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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A · REGULATORY GUIDE

消费信贷提供者许可

消费信贷监管迁移已于2026年7月1日生效,并非仍停留在计划阶段。符合条件的原认证放贷人及原法定豁免放贷人按过渡条款被视为持牌;新进入者原则上须申请FMA消费信贷提供者许可,法定许可豁免须另行判断。截至2026年11月6日,六项标准许可条件仍在咨询,不能写成已全面实施。FSPR登记不等于许可,也不代表政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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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上永(唐生 / Drew)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 · 业务经理
官方资料核验 · 2026.11.06
监管及登记Financial Markets Authority(FMA):消费信贷许可、行为监管及CCCFA执法 / Companies Office/MBIE:公司登记、FSPR登记及资料维护 / Department of Internal Affairs(DIA)等法定AML/CFT监管机构:按实际业务及法定分工适用 / Reserve Bank of New Zealand(RBNZ):仅在另具银行、非银行吸收存款机构或保险等身份时适用相应审慎监管 / Inland Revenue(IRD):税务登记、申报及金融服务GST处理
资本要求

本次核读的FMA消费信贷许可正式指引未列统一固定最低实缴资本金额,不能据此宣传零资本、无需资金或套用其他牌照的资本门槛。申请人须具备实际提供服务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放贷资金、运营资金、坏账承受能力及融资安排应按业务规模落实;若兼具银行或吸收存款等身份,须另行满足相关审慎资本规则。

时间安排

2026年7月1日监管迁移及消费信贷许可制度已生效;资料准备和FMA审核因个案而异,所核官方指引未给出适用于所有申请人的固定审批期限。670新西兰元含GST申请费所对应的4.75小时是收费工作量基准,不是4.75小时获批承诺。2026年10月提出的六项标准许可条件仍在咨询,意见截止2026年12月11日下午5时;拟在最终条件通知后六个月实施的安排亦属于提案。

01

2026年监管迁移:已经生效,后续标准条件仍属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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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6年11月6日,新西兰消费信贷监管已由Commerce Commission迁移至FMA。这个判断不是根据查询日期作出的推断:《Credit Contracts and Consumer Finance Amendment Act 2026》第2条明确规定主体修法于2026年7月1日生效,其第59条将消费信贷合同债权人业务加入FMC Act第388条的许可范围。FMA于2026年10月发布的标准许可条件咨询文件第8页进一步以过去时确认,消费信贷提供者自2026年7月1日起已受FMA许可和监管。

迁移生效不等于所有配套修改均已生效。FMA同一咨询文件说明,消费信贷许可当时尚未附加统一标准条件,现在拟新增六项标准条件,咨询截至2026年12月11日下午5时。拟在向持牌人发出最终条件通知后六个月实施,也仍是咨询方案。另有关于还款豁免安排与延长保修取消权等修法,依法安排于2026年12月5日生效,不能提前写成现行权利。较早公告或许可指引中保留的将来式模板表述,不能取代正式施行条款和其后官方文件。

  • 需要纠正的旧说法:消费信贷监管将于2026年7月1日转移至FMA。该日期已经完成法定生效,现应使用已生效表述。
  • 同样需要纠正:2026年7月1日起六项统一标准许可条件全部实施。官方2026年10月文件明确这些条件尚在提案阶段。
02

业务范围与边界:许可针对消费者合同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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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umer Credit Provider Licence针对的是作为消费信贷合同债权人提供服务的业务。CCCFA第11条的基本判断包括借款人为自然人,贷款全部或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用途,合同可能产生利息、信用费用或担保权益,并符合经营性提供信贷等条件。住宅按揭、汽车贷款、个人现金贷款、消费者信用卡和透支安排均可能落入范围。是否需要许可取决于合同与实际经营,而不是公司名称中是否出现finance或credit。

不能把消费信贷许可描述为无限范围的贷款、支付或投资牌照。只向企业提供商业融资,不会仅因放贷行为而自动成为消费信贷合同债权人,但仍须判断其他适用法律。个人投资贷款也应核对真实用途,不能单凭客户签署一份商业用途声明排除消费者保护。BNPL、保险保费融资、租赁和分期购买应分别审查法定定义及特定例外;无利息不当然等于不受监管,所有租赁也不当然都是本许可覆盖的消费信贷合同。

