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适用FMA标准条件第7至11项的一般发行商,须持续保持偿付能力;净有形资产NTA至少为NZ$1,000,000与平均收入10%两者中的较高者。至少50%的规定NTA须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不能计入为客户负债或义务持有的客户资金;余下部分须为额外现金、现金等价物或其他符合定义的流动资产。NTA按标准条件附录的调整资产减调整负债计算,不等于注册资本。注册银行、NBDT和持牌保险机构不适用该组标准财务条件;其他替代安排须经FMA个案考虑,不能自行套用。
未在本次核实的官方资料中找到适用于所有衍生品发行商申请的固定审批期限。资料准备与监管审核均因个案而异,取决于产品范围、治理人员、资本证明、客户资金安排、外包结构、材料完整程度及补件情况。FMA指南要求先取得最新申请表,提交完整资料,并按发票缴费后开始评估;不得把公司注册、FSPR办理时间或收费所含70个工时写成牌照批准时间。
《Financial Markets Conduct Act 2013》(FMC Act)将衍生品发行商定义为在业务中订立衍生品的人。第388条规定,对发行商作出的受监管衍生品要约提供发行服务,须持有覆盖该服务的市场服务许可,或获准在相应许可下提供服务;依法适用的豁免另论。受监管要约的关键不是客户人数多寡,而是要约中是否至少有一名投资者需要取得法定披露,零售投资者是典型情形。[1] [2]
FMA申请指南列出的衍生品包括期货与远期、期权、掉期、差价合约(CFD)、保证金合约和滚动现货合约,并涵盖利率上限、下限、区间等结构。产品以外汇、利率、股票价格、商品或指数为参照,并不改变须按合约实质判断的原则。某些以发行方式取得股票、债务证券或管理投资产品的期权不属于指南列举的衍生品期权范围。普通即期兑换、实物商品交付和复杂外汇合约也不能仅凭产品名称归类。[2] [3]
完全向依法符合条件的批发投资者作出排除披露义务的要约,可能不触发本类受监管要约许可要求,但须核实FMC Act附表1的具体排除及证明条件。这不等于业务免受所有监管:公平交易、AML/CFT、FSPR和跨境规则仍应分别评估。经营持牌市场、指定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或在规定市场中参与交易的活动,也应逐项核对第389条豁免,不能把交易所接入资格直接当作所有场外发行活动的豁免。[2]
- 本许可不自动覆盖向零售客户提供受监管金融建议;相关活动应另评估Financial Advice Provider制度。
- 代客户自行决定交易可能涉及DIMS;汇款、支付或独立保管服务须另核其业务身份与义务。
- 同一集团中的另一家公司不会因为共同股东或使用同一品牌而自动取得许可资格;作为授权机构提供服务须获许可明确列名。
- 新西兰许可不授予在其他国家招揽客户的通行权,白标商与介绍经纪也须满足其经营司法管辖区的要求。
本类许可的实际价值是建立可核验的受监管衍生品发行资格,并将产品披露、资金隔离、财务资源和客户适当性检查纳入持续监督。它适合希望依法服务新西兰零售客户,并愿意投入资本、运营人员、审计与合规系统的CFD或保证金外汇发行商,也适合向非批发企业客户提供远期或掉期套期保值产品的机构。具体许可可按产品或客户类别受限,不能宣传为不受限制的全业务金融牌照。[1] [2] [3]
拟仅提供软件、介绍客户或机构间交易的业务,宜先识别实际合约相对方、谁作出要约、谁收取资金以及谁承担交易风险,再判断是否应申请本许可。只希望持有海外公司、注册FSPR号码或取得账户的项目,不应以此替代真实持牌运营。FMA许可也不是对投资收益、发行商信用或客户本金的担保,银行开户和流动性合作均需独立审核。[1] [3] [8]
- 适合具有明确产品结构、客户市场、资本来源和对冲安排的发行机构。
- 不适合依赖客户资金填补经营资本、只有名义董事或无法控制交易平台的空壳安排。
