低业务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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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须提供真实业务地址。2020登记规则附表2另要求一个Registrar可联系申请人的新西兰实体地址,除非已申报的业务地址就是新西兰实体地址。新西兰注册法人还须提供注册办公地址。注册办公地址、监管联络地址和实际业务经营地点不是同一概念,不能用信箱、名义租约或地址服务证明在新西兰实际开展受规管业务。

对仅凭向新西兰人士提供服务而适用FSP Act第7A条第1款a项的部分业务,2020登记规则规定客户人数及金额门槛。经营满12个月的主体须按规定相关12个月期间达到至少10名新西兰居民客户,并达到至少10,000新西兰元的相应业务计量金额。经营不足12个月适用相应5名客户和5,000新西兰元的期间规则。人数和金额都须满足,不能只满足其中一项。

Companies Office境外登记指引将新登记者的预期年度业务表述为10名新西兰居民客户及10,000新西兰元,并要求登记后首6个月达到其一半。更精确的法律适用须看规则15至20的相关期间和新进入者机制;新进入者如令Registrar满意其登记后6个月将达到5名居民及5,000元,可按规则20适用预期业务安排,而不是先编造客户交易。

金额口径不是所有业务一律看营业额。附表6对汇款看转移款项或财产价值,对支付工具看服务收入,对非消费信贷看应付利息,对托管看收到或期末持有资产两者较高值,对代客交易看交易价值,对远期外汇看合同收取金额,对未持牌保险看保费;适用计算为不含GST口径。申请业务分类错误,也会使门槛证据错误。

持牌提供者、须按其他法律登记的主体、AML/CFT报告实体及某些特殊情形不适用上述一般门槛;消费信贷及个人金融顾问亦有相关例外。不能向支付或VASP报告实体宣传“少于10个客户便不用登记或反洗钱”。海外主体没有新西兰业务地点且仅服务新西兰批发客户的地域例外,也不能覆盖其独立许可或AML登记依据。

第7A条的其他适用依据应与境外登记指引一并理解。仅面向海外客户、没有符合新西兰法律的登记依据,不应通过购买本地公司或虚设客户获得FSPR宣传资格。Registrar可要求提供业务开始日期、居民客户身份、交易范围及来源可靠的证据,并通常要求在通知后10个工作日或其允许的较长期限内回复。

06

申请资料与流程:先分类,再登记及申请附加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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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前应完成服务分类和地域适用分析,确定提供给谁、是否接收客户资金、是否以本金或代理身份交易、是否提供建议,以及产品是否属于债务证券、股权证券、管理投资产品或衍生品。仅以“支付”“交易所”“数字银行”写商业计划,无法准确对应FSPR和实质许可要求。

在线申请需要RealMe登录、Companies Office在线服务账户及适当操作授权。实体可通过名称、公司号码或NZBN查找,系统从其所属登记册带入资料;未在Companies Office登记册出现的实体须手动填报。应核对交易名称、以往FSP号码、业务及联络地址、适用业务门槛声明、AML/CFT报告实体身份、年度确认月份和零售服务情况。

进一步准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制所有人资料、不合格人员声明、海外注册信息、实际服务说明、许可或豁免依据和适用DRS安排。Companies Office主页说明实体申请还会收到额外业务信息表,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收到的表格和补件通知应完整逐项回应;这一要求不是承诺20个工作日内获准。

提交后Companies Office审查申请;如有问题会要求处理,并通知何时付款。付款后进行所需刑事记录查询。若至少提供一项非持牌服务且不存在其他问题,可按登记流程完成;若申请仅包含持牌服务,则必须先获得FMA或RBNZ至少一项服务授权,才可完成登记。

FSPR登记与许可申请可以存在前后衔接,但选择持牌服务不等于已获许可。Companies Office明确表示,FMA批准许可后,持牌服务才会显示在相应登记记录中。新增持牌业务时,需要同时更新登记并向FMA申请,不能先凭既有FSP号码对客户开展尚未获授权的业务。

  • 服务分类材料:产品条款、资金与资产流向、客户类型和地域、交易执行及赎回安排。
  • 主体与人员材料:设立证明、登记号码、地址、结构图和适用自然人信息。
  • 合规材料:许可或豁免依据、AML适用分析与制度、DRS覆盖、客户合同及投诉流程。
  • 经营证据按个案要求提供,不能用模板替代真实客户、真实人员或实际交易说明。
07

时间与费用:官方收费不等于办理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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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次核校,Companies Office收费页于2026年9月21日更新,列出的FSPR申请费为300新西兰元另加GST,含GST为345元;初次登记FMA levy为600元另加GST,含GST为690元;刑事记录查询费按人计,为11.30元另加GST,页面列示含GST为13元。各收费应按申请当日官方账单及适用规则确认。

年度确认费为75新西兰元另加GST,另须缴纳按实际服务类别确定的FMA征费及适用刑事记录查询费。主体落入多个征费类别时,原则上须逐类评估;某些类别存在豁免或集团缴费安排。不能以初次600元征费代表所有年度征费,也不能只按“注册了几个业务名称”估算年度金额。

DRS会就其会员服务另行收费。FMA或RBNZ实质许可申请、AML独立审计、专业咨询、银行、系统、人员及公司年度维护费用,不包含在一般FSPR登记收费中。本专题没有核实适用于所有业务的固定DRS费、统一附加发牌费或服务售价,故不作打包低价或固定总成本承诺。

刑事记录查询官方说明通常需要2至5个工作日,且在前36个月已有成功查询的适用个人可不重复查询。这是查询步骤的时间,而不是FSPR整体登记或任何金融牌照的审批期限。资料准备、登记补件及FMA或RBNZ审核均因个案而异。网站不得承诺“几天包批”“付款即获牌”或某个统一总办理周期。

08

股权变更、公司收购与人员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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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 Act第10条明确登记不可转让,也不会依法自动转归登记人之外的其他人。购买公司股份与把登记转给另一家公司不是同一事项:股权交易可能保留同一法人,但必须继续满足适用登记、许可、人员和经营条件;资产或业务转让到新法人,则不能把原FSP号码直接当作买方授权。

收购前应核查当前登记状态、每项服务、许可是否有效或被暂停、许可条件、DRS覆盖、年度确认、征费、AML审计与整改,以及实际业务和客户资产责任。还应查明卖方究竟出售股份、资产、品牌还是合同。历史FSPR截图、没有违法的卖方声明和所谓“全业务号码”均不足以支持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制所有人变动可能触发新查询和登记更新。新西兰公司相关资料应先在Companies Register等主登记册更新,再在FSPR刷新。持牌企业的人员、控制权、重大交易、名称或法律结构变化,还可能须向许可机关报告或取得所需批准,应在签约前按相应法令及许可条件确认,不能一概承诺只需改股东便完成交割。

FMA金融建议提供者官方说明要求就可能导致取得或失去控制的交易,以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等事项尽快报告。银行、NBDT和保险的审慎变更要求应另行核对。AML风险评估、银行与支付合作方、客户合同和DRS亦应同步评估,不应将合规视为改登记名称这一单一步骤。