  • 经营P2P借贷平台须另行判断中介服务许可;取得消费者债权人许可不自动取得P2P平台许可。
  • 提供受监管金融建议须核对FAP制度;经营典当须核对Second-hand Dealers and Pawnbrokers Act项下许可。
  • 吸收存款、向公众发行融资产品或承保保险,须另行核对RBNZ及FMC产品发行规则,不属于本许可的自动授权。
03

制度价值与适合对象:真实经营消费者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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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许可适合计划向新西兰消费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放贷机构,也适合汽车融资公司、经营消费者分期付款的企业以及符合定义的线上信贷平台。制度提供清晰的债权人经营入口,将人员适当性、贷款评估和消费者待遇纳入FMA监管。对于采用不同渠道获客的企业,许可申请需要真实反映经销商、零售商、数字平台及金融建议渠道,不能只提交一个与实际业务无关的标准方案。

对集团而言,符合FMC Act第400条要求的关联公司可申请列为Authorised Body,在同一许可下提供获授权服务,但必须被正式列名并受适当控制或监督。集团名称、品牌相同或股东相同并不会自动产生授权。这项制度的价值在于规范真实业务,而非取得一个可向海外展示的监管标签;它不保证银行开户、商业合作、融资额度或投资回报,也不构成新西兰政府对企业信誉或偿付能力的担保。

  • 适合已有明确新西兰消费者产品、客户渠道、资金来源和贷后管理安排的申请人。
  • 不适合仅购买空壳公司、登记FSP号码后向境外客户宣称持有新西兰金融牌照的模式。
04

股东、董事及合规人员:穿透实际控制与经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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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C Act第396条要求FMA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拟任人员适当,并确认申请人有能力有效提供服务,没有理由相信其可能违反持牌义务。FMA指引要求披露新西兰及境外的相关刑事记录、监管处分、许可被拒或撤销、纪律处分和正在进行的调查。不能把一般公司登记资格等同于金融许可的适当性审查,也不能仅以未被定罪为由忽略须披露的监管事件。

FMC Regulations第189条将直接或间接控制25%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列入相关方判断,同时涵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共同采取行动或实际指挥经营的人。因此,低于25%的股东仍可能属于相关方,25%也不是所有收购都可自动放行的界线。应梳理最终控制结构并落实董事会监督、负责放贷、投诉处理和外包管理的责任人。若业务属于AML/CFT报告实体,还须按该制度建立风险评估和合规计划,并落实相应合规责任,不能把FMA许可当成反洗钱义务的替代品。

  • 以新西兰公司申请时,至少一名董事须居住于新西兰,或居住于澳洲且同时是澳洲注册公司的现任董事;这属于公司法要求,并非股东须具新西兰国籍。
  • 本次核读的消费信贷许可指引未列适用于所有申请人的固定合规团队人数;人员配置和制度正式程度应与规模、产品和风险相适应。
05

资本与财务:区分经营资金和审慎资本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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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A消费信贷许可指引没有列出统一固定最低实缴资本金额。本页因此不提供未经证实的最低资本数字,也不把没有列明固定金额解释为无需资本。实际放贷需要可落实的资金来源,并需要支付技术系统、客户服务、投诉处理、合规人员和坏账处置成本。经营预算应说明贷款资金是否来自自有资金、股东融资或机构融资,并评估资金期限、偿还义务及资金链中断对借款人的影响。

RBNZ官方资料区分非银行吸收存款机构与不吸收存款的财务公司,并说明后者并非其审慎监管和监督对象。不能将NBDT的资本比例直接套用到所有消费信贷公司;反过来,若筹资方式构成吸收存款或受监管证券发行,也不能因为已经持有本许可而跳过相应规则。FMC Act第451条另表明,仅持有消费信贷许可且没有其他列明身份,并不当然成为FMC reporting entity;财务报表、审计和申报责任仍须结合公司规模、所有权和其他业务身份判断,不能一概宣称全部持牌人必须适用同一套公开审计报送制度。

