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FSPR登记没有统一最低实缴资本。就申请股权众筹或P2P许可而言,FMA要求与业务规模、风险及停业安排相称的持续财务资源,通常预期正的净有形资产(NTA),没有统一固定的流动资产或专业责任保险金额。适用标准条件通常要求至少每月计算NTA、非正NTA及时通知及年度约定程序报告,须核对个别条件与规定例外。客户认购款、出借款和代收还款不能计作平台自有资本。每名发行人在任何12个月内的200万新西兰元融资限制不是最低资本或整个平台总交易量上限。
官方没有适用于所有指定中介项目的固定登记或获牌期限。FSPR刑事查询通常2至5个工作日,只是查询步骤;实体额外业务表20个工作日是提交要求。股权众筹及P2P许可基本申请费所含40小时是监管评估计费工时,不是审批时限。筹备系统、人员、信托资金安排、FSPR、FMA补件与银行开户应分别排期,不能承诺付款即获牌或固定总周期。
这里的“指定”不是政府逐家指定或推荐某个平台,而是法律通过规例指定服务种类。FSP Act第5条第1款ib项v目将provider of prescribed intermediary services纳入金融服务;FMC规例第184及185条具体列出crowd funding service和peer-to-peer lending service。FSPR申报须分清股权众筹、P2P,以及持牌人或有效授权机构身份,不存在只勾一个总名称便取得两类平台全部权限的安排。[1] [2] [4]
股权众筹的核心是提供一项设施,让公司通过设施发出股份要约,主要将希望融资的公司与希望分别投入相对小额资金的众多投资人配对。例如,一家经营食品品牌的公司通过平台发行普通股,投资人付款后成为股东;平台负责入驻、信息展示、认购与交割安排。这是业务结构示例,不表示该企业或任何平台已经获批。发行人公司与平台公司是两个角色,不能混同。[4] [5]
P2P的核心是提供一项设施,让借款人向出借人发出债务证券要约,主要撮合为个人、慈善或小企业用途借款的需求。例如,小企业通过平台向多个出借人借款,合同约定本金、利息和还款日,平台进行身份与信用评估并安排还款分配。借款人和出借人不限自然人;“个人对个人”只是常用译名,不代表公司不能参与。[4] [6]
不向资助者发行股份的纯捐赠或奖励式筹款,不因使用“众筹”名称便成为本制度的股权众筹。普通广告网站、单纯软件开发、平台只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也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定指定中介。应查清谁实际提供撮合设施、谁发出要约、投资人取得什么权利。即使不属本类,实际放贷、客户资金、建议或其他金融活动仍须独立分类。[1] [4] [5]
法定股权众筹范围不包括会转换或可能转换成另一金融产品的股份产品;P2P范围不包括发行取得债务证券的期权,以及会转换或可能转换的产品。基金份额、可转债、衍生品、ICO代币或房地产分成安排不能只因在网上募集就套用本类。服务中附随经纪及交易曾在本设施发售产品的附属市场可以纳入定义,但不能扩成交易任意证券的一般交易所授权。[4] [34]
- 先确定投资人取得的是公司股份、借款债权,还是其他产品;再识别平台和发行人各自责任。
- 附件20类只是网站商业展示分组,并不表示FSPR系统恰有20项或法律只有20类。
FSPR的作用是让客户和合作方查到经营主体、FSP号码、申报服务、许可机关及适用DRS资料,并阻止法定不合格人士参与经营管理。对指定中介,核查重点不只是号码存在,而是该主体究竟经营哪一种平台、登记是否有效、相应市场服务许可是否覆盖,以及授权机构是否确实列名。登记不是信用评级、资本证明或政府背书。[1] [36]
持牌路径的主要制度作用,是符合FMC Act附表1第6条及相关条件的要约,可通过持牌指定中介采用通常产品披露声明(PDS)的排除安排。申请人仍须有服务披露、客户协议、发行人核查和公平交易控制。它简化的是特定发行披露路径,不是取消全部信息义务,更不是对项目的商业可行性、估值或借款偿还能力作监管认证。[3] [4] [5] [6]
股权众筹适合准备长期服务多家融资公司、能够审核发行资料并管理认购交割的平台;P2P适合具备真实借款来源、信用评估、还款管理和违约追收能力的经营者。两类持牌服务均须主要用于平台及其关联人士以外的发行人。若主要目的只是为集团自身融资,或只想取得可展示的监管身份,应先重新评估业务结构,不能依赖一个商业计划模板完成论证。[4] [5] [6]
FSPR或FMA身份不保证融资成功、银行开户、跨境招揽资格、投资退出或本金安全。股权可能全部损失且没有买家;P2P可能违约、抵押物不足或追收成本过高。贷款债权和平台股份不会因为通过持牌平台投资便自动成为受RBNZ存款补偿计划保护的存款。即使暂存在银行信托账户,也不能把账户层面的可能保障解释成发行人的偿债或投资回报保证。[5] [6] [37]
FSPR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及实体申请;Companies Office的实体流程覆盖新西兰公司、已登记海外公司及其他适用组织形式。对平台应先确定由哪一个法人签客户协议、控制网站、收取费用及承担服务责任,再安排登记与许可。以新西兰公司经营并非唯一可想象形式,海外主体也不因有本地代理便当然合格;海外公司登记及组织法义务须另外满足。[1] [12]