本专题未核实任何待售主体、授权出售、报价或即时库存,不构成在售公告。若网站另有交易项目,应分别验证卖方授权、交易标的、最新状态和许可有效性,不能从制度介绍推导出“现货可售”“保证过户”或购买即可经营的结论。

09

后续维护与年度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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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记主体须在登记时选择或接受的月份提交年度确认,并缴纳相应费用及征费。它不是金融牌照续期审核,也不是AML年度报告。Companies Office会发送提示,但登记主体仍应自行维护期限管理,不应以没有收到邮件为不履行理由。

年度确认前应先更新实际资料。公司或其他实体在其主登记册的资料发生变化,应先在主登记册修改,再回到FSPR刷新。官方流程强调,提交年度确认时没有机会修改全部登记资料,因此不能边确认错误资料边等待日后处理。须核对名称、交易名称、地址、董事、控制所有人、高级管理人员、金融服务及DRS资料。

2020登记规则附表4及5还要求确认适用业务门槛、征费类别及计算信息、集团代缴信息、适用资产管理规模、AML/CFT报告实体身份与监管机关,以及适用许可豁免、顾问关联和暂停情况。提供或停止服务时,应及时修正服务选项;若不再符合法律适用或登记条件,不能只持续缴费来保持表面登记。

个人FSP及适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所有人的刑事记录查询,在距离上次查询已36个月的年度确认时会再次进行。该周期不代表只需每36个月才检查人员适格性;一旦出现破产、禁令或其他不合格情形,必须即时评估法定义务。

有附加许可的主体,另须履行许可条件、监管回报、财务报告及事件通知。AML报告实体另须维持风险评估、合规计划、尽调、持续监控、独立审计和年度报告;DRS会员另须保持会员有效和投诉流程。公司年度申报、FSPR年度确认、FMA监管回报、DIA AML报告及IRD税务申报应建立不同日历,不能用一份所谓“年审”替代。

10

业务01|金融建议服务:FAP、授权机构与金融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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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第5条第1款a项。实质是提供金融建议服务,不是只有持有客户资金才受规管。对零售客户提供受规管金融建议,应核对FMA Financial Advice Provider许可,或作为该许可下的authorised body开展业务。个人financial adviser应完成相应登记并与获许可FAP建立有效关联,不能凭个人FSP号码声称自己拥有FAP许可。

Companies Office要求新登记顾问在3个月内与FAP完成关联;关联须由一方发起、另一方确认。该3个月是登记关联要求,不是允许无许可、无受聘关系先行向零售客户营业的宽限期。DRS可由FAP就其代表服务覆盖,未被覆盖的顾问须按规则自行加入;提供其他服务时还要检查其他服务的DRS覆盖。

额外义务包括客户了解建议范围、利益冲突下优先客户利益、审慎勤勉及技能、专业行为守则、能力要求和费用及投诉披露。nominated representative与financial adviser不是同一登记身份,不能因为两者都代表FAP给建议便混用名称。批发建议或法定豁免应另行验证,不能通过合同标签规避零售服务许可。

  • 附加许可:适用FMA FAP许可或许可下授权机构资格;个人顾问登记和关联不代替企业许可。
  • 申报与证据:建议范围、产品类别、客户类型、顾问关联、DRS覆盖及适用豁免。
11

业务02|客户资金、财产服务与计划/DIMS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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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第5条第1款ab项,并覆盖ic项下为注册计划或持牌DIMS提供的特定托管身份。业务可能包括代表客户接收、持有、支付或移交资金或财产,以及保管投资资产。是否属于regulated client money or property service,应依据FMC Act具体定义判断,不能将所有钱包、收款代付或普通贸易收款都自动划入此类。

2020登记规则要求区分托管与非托管客户资产服务,并分别表明零售或批发属性;计划或DIMS托管还须说明所服务的计划或DIMS范围。单纯保管资产不意味着有权决定投资;从保管升级为自行决定买卖,可能另外涉及DIMS或计划管理。收到客户资金也不意味着取得银行或NBDT吸收存款资格。

额外合规须核对FMC客户资产规则及适用托管、记录、分离保管、对账和报告要求。若同时进行零售建议、基金管理或衍生品发行,须分别取得对应许可或具备有效豁免;AML适用性取决于实际保管、管理、转移等活动,而不是是否自称“托管技术公司”。虚拟资产私钥保管还应另按VASP和产品法律属性分析。

  • 附加许可:托管登记不代替FAP、DIMS、MIS、衍生品或存款接受许可;具体客户资产义务须逐项核对。
  • 申报与证据:资产法律归属、保管与指令权限、账户及私钥控制、零售/批发类别和服务计划。
12

业务03|注册银行与持牌非银行存款接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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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第5条第1款b、c项,分别为licensed NBDT及registered bank。这两个身份以RBNZ相应授权为前提,不是选择FSPR选项后自行成为银行。是否从公众接受可偿还资金、是否构成存款接受及适用例外,应先按具体业务和审慎法律判断。普通支付钱包、信贷公司或名为“数字银行”的科技企业不能仅凭FSP号码承诺银行服务。

额外许可及监管包括现行银行登记或NBDT许可、资本及流动性等审慎要求,并按服务对象判断FMA金融机构CoFI许可。自2026年7月1日起,AML/CFT监管由DIA统一承担,但RBNZ审慎监管没有因此变成DIA监管;FMA行为监管也没有因此取消。

RBNZ在2026年9月公告仍明确DTA许可程序将于2027年6月1日开放。现受监管银行和NBDT将须申请DTA重新许可,新进入者亦可届时申请并完成全流程。本专题保留该未来语气,不因核校日期为2026年11月而宣称已全面迁移为DTA持牌银行制度;交易或新设项目须核实过渡期间实际可用申请路径。

  • 附加许可:RBNZ银行/NBDT授权;适用FMA CoFI许可及DIA AML义务。
  • 申报与证据:实际存款接受安排、审慎身份、许可条件和当前/未来DTA过渡路径。
13

业务04|代客保管、投资、管理资金及投资经理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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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第5条第1款d项,并覆盖ia项iii目下为受规管产品或FMC要约金融产品担任investment manager的身份。范围是代表他人保管、投资、行政管理或管理资金、证券和投资组合;公司仅管理自有资金与代表客户管理资金不是同一活动。投资经理执行委托与注册计划管理人承担的整体治理职责亦不能混为一谈。

应按实际权限区分行政管理、提供建议、按客户指令执行交易和自主投资决策。只有行政记账,不当然构成DIMS;拥有客户授权自行决定交易时,可能触发DIMS。将投资人资金汇集并由他人主要创造收益,可能触发管理投资计划及MIS管理许可,不能以宽泛d项登记代替。