  • 建立贷款账簿、利息及费用计算、逾期分类和资金收支对账安排。
  • 兼具银行、NBDT或保险等身份时,单独评估相应资本、财务和监管要求。
06

地址与真实运营:可监督业务不等于租一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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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中的主体、联系地址、人员和FSPR记录须与实际经营一致。真实运营应能说明消费者在哪里申请贷款,谁作最终信贷决定,谁处理困难申请,贷款记录存放在哪里,以及监管要求资料时由谁提供。办公室或通信地址可以帮助联系,但一个地址本身不能证明企业具备放贷能力,也不能替代消费者保护制度。

Companies Office明确,向新西兰零售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海外提供者,即使在当地没有营业地点,也可能须登记;因此,不能把设立独立新西兰实体办公室写成所有消费信贷申请人的统一硬性要求。FMA许可指引允许外包和境外履行部分功能,但要求披露所在司法管辖区、供应商、分包商及客户数据处理方式,并维持监督、信息安全、资料访问及退出安排。将审批、客服或催收外包给境外团队,不会把持牌人的合规责任一并转移。

  • 数字化业务应落实身份验证、贷款审批记录、投诉入口、故障恢复和数据访问权限。
  • 境外母公司、技术供应商或代理实际影响授信时,应在经营和相关方资料中如实说明。
07

申请资料与流程:先确定服务身份,再完成登记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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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入者应先核定合同是否属于消费信贷,是否适用法定许可豁免,以及集团是否需要列入Authorised Body。随后按FMA指引完成适当的FSPR登记,准确选择消费信贷持牌服务;获授权关联实体也须以相应身份登记。通过RealMe进入FMA在线申请系统时,应使用个人登录,不应共用申请人的账户。向零售客户提供金融服务通常还须加入获批准的争议解决计划,Companies Office要求在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会员资料,不能只设置内部客服便视为满足外部争议解决要求。

FMA2026年9月第二版指引说明,首次在线申请时不要求一律上传支持文件,但监管机构可在审核后要求解释或证明。这不是不需要准备资料。申请前须建立负责放贷所需的系统、流程、程序和控制;有关文件应按治理结构完成正式审阅和批准,并能证明实际运作。业务规模预测应仅包括向新西兰消费者提供的业务,产品和渠道只选择取得许可时真正准备提供的项目,不应为未来不确定计划预先勾选全部服务。

  • 主体及集团资料:FSP编号、授权申请依据、董事及管理层名单、相关方、股权控制结构和拟列名关联实体。
  • 业务资料:产品类型、利率及费用、客户渠道、预计运营12个月后的贷款账簿规模和客户数量。
  • 合规资料:适合性与偿付能力评估、合同披露、担保人保护、困难申请、催收、投诉及费用合理性计算。
  • 运营资料:外包和境外履行功能、算法或AI使用、业务连续性、技术韧性、记录保存及关联实体监督。
  • 提交后按FMA要求补充资料并回应疑问;只有许可或授权实际生效,或确有适用豁免时,才可开展相应受许可限制的业务。
08

时间与费用:官方申请费有依据,审批期限不能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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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Financial Markets Conduct (Fees) Regulations 2014附表1列明,申请作为消费信贷合同债权人的许可,基础费用为670新西兰元。该条例第10条以及FMA正式指引均明确费用含GST。超过4.75小时的监管工作可按条例规定的小时费率加收,监管机构须先以书面说明追加收费可能发生及原因。因此,670元不是承诺覆盖所有复杂案件的全包总价,4.75小时也不是收到申请至发牌的日历时间。

FMA指引说明申请费须在提交时支付,未收到款项不会开始处理;提交后撤回申请也不予退还该申请费。该费用不包括FSPR登记费用或监管征费,争议解决计划、法律顾问、技术系统和日常运营成本也应分别预算。符合自动视为持牌条件的原放贷人,不需要为该过渡本身另交许可申请费。对于新申请,资料准备与监管审核因个案而异,影响因素包括结构复杂程度、监管记录、控制安排的成熟度及补件情况;本次所核官方指引未提供所有申请统一适用的获批时限。