FSP Act第7A条须按实际依据分析:向新西兰人士经营性提供服务、已是或依法须是持牌提供者、其他法律要求登记,以及属于适用AML/CFT报告实体,可能分别使登记法适用。网站在新西兰能够访问本身并不足够。没有新西兰业务地点且不向新西兰零售客户服务的地域例外,限于条文针对的依据,不会自动消除许可、其他法令或AML报告实体带来的独立登记依据。[1] [14]
10名新西兰居民客户及10,000新西兰元并不是指定中介一律须达到的开业门槛。2020规则的相关期间、新进入者及5名/5,000元安排,适用于特定第7A条第1款a项情形;持牌者、AML报告实体及其他规定情形另有例外。申请本类持牌平台,应先确认其许可及报告实体依据,而不是先找少量客户凑数。确实依赖一般门槛的未持牌业务,才按规则15至20和相应计量口径核实,不能用认购款、收入或贷款额任意互换。[1] [2] [14]
股权众筹或P2P的中介许可与零售金融建议的强制许可逻辑不同。FMC Act第390条允许指定中介申请市场服务许可;并非每一个符合撮合定义的平台都一概被第388条强制要求持有该项许可。不走持牌路径时,每项股份或债务要约仍须处理通常披露要求或真实有效的其他排除安排,不能继续声称享有持牌中介的PDS排除,也不能冒称FMA已许可。[3] [10]
批发投资人路径须留存真实法律依据。客户是一家公司、投资较多、签了一份自称专业投资人的声明,均不能自动证明满足相关批发定义。发行披露下的wholesale investor、FSPR/DRS的wholesale client以及其他服务的零售标准,不应混用。海外投资人所在地还可能有当地招揽、证券及放贷限制,新西兰身份不构成国际通行许可。[1] [2] [3]
- 业务范围表应分别列出融资公司/借款人、投资人/出借人的所在地与客户分类证据。
- 未持牌路线必须逐项写明发行披露依据;持牌路线必须核实实际服务与许可覆盖一致。
指定中介不是一张同时覆盖股权众筹与P2P的无边界牌照。拟同时经营两类设施,应向FMA准确申请所需市场服务覆盖,说明共用系统与各自控制,不能用一类服务许可证明另一类已获授权。个别许可的条件、限制及列名授权机构应与FSPR和Disclose记录交叉核验。[2] [3] [5] [6] [9] [10]
Authorised Body是特定许可下经有效授权并列名的主体,不是独立买到的同名牌照。相关法人应办理自身所需FSPR事项,在主许可中取得相应服务授权,并由持牌人有效监督。授权机构的相关关键人员须满足适当及合格要求;共同股东、品牌使用协议、介绍客户或签一份“借牌协议”,均不能代替FMC Act第400条下的有效安排。[3] [4] [5] [6]
平台若向零售客户作受规管金融建议,应另核对FAP许可或其有效覆盖;个人financial adviser登记也须有适当FAP关联,不能由P2P或众筹身份自然产生。若自动替客户决定投资而非只执行明确指令,应核对DIMS;若汇集资金形成投资计划,须另评估MIS。附属市场只限定义允许范围,扩展一般金融产品市场时须另查市场运营许可。[3] [4] [6]
P2P须区分借款撮合与自己成为法律上的消费信贷债权人。2026年7月1日起,消费者信贷债权人已纳入FMA市场服务许可框架。平台、名义债权人及其他参与者应按实际合同核对消费信贷许可、授权、具体豁免或迁移资格。符合条件的旧认证或原认证豁免机构可能过渡视为持牌,不表示2026年后每一家新P2P企业自动取得该服务资格。[3] [26] [27]
第12A条不是“有FSP号码便免登记其他业务”。2020规则第6条允许在法定组合且仅为原登记服务普通附随经营时,免重复登记某些服务。例如ib项指定中介的普通附随d项代客管理功能可能适用,但该表并未把ab项客户资金财产服务全面排除。FMC规例第186及187条另要求适用经纪服务从开展起具备所需登记。是否选择客户资金服务,应按接收、持有和转付实质判断;重叠登记例外不减免资金保护或实质许可。[1] [2] [4] [5] [6]
FSPR实体申请须披露适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制所有人。FSP Act第4条的controlling owner是享有50%或以上实益所有权的人;高级管理人员看其是否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而不是只看名片。第14条的不合格情形涉及未解除破产、管理或董事禁令、适用海外禁令及相关犯罪等,不只检查一张无犯罪证明。个人董事、高管和个人控制所有人还须按流程接受刑事查询。[1] [12] [15]
三种控制标准须分开使用:FSPR控制所有人的50%,不等于AML实益拥有人识别标准;FMC规例第189条对许可相关人士另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25%或以上表决权、共同行动、按他人意愿行事或有重大影响的情形。低于25%也可能因其他关系被审查。申请应提交穿透所有权及表决权图,并解释信托、代持、股东协议和实际影响,不能靠分拆持股隐藏控制。[1] [4] [23]
FMA许可审查关注现任和拟任董事、高管及相关人士的诚信、声誉与岗位能力,涉及境内外监管、诉讼、纪律处分及财务管理记录。采用新西兰公司的,另须至少一名董事居住在新西兰,或居住在澳大利亚且同时担任澳大利亚注册公司的现任董事。这不是要求本地股东,也不是允许没有实际监督的挂名董事满足平台许可。[5] [6] [20]