FMA须确信现任与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适当称职,机构有能力有效提供服务,且没有理由认为机构可能违反持牌义务。审核涉及诚信、能力、过往监管与诉讼记录、破产或财务管理问题,以及岗位所需经验。申请须附相关人员声明、履历、职责说明和同意第三方核查的文件;适当称职并不是只在递交申请时检查一次。[2] [3]
股权资料应覆盖直接与间接持股、最终控制关系和对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人。《FMC Regulations 2014》第189条的相关方范围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25%或以上表决权的人,也可能涵盖共同一致行动者、发行商惯常听从其意愿的人及其他有重大影响者。25%是该条相关方识别的一种情形,不是所有控制权变动报告的统一门槛。[4]
如采用新西兰本地公司,至少一名董事须居住在新西兰,或居住在澳大利亚且同时是澳大利亚注册公司的现任董事;这是公司法层面的条件,不等于FMA要求所有董事具有新西兰国籍。董事仍须实际履行监督职责。申请指南要求管理层整体覆盖交易、风险、财务、合规保证和投诉处理能力,但没有规定每项职责都必须由单独一人担任。兼任安排须与业务规模相称,并避免交易与审核相互失去独立性。[3] [9]
治理层须取得足够及时的风险与合规信息,并至少每年检查治理安排的有效性。合规监督不能全部留给外包顾问。属于AML/CFT报告主体的发行商还须落实反洗钱合规负责人、人员培训和基于风险的控制,按DIA现行指南维护合规计划。[3] [14]
- 申请组织图应列明董事、关键岗位人员、汇报关系及各职能的人力配置。
- 已持有海外牌照可以作为背景资料,但不会自动替代FMA许可或本地适当称职审核。
一般发行商适用标准条件第9项:任何时候NTA须至少为100万纽币与平均收入10%两者中的较高者。至少一半的规定NTA须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余下部分须为额外现金、现金等价物或其他流动资产。这里计算的是持续符合条件的财务资源,不是公司章程写下的注册资本,也不是把100万纽币短期存入账户即可完成的形式要求。[5]
NTA按标准条件附录1计算。通常从调整资产扣除调整负债,商誉、品牌、递延税资产等无形资产须按规定剔除,关联方应收款不能一概计入。符合条件的关联应收款、合格财务承诺和次级债务另有严格定义;可随时要求偿还的普通股东借款不能直接视为永久资本。客户资金不能作为发行商可用资本或现金缓冲。[5]
平均收入并非简单取上一年度营业额。首个持牌财年须按余下期间预测收入作年化处理,第二及第三年依附录加入实际与预测收入,其后使用当前年度实际和合理预测加前两个年度的平均。现金流预测须覆盖未来12个月,至少按规定的半年节点编制,经董事会批准,并逐月比较实际与预测,发生偿付风险时及时更新。[5]
标准条件第7至11项不适用于注册银行、非银行存款机构和持牌保险机构。其他业务如希望采用替代财务资源条件,须向FMA证明不会实质增加零售投资者风险,由FMA逐案决定。不能因母公司在境外受监管,就自行宣布新西兰发行主体免于NTA要求。专业赔偿保险须与业务风险相称;FMA申请指南没有设定统一最低保额,不应编造固定保险金额。[3] [5]
- 资本预算还应覆盖平台费、人员、法律意见、对冲保证金、审计及经营亏损,而非只达到NTA最低线。
- 新设机构没有历史审计报表时,申请指南允许提供未来12个月按月编制的预测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划。
本地公司的注册办公地址和法律文件送达地址须为新西兰实体地址,不得以邮政信箱替代。Companies Office明确允许使用会计师或律师地址作为注册或送达地址,该地址不必就是交易业务所在地点。因此,不能把注册地址必须真实这一要求,误写成所有发行商必须自有某一面积的办公室,也不能把代理地址误当作已满足金融业务运营能力要求。[10]