  • 对外报价应区分官方申请费、可能追加的监管评估费用和服务机构收费。
  • 不得宣传保证获批、固定数周发牌或支付670元即可获得牌照。
09

原有放贷人与法定例外:自动过渡必须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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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修法附表3新增的FMC Act附表4第103条规定,在生效前已经持有涵盖消费信贷债权人服务的CCCFA认证,或已经提供该服务并因原CCCFA第131C(1)(a)条获豁免认证的人,如果新制度没有另外免除其许可义务,依法被视为持有覆盖该服务的市场服务许可。原认证中的适用条件可延续;原认证被暂停的,暂停状态也依过渡条款延续。因此,仅曾经登记FSPR、提交过认证申请或持有其他无关服务许可,并不当然符合自动过渡条件。

许可豁免必须逐项满足法定条件。FMC Regulations第183B条对符合条件的证券化、covered bond或类似安排设有例外,但要求有符合规定的合同管理安排及持牌或获豁免的管理人。第183C条另对非金融服务企业短暂提供信用后转让合同的特定模式设有例外,涉及书面责任安排、最终授信决定、在通常业务中于提供信用后一个工作日内转让等条件。普通零售商、特殊目的实体或受让方不能只因身份名称便声称免牌。

  • 自动过渡持牌人应核对FSPR显示的许可身份、原有条件和暂停状态,而不是重新营销旧认证为另一张独立金融牌照。
  • 不满足过渡条件的新经营者须申请许可;法定豁免的业务边界和持续满足条件的证据应留档。
10

股权变更与收购:购买股权不等于取得可自由使用的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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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消费信贷企业应首先区分股权交易、贷款资产转让和业务转移。购买持牌公司的股权,许可主体仍然是原公司,但新的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或经营模式可能触发监管报告和进一步审查。购买贷款资产,则须另行判断谁在交割后成为消费者合同债权人,谁承担披露、收费、困难申请和催收责任。集团内设立新公司或把客户合同转至买方,并不当然把原公司的许可一起带过去。

FMC Regulations第191条要求,对获得或失去控制权的交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法律结构变化及拟进行的重大交易等事项,按规定尽快向FMA报告;FMC Act第412条对重大情况变化和重大违规亦有报告义务。应在交割前评估这些规定、个别许可条件及是否需要申请变更或新增授权。第189条的25%相关方标准不能被误写成统一收购批准门槛,更不能声称持股低于该比例就没有任何监管责任。

  • 尽调应覆盖许可生效和条件、历史认证及暂停、投诉和补偿、贷款档案、费用计算、资金债务、外包、AML/CFT和税务风险。
  • 不得宣传买壳即可绕过适当性审查,或把监管报告一概写成所有交易均需同一形式的事前批准。
  • 本页没有核实任何具体企业的出售授权、售价或库存,不表示目前有消费信贷持牌公司在售。
11

后续维护:负责任放贷、资料更新与事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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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后应持续履行CCCFA负责任放贷义务。一般消费贷款需要作合理查询,以判断产品符合借款人要求和目标,以及借款人能够还款而不遭受重大困难;合同、广告和费用信息须清楚且不误导。还应建立担保人保护、困难申请处理、逾期沟通和合法收回担保物程序。适用BNPL或其他特定例外时,应记录法律依据和满足条件的证据,不能将例外扩展至全部产品。

信用费用及违约费用必须合理,并保留计算、复核和调整依据。FMA指引将年利率、加权年利率或利息与违约利率合计达到50%等情况作为高成本贷款规则的识别重点;不能因为收费改称服务费便忽略CCCFA。外包催收、自动化授信和算法变更应进行质量检查并保留可追溯记录。FSPR须每年确认详情,并在业务、人员和争议解决会员发生变化时维护资料。FMC Act第412条及FMC Regulations第191条下的现行报告责任,不会因六项标准条件尚在咨询而暂停。

FMA2026年10月咨询拟对消费信贷许可加入业务连续性及技术系统、内部投诉、持续要求、外包、记录保存和监管报表六项标准条件。其明确说明,拟议报表具体问题还须另行咨询和通知;不能直接照搬其他牌照的报表频率或把草案中的技术事件通知期限当成本许可现行统一条件。FMA2026年9月申请指引已表达业务连续性至少每年检视和测试、重要技术信息安全事件在发现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的监管预期,但法定重大事件报告仍可能要求尽快处理,不能一律等待该期限届满。