股权众筹应明确谁批准发行人入驻,谁核验董事身份与诚信、检查融资资料、监控融资限额、发布风险警告及办理股份交割。P2P还须配置信用评估、担保及抵押审查、还款分配、逾期追收、违约率统计和存续贷款管理责任。两类平台都须有人负责客户资金对账、投诉、技术安全与外包监督。人员数量没有统一固定值,应以并发项目、交易量、系统自动化程度和岗位风险证明容量。[4] [5] [6]
董事会须监督业务风险、财务资源和利益冲突。可以按规模兼任职能,但不能让同一人无复核地批准项目、放款并对账;合规保证应测试控制实际运行并把发现交治理层处理,不能以起草政策的人自行签一份“全部合规”替代合理独立的检查。申请材料应说明替补人员、培训、权限和升级报告路径,而不是只列顾问公司名称。[5] [6]
若属AML报告实体,第56条通常要求指定员工为合规官;无员工的报告实体须委任个人。合规官应为高级管理人员或向其汇报,合伙另按规定安排。平台应让该岗位能接触发行人、投资人、交易和退款资料,并有权升级异常;外部顾问可以协助,但合同不能替代法定任命、实际履职或董事管理责任。[23] [24]
- 人员文件通常包括履历、职责、适格性声明、背景查询同意及关键控制的复核分工。
- FSPR查询、FMA适格性、AML尽调是不同审查,不能用一个百分比或一份证明通用于三者。
一般FSPR登记不设适用于所有人的统一最低实缴资本;股权众筹与P2P许可也不应套用银行、基金或衍生品的金额。两类申请指南要求资产负债表足够稳健,能够如期支付债务,并持有应对合理可预见风险的适当流动资产。官方没有统一流动资产门槛,平台须用自身业务预算证明,而不是宣传“零资本金融牌照”。[1] [5] [6]
FMA通常预期正NTA。适用标准条件要求至少每月计算,并在年度结算按经审计财务报表计算;有理由怀疑NTA不为正时也须计算。结果不是正数时须按条件尽快通知,不能只在负数才报告。指南允许对特殊资产结构作个案解释,但这不是自动豁免,也不能掩盖股东没有投入经营所需资金。是否适用曾获书面允许的持续通知例外,应逐项核对。[5] [6] [7] [8]
NTA须按对应标准条件附录的调整资产减调整负债计算。无形资产、不符合允许条件的关联应收款不能简单计入;股东贷款不因来自股东便当然变成资本,次级安排须满足文件及计算要求。客户认购款、出借资金和代收本息不属于平台可用的经营资金,不能拿来证明NTA或流动性。注册银行、NBDT、持牌保险人及符合条件的NZX参与者可能有条件列明的不同处理,不应把例外推给普通初创平台。[5] [6] [7] [8]
初创申请通常应准备未来12个月逐月预计资产负债表、损益和现金流,并说明假设。众筹平台要估计募集未达标退款、项目审核及交割的成本;P2P要纳入低成交、违约上升、追收、第三方贷款管理和长尾服务成本。持续资源预算还应涵盖人员、系统、银行、审计、监管征费、DRS及停业安排。未核实任何对所有平台统一的预算或储备倍数,实际金额须由业务压力情景支持。[5] [6]
适用财务条件要求合资格审计人员实施年度NTA约定程序,并按规定较早期限向FMA提交报告:年度财报审计报告签署后5个工作日,或会计期间结束后4个月加5个工作日。专业责任保险则应与业务性质、规模、复杂性相称,指南没有统一最低保额;应解释免赔额、除外责任、合适保障的可获得性及承担免赔额的资金。该保险不是向投资人保本的承诺。[5] [6] [7] [8]
应先画出法律和实际资金流:投资人或出借人付款至谁名下的账户,由谁控制付款权限,何时释放给发行人或借款人,费用何时扣除,交易失败如何退款,以及平台破产时谁享有资金。股权众筹还要连接股份配发及股东记录,P2P则要连接债权凭据、还款归属、抵押及催收。只写“资金通过合作银行”不足以证明保护机制成立。[5] [6]
两类指南均说明,平台接收、持有、支付或转移投资人用于投资的资金时,应履行适用客户资金财产服务义务,以信托方式持有有关资金,并核对相应FSPR服务。资金不能进入可随意支付工资的经营账户。实际账户结构、授权、分离记录与对账应在上线前落实;把收款外包给关联公司或支付商,也须清楚说明法律责任,不能仅以“资金不进平台账户”免除分析。[3] [4] [5] [6]
操作上宜建立逐客户及逐项目台账、银行与平台账核对、费用扣除依据、退款审批和差异升级程序,并能说明待配发、待放款、在途和待分配资金。这里列的是落实官方资金保护要求的准备方法,并非声称每个业务都有统一法定账户数量。平台若另提供资产保管、代名持股或持有债权,应分别解释法律归属、指令权限和退出迁移,不能用一个“托管账户”标签涵盖全部安排。[3] [5] [6]
众筹采用nominee公司作单一产品投资通道时,须核对标准条件中的限制。未经FMA事先书面同意,不能让该通道通过众筹筹资,除非其投资的产品本身属于可以通过本制度发售的产品。不得利用公司股份外壳把本不符合范围的基金、可转换产品或其他投资包装成合资格股权众筹,也不得宣称FMA认可该代持结构或融资公司。[4] [7]
银行开户和信托文件属于独立工作。银行会审查控制人、客户地区、资金来源、账户用途及许可身份;FSP号码不保证开户或账户长期保留。客户资金隔离也不保证发行人不倒闭、借款人必定还款或股票能出售。对外应区分平台占用资金风险、银行风险和底层投资风险,不能把三者合成“资金绝对安全”。[5] [6] [37]