FMA审查的是能否真实、有效运营:客户开户、价格与订单处理、对冲与信用风险管理、保证金通知、资金对账、投诉处理和异常升级须有可执行流程及责任人。公司应披露实际人员与系统所在地,确保客户记录和外包记录能够及时提供给FMA;法定会计记录须以英文保存,并在新西兰保存副本。[1] [3] [5]
须把公司经营账户、衍生品投资者信托账户和对冲资金流向分开设计。客户资金信托账户应使用法规所定义的指定银行,具体银行与账户结构要核对法定定义及业务安排。持牌资格不保证任何银行接受开户,银行仍会核实业务模式、实益拥有人、资金来源和风险。重要平台或客服在境外并非当然禁止,但发行商须证明有控制、访问、恢复和退出能力,不能把合规责任转移给供应商。[1] [3] [4] [5]
- 外包关键职能须做能力与风险尽调,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并持续监测履约。
- 应保存交易与资金记录,使每位投资者的资产能够迅速与其他客户及发行商自有财产区分。
申请前先界定产品、客户及要约边界,阅读FMA通用Part A与衍生品专用Part B5指南。申请人须已注册或正在准备注册FSPR,选择拟提供的许可服务;发牌及开始提供服务时须符合FSPR要求。Companies Office说明,许可服务只有在FMA批准后才会显示为获许可服务,FSP号码本身不是批准经营受监管衍生品业务的凭证。[2] [3] [7]
本次核实的Part B5为2024年2月版本。指南要求向licensing@fma.govt.nz索取申请表,以Adobe Reader填写可编辑PDF,通过电邮提交表格和附件,通常不接受未经要求的纸质申请。实际递交前应再次向FMA核实最新版本及接收方式。申请需由董事会或相应治理机构签署申请授权与资格确认,指定联系人,并将回答与附件的具体章节对应。[3]
核心材料应包括公司与集团结构、股权和相关方资料、人员声明与履历、产品及客户数量信息、交易名义金额、对冲模式和交易对手资料。运营材料应覆盖开户与适当性检查、PDS和客户协议、定价与重新报价、员工个人交易、保证金及强制平仓、客户资金、广告、投诉、外包、记录管理、IT和业务连续性。[3]
财务材料应包括最新财务报表或新设业务财务计划、NTA计算与对应资产负债表、未来12个月现金流预测及假设、审计安排和专业赔偿保险分析。文件须反映实际业务,而不是只提交通用合规模板。FMA可要求补充资料;不足以接受的申请会被退回补足。按指南,收到申请后会发出缴费指示,缴费后才开始评估,最终批准以书面通知及许可条件为准。[3]
- 有关联公司拟成为授权机构时,应分别准备其FSP资料和相关申请,并证明主许可人的监督能力。
- 如果业务能力只覆盖部分产品或服务,FMA可在许可中设置限制;获牌后不能超范围上线新业务。
本次核实的官方指南及法例没有为所有衍生品发行商申请规定统一的完成期限。资料准备与监管审核因个案而异,应分别安排人员招聘、资本证明、账户与对冲安排、系统测试、文件编制和补件响应。公司注册或FSPR办理较快,也不代表衍生品许可可以同期取得,不应承诺固定几周、固定几个月或保证获批。[2] [3]
《Financial Markets Conduct (Fees) Regulations 2014》2026年7月1日合并版本规定,申请覆盖受监管衍生品要约的发行商许可,基础费用为10,695纽币,费用及收费按该条例第10条含GST。超过70个FMA成员及工作人员合计工时的部分,按法定小时费率另收:FMA成员每小时230纽币,符合表列资格或经验要求的工作人员每小时178.25纽币。70小时是费用计算阈值,不是70小时内批准的承诺。[6]
超过基础工时的收费须符合书面通知及说明理由等条件,FMA也可按条例收取外部专家协助和相关出版成本。另有FSPR费用及适用年度征费、Disclose登记费用、公司维护、纠纷解决计划、审计、保险、人员与平台成本;这些费用不能混成一个未经核实的官方总价。年度征费须按实际服务类别及当时费表核定。一般申请变更既有许可条件的费用是115纽币加适用工时费,但增加新的市场服务另按相应申请收费,不能把所有变更都宣传为115纽币包办。[6] [7]
- 政府收费不是咨询服务报价;任何服务费应由另行协议约定。
