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流动商品销售商FSPR登记没有统一最低实缴资本;已核实的FMA消费信贷许可指引亦未列所有申请人统一适用的固定最低资本金额。仍须落实商品采购、存货、配送、赊销账款、退款及持续合规所需资金,并评估拖欠和融资中断。若筹资或兼营活动另涉及存款接受等实质许可,须另外遵守对应资本要求,不能据登记无统一数值宣传零资本经营。
官方没有为流动商品销售商登记及附加消费信贷许可提供统一整体审批期限。刑事记录查询通常2至5个工作日,仅是其中一步;实体额外业务信息表的20个工作日为申请人提交期限。消费信贷许可670新西兰元含GST基础申请费对应的4.75小时是收费工时基准,不是发牌时限。资料准备、登记补件与FMA审核须分别安排。
CCCFA第5条将mobile trader界定为:以经营方式,亲自并在固定营业场所以外,向自然人要约或同意供应消费品,而且采用赊销,或由销售商的关联人士作为债权人,通过消费信贷合同为全部或部分商品供应融资。消费品指主要供个人、家庭或家居用途的货物。这项销售不是企业唯一或主要业务,也可能被纳入。[2]
因此,登记对象并非所有流动小贩,也不是名称含mobile的科技企业。判断时应逐项回答:是否有现场接触;接触是否在固定营业场所以外;买方是否自然人;商品用途是什么;价款是否全部或部分延期支付;融资债权人与销售商是否关联。不能只看销售车、网站名称或合同上的分期标签。[1] [2]
CCCFA的credit sale包括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延期支付的销售或服务合同,也包括依法视作赊销的特定租赁。但mobile trader本身的定义针对消费品供应,不能把服务赊销或普通设备租赁一概称为流动商品销售商业务。第16A条进一步规定,流动销售商向自然人赊销消费品时,该交易按信用合同及消费信贷合同处理,销售商按债权人处理;这不是只有收利息才触发的制度。[2]
- 适用的登记依据是FSP Act第5(1)(ea)条;销售商自己成为债权人时,还须核对第5(1)(e)条身份。
- 网站附件中的20类是商业展示分组,不是登记系统恰好只有20个选项;mobile trader有独立法定位置,不应被消费信贷总表的一行代替。[1]
典型例子是销售人员开车进入社区,现场向住户推销冰箱、衣物或家用电子产品,由住户先付一部分、余款按周支付。如果销售商提供延期付款,即使广告写无利息、没有单列信用费用,仍须分析第16A条,而不能当作不受消费信贷监管的普通现金零售。到客户家中展示目录并现场订立分期购货安排,也不能因货物随后配送便忽略现场销售环节。[2] [3]
另一例子是上门销售公司即时向顾客供货,由同一集团的融资公司提供消费贷款支付商品价款。销售公司可能按定义的关联融资分支成为mobile trader;融资公司则须判断其消费信贷债权人登记与许可。两个主体的销售、债权、收款和投诉责任应分别列明,不能用其中一家的号码覆盖整个集团。[1] [2]
单纯在流动餐车即买即付、既无延期付款也无定义所述关联消费融资,通常不因车辆可移动便属于本项。纯线上、没有定义所需亲自销售环节的电商,也不因客户用手机下单就成为mobile trader。它们仍可能受商品销售法,或因另有消费融资而受其他金融规则约束。[2] [3]
只向企业供应商用设备、仅在固定门店成交、单纯送货或将客户介绍给独立融资机构,都不能仅凭这些表面特征作最终结论。应核对实际买方、用途、订约地点、销售人员权限、延期付款安排及关联关系。layby预付留货也须检查合同和销售方式;Commerce Commission明确指出流动销售、layby、上门直销可能分别涉及不同规则,不能只换合同名称便推导出登记或许可豁免。[2] [3]
登记的作用是让消费者能够找到真正销售和提供金融服务的主体,核查登记服务、业务地址、适用许可和争议解决渠道。对于上门成交后继续收款的业务,这种可追踪性尤其重要:顾客不能只知道司机姓名或车辆上的品牌,而不知道日后向谁查询余额、取消合同或提出投诉。[1] [25]