FSPR申请须真实申报业务地址。2020规则附表2还要求Registrar可联系申请人的新西兰实体地址,除非业务地址本身已符合;新西兰注册法人另须有注册办公地址。公司注册办事处、法律文件送达地点、监管联络地址和实际运营地点应分别说明,不应将同一张地址服务合同当成全部事实。[2] [12] [21]
Companies Office允许公司采用会计师或律师的合适地址,因此不能宣传每一家指定中介都必须租独立办公室。反过来,合法注册地址也不证明平台具有真实运营能力。本次官方资料没有给两类平台统一的办公室面积、全职员工人数或本地股东要求;实际要求来自公司制度、登记适用、许可标准及个别条件,不是由“虚拟办公室能否用”这一问题单独决定。[5] [6] [20] [21]
平台应说明发行人核查、P2P信用决定、资金对账、项目审核、客户投诉和监管回复实际由谁在何处完成,系统由谁管理,记录存放在哪里。若管理层及技术团队在海外,应解释时区覆盖、权限、资料可取得性和责任升级。真实经营不必等于所有团队都在同一间新西兰办公室,但不能用名义董事和收信地址掩盖无人执行核心控制。[5] [6]
软件、身份核验、云端系统及催收可按要求外包,持牌人仍负责有效履职。应核验供应商能力,订立可执行合同,监控表现,确保记录可及时供FMA检查,并准备关键供应商中断后的替代方案。相关集团实体究竟是外包商还是许可列名授权机构须分清;外包合同本身不授予其独立提供持牌服务的资格。[5] [6] [7] [8]
股权众筹须建立防欺诈和公平交易政策,核对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管身份和诚信,并在身份不能确认、存在品格疑虑或可能不履行平台义务等法定情形下排除发行人。应公布准入标准,说明自己核验过什么、没有核验什么;不能让投资人把“项目上线”误解成全面尽调或FMA批准。对不实、误导或无根据的宣传应有检查、纠正及下架机制。[4] [5]
P2P除身份核查,还须在要约前评估不能全额偿还本金或支付预期回报的风险,包括信用、担保及抵押,并向出借人披露检查及评估情况。应说明信用等级如何产生、违约率怎样统计、逾期何时升级、追收费用如何承担。借款人的消费用途、困难申请和负责任放贷责任应由合同角色及2026年现行制度分别判断,不能仅写“撮合”便不管谁是债权人。[4] [6] [26]
两类持牌服务都须有系统确保每名发行人在任何12个月内通过该服务募集不超过200万新西兰元,并核对FMC规例附表8第7条相应汇总融资限制。股份融资中的发行人是融资公司,P2P中的发行人是借款人;该数字不是每名投资人的统一限额、平台最低资本或整个平台年度交易量上限。平台应收集有关其他融资信息,保留计算和核查依据,不能鼓励拆分项目或多平台规避。[4] [5] [6]
股权众筹网站首页、投资人紧接认购前的页面及有关申请表,须按规例第196条醒目展示规定警告。授权投资人使用服务前,还须按第197条取得书面或电子确认,电子确认须与同意使用服务分开取得。不能把确认藏在整套条款一次勾选中,也不能只在网页底部放一句“投资有风险”。正式英文法定文本应按现行规例准确采用,中文说明不能擅自替换规定内容。[4] [5]
两类平台均应披露自身或商业关联人士在交易中的直接、间接利益,以及发行人支付的直接或间接费用;允许自投、关联融资或特别收费时,要有不损害其他客户的控制,FMA也可能限制相关使用。潜在投资人应公平获取项目资料。附属市场须有清晰交易及信息规则,但不承诺流动性。知道或怀疑发行人严重违反公平交易规定,或违反适用汇总融资上限时,规例第195条要求立即向FMA通知事实及证据,不宜等到例行年报。[4] [5] [6]
先准备一份可让不熟悉业务的人看懂的模式说明。股权众筹应列出股份类别、投资权利、发行人准入、认购条件、达标及失败处理、交割和股东记录;P2P应列出债务证券、法律债权人、借款用途、利息费用、还款、担保、债权转让、违约及催收。两类都要说明客户地域、零售批发、平台收益和关联交易。不能只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四个字申请。[4] [5] [6]
主体及人员包包括设立与登记资料、FSP号码或申请安排、股权及控制结构图、集团关系、董事高管履历、适格性声明和第三方背景查核同意。SD1.0申请授权及合规证明通常由治理机构签署,人员资料按适用SD1.1、SD1.2及SD1.3等表格整理;拟纳入授权法人、相关人士的,按实际表格另备。不同服务的表格应核对当前版本,不能整套复制后留下错误许可名称。[5] [6] [31]
业务合规包应体现真正执行的程序:发行人或借款人审核、公平交易、防欺诈、限额监测、利益冲突、客户加入、服务披露、客户协议、投诉和DRS,以及适用AML风险评估、合规计划、隐私和资料权限。股权众筹要有警告与独立确认的页面证据;P2P要有信用评估、违约率和持续贷款管理规则。客户资金文件另附账户、信托、授权和对账安排,不应埋在一句通用“我们遵守法律”中。[4] [5] [6]
系统与运营包应提供测试环境或可核验的流程演示,展示发行人入驻、投资人验证、资料发布、认购或放贷、退款、交割或还款的控制。配合权限矩阵、关键外包协议、记录保存、信息安全、业务连续性和停业计划。初创企业不必伪造历史业务,可按指南解释上线后怎样落实要求;拟用制度须足够具体,能够接受监管提问及测试。[5] [6] [7] [8]
资金流说明应同时覆盖“谁拥有钱”和“谁操作钱”,分别标明客户款、平台费用、自有储备、贷款本金和利息。财务包应附现有报表或初创财务计划、月度预测、NTA计算、资金来源及保险分析。若采用第三方长期贷款管理、代持或关键海外外包,应说明合同可执行性、服务费用和破产时能否继续,必要时按监管要求取得专业确认。[5] [6]