- 本页没有核实任何持牌公司的出售授权、库存或售价,不表示有现成牌照或公司在售。
收购持牌公司的股权,与把牌照转让给另一家公司,是不同事项。股权交易可能保留原发行主体,但不消除治理、资本、客户资金、历史责任或监管通知义务;仅购买资产、品牌或平台,不能假定买方主体自动取得原许可。应核对许可列名主体、授权机构、产品限制及任何个别条件,再决定交易结构。[2] [4] [5]
FMC条例第191条要求,发行商知道交易或安排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并导致某人取得或失去控制权时,尽快向FMA提交详情。拟改变名称或法律结构、拟进行重大交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审计师变动及有关法律程序,也有相应报告要求。控制的定义须按FMC Act附表1第48条判断,不能只看名义持股比例。[4]
上述规则不能概括成所有股份转让一律须事先取得FMA批准,也不能说交易完成后只改公司登记即可。应提早与FMA沟通,核查许可个别条件,并判断是否须依据第404条申请变更授权机构、服务范围或其他条件。新股东或关键人员还可能影响相关方、适当称职和持续运营能力评估。[2] [3] [4]
收购尽调应检查监管往来及处罚、未结投诉与诉讼、客户资金缺口、NTA与现金缓冲、年度报表及保证报告、AML/CFT审计整改、银行和流动性合同、平台权限以及客户协议与PDS。合同还应明确交割前后资金对账、资本补足、历史责任及持续服务安排。未获得卖方授权、核实公司与许可状态前,不应将某个名称包装为可出售的牌照资产。
- 同时更新Companies Register、FSPR、Disclose及相关合同中的必要资料,但登记更新不替代向FMA报告。
- 若集团关系变化令原授权机构不再符合条件,应先解决许可安排,不得继续借用集团旧牌照。
衍生品投资者资金及财产须为投资者以信托方式持有,或确保由合适主体以信托方式持有。资金应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信托账户,与发行商自有资金分开,不能拿来清偿发行商自身负债。客户交给发行商的保证金,不因此成为可自由使用的经营收入。[1] [4]
每日对账须采用法规第244A条的权益基础方式或第244B条的现金基础方式;开展法规所称授权对冲活动时,必须采用权益基础对账。使用客户资金或财产进行某些对冲活动,不是仅凭客户笼统同意就可以操作,须同时符合有关法定授权、协议、对手方和资金控制要求,并履行短缺处理义务。[1] [4]
记录须覆盖每名投资者的收款、付款、持有财产及获准使用的资金,并便于审计。持有衍生品投资者资金或财产的发行商,须在结算日起4个月内取得合资格FMC审计师出具的保证报告;除FMA豁免提交外,取得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向FMA提供副本。投资者要求最近一期报告时,应在收到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这项资金控制报告不同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财务资源保证报告,不能相互替代。[4]
- 资金控制应涵盖银行权限、付款审批、差异调查、对冲对手方监测和客户提款流程。
- 所谓STP或完全对冲模式不豁免客户资金管理和对账要求。
向受监管要约中的投资者发行衍生品前,须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客户协议,可以由一份或多份文件组成。协议须与适用法例、许可条件和PDS一致,法规第225条的隐含条款也须纳入合规分析。受监管要约的实质资料须在产品披露说明书(PDS)及Disclose Register披露,合起来覆盖所有重大信息,并保持准确、易懂和更新。[1] [4]