额外许可可能涉及FAP、DIMS或MIS;持有客户资产还须核对客户资金财产及托管规则,代客交易另核对k项。2020规则第6条和FSP Act第12A条对特定重叠服务设有无需重复登记的机制,但只有在法定组合和普通附随经营条件满足时适用,不是允许无对应许可开展新业务。

  • 附加许可:按建议、自主决策、集合投资和客户资产功能分别核对FMA制度。
  • 申报与证据:管理权限、投资授权、客户资产来源、计划关系和适用重叠登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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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05|信贷合同债权人、消费信贷与流动售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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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第5条第1款e、ea项。e项包括信用合同债权人,应区分consumer credit contract和non-consumer credit contract;ea项是mobile trader,其法定含义不是任意移动电商或手机支付公司。应核查CCCFA对流动售货、赊销和有关安排的定义,并如实申报是否成为消费信贷债权人。

2026年消费信贷制度已有实质迁移。《Credit Contracts and Consumer Finance Amendment Act 2026》一般于2026年7月1日生效,其第59条将消费信贷债权人加入FMC Act第388条许可要求。原则上须具备适用FMA市场服务许可、授权机构覆盖或有效法定豁免,不能继续把Commerce Commission旧认证写成当前一般新申请路径。

修法附表3的过渡机制只覆盖符合条件的旧认证者及原依法豁免认证但在新法下不豁免许可的提供者。其被视为持有相应市场服务许可,旧认证某些条件或暂停亦会按法承接。不是每一家在FSPR列有信贷业务的公司都自动获许可。新增、收购或变更业务时须核查个别主体当前资格。

消费信贷还须核对负责任放贷、披露、费用及合同适用规则;纯商业信贷也不能未经分析就当成消费信贷豁免模板。修法第2条明确部分还款豁免及延长保修相关条文将于2026年12月5日生效,核校日尚未来到,不应把整部修法所有内容统称已生效。

  • 附加许可:适用FMA消费信贷提供者许可/授权机构/豁免;另核对DIA AML及DRS。
  • 申报与证据:合同是否消费用途、债权人身份、流动售货安排、旧认证与过渡资格。
15

业务06|汇款与资金/价值转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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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第5条第1款f项。范围包括经营money or value transfer service,既可能转移法定货币,也可能转移其他价值。跨境汇款、代收后转付、部分数字资产转移和ICO安排须按实质核对,不能只凭“资金不经过本公司账户”或使用区块链技术就断定没有金融服务。

该条目不是一张通用汇款牌照,FSPR登记也不自动给予外汇交易、发行支付工具、吸收存款或对零售客户发行投资产品的资格。将汇款与换汇、钱包余额、自动投资或衍生品组合时,须分别核对j、g、d、ib等项及其许可要求。普通软件开发不直接操作交易,应依实际参与程度评估,不能与实际转移客户价值的平台混同。

为客户或代表客户转移资金或价值通常会触发AML/CFT金融机构分析,现由DIA统一监管。需建立客户及实益拥有人识别、持续监控、可疑活动报告、适用电汇资料和规定交易报告。国际电汇达到1,000新西兰元时有适用PTR要求,须按发起、中介或收款机构角色核对;这不是低于该金额便没有客户尽调或可疑活动报告义务。

  • 附加许可:按附带换汇、支付、投资或产品发行功能另查;登记本身不是付款网络接入授权。
  • 申报与证据:付款人、收款人、跨境链条、代理角色、价值转移方式及客户资金停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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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07|支付工具发行或管理、电子货币与支付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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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第5条第1款g项。法条例子包括信用卡、借记卡、支票、旅行支票、汇票、银行本票和电子货币。判断重点是企业是否发行或管理支付手段,而不是产品是否称作“EMI”“支付牌照”“钱包”或“预付卡”。平台若同时代表客户转移价值,还应核对f项。

FSPR支付工具登记不能等同海外制度中的电子货币机构许可。应分析用户余额的法律关系、赎回权、资金是否转借或投资、支付工具是否同时构成债务证券或其他金融产品。若产品具有公众可偿还资金或存款接受特征,应另向RBNZ制度核对;若对零售客户提供消费信贷或金融建议,须核对相应FMA许可。

FMA加密资产指引指出,可用于获取本来以法定货币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代币,可能涉及发行和管理支付手段。代币支付功能、价值转移功能与金融产品属性可以并存,不能只选择一种低要求分类。AML适用性、DRS、客户资产保障及公平交易义务应依实际功能落实。

本专题未从FMA支付专页取得完整正文,因此不据搜索片段断言某项改革已经建立或取消通用支付许可。可以确认的是,第5条登记不是支付牌照;具体产品另须按现行FMC、审慎、信贷及AML规则评估,尤其不能把支付监管建议或讨论文件写成已生效授权。

  • 附加许可:按存款、债务证券、消费信贷、建议或投资功能分别核对;不得宣传FSPR即EMI许可。
  • 申报与证据:余额与赎回条款、发行主体、卡片/电子货币管理权限、商户结算和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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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08|金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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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第5条第1款h项,即giving financial guarantees。企业以经营方式提供财务履约、付款或债务相关担保时,应核对本项;普通个人偶发为亲属担保,与经营性金融担保不能仅按合同标题一概同论。担保人的承诺内容、收费、对象和承担风险的方式是分类重点。

若担保安排实质属于接受保险风险,应进一步核对insurer及保险审慎许可;若结合消费信贷,还须核对CCCFA中的保证、披露及其他合同规则。不能通过将保险命名为“担保”或将信贷包装为“承诺服务”,来避开适用许可。担保业务涉及金融产品发行时亦须分析FMC产品属性及要约要求。

AML/CFT法金融机构定义包含提供金融担保及承诺,故登记后还须作DIA报告实体适用分析。相关一般登记门槛金额在附表6按从新西兰居民服务取得的总收入计算,不是担保额度或公司注册资本。风险管理和履约财务资源应按承诺规模制定,但本专题不虚构统一担保资本门槛。

  • 附加许可:按实际保险、信贷或金融产品功能核对,而非仅看担保名称。
  • 申报与证据:受益人、担保标的、触发条件、风险承担、费用和反担保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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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09|FMC要约人及受规管金融产品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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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第5条第1款i项及ia项i目。offeror是发出FMC要约的主体,issuer是发行有关金融产品的主体,两者可能相同,也可能因结构安排而不同。应先确定是否存在受规管要约和有关产品法律属性,不能将所有募集或代币发行一律看作同一种证券业务。

FMA官方列出债务证券、股权证券、管理投资产品和衍生品四种FMC金融产品。受规管债务及股权要约通常涉及PDS登记、公平交易和财务报告;债务要约还须核对持牌supervisor,管理投资及衍生品另涉及对应服务许可。登记为发行人并不代替这些产品层面、治理层面和许可层面要求。

批发或离岸要约可能不适用完整零售许可、治理和披露体系,但不意味着免于FMC公平交易和适用登记或AML义务。2020规则对特定计划管理人、衍生品发行人与要约/发行服务有重叠登记安排,应核对第12A条和规则6的具体组合,而不是机械重复勾选或据此豁免实质监管。