- 递交前对照Part A及对应Part B1/B2逐题索引附件,标明文件名、章节、负责人和版本。
- 核心合同、资金流、页面演示和财务预测必须互相一致;不要出现合同写第三方收款、资金图却画平台自有账户的矛盾。
- 需要FAP、客户资金、消费信贷或其他服务时,列明其独立登记、许可、授权或豁免依据,不以指定中介一项带过。
第一步,先决定产品和披露路线,区分股权众筹、P2P或两者,并完成第7A条地域适用、AML、DRS及附加服务分析。第二步,落实经营主体、控制结构、董事和核心人员,准备与实际平台一致的业务及财务材料。第三步,以RealMe和Companies Office账户建立适当操作授权,办理FSPR申请或更新;不是先随意选择大量服务,再寻找可以填进去的模式。[1] [2] [12] [31]
FSPR实体流程可从所属登记册带入名称、公司号码或NZBN等资料,未列于有关登记册的实体按程序填报。应核对交易名称、业务与联络地址、董事高管及控制所有人、实际服务、许可状态、AML身份、年度确认月份和零售情况。Companies Office还会要求实体提交额外业务信息表,按通知在20个工作日内回应;补件应准确解释项目,不应提交虚构客户或名义运营证据。[12] [13]
Registrar审查并通知付款、进行适用刑事查询。至少有一项真实非持牌服务且没有其他问题的,可以按相应流程完成登记;仅包含持牌服务时,登记完成与至少一项服务授权有衔接要求。FMA申请需要相应FSP资料,但申请中编号、已缴费或系统选中服务都不是获许可证明。应按Companies Office当前流程确认申请与批准状态,避免把旧指南的处理时间当成保证。[11] [12] [15] [17]
第四步,向licensing@fma.govt.nz联系取得对应众筹或P2P申请表,依Part A及Part B1/B2完成可编辑PDF与附件、签署适用声明,按指定方式递交。相关授权法人另按要求提交关联资料。文件较大时向许可团队确认安全传送方法。按FMA账单缴费,并回应进一步信息、业务解释或系统演示要求;申请受理不等于能够先开展或宣传持牌服务。[5] [6] [10] [31]
第五步,取得书面决定后逐项检查服务范围、授权机构、标准及个别条件,再完成相应公开登记记录和上线准备。Companies Office说明,FMA批准后有关持牌服务才显示在相应FSPR记录。银行账户、资金保护、DRS、披露警告、客户协议和实际控制应在提供有关服务前就位;不能以“正在申请中”向客户表示已经得到许可。[3] [5] [6] [17]
FMA Part A明确,获牌没有适用于所有人的单一时间答案。两类平台的资料完整度、相关人士背景、系统成熟度、资金安排、关联结构和补件都会影响审核。筹备、FSPR、许可和银行开户应分别排期。Companies Office通常2至5个工作日的刑事查询不是整体登记时限;20个工作日的额外信息表要求也不是发牌承诺。[13] [15] [31]
截至核查日,Companies Office已核实的2026年9月21日收费页列一般FSPR申请费300新西兰元另加GST,含税345元;初次登记FMA levy为600元另加GST,含税690元;刑事查询按适用人数每人11.30元另加GST,页面含税列示13元。年度确认费75元另加GST,另有实际服务及身份对应的年度FMA征费与查询费用;适用免收、集团安排及最新账单应另核对,不能机械给所有平台同一年度总价。[16]
FMC收费规例分别列明:股权众筹服务许可和P2P服务许可的基本申请费各为6,238.75新西兰元,包含GST,监管评估超过40小时另按规定计费。申请两个服务须分别评估相应费用规则,不能把一个基本费宣传成覆盖全部业务。40小时是总评估工时的计费边界,不是40小时内审批或只补一次材料的保证。[30]
规例列明合资格FMA员工适用工时费每小时178.25新西兰元,FMA成员适用工时费每小时230元,部分小时按比例计收;另有按规则可收取的专家意见等成本。一般许可条件变更申请费115元并加适用工时费,新增市场服务则按相应新增服务规则处理。是否有多服务优惠或特殊费用处理,应以适用规例及FMA确认为准,不自制固定组合报价。[30]
DRS会员、系统开发、信托资金安排、银行、财报审计、NTA约定程序、AML独立审计、保险、人员和专业咨询另行预算,不包含在一般FSPR申请费中。本页不提供未经核实的全包服务费或成功率。许可无需每年重做申请,并不代表没有持续成本;个别许可期限和条件仍以实际文件为准。[5] [6] [7] [8] [16] [30]
FSP Act第10条明确登记不可转让。购买平台公司股份可能保留同一法人,与把业务、客户或品牌移至另一家公司不同;资产收购方不能直接使用原FSP号码,许可也不能被当作单独商品任意移交。拟合并、改法律结构或把平台交由新主体提供时,须先处理登记、许可及客户合同是否继续有效。[1] [3]
签约前应核对当前FSPR与Disclose记录、服务许可、授权机构、条件和任何暂停,确认交易卖的是股份、资产还是品牌。众筹应查未完成及最近交割项目、认购款、股份配发、发行人投诉和代持;P2P应查存续债权、违约及追收、抵押和担保可执行性、还款分配及第三方接管。两类都要查客户信托资金对账、NTA、审计、AML整改、系统控制和历史监管沟通,不能只看一张有效许可截图。[5] [6] [7] [8]