本次核实的标准条件第12项要求,发行前了解零售投资者的知识、经验及理解相关产品风险的能力。如判断投资者没有能力理解有关衍生品及风险,不得与其订立该衍生品。若客户拒绝提供资料或资料不足,标准条件规定须作显著书面警示并强烈建议补充;不能把此情况与已判断不具理解能力混为一谈。对非自然人零售投资者,应评估代表其交易的董事、员工或代理人的相关能力。[5]
定价、订单执行和重新报价须公平透明,保证金变化、平仓规则、交易费用、账户信息及风险应与披露一致。广告不得具有误导或欺骗性,不得作虚假、误导或没有依据的陈述,也不能把受监管身份用作保证盈利的暗示。经纪与白标渠道须具备其经营地区要求的授权或注册,发行商要采取合理核查措施。[1] [3] [5]
FMA于2024年提出杠杆限制和修订适当性条件的咨询。本次可读官方咨询PDF仍以拟议及待最终决定措辞表述,核实到的标准条件文件为2024年4月版;本页不因当前日期为2026年就把咨询建议写成已生效规则,也不据旧文件断言所有机构均可无限杠杆。实际客户开户、产品上线及收购前,应向FMA核对当前最终条件和主体的个别许可通知。[5] [15]
- 适当性检查本身不授予发行商向零售客户提供受监管金融建议的资格。
- PDS、Disclose资料、网站风险披露和客户协议须相互一致;依赖法定排除的客户须保存相应依据。
2026年AML/CFT监督改革已获官方现行资料明确确认,而非仅据日期推断。《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Financing of Terrorism (Supervisor, Levy, and Other Matters) Amendment Act 2026》第2条规定于2026年7月1日生效;FMA、RBNZ和DIA均确认DIA自该日起成为新西兰AML/CFT报告主体的统一监督机关。这项迁移没有把衍生品发行许可转交DIA,FMA的市场服务许可和行为监督继续适用。[1] [12] [13] [14]
发行商应按实际活动及法律适用范围识别报告主体义务,以本机构风险评估作为合规计划基础,落实客户及实益拥有人识别、代理人授权、持续客户尽调、账户与交易监测、强化尽调、报告、培训和记录保存。外包开户或使用集团系统不能将法律责任转给供应商,也不能用一次身份验证替代持续监测。[14]
DIA现行2026年7月更新指引说明,AML/CFT独立审计通常每3年进行;DIA通知适用4年周期或另行要求审计时,按通知办理。该审计与FMA财务资源、客户资金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是不同义务。不得继续将旧的统一每2年审计表述当作当前默认要求。[14]
身份核验亦存在过渡安排。DIA说明2026年身份核验实务守则已于202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符合有关要求的现有程序可在2027年6月30日前继续享有相应安全港;通过电邮接收认证副本的新路径要到2027年7月1日才按相关条款实施。当前不能把该未来路径写成已全面可用,也不能理解为在过渡期内无需履行法定尽调。[14]
- 将AML/CFT联系、年度报告及合规维护安排更新为DIA当前要求。
- 反洗钱监督迁移不替代客户资金隔离、零售适当性检查或FMA重大事项报告。
持牌发行商属于FMC报告实体,须保存适当会计记录,按新西兰公认会计准则编制适用财务报表,并由持牌审计师或注册审计机构审计;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须于结算日起4个月内向Companies Office提交。集团报表范围应按法例及实际集团结构确定,不能只维护一份简化税务账目。[1] [2]
所有持牌衍生品发行商还须向FMA提交年度监管回报,报告期间为截至6月30日的12个月,提交期限是同年9月30日。FSPR另有年度确认及相应费用和征费,公司另有Companies Register维护,受监管要约的Disclose资料及适用确认通知亦须持续更新。FMA年度监管回报、FSPR年度确认、公司年度申报和税务申报是不同事项,不能以其中一项替代其余事项。[1] [4] [7]