  • 附加许可:依产品类型核对MIS/衍生品等许可;适用PDS、supervisor、Disclose及财务报告要求。
  • 申报与证据:要约人、发行人、投资者权利、资金去向、零售/批发依据及产品条款。
19

业务10|受规管金融产品监督人(Supervi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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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第5条第1款ia项ii目。监督人负责有关受规管产品或FMC要约安排中的投资者保护与监督职能,不是企业自行任命的内部合规经理,也不是AML监管机关。2020登记规则要求说明服务针对债务证券、管理投资计划或两者。

开展需持牌监督的业务,应按《Financial Markets Supervisors Act 2011》取得适用FMA许可并遵守其许可类别、条件和职责。Companies Office登记指引将Supervisor under an FMC offer列入须获FMA许可的服务;FSPR选项只是登记反映,不产生监督资格。

监督人与发行人、计划管理人、投资经理和托管人分别承担不同责任。不能仅把一家相关公司列为“监督人”便声称已建立独立投资者保障。具体安排须核对法定独立性、监督权力、报告、履约及治理要求;涉及实际客户资产或其他金融活动时还应另核对AML适用性。

  • 附加许可:适用FMA supervisor许可,而非普通FSPR登记。
  • 申报与证据:债务/计划服务范围、监督协议、独立性、许可条件及对应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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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11|注册管理投资计划管理人及批发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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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第5条第1款ib项i目,为非restricted scheme的注册计划管理人;另须区分ma项及2020规则第5条所规定的同类服务。将多人资金或加密资产汇集,由他人主要创造收益且投资者不具有日常控制权的结构,可能属于管理投资计划,不能只按公司股权、技术项目或“投资俱乐部”名称排除。

向新西兰零售投资者作受规管管理投资产品要约时,FMA指引要求管理人获许可,并涉及PDS、持牌supervisor、信托契约、公平交易和财务报告。计划本身的登记与管理人服务许可又是不同层次。普通d项资金管理登记不能取代MIS许可或注册计划治理。

仅向批发投资者提供或有有效FMA豁免的同类计划管理服务,可能在ma项下登记,而不是登记为已获许可的零售计划管理人。须保留真实批发资格或豁免依据,核对服务是否正属于规则第5条所规定范围。批发路径不自动免除AML、登记和公平交易义务,也不允许未经核对接纳零售客户。

  • 附加许可:零售注册计划管理通常需FMA MIS管理人许可;批发/豁免身份应另行验证。
  • 申报与证据:计划结构、投资者权利、管理权限、零售/批发、supervisor和托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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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12|受限计划独立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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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第5条第1款ib项ii目,为restricted scheme的independent trustee。它是特定管理投资计划结构内的法定服务角色,不是所有家族信托受托人、企业秘书或信托公司业务的通用许可。应先核实计划为何属于受限计划及谁承担相应受托职责。

Companies Office登记准备页明确将Independent trustee of a restricted scheme列为须获FMA许可的服务;2020登记规则要求说明持有市场服务许可或作为授权机构提供服务的身份。加入FSPR不等于取得独立受托人资格。

本角色须与普通计划管理人、监督人和托管人分别识别,不能通过改变合同称谓任意替换其法定职责。申请资料应围绕独立性、受托治理、利益冲突、人员能力和计划运作准备;若主体另开展资金保管、建议、投资或信托及公司服务,应独立核对相关登记、许可与AML义务。

  • 附加许可:适用FMA独立受托人市场服务许可或依法授权机构资格。
  • 申报与证据:受限计划身份、独立性、受托职责、人员及与其他服务机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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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13|全权委托投资管理服务(D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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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第5条第1款ib项iii目。DIMS的核心是按客户授权作出投资决定,而不是客户逐笔决定后企业仅代为执行。即使资金存在客户自己的账户,企业拥有自主决定交易的权限,也须分析DIMS;相反,提供一般信息或纯行政记账不当然构成DIMS。

适用零售DIMS须核对FMA市场服务许可或授权机构安排,并按FMC制度处理客户授权、投资范围、客户资产保管和相关持续义务。拥有FAP建议许可不当然允许提供DIMS;普通代客资金管理登记和交易选项亦不取代DIMS许可。

仅向批发客户或依据有效豁免提供的同类服务,须分析第5条ma项及2020规则第5条、许可豁免和客户资格。客户签署“专业投资者”文字不自动成立批发身份。使用算法、复制交易、模型组合或自动调仓,也应按实际决策权限而非技术名称分类,另核对AML及适用托管职责。

  • 附加许可:适用FMA DIMS许可;批发或豁免服务须保留相应法律依据。
  • 申报与证据:客户授权、谁作投资决定、算法/人工权限、投资限制和托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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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14|衍生品发行、加密衍生品与远期外汇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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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第5条第1款ib项iv目,并关联l项远期外汇及ma项下符合规定的豁免或批发同类服务。衍生品应按FMC Act的法律定义及合同经济实质判断,可能包括差价、期权、部分杠杆或远期产品。交易标的是外汇、黄金或加密资产,不会改变是否构成衍生品的基本判断。

向新西兰零售投资者作受规管衍生品要约,须核对FMA derivatives issuer许可,以及PDS、公平交易和财务报告等要求。FMA加密资产指引明确,基于其他资产价值并要求未来付款或交付的代币安排可能构成衍生品;加密币本身并非衍生品,不代表其期权或杠杆合约也不是。

l项远期外汇登记不等于免持衍生品许可。用于商业交割的某些外汇安排是否落入定义例外或许可豁免,应结合合同、交付义务、用途和客户属性逐案核查。不能将所有远期合约自动当作衍生品,也不能将所有远期外汇自动宣传为不受FMA许可。

批发或豁免服务须核对ma项的规定范围、客户资格及实际豁免条件,并保持公平交易及适用AML义务。平台只作为经纪、发行人的交易对手与自行发行合同,责任不同;后台与海外持牌机构合作,不自动把新西兰登记主体的零售发行义务转移出去。

  • 附加许可:适用FMA derivatives issuer许可;远期外汇需单独分析定义例外与豁免。
  • 申报与证据:交易对手、未来交付/付款、保证金、定价依据、客户类别及产品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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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15|法定中介服务:股权众筹与P2P借贷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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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第5条第1款ib项v目,即provider of prescribed intermediary services。2020规则要求区分crowdfunding service与peer-to-peer lending service,并分别声明持牌或授权机构身份。普通营销网站、捐赠平台、ICO和受FMC监管的众筹平台不是天然相同。

FMA官方加密资产页明确指出,ICO形式众筹不等于FMC Act许可的股权众筹。获许可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网站等设施,使公司向零售投资者作股权要约;符合条件的股权众筹可在任何12个月期间募集不超过200万新西兰元而无需登记PDS。该数字与豁免条件有关,不是每一家FSPR公司或ICO发行人的通用募集额度。