FMC规例第191条要求,在知悉某交易或安排已发生或可能发生、使某人取得或失去持牌人或授权机构控制时,尽快向FMA报告;拟更名、改变法律结构、重大交易、董事或高管及有关关键人员变化也有相应通知要求。该条是报告制度,不能写成所有股权收购一律须事先批准,也不能反过来推定通知后任何变更都可进行。个别条件、拟新增服务或限制变化可能需要正式申请或其他批准,应在交割条件中逐项落实。[3] [4] [7] [8]
FSPR资料不准确、资格改变等情形还须依第17条在适用期限内通知Registrar,不能等下一次年度确认。新西兰公司主登记册资料应先更新,再刷新FSPR;新任适用人员可能触发刑事查询,FMA人员适格性资料亦须另报。银行、DRS、AML风险评估、客户通知及外包协议的变更不能由一次公司股东更新自动完成。[1] [15] [18]
本页没有核实任何平台正在出售、卖方出售授权、现货库存、报价或交割日期。制度介绍不构成在售公告,取得控制也不保证原平台可以立即变成海外证券、代币交易或集团融资业务。交易后业务性质明显改变时,应重做范围、人员和持续资源分析,而不是只替换网站名称。[1] [3] [5] [6]
FSPR年度确认在登记所选或接受月份办理,并缴纳相应费用征费。确认前应更新名称、地址、人员、实际服务、许可及DRS资料;主登记册信息先在相应登记册修改,再于FSPR刷新。它不是许可续期审查,也不是公司年度申报。只继续缴费不能令已不合资格、已停止或未授权的业务保持合法。[1] [2] [18]
FMA当前众筹及P2P业务页均要求持牌提供者每年提交监管回报,通过指定在线服务、RealMe及实体FSPR号码办理。业务规模、服务使用、客户及其他问题须以实际数据作答,不能把旧标准条件中“未来可能要求回报”的文字当作目前尚无义务。FMA监管回报、FSPR年度确认、DIA AML年度报告和公司年度申报应分别设定负责人及日历。[7] [8] [9] [10] [18]
持牌众筹及P2P提供者属于适用FMC财务报告体系。FMA业务页要求适当英文会计记录并在新西兰保留副本,按新西兰公认会计原则编制所需财务报表,经持牌审计师或注册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于结算日后4个月内向Companies Office提交报表及审计报告。平台本身的财报义务与每家融资公司或借款人的义务不同,不能把平台许可扩成发行人财务合规保证。[3] [9] [10]
适用NTA约定程序报告另向FMA提交,不能用财务报表审计、AML独立审计或内部合规测试替代。规例第193条要求保存有关法定服务文件至少7年;对投资人本有权取得的相关文件,按规定请求并支付合理打印行政费用后,通常须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这不代表客户有权索取所有其他客户的资料,平台仍须处理权限和隐私。[4] [7] [8]
FSPR适用个人在上次成功查询超过规定36个月的年度确认中可能再作查询,但这不代表每36个月才检查一次适格性。平台须持续处理破产、禁令、人员及控制变化;重大违例、履约能力变化和规定事件另向FMA及时报告。一般通知按当前官方渠道处理,人员变更按FMA当时指定的myFMA等流程提交,不应单靠公司秘书每年整理一次。[1] [4] [9] [10] [15]
自2026年7月1日起,DIA已成为所有新西兰AML/CFT报告实体的统一监督机构,FMA现行众筹页亦明确这一迁移。两类平台须按证券发行相关服务、资金处理、放贷及其他实际活动核定报告实体身份及任何适用豁免,不能把FSPR中介选项视为AML批准,也不能继续机械写成由FMA监督平台AML。FMA仍负责有关许可和行为监管,监管迁移不取消原有AML责任。[9] [10] [22] [23]
平台的风险评估应覆盖融资公司或借款人、投资人或出借人、实际控制人、跨境地区、第三方付款及交易渠道。应落实客户与实益拥有人识别验证、授权代表、必要强化尽调、持续监控、员工培训、记录和法定报告。众筹可关注资金来源异常、虚假发行人或认购后退款;P2P可关注与还款能力不符的资金路径、第三方还款及异常提前清偿。这些是风险分析例子,不是看到任何单一情况就当然违法或当然要作某种报告。[23] [24]
DIA当前说明独立审计默认每3年,监管可通知适用4年或要求其他时间;须连同现行法及规则适用,不能只按主法历史字面写统一2年。审计人员须合适、独立,不得参与建立、实施或维护受审风险评估及计划。DIA已核实的2025/2026年度报告窗口为2026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未来周期按最新通知,不能自动外推。AML审计和报告均不被FMA年报替代。[23] [24] [25]
向零售客户提供适用金融服务,除豁免外须加入获认可DRS,并按Companies Office要求记录会员资料。登记后通常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适用资料记录,不应把这段时间当作无会员经营豁免。众筹及P2P应确认计划范围同时适配投资端及融资/借款端可能的投诉,并在客户协议中提供内部投诉流程。19名全职等效员工的小型组织投诉受理口径,不等于所有法律下的零售批发划线。[1] [19]