适合评估本项的包括经营社区流动商店、上门家居商品分期销售,以及由关联融资公司配套消费贷款的销售企业。准备申请前应已有明确的商品范围、销售地区、人员管理、合同结构和资金安排,而不是先取得登记号码再寻找可以套用的业务。[2] [3]
FSPR不是金融牌照,也不证明商品价格合理、贷款一定负担得起、企业有充足资本或政府支持其经营。登记不保证银行开户、收单接入、客户融资、商业合作或收购后的监管结果,更不能代替其他国家对上门销售或消费信贷的要求。[1] [25]
- 宣传时应分别说明流动商品销售商登记和实际消费信贷许可,不能把FSPR registered翻译为政府批准金融机构。
- 不适合仅购买空壳、租用联络地址后向海外展示所谓新西兰流动销售金融牌照的模式。
个人经营者及符合条件的公司或其他实体均可能登记;不是必须设立一种专门的mobile trader公司。实体申请应确定谁以自己名义向顾客供货、谁提供延期付款、谁拥有应收账款。如果品牌公司、雇主、车辆持有人与合同销售商不同,应先把这些关系说明清楚。以境外实体经营,还须核对其组织法及适用海外公司登记义务。[1] [11] [12]
FSP Act第7A条分别以向新西兰人士提供服务、必须持有有关许可、其他法律要求登记,以及适用AML报告实体等作为法律适用依据。网站在新西兰能够打开,不等于仅凭可访问性必须登记;反过来,海外管理团队通过本地人员向新西兰消费者亲自销售,也不能以总部在境外为由免除义务。[1] [12]
不能对本类套用每年10名客户和10,000新西兰元的统一门槛。2020登记规则附表6并未将第5(1)(ea)条mobile trader列入该门槛计量表;规则21(1)另明确,信贷业务中只要有消费信贷合同,第7A(2)(c)条的一般门槛例外不适用。新进入者不应等到卖出第十份分期合同才处理登记和消费信贷许可。[1] [4]
本类面向自然人消费品购买者,不能单凭顾客收入高、有公司或签署专业客户声明,就改称批发业务。FSP Act第49条的零售与批发规则、CCCFA的消费者合同规则及具体许可要求是不同判断。真正仅做商用设备企业交易的业务,可能根本不属于mobile trader定义,但仍须另查实际信用合同身份,不能通过称为批发来消除已经存在的消费品赊销。[1] [2]
第7条存在特定人员及附随专业活动例外,但普通上门销售企业不能凭聘有律师、会计师或顾问而沿用他们的例外。应以实际经营主体及其提供的服务判断,不能将注册公司、登记FSPR、加入DRS和取得FMA许可混成一个手续。[1]
2026年7月1日消费信贷监管迁移已经生效。2026年修法将作为消费信贷合同债权人的服务纳入FMC Act第388条许可框架。流动销售商自己赊销并因CCCFA第16A条被视为债权人时,必须同时评估FMA消费信贷许可、有效的许可下授权或具体法定豁免,不能只登记mobile trader后便开始须许可业务。[2] [5] [6] [8]
若销售商只是定义中的关联融资销售主体,而真正债权人是另一家公司,应分别核查:销售公司是否须作mobile trader登记;融资公司是否完成消费信贷登记与许可;销售公司自己是否还承担了信用合同债权。mobile trader登记不会自动把销售公司变成消费信贷许可持有人,也不会把融资公司的许可传给销售公司。实际权利义务不同,申请路径才可能不同。[1] [2] [8]
集团可按FMC Act第400条申请将符合要求的关联实体正式列为Authorised Body,由有关许可覆盖其获授权服务。这是依附有效许可的授权身份,不是一张独立牌照。相同股东、品牌、代理合同或集团网站列名都不能替代正式授权;只在其他FSP记录中看见集团名称,也不足以证明自己的消费信贷服务已获覆盖。[6] [8]
旧Commerce Commission认证者及特定原豁免者只有符合修法过渡条件,才被视为持有相应许可;原认证条件和暂停状态可能承接。只有FSPR历史记录、曾递交认证申请或买入一家旧销售公司,都不是自动过渡的充分依据。新申请不得继续以旧认证作为当前普遍路径。[5] [6]
非金融企业短暂提供信用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转让合同,可能涉及FMC Regulations第183C条,但还须满足最终授信决定、书面责任安排等条件。该许可豁免不能与AML赊销豁免互相替代,也不能仅凭合同约定立即转让就宣称免牌。2026年10月提出的六项标准许可条件截至核查日仍在咨询,不能把提案写成所有消费信贷持牌人的已生效条件。[7] [9]