P2P平台属于另一法定中介服务,应核对平台如何促成投资人放贷、谁是债权人、是否还涉及消费信贷、代管资金或金融建议。平台许可不自动为所有借款人、发行人或集团公司提供资格,也不能代替客户资产与AML义务。仅选择中介登记条目,不能先开展必须持牌的平台业务。

  • 附加许可:适用FMA股权众筹或P2P中介服务许可;消费信贷及客户资产功能另查。
  • 申报与证据:平台角色、股权或借贷结构、发行/借款主体、资金流及适用募集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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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16|金融基准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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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第5条第1款ib项vi目,即administrator of a financial benchmark。该项覆盖须在市场服务许可下提供的金融基准管理,不是所有行情网站、财经指数、数据分析或估值报告都自动属于持牌基准业务。应核对具体基准的用途、法定适用及谁负责管理而非仅传送数据。

Companies Office官方准备页将Administrator of a financial benchmark列入须获FMA许可的金融服务;2020登记规则要求说明许可持有人或授权机构身份。企业仅在FSPR申报基准服务,不能声称已被FMA批准,其许可状态须由监管授权和登记记录共同确认。

申请和持续治理应围绕基准计算与管理职责、数据来源、利益冲突、变更控制、可靠性及适用许可条件展开。基准服务与金融产品发行、建议或交易不是同一功能;若经营者同时使用自有基准发行投资产品,应另评估该产品及服务许可,不能用基准管理登记覆盖整套业务。

  • 附加许可:适用FMA金融基准管理市场服务许可或依法授权机构资格。
  • 申报与证据:基准用途、管理与计算职责、数据来源和相关许可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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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17|CoFI金融机构行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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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第5条第1款ib项vii目,该子项的修订注记显示于2025年3月31日加入。其financial institution是FMC行为监管制度下的概念,不能与AML/CFT Act中更广泛的financial institution定义混用。支付商或VASP即使属于AML金融机构,也不因此自动成为CoFI持牌金融机构。

适用主体及服务应核对FMC的CoFI制度,通常涉及银行、NBDT及保险机构向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监管。Companies Office现行登记准备页明确列出Financial Institution – licensed为FMA许可服务。RBNZ审慎身份、FMA行为许可和DIA AML身份各自承担不同作用,不能只登记其中一个便视为覆盖全部。

业务安排还须核对公平行为制度、许可条件及适用监管回报。一个主体可能同时显示注册银行、保险或NBDT以及Financial Institution许可,这不是重复牌照销售项目,而是其审慎及行为授权并存。公司收购或产品、销售渠道变化时,应分别审查各制度的通知、治理和持续合规要求。

  • 附加许可:适用FMA CoFI金融机构行为许可,不能由RBNZ审慎登记或DIA AML登记代替。
  • 申报与证据:机构审慎身份、消费者服务范围、许可关系、行为治理和产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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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18|金融产品市场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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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第5条第1款id项,即operating a financial product market。应按市场是否安排金融产品买卖、交易设施结构及法律适用判断,不是任何名为“交易所”的网页都具备受规管市场资格,也不能把代客交易服务当成市场运营授权。

2020登记规则要求说明FMC Act第316或317条许可,或第312条相关豁免及FMA豁免等身份。需要许可的市场须依法获得相应市场授权,不能因有FSPR号码便建立零售证券或衍生品交易设施。Companies Office也将Operating a financial product market列为需额外许可的服务。

加密资产交易平台须先辨明交易标的是否为金融产品;涉及代币化股权、债务证券、管理投资产品或衍生品,可能触发市场及相关产品规则。只交易非金融产品的虚拟资产,也仍可能涉及价值转移、代客交易或保管、AML和DRS义务。法定豁免市场和批发市场须各自确认条件,不能把“批发”作为任何平台的通用豁免。

  • 附加许可:适用FMC金融产品市场许可或有效豁免,许可机关及授权路径按具体市场制度核对。
  • 申报与证据:交易标的、撮合与执行方式、市场规则、参与人、零售/批发及豁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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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19|外币兑换、代客金融产品或外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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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第5条第1款j、k项,并与前述l项远期外汇边界衔接。j项是changing foreign currency,例如实际兑换法定外币;k项是trading financial products or foreign exchange on behalf of other persons。兑换现钞、代客执行订单、自行发行杠杆合约和经营交易市场,是不同业务,不能统一用“外汇登记”表达。

纯即期外币兑换登记不是衍生品发行许可;代客交易登记也不自动授权提供自主投资管理或受规管金融建议。若提供CFD、期权、部分杠杆或远期产品,应分析衍生品许可;拥有客户授权自行决定交易,应分析DIMS;提供金融产品建议应分析FAP;为金融产品建立市场应分析市场许可。

2020登记规则要求代客交易申报是否在获许可市场上进行,或在许可市场之外提供服务。其门槛金额按为新西兰居民客户交易的金融产品和外汇价值计算,不能一律用手续费收入。j项即时兑换如因AML报告实体身份须登记,不应机械套用10名客户及10,000元的一般例外。

AML/CFT金融机构定义包含为客户交易外汇及价值转移等活动,现由DIA统一监督。数字资产换法币不应未经分析等同“外币兑换”;须结合VASP活动、价值转移、托管和资产法律属性评估。境外交易对手或流动性商获牌,不代表新西兰主体已获得对应零售金融业务许可。

  • 附加许可:按衍生品发行、DIMS、FAP及市场运营分别核对;纯兑换和代客执行不可混称外汇牌照。
  • 申报与证据:即期/远期、执行/自主决策、代理/本金身份、客户资产和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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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20|保险人及保险业务相关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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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第5条第1款m项,即acting as an insurer。保险人是接受保险合同全部或部分风险的人,与介绍产品、提供保险建议或代理销售不是同一身份。寿险、一般保险和再保险等应按《Insurance (Prudential Supervision) Act 2010》及有关定义核对,不得只用“金融担保”“会员保障”名称回避实质保险分析。

Companies Office说明保险机构应向RBNZ申请相应许可;2020登记规则同时要求说明是否持有或拟持有该保险法许可,或在不持有该许可情况下提供有关服务。后者仅是要求如实申报法律状态,不是授予所有未持牌保险人开展本应持牌业务的豁免。必须核实具体地域适用或有效例外。

在消费者服务范围内还须评估FMA CoFI金融机构许可;以建议身份向零售客户销售保险,则另外评估FAP制度。AML法对有关保险活动的捕捉应按实际服务核对,不能把所有保险人或保险中介一概作同一AML结论。适用零售客户应有DRS。保险资本、财务和人员要求来自相应监管制度,不是一般FSPR登记门槛。

  • 附加许可:适用RBNZ保险审慎许可;按实际服务另核对FMA CoFI、FAP及DIA AML。
  • 申报与证据:承担保险风险的主体、合同类别、地域、审慎许可、销售/建议和投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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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定身份、豁免与业务选项之外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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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R记录不只有服务名称,还须区分许可持有人、许可下authorised body、个人financial adviser、FAP与顾问关联、报告实体、DRS覆盖、批发业务、许可豁免及登记暂停状态。这些是主体或服务的法律身份,不是多买一个业务选项便取得的经营权。authorised body只能在相应许可和授权范围内提供服务,不能借用集团内任意公司的牌照。