可选计划包括Banking Ombudsman Scheme、Insurance and Financial Services Ombudsman、Financial Services Complaints Ltd和Financial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须按服务范围与计划规则选择,不是每个计划都自动接受所有平台。DRS不等于投资补偿基金、存款保险、AML合规或全额赔偿;只服务批发客户的例外也须有真实依据,不能靠客户签一行声明规避。[1] [19]
平台应分别建立公司所得税、适用GST、工资雇佣及其他税务申报安排。P2P还应确认利息由谁法律上支付、收款人居民身份、谁负责扣缴和投资收入申报;向新西兰居民支付的适用利息通常涉及RWT,须核验豁免,非居民收款另分析非居民预扣税及其他适用安排。众筹平台服务费、融资公司的股份发行及投资人股息也不是同一个税务事项。FSPR或“金融服务”名称不使全部收入天然免税,具体税务处理应按真实合同核定。[28] [29]
股权众筹与P2P都依赖客户资料、交易记录和资金指令,业务连续性不能只有云端备份。现行标准条件要求维护与规模和范围相称的计划,考虑员工、记录、系统、供应商及场所中断,并定期审查测试;解释说明列至少年度测试的预期,重大地点、结构或运营变化应及时更新。应把募资截止、自动扣款、退款、交割及还款分配纳入恢复顺序。[7] [8]
自2024年7月1日起适用的技术条件要求,发现对关键系统运营韧性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后,应尽快且最迟72小时内通知FMA,说明事件和对服务及客户影响。尚未掌握完整资料时先报已知情况并补充,不能等修复后再报;没有造成重大影响的未遂钓鱼邮件,不应与达到门槛的事件混同。第三方故障也应按对本平台的实际影响判断,而不是外包后不管。[7] [8]
股权众筹停业计划须处理仍在募集及最近关闭的项目:未交割认购款是否退回、已接受要约如何结算、股份配发与客户记录由谁完成、投资人向谁查询。预留管理费用须有证据说明在平台资不抵债时仍可使用,不会被普通债权人分配;也可安排信誉及能力适当的第三方完成服务,但须有可执行合同及资金。单写“停业时通知客户”不足以满足有序管理。[5]
P2P的长尾更明显,关闭网站并不会令数年期债权消失。须确保还款收取及分配、存续记录、逾期追收、担保抵押和客户联系能够继续,明确接管机构、费用及数据迁移。若以预留资金承担成本,须解释破产隔离;若依赖第三方,须确认接管义务、数据与收款权限有效。适当情况下FMA可能要求对停业控制作独立保证审查。[4] [6]
停止新业务、交还或终止许可、FSPR服务更新或撤销登记,是不同事项。应先与有关机关确认路径并保护现存客户、记录及未解决投诉,履行尚未消失的财报、税务及AML责任,再办理适用手续。停止接受新借款并不等于平台已不再提供贷款管理;停止募集也不意味着客户信托资金可转入股东账户。[1] [3] [5] [6]
最常见错误是把“指定中介登记”写成万能众筹牌照,把任何网上募资都写成200万元内无需披露,或把持牌平台上的发行人称为FMA批准。应逐个核实产品是否属于股份或合资格债务证券、许可是否覆盖、发行排除及汇总限制是否成立。ICO形式筹款不等于本制度的股权众筹,使用代币或nominee外壳也不会自动改变经济实质。[3] [4] [7] [34]
未持牌路线在主动宣传FSPR或DRS身份时,还应评估2020规则第23及24条的适用法定警告,包括未获新西兰监管机关许可、登记或会员不表示积极监管等;没有新西兰业务地点及面向境外客户的情形有补充要求。须依真实服务和适用例外使用规定方式,不能把全站页脚的一句免责声明视为必然合规。众筹投资警告则是另一套第196及197条要求,两者不能互相替代。[2] [4]
截至2026年11月6日,FMA于2026年10月提出的市场服务标准条件统一改革仍属咨询,截止2026年12月11日下午5时;文件提出最终条件通知后6个月实施,并非已经生效或实施日期已经确定。本页仍以现行条件及个别许可为准,不把拟取消或拟合并的要求写成当前已取消。2024年B1及B2指南中的Privacy Act 1993旧引用亦应校正为现行Privacy Act 2020,不应照搬旧法名称。[5] [6] [32] [33]
消费者信贷和AML统一监督的2026年7月1日迁移已经发生;消费者信贷修法部分条文仍订于2026年12月5日生效,不能把整部修法统称全面实施。若平台另计划从公众吸收存款,须独立评估RBNZ制度;2026年9月官方公告所说DTA许可于2027年6月1日开放,核查日仍是未来安排,不是指定中介新增的存款经营权限。没有这类业务时,不应把银行制度塞入平台资本或许可清单。[22] [26] [27] [35]
- 不用FSP号码、DRS会员或DIA监督身份暗示政府认可、保证本金或跨境通行。
- 不把200万融资限制当资本,不把40小时当审批时限,不把50%控制所有人当AML实益拥有人标准。
- 不把收购股份当转让登记,不以集团关联或一份授权合同代替有效Authorised Body覆盖。
- 不编造统一员工人数、办公室面积、固定总成本、获批成功率、在售公司或政府资质。
常见问题
01指定中介服务是一张可以单独购买的FSPR牌照吗?
不是。它是FSP Act下的金融服务登记分类,现行规例具体分为股权众筹和P2P。FSPR是公开登记,不是FMA许可或政府背书。相关市场服务许可、有效授权机构覆盖及发行披露路线均须另外核验;附件20类也只是网站展示分组。[1] [2] [3] [4]
02众筹和P2P是否不管业务结构都必须持牌?