适用标准条件第11项的机构,每年须取得财务资源控制保证报告与NTA事实发现报告,并把报告和经审计报表支持的结算日NTA计算送交FMA。提交期限为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署后5个工作日,与会计期结束后4个月加5个工作日,两者中的较早日期。客户资金控制保证报告则按法规第248至249条另行办理。[4] [5]
FMC Act第412条要求尽快报告持牌义务实际或可能发生的违规,以及其他重大情况变化。FMA采取风险为本的监督,可以现场检查、索取资料或开展桌面审查。发行商须持续保持不低于申请时告知FMA的治理与合规水平,并主动识别、升级和整改问题;是否尚未开始交易不意味着可以忽略适用的持牌及申报义务。[1] [2] [5]
- 建立覆盖不同结算日和申报机构的日历,并明确报告编制、董事批准与递交负责人。
- 持续核对牌照的个别限制、授权机构和到期条件;不要把FSPR年度确认描述为统一牌照续期。
NTA通常每月计算,在有理由怀疑已下降至低于规定NTA的110%时也须重新计算。低于110%触发加强报告机制,本身不等同于违反100%的最低线;知悉触发事项后须按标准条件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并在适用情况下逐周报告。低于100%构成违规,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并于知悉违规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补足计划,同时按规定每日计算及报告。[5]
除获FMA明确书面许可外,NTA降至规定额的90%或以下,或低于100%连续达到20个工作日或以上时,不得与客户订立产生进一步负债、或有负债或其他财务义务的交易。符合条件的减仓或平仓另按标准条件处理,不能借此增加整体净风险。这里按标准条件第9项原文使用包含等号的边界,避免把申请指南中的简化措辞误解为要到低于90%或超过20日才限制新增交易。[5]
标准条件第13项要求维持与业务规模相称的业务连续性计划,并保持关键技术系统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发现对关键技术系统运营韧性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须尽快且不迟于72小时通知FMA,说明影响、恢复计划及整改;资料未齐时不能等待完全调查结束才首次报告。计划应涵盖人员、场所、记录、供应商和外包服务中断,至少每年测试,并在重大运营变化后立即更新。[5]
- 资金预警与技术事件均应有董事及管理层升级路径,而不是只由财务或IT部门自行处理。
- 一般诈骗电邮或轻微故障不当然触发72小时规则,须按是否对关键系统及服务造成重大影响判断。
持牌业务仍须独立履行IRD税务义务。IRD公布大多数公司的所得税率为28%,计税基础是利润而不是客户资金余额或交易名义金额。跨境集团还应评估税务居民身份、境外所得、关联交易与适用扣缴问题,不能把新西兰许可宣传为金融交易自动免税。[11]
衍生品及相关融资须按具体合约检查金融安排规则。IRD说明,金融安排规则可不区分资本和收益性质,要求把收入或支出在合约期间分摊,并通常在终止时进行基础价格调整(BPA)。金融安排、例外金融安排及适用核算方式有各自条件,因此不能只按现金收付、交易平台盈亏或会计报表金额直接认定应税所得。[16]
IRD将金融期权、可交付期货和不可交割合约等列为金融服务GST豁免说明中的项目,但机构全部收入并不因此一律豁免。软件、咨询或其他费用须按服务实质分类,费用抵扣也须与免税及应税活动对应。符合条件并作适当选择的某些金融服务可适用零税率,例如收款方已登记GST且12个月内至少75%的供应为应税供应;不符合条件的有关供应须按豁免处理。零税率与豁免对进项抵扣的影响不同,应据具体交易核算。[17] [18]
- 保留合约、汇率、客户资金分账和收入分类的可审计记录。
- 政府申请费含GST,并不代表发行商所有收入或采购均可按相同方式处理GST。
常见问题
01只有FSPR号码,可以向新西兰零售客户提供CFD吗?