  • 定期审查适合性和偿付能力评估、例外审批、投诉趋势、困难申请和催收行为,并整改发现的问题。
  • 属于AML/CFT报告实体时,持续落实客户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规计划、适用报告和独立审计;应按实际监管归属核定要求。
  • 保留适用于每项贷款、收费决定、投诉、外包和监管通知的记录,便于向监管机构或争议解决计划提供证据。
12

开户、税务与宣传:许可不是银行账户或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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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应按适用规则完成税务登记和申报,并向拟开户银行提供股权控制结构、资金来源、消费者业务模式和合规资料。持有FMA许可或FSP编号不意味着银行必须开户,也不意味着申请人可以代客户收取并混用第三方资金;资金流、借款人还款账户及第三方代收安排需要明确各自法律身份。

IRD官方GST说明将贷款、按揭、利息和信用合同项下信贷列入金融服务免税供应。免税供应与零税率供应并非同一概念,也不表示利润免缴所得税。兼营商品销售、应税服务或符合特别零税率条件的金融业务时,应分别判断收入性质、GST申报及进项税分摊,不能对全部营业收入统一套用一个结论。对外宣传应分别写明公司登记、FSPR登记与实际获许可服务;FSPR作为登记册,不是额外金融牌照,更不是政府对偿付能力或服务品质的背书。

13

作者与适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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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上永(唐生),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资料核实日期:2026年11月6日。本文依据下列新西兰官方法律、监管指引及行政资料编写,适用于理解消费信贷许可及申请准备,不构成个别交易、税务或法律意见。

本文区分已生效的监管迁移、符合条件的过渡持牌和仍在咨询的标准许可条件。具体申请、集团授权、业务豁免或收购安排,应以届时有效法律、许可条件及主管机构要求为准。没有核实具体持牌主体出售安排,不提供库存或售价承诺,也不承诺最低资本、开户成功、固定审批周期或监管批准结果。

常见问题

012026年7月1日从Commerce Commission转到FMA,只是计划吗?

不是。2026年修法的正式施行条款以及FMA2026年10月咨询文件第8页均确认,消费信贷许可和监管自2026年7月1日已生效。仍在咨询的是拟新增的六项标准许可条件,不是监管迁移本身。

02原有认证放贷人是否全部需要重新申请?

符合FMC Act附表4第103条过渡条件的原认证放贷人,以及原本因指定法定身份豁免认证并已提供该服务的放贷人,依法被视为持有相应许可,不需要为该过渡另行申请或支付许可申请费。原条件和暂停状态可能继续适用;仅登记FSPR或曾递交申请,不代表自动符合条件。

03登记FSPR后是否就可以经营消费者贷款?

不能仅凭登记经营须许可的服务。FSPR负责登记及展示有关身份,FMA消费信贷许可、正式关联实体授权或适用法定豁免须另行确认;FSPR登记不等于金融牌照,也不是政府对企业信誉或资金安全的背书。

04最低资本是多少?可以写零资本吗?

本次核读的FMA消费信贷许可正式指引未列统一固定最低实缴资本金额,因此不能编造一个数字或宣传零资本。仍需真实放贷和运营资金、有效控制及持续履行义务的能力;兼具银行或NBDT等身份时还须适用相应审慎要求。

05许可费670新西兰元是否包括全部成本?

不包括。收费条例和FMA正式指引确认基础申请费为670新西兰元,含GST;监管评估超过4.75小时可按法定规则加收并须事先书面说明。FSPR费用、监管征费、争议解决会员、顾问及运营成本须另行预算。符合自动过渡条件的原放贷人不需为过渡另交该申请费。

064.75小时是否表示当天就能拿牌?

不是。4.75小时是基础申请费的监管工作量计费基准,不是审批时限。官方指引没有给出适用于所有申请人的固定获批期限,资料准备、补件和监管审核时间因个案而异。

07海外团队运营或外包审批是否一定不允许?