第5条ma项及2020规则第5条只规定某些与注册计划管理、DIMS和衍生品发行相同或实质相同的豁免或批发服务。不能将ma项当成适用于所有11种FMA许可服务的普遍替代登记。应识别其具体服务、客户和有效豁免,完整记录依法免持牌的原因。

FSP Act第7条及相关豁免规则对某些律师、会计师、税务代理和地产代理的专业附随服务等有例外,但必须满足适用条件。职业称谓不是从事独立金融业务的通行豁免。相同专业人士仍可能因管理客户资金、安排实体或有关活动成为AML报告实体;登记豁免、许可豁免和AML豁免不能互相推导。

2020登记规则附表2要求针对建议、客户资产、消费与非消费信贷、监督产品类型、各市场服务、计划或DIMS托管、许可市场交易和保险许可等提供细化信息。附表3保留许可到期、暂停与条件资料;附表5包括许可豁免说明、FAP顾问名单、AML身份及监管机关等。2026年消费信贷旧认证相关部分字段已经撤销或改写,不能继续使用旧表内容作为当前法律要求。

年度确认须根据2020规则附表4核对上述身份和信息是否正确,而不是只回答公司是否仍存在。法律文本仍可显示历史过渡许可选项及修订注记,引用时应辨认其现行适用,不能将2021年金融建议过渡资格重新作为2026年新申请产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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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L/CFT:DIA统一监督、风险评估、尽调与独立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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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7月1日起,DIA是新西兰AML/CFT统一监管机构。DIA主页、RBNZ AML页面及Companies Office报告实体页面均明确当前分工。因此,本专题不沿用过去DIA、FMA和RBNZ三机构分业监督作为现行制度。FMA仍承担金融市场行为及许可职责,RBNZ仍承担相应审慎职责,统一AML监督不是取消二者其他监管权。

AML/CFT Act对报告实体的定义与FSPR金融服务分类不同,并非所有FSP都是报告实体,也不是每项报告实体活动都可凭某个FSPR选项完成。金融机构定义覆盖为客户放贷、转移资金或价值、管理支付手段、金融担保、代客外汇或证券交易、证券发行相关服务、组合管理及某些保管管理等活动。VASP应以活动实质评估。

报告实体须按自身客户、地区、产品、交易渠道和技术建立风险评估及AML计划,任命符合第56条的合规官,开展适用客户与实益拥有人识别验证、授权代表核查、强化尽调、持续监控、记录及法定报告。外部模板可协助组织文件,但DIA明确不结合本企业风险的行业通用内容不满足风险评估要求。

可疑活动报告和规定交易报告是不同义务。规定交易达到门槛不必先有可疑判断;低于金额门槛也不免除可疑活动报告。DIA电汇问答确认,国际电汇达到1,000新西兰元时,适用发起及收款机构须向警方FIU提交IFT-PTR。不同电汇角色的资料收集与传递义务应分别落实,不能只做普通身份证收集。

DIA当前问答将独立审计默认周期说明为每3年,监管可通知适用4年或要求其他时间审计。AML法第59条与适用规则须一并阅读,不能仅引用主法中的2年文字而忽略另行规定周期。独立审计人员须适当合格,并不得参与该风险评估或AML计划的建立、实施或维护;DIA检查及内部复核不能代替独立审计。

DIA年度报告页确认2025/2026报告期间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提交窗口为2026年7月1日至8月31日。这个已核实期间不应自动外推为未来所有年度的固定安排;企业应按DIA最新通知及规定形式在AML Online提交。该报告与FSPR年度确认及FMA监管回报分别履行。

  • FSPR申报时须确认是否报告实体,并在适用时记录AML/CFT监管机关;当前为DIA。
  • 向DIA登记或成为报告实体不意味着DIA认可某项金融产品、资本或投资收益。
  • FMA加密资产旧页及DIA 2019年VASP页仍保留旧分工句子,应以2026年统一监督资料校正其监管机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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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S:零售争议解决不是反洗钱,也不是赔付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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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适用豁免外,向零售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FSP须就相应服务加入获认可争议解决计划,并将会员资料记入登记册。Companies Office要求通常在登记或FAP受聘关联后10个工作日内记录适用会员资料;未履行可能导致撤销登记。顾问在FAP下的服务可按规则由FAP会员覆盖,其他服务和其他受聘关系仍须分别核对。

FSP Act第49条以不是wholesale client的人作为retail client,并规定金融业务客户、批发投资者及特定建议或客户资产服务的批发客户等情形。客户是一家公司或自称专业人士,不当然变成批发客户。eligible investor认证还须符合法定理由、了解后果和接受程序,不能仅让客户签署一行免责声明。

Companies Office另说明,DRS受理个人客户和不超过19名全职等效员工的小型组织投诉,客户须先向FSP投诉且使用DRS免费。这个19人规则涉及投诉受理范围,不能改写为FSP Act全部零售/批发分类标准;大于19人也不当然证明该客户符合所有许可制度下的批发资格。

官方列举四项获认可DRS:Banking Ombudsman Scheme、Insurance and Financial Services Ombudsman、Financial Services Complaints Ltd,以及Financial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须按服务范围及计划规则选择,会员费由计划另外收取。DRS不是政府担保、存款保险、投资补偿基金或承诺全额赔付客户损失。

仅服务批发客户或符合特定非主营发行例外可能无需加入DRS,但须核实真实适用情况。DRS会员不免除AML/CFT尽调和报告,不产生FMA或RBNZ牌照,也不保证能协助所有海外客户解决争议。对外宣传登记和DRS时,还须遵守适用法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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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资产:五类VASP活动与金融产品四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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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 VASP官方指引列出五类活动:虚拟资产交易所、虚拟资产钱包服务、虚拟资产经纪、ICO提供者,以及虚拟资产投资机会。交易所包括币币及币与法币转换,也可能发行自有资产促成交换;钱包可代表他人保管虚拟资产或法币并促成兑换或转移;经纪安排有关交易;ICO向公众发行出售资产或提供相关金融服务;投资机会可能通过计划、衍生品或私募投资工具提供。该五类不是五张独立FMA虚拟资产牌照。

FMA要求逐个ICO及代币结构评估。多数ICO可能涉及价值转移,也可能涉及支付手段发行或管理。若提供金融服务,应遵守FMC公平交易规定,按FSP Act适用范围登记并缴费,涉及零售客户则具备DRS,同时履行适用AML义务。即使不构成FMC金融产品,也不能因此宣称完全没有金融服务监管。

四种产品属性分别判断:投资者有金钱偿还或利息权利,可能是债务证券;取得公司股权或股权购买选择权,可能是股权证券;资金汇集、他人主要创造收益及没有日常控制权,可能是管理投资产品;未来付款或交付价值依其他资产变化的安排,可能是衍生品。每种产品对应的PDS、监督、计划许可、衍生品许可和财务报告要求不尽相同。