不能一概而论。FMC Act第390条设有指定中介可申请许可的路径,不是第388条所有服务的同一种强制许可逻辑。不持牌仍须处理每项股份或债务要约的通常披露或有效排除,且不得使用只有持牌覆盖才适用的中介PDS排除,也不能冒称持牌。消费信贷、建议等其他功能另作许可分析。[3] [10]
03纯捐赠、奖励众筹、ICO和可转债可以直接归入本类吗?
不能。纯捐赠或奖励筹款不发行股份时,不属于本制度的股权众筹。法定股份及P2P债务范围排除有关可转换产品;ICO也不等于股权众筹。应按投资人实际权利与设施功能分类,基金、代币及其他产品可能适用另一套规则。[4] [5] [34]
04200万新西兰元是平台的最低资本或全年交易量吗?
都不是。两类持牌服务须控制每名发行人在任何12个月内通过该服务募集不超过200万元,并核对相应汇总融资限制。众筹发行人是融资公司,P2P发行人是借款人。该数值不代表所有网站都可自由募资,也不是每名投资人的统一投资上限。[4] [5] [6]
05股权众筹需要哪些特别风险提示?
规例第196条规定在首页、紧接投资人认购前的页面和有关申请表醒目展示指定警告;第197条要求授权使用前取得投资人确认,电子确认须与同意使用服务分开取得。只在总条款或页脚写“投资有风险”不能当然满足要求,应准确采用现行规定文本。[4] [5]
06平台最低实缴资本是多少,可以用客户资金证明实力吗?
一般FSPR登记没有统一金额,两类许可亦没有可统一套用的固定实缴资本或流动资产门槛。FMA审查持续资源、偿债能力、现金流并通常预期正NTA;适用条件还要求月度计算及报告。客户认购款、出借款和代收本息不能当平台资本或营运现金。[5] [6] [7] [8]
07有海外股东或海外团队还能申请吗?
不能仅据国籍或办公地作肯定或否定结论,应真实披露控制和人员,证明新西兰适用依据及持续运营能力。采用新西兰公司时至少一名董事须满足规定居住条件。海外外包、技术及管理安排还须确保实际履职、可执行合同和监管取阅资料,地址服务不能代替运营。[1] [5] [6] [20] [21]
08低于10个新西兰客户就不用登记或反洗钱吗?
不是。客户人数及金额门槛仅适用于特定地域依据;持牌者、适用AML报告实体及其他情形有独立依据或例外。指定中介应先明确其许可、实际活动和第7A条适用,而不是先凑客户或以低于门槛为理由不履行AML义务。[1] [2] [14]
09母公司持牌后子公司是否自动成为Authorised Body?
不是。须在相关许可中有有效授权和列名,满足相应条件并由持牌人监督;拟纳入法人还要办理自身所需FSPR事项。集团关系、品牌授权或外包合同不能代替法定授权,授权机构也不能脱离该许可范围独立使用一张所谓子牌照。[3] [4] [5] [6]
10P2P撮合消费贷款是否只看P2P身份?
不可以。要核对法律债权人、客户用途及2026年7月1日起的消费信贷市场服务许可制度。符合条件的迁移机构可能视为持牌,不代表新平台自动获消费信贷许可。P2P披露、负责任放贷、客户资金及AML责任分别评估。[3] [26] [27]
11申请费6,238.75元和40小时意味着多久获批?
不意味着固定获批时间。众筹和P2P基本许可申请费各为6,238.75新西兰元含GST,超过40小时可另计评估费;40小时是计费边界。FSPR、银行、系统、DRS和专业成本另算,官方未给所有申请统一审批周期或全包总价。[16] [30] [31]
12收购平台股份后是否只要换董事就能继续一切业务?
不能。须核对许可范围、FSPR资格、人员适格性、控制变更及重大交易通知和个别条件;新法人不能直接承接原登记。历史客户资金、未完成众筹及存续P2P贷款也须尽调。第191条报告义务不等于所有交易一律事先批准,也不等于通知后自动放行。[1] [3] [4]
132026年的AML监管者是谁,DRS可以替代AML吗?
自2026年7月1日起为DIA统一监督适用报告实体。DRS处理适用零售客户投诉,不能替代客户尽调、监控、报告和独立审计,也不是存款保险或投资补偿。平台须分别确定两套制度的适用范围及维护要求。[19] [22] [23]
14FSPR年度确认是否已包含公司年报、FMA回报和税务?
没有。FSPR年度确认、公司年度申报、FMA年度监管回报、适用财务报表及NTA报告、DIA AML年度报告和IRD申报各有目的、内容和期限。P2P适用利息预扣及投资收入申报也须明确由谁执行,不能用一项“年审”替代全部义务。[7] [8] [9] [10] [18] [25] [28] [29]
15平台停止经营,客户的股份或存续贷款是否随登记注销消失?
不会。众筹要完成现有及最近关闭项目的退款或交割、股份及资金记录;P2P要继续安排还款、分配、债权记录及追收。停业资金或第三方接管须有可执行及破产时有效的安排,不能先关站注销再处理客户。[4] [5] [6]
162026年统一标准条件已经实施了吗,本页有公司在售吗?
本次核实的2026年10月文件仍处咨询,截止2026年12月11日,拟实施间隔不能写成已经生效。企业仍按当前个别许可和现行规则履行。本页仅作制度说明,未核实任何在售主体、价格、库存或保证交割事项。[32]
官方资料与核查依据
资料核查日期:2026 年 11 月 6 日。各项授权、金额、过渡安排与牌照条件可能变更,应以官方现行规定和个案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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