并非一律不允许。FMA指引专门要求披露外包、境外履行功能及AI使用安排。申请人须证明监督、资料取得、信息安全、持续服务及纠错能力,持牌人仍对合规负责。没有当地营业地点也不当然免除向新西兰消费者提供服务时的登记和许可义务。

08买下一间持牌公司是否可以立即自由经营所有金融业务?

不可以。要核实原许可服务及条件、控制权和人员变更报告、业务转移安排及买方能力。消费信贷许可不能自动覆盖P2P平台、金融建议、吸收存款或保险;资产转让也不自动把卖方许可转给买方。本页没有确认任何公司目前在售。

09六项标准许可条件和新的监管报表已经实施了吗?

截至2026年11月6日,FMA2026年10月文件仍将六项条件列为提案,咨询截止为2026年12月11日下午5时。拟于最终通知后六个月实施仍须走完确认程序;消费者信贷报表具体问题亦待另行咨询。现行法律、条例报告义务及个别许可条件仍须遵守。

10消费贷款的GST免税是否代表公司收入全部免税?

不是。IRD将贷款、利息及信用合同项下信贷列入金融服务免税供应,但这不等于免缴所得税,也不自动适用于商品销售或其他应税服务。免税与零税率不同,兼营业务的进项税抵扣和分摊须具体判断。

PRIMARY REGULATORY SOURCES

官方资料与核查依据

资料核查日期:2026 年 11 月 6 日。各项授权、金额、过渡安排与牌照条件可能变更,应以官方现行规定和个案决定为准。

01
Credit Contracts and Consumer Finance Amendment Act 2026:第2条施行日期、许可纳入及附表3过渡持牌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26/29/en/latest/
02
FMA:Guide to consumer credit provider licence requirements,2026年9月第二版https://www.fma.govt.nz/assets/Credit-Providers/Guide-to-consumer-credit-provider-licence-requirements.pdf
03
FMA:2026年10月标准许可条件咨询,第8页确认7月1日已开始消费信贷许可及监管https://www.fma.govt.nz/assets/Consultations/Proposed-changes-to-standard-conditions.pdf
04
FMA:Consultation官方页面,列明标准条件提案仍开放及2026年12月11日截止https://www.fma.govt.nz/business/focus-areas/consultation/
05
Financial Markets Conduct Act 2013:许可标准、关联实体授权、持续报告及财务报告身份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13/0069/latest/whole.html
06
Financial Markets Conduct Regulations 2014:第183B、183C条豁免及第189、191条相关方和变更报告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regulation/public/2014/0326/latest/whole.html
07
Financial Markets Conduct (Fees) Regulations 2014:670新西兰元含GST申请费及超过4.75小时的加收规则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secondary-legislation/pco-drafted/2014/110/en/latest/
08
Credit Contracts and Consumer Finance Act 2003:消费信贷定义、负责任放贷及收费规则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03/0052/latest/whole.html
09
Companies Office:Preparing to register as a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包含消费信贷持牌服务及争议解决会员要求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registering-a-financial-service-provider-fsp/preparing-to-register/
10
Companies Office:Registering a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 from overseas,海外提供者与营业地点规则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registering-a-financial-service-provider-fsp/from-overseas/
11
Companies Office:The role of the FSPR,登记册与许可信息的不同角色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about/the-role-of-the-fspr/
12
Companies Office:Who can be a director,新西兰公司董事居住及法律资格要求https://companies-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company-directors/who-can-be-a-director/
13
Companies Office:FSPR官方首页,年度确认与持续登记说明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
14
RBNZ:Non-bank lending institutions,不吸收存款财务公司与NBDT监管边界https://www.rbnz.govt.nz/financial-stability/about-the-new-zealand-financial-system/non-bank-lending-institutions
15
IRD:Exempt supplies,贷款、利息及信用合同项下金融服务GST处理https://www.ird.govt.nz/gst/charging-gst/exempt-supplies
16
DIA:Information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Casinos,含2026年更新的AML/CFT风险评估、尽职调查及审计资料https://www.dia.govt.nz/AML-CFT-Financial-Institutions-and-Casin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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