资产支持代币若仅有权赎回黄金等非现金资产,FMA说明不只是因为该赎回权就构成债务证券;但仍可能涉及价值转移和支付工具服务。声称100%黄金支持等,应有足以支持兑付的真实资产,不得作误导或无根据声明。稳定币的金融产品属性须按具体结构分析,美元挂钩名称本身不决定结论。

utility token可能类似预付款凭证。FMA说明,它仅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并产生买卖收益,不会仅因此成为管理投资产品;但其发行或服务仍可能构成价值转移。ICO不属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时,相关白皮书及宣传仍可能受Fair Trading Act公平交易要求约束。FMA可按经济实质经咨询作产品指定,不能据没有现成同名类别就断言不可能监管。

批发或离岸ICO不适用完整零售许可、治理和披露要求的结论,需要先有真实地域和投资者基础;FMC Part 2公平交易仍适用。FSPR不提供国际通行虚拟资产许可,亦不使海外客户自动取得新西兰零售保护。本专题将DIA 2019年VASP指引的活动内容保留,但旧页“少数由FMA监督AML”的历史分工已按2026年DIA统一监督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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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D税务、GST与2026年CARF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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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D将加密资产视为税务上的财产,税务取决于资产特点及用途而非名称。买卖加密资产本身通常不征GST,但正常业务以加密资产收取商品或服务款项,仍须按该业务的GST规则处理。所得税、GST、员工加密资产报酬和资产计价应分别评估,不能宣传加密资产或FSPR公司“天然免税”。

IRD官方总页说明,加密资产通常属于excepted financial arrangements,但经济实质等同债务安排的例外应另查;作为交易存货时涉及期末按成本计价。公司开展挖矿、经销或交易所业务,与偶发使用加密资产进行普通经营交易的税务场景不同。FSPR登记不替代税务注册、所得税申报或交易记录。

CARF的Reporting 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RCASP)是税务信息报告身份,不是FMA牌照或DIA VASP身份的同义词。IRD指引覆盖以经营方式为用户兑换或转换相关加密资产的主体,包括交易对手、中介和交易平台;仅保管的钱包、仅开发销售但不用于促成兑换的软件、仅发行资产、仅投资资产的基金或纯自用活动,被列为不属于该RCASP定义的情形,仍应逐项核对实际兼营活动。

IRD确认,自2026年4月1日起,新西兰RCASP须收集用户身份及税务居民资料、报告相关交易、按规定形式每年申报并保存记录7年。首个期间为2026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首次报告到期日为2027年6月30日。核校日不能把首次2027年报告写成已完成的2026年事项。

IRD当前页面仍表示将于2026年12月3日开放myIR的CARF账户登记,本专题保留这一未来安排,不因当前日期推测入口已经上线。符合RCASP要求的客户税务信息收集,也不能替代AML尽调;一个平台可能同时是FSPR登记者、DIA报告实体、RCASP及某项FMA持牌者,各制度均须单独确认。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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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展示、法定警告与旧说法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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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登记规则第23条对特定未持牌提供者在广告或客户沟通中主动提及FSPR登记或DRS会员的情形,要求在相关信息后立即醒目提供法定警告。须按适用条文和例外判断;并非只在网页最底部放一句泛化免责声明便满足要求。Companies Office境外指引的概括说明应与2026年已修订的规则一并阅读。

适用警告的内容包括:提供者未获新西兰监管机关许可提供该服务,其FSPR登记或DRS会员不表示受到新西兰监管机关的积极监管或监督。若没有新西兰业务地点,第24条还要求补充无本地经营地点及投诉协助可能更困难的声明;向非新西兰居民宣传时,还可能须说明新西兰监管机关或DRS不大可能协助境外客户投诉。正式使用应采用对应法定格式和真实主体名称。

更正一:FSPR不是金融牌照,也不是政府背书。更正二:并非所有FSPR主体都属于AML报告实体,而报告实体也不能按客户人数门槛当然免除登记。更正三:AML/CFT自2026年7月1日起统一由DIA监督,旧FMA及DIA VASP页面的三机构分工不应继续作为当前状态引用。

更正四:消费信贷一般于2026年7月1日起迁入FMA市场服务许可框架,旧认证及相关登记字段不能继续作为当前普遍规则;某些修法内容仍要等2026年12月5日。更正五:DTA许可将在2027年6月开放,CARF首次报告为2027年6月,不能将未来安排提前写成已实施。更正六:公司收购不等于FSPR登记转让,更不等于买到无限业务范围。

  • 未经独立验证,不展示在售、现货、库存、固定转让价或保证过户。
  • 不编造统一资本、统一审批周期或固定全包费用。
  • 涉及具体产品、许可豁免、过渡身份及收购交易,应由新西兰适当专业人士结合文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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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与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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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上永(唐生),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本专题按2026年11月6日可获取的官方资料核校,用于解释新西兰FSPR登记与有关许可及合规边界,不构成针对特定主体的法律、税务或投资意见。官方规则、过渡安排及费用可能变化,应以具体办理时的有效法规、监管公告和个别许可条件为准。

下列来源保留官方原始网址,供核对法律依据。法律合并版本页显示可能尚有未合并修订,应连同修法、生效条款和主管机关当前指引阅读。对未能提取完整正文的FMA支付及消费信贷专页,本专题不据片段扩展结论;消费信贷迁移以已获取全文的2026修法和Companies Office现行指引为实质依据。

常见问题

01FSPR登记是否等于获得新西兰金融牌照?

不是。FSPR是法定公开登记。需要FMA或RBNZ许可的服务,必须另取得相应授权或满足有效豁免。登记号码、DRS会员或DIA报告实体身份都不代表政府认可业务安全或收益。

02这里的20个业务是否为官方唯一20类?

不是。这是网站展示分组,以第5条主项和子项为依据合并相关业务,并完整说明额外许可。法律包含更多子项及身份,在线申请应按实际选项分别申报,不能将展示分组当成官方逐字列表。

03外汇兑换登记能否用于经营CFD或杠杆交易?

不能据此推导。即期兑换、代客交易、远期合约、衍生品发行和市场运营是不同功能。CFD或其他衍生品向新西兰零售客户发行时,应核对FMA衍生品许可及相关义务。

04虚拟资产平台是否只要勾选汇款业务?

不是。币币与法币兑换、转移、托管、经纪、ICO和投资机会应按实际功能分别判断,代币还可能属于债务、股权、管理投资产品或衍生品。须同时核对FSPR、适用FMA许可、DIA AML、DRS和IRD CARF。

052026年的AML/CFT监管机关是谁?

自2026年7月1日起为DIA统一监督所有AML/CFT报告实体。旧FMA加密资产页或2019年DIA VASP页保留的少数由FMA监督表述不应作为当前分工;RBNZ审慎和FMA行为许可职责仍分别存在。

06少于10名客户是否不需要登记或AML?