不可以据此认定已获许可。对零售客户作出需要法定披露的受监管衍生品要约,原则上须持有覆盖该发行服务的FMA许可或获准在其下提供服务,依法适用的豁免另论。FSPR是登记,不是牌照或政府背书。
02最低资本是不是固定100万纽币?
一般标准条件要求的是NTA不少于100万纽币与平均收入10%两者中的较高者,且至少50%的规定额须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NTA须按调整后的资产与负债计算,不能以注册资本、客户保证金或未经核验的关联款项替代。银行、NBDT及持牌保险机构不适用该组标准财务条件,其他替代安排须由FMA考虑。
03STP或完全对冲业务能否豁免牌照?
不能仅凭STP模式豁免。许可取决于谁在业务中订立并发行衍生品,以及是否作出受监管要约;完全对冲可以影响风险管理安排,但不取消客户资金、披露、适当性或持续合规义务。
04只服务批发投资者是否仍须申请?
如果全部要约确实符合FMC Act附表1的披露排除,可能不触发受监管衍生品要约许可要求。必须核实投资者资格和排除条件并保留证据,而不是在协议中贴上批发标签。FSPR、AML/CFT、公平交易和其他司法管辖区要求仍应分别评估。
05申请费和批准时间是多少?
本次核实的现行收费法规规定基础申请费为10,695纽币,含GST;超过70个合计监管工时可按法定费率另计,符合条件的额外成本也可能收费。未找到适用于所有申请的官方固定审批期限,资料准备和监管审核因个案而异;70小时是收费阈值,不是审批时限。
06所有董事是否都必须在新西兰居住?
不是。采用新西兰本地公司时,至少一名董事居住在新西兰,或居住在澳大利亚且是澳大利亚注册公司的现任董事。公司董事居住要求与FMA对董事、管理层及相关方的适当称职评估分别适用,名义董事不能替代真实治理。
07收购股权是否可以立即接管牌照业务?
不能作此保证。应核查原主体许可范围、个别条件、控制权变动报告、关键人员资格、资本和客户资金,必要时申请许可条件变更。第191条要求就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取得或失去控制尽快报告,但不能将其简单解释为所有股份交易一律有相同事先批准要求。资产购买也不自动转移许可。
082026年以后谁监督发行商的反洗钱合规?
DIA自2026年7月1日起成为AML/CFT报告主体的统一监督机关,这已由FMA、RBNZ、DIA及2026年修法核实。FMA仍负责衍生品发行商许可、许可条件和金融市场行为监督。
09FMA提出的杠杆限制是否已实施?
不能只因咨询发表于2024年且现在是2026年就认定已实施。本次可核证的咨询PDF仍属于拟议文件,核实到的标准条件为2024年4月版。本页不把咨询中的具体限制写成现行规则;业务上线前应向FMA确认最新最终条件与个别许可通知。
1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能否替代其他合规审计?
不能。年度财务报表审计、FMA财务资源控制保证及NTA报告、客户资金控制保证报告和AML/CFT独立审计具有不同范围与期限。发行商还须提交FMA年度监管回报、维护FSPR年度确认及其他适用登记。
11是否必须加入纠纷解决计划?
Companies Office说明,在多数情况下向零售客户提供金融服务须加入经批准的纠纷解决计划,具体法定豁免另核。发行商须有内部投诉处理和重大问题升级机制;纠纷解决计划会员身份不是衍生品发行许可,也不是政府保证。
12这是否是一份现成牌照销售清单?
不是。本页是牌照制度与运营合规说明,没有核实任何公司的出售授权、在售状态或价格,也不承诺银行开户、审批周期或牌照收购完成。
官方资料与核查依据
资料核查日期:2026 年 11 月 6 日。各项授权、金额、过渡安排与牌照条件可能变更,应以官方现行规定和个案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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