不能这样概括。10名客户和10,000元只适用于部分地域适用门槛,且金额按业务计量。报告实体、持牌者、消费信贷及其他特定情况有独立依据或例外,不能借该数字规避义务。

07FSPR有统一最低资本吗?

一般登记没有统一最低实缴资本。具体银行、NBDT、保险、衍生品或基金等业务的资本与财务资源要求,应按对应审慎规则、许可条件和经营风险另查。客户资金不等于公司资本。

08登记通常需要多久?

没有适用于全部申请的固定整体期限。官方刑事记录查询为2至5个工作日,但登记补件、资料准备及附加监管审核因个案而异。实体额外信息表的20个工作日是提交期限,不是审批承诺。

09官方基础登记和维护费用是多少?

本次核实的Companies Office费用页列申请费300元、初次FMA征费600元,均另加GST;刑事查询每人11.30元另加GST。年度确认75元另加GST,另有按服务类别计算的年度征费和适用查询费。DRS、附加许可和专业服务另计,办理时以官方账单为准。

10DRS会员是否意味着反洗钱已合规?

不是。DRS处理适用零售客户投诉,AML/CFT负责客户尽调、风险控制和法定报告。DRS也不等于保险、存款赔偿、FMA许可或对所有投资损失的全额补偿。

11消费信贷在2026年是否仍只需Commerce Commission认证?

不能沿用旧的一般规则。2026年7月1日起消费信贷进入适用FMA市场服务许可框架。符合过渡条款的旧认证者等可能被视为持牌,但不是所有FSPR信贷主体自动获许可;应核对具体许可、授权或豁免。

12收购FSPR公司后可否直接改变所有业务?

不能。登记依法不可转让。股份收购可能保留同一法人,但须核对控制及人员变动、许可条件、监管通知、真实业务、DRS和AML;新法人不能直接使用原公司的FSP号码。

13年度确认、AML年度报告与公司年报是否是一件事?

不是。FSPR年度确认在所选月份维护登记并缴费;DIA AML年度报告按规定报告风险评估及AML计划;公司年度申报、FMA监管回报及IRD税务申报也各自独立。

14CARF是否已经要求2026年收集资料?

IRD确认新西兰RCASP自2026年4月1日起收集及保留相关资料。首期到2027年3月31日,首次报告到期日为2027年6月30日;IRD于2026年11月6日现行正文表示myIR的CARF账户登记将于2026年12月3日开放,不能提前声称已经开放。 [28]

15该专题是否代表有FSPR现货公司在售?

不代表。本专题未核实任何在售授权、价格或库存,仅介绍监管制度。具体出售项目必须另行验证交易标的、当前登记及许可状态和卖方授权。

PRIMARY REGULATORY SOURCES

官方资料与核查依据

资料核查日期:2026 年 11 月 6 日。各项授权、金额、过渡安排与牌照条件可能变更,应以官方现行规定和个案决定为准。

01
FSP Act 2008现行合并文本:第5、7A、10、14、48及49条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08/97/en/latest/
02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 (Registration) Regulations 2020:门槛、警告及附表身份信息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regulation/public/2020/0316/latest/LMS252644.html
03
Companies Office:登记前准备及须持牌服务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getting-started-on-the-register/preparing-to-register/
04
Companies Office:FSPR制度作用与公开信息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about/the-role-of-the-fspr/
05
Companies Office:FSPR主页及实体额外信息20个工作日要求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
06
Companies Office:境外主体、新西兰客户门槛与登记宣传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registering-a-financial-service-provider-fsp/from-overseas/
07
Companies Office:实体登记完整流程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registering-a-financial-service-provider-fsp/as-an-entity/
08
Companies Office:刑事记录查询对象、时间和36个月周期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registering-a-financial-service-provider-fsp/criminal-history-checks/
09
Companies Office:费用及征费表,2026年9月21日更新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paying-fees-and-levies/schedule-of-fees-and-levies/
10
Companies Office:年度确认流程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managing-your-registration-as-a-fsp/how-to-file-an-annual-confirmation/
11
Companies Office:许可服务申请及批准后显示,2026年7月1日更新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providing-licensed-services/applying-to-provide-licensed-market-services/
12
Companies Office:AML/CFT报告实体与DIA监督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registering-a-financial-service-provider-fsp/reporting-entities-aml-cft-act/
13
Companies Office:DRS、10个工作日要求、19名员工受理范围及四项计划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dispute-resolution-schemes/choosing-a-scheme/
14
Companies Office:新西兰公司董事条件https://companies-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company-directors/who-can-be-a-director/
15
FMA:金融建议提供者义务、人员与控制变动通知https://www.fma.govt.nz/business/services/financial-advice-provider/
16
FMA:加密资产金融产品、ICO、金融服务与股权众筹;旧AML分工应按2026资料更正https://www.fma.govt.nz/business/services/cryptocurrencies/
17
Credit Contracts and Consumer Finance Amendment Act 2026:生效条款、消费信贷许可及过渡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26/29/en/latest/
18
RBNZ:AML/CFT已于2026年7月1日移交DIAhttps://www.rbnz.govt.nz/regulation-and-supervision/anti-money-laundering-and-countering-terrorism-financing
19
RBNZ:2026年9月DTA近期公告,许可2027年6月1日开放https://www.rbnz.govt.nz/news-and-events/news/2026/09/rbnz-releases-near-final-dta-standards-and-licensing-questions
20
DIA:自2026年7月1日起统一AML/CFT监督https://www.dia.govt.nz/AML-CFT-Homepage
21
DIA:五类VASP活动与责任,2019年页的旧监督分工已在正文更正https://www.dia.govt.nz/AML-CFT-Virtual-Asset-Service-Providers
22
AML/CFT Act 2009现行文本:报告实体、合规官、风险评估、审计及报告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09/35/en/latest/
23
DIA:报告实体问答,合规官、尽调、电汇报告及独立审计https://www.dia.govt.nz/AML-CFT-Frequently-Asked-Questions-for-DIA-Reporting-Entities
24
DIA:2025/2026年度AML/CFT报告及2026年8月31日期限https://www.dia.govt.nz/AML-CFT-Annual-Report
25
IRD:加密资产的财产、GST及金融安排税务属性https://www.ird.govt.nz/cryptoassets
26
IRD:企业加密资产交易及支付税务https://www.ird.govt.nz/cryptoassets/business
27
IRD:CARF适用身份、2026年开始、2027年首次报告及未来账户开放https://www.ird.govt.nz/international-tax/exchange-of-information/crypto-asset-reporting-framework/crypto-asset-reporting-framework-overview
28
IRD:How to report information,2026-11-06现行正文:CARF账户2026年12月3日起可登记https://www.ird.govt.nz/international-tax/exchange-of-information/crypto-asset-reporting-framework/reporting-cryptoasset-service-providers/how-to-report-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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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上永(唐生 / Drew)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 · 业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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