- 第12A条及2020规则6的重叠登记例外没有为mobile trader与消费信贷债权人提供一项普遍的二选一规则;同时提供两项服务时须如实核对登记,不得自行删除其中一项。[1] [4]
- 额外提供受规管金融建议、保险承保、存款或支付服务,须按该项实际功能再判断;本项登记不自动授予这些权限。
FSPR实体申请须提交适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制所有人资料。FSP Act中的controlling owner指享有50%或以上实益所有权的人;高级管理人员则按对经营管理的重大影响判断,不能只看职位名称。实际决定分期政策、收费、销售佣金和催收方式的人,应纳入职责及适用人员识别分析,而不能全部归为外部销售代理。[1] [4] [11]
第14条不合格条件涉及未解除破产、适用管理禁令、境外类似情形及指定违法犯罪等,不是只交一份本地无犯罪记录即可完成全部资格判断。个人FSP及实体的适用个人董事、高管、控制所有人须按要求接受刑事记录查询。另须申请消费信贷许可时,FMA还会依许可标准评估董事、高管及申请人的经营能力、适当性与违规风险。[1] [6] [8] [13]
以新西兰公司经营时,公司至少一名董事须居住于新西兰,或居住于澳大利亚且同时为澳大利亚注册公司的现任董事。这是公司制度要求,不是统一的本地股东或国籍要求;也不能通过挂名董事合同把真实管理责任排除。已核实资料未为所有mobile trader规定统一员工人数、办公室人数或合规人员证书。[17]
本类应具体落实销售培训和抽查、信用审批、合同披露、送货退款、困难申请、投诉及催收的责任人。应控制销售人员为追求佣金夸大商品用途、隐瞒总价或替客户填写负担能力资料的风险;若授信由关联融资公司决定,应保留最终决定和资料交接记录。外包销售或收款不等于外包全部法定责任。[2] [3] [6]
只有在实际业务适用AML/CFT义务时,才按第56条落实相应合规官安排;通常为雇员,没有雇员的实体须任命个人,并符合与高级管理层的汇报要求。FSPR的50%控制所有人标准不能当作AML实益拥有人识别门槛,AML须另追踪最终所有权及有效控制,亦不能与消费信贷许可相关方判断混用。[18] [19]
一般FSPR登记没有为流动商品销售商规定统一最低实缴资本;已核实的FMA消费信贷指引也没有列所有申请人统一适用的固定最低资本金额。不能据此写零资本、无需资金,亦不能套用银行或衍生品发行人的门槛。本类财务准备应从商品采购与持货成本、分期回款速度、拖欠损失、退款、人员配送及合规成本推算。[1] [6]
申请准备宜说明存货由谁拥有,销售商是否先向供应商付款,关联融资公司何时结算货款,客户逾期或取消合同时由谁承担损失。自有资金、股东借款和机构融资须区分,并评估消费者仍在分期付款时融资额度被取消、供应商停止供货或系统中断的影响。这些是证明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材料,不是官方统一资本公式。[6]
消费者交付的商品价款、偿还销售商自有应收账款,与代表第三方持有客户资产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若销售人员代关联融资公司收取分期款,应明确代理权限、入账主体、逐笔对账、转付及差错退款流程;不要把第三方款项随意用于采购。对预付留货、未交付商品及取消合同,应分别核对适用销售法和合同责任,不能仅写资金在独立账户便声称消费者受到全额信托保护。[2] [3]
本次所核本类登记规则没有设置适用于每家销售商的统一客户资金信托或保险金额。是否存在额外托管、分离保管或其他保障义务,应按具体资金关系和兼营服务判断;建议性内部控制不能宣传成已经符合法定托管制度。FSP号码和银行账户也不是消费者存款保障或政府偿付保证。[1] [4] [25]
- 如通过公众可偿还资金或金融产品发行融资,须重新判断RBNZ或FMC实质规则,不能把本项登记当作募资授权。
- 商业计划应单列存货资金、信用风险准备和日常运营储备,不能把预计未来客户收款全部视为可即时支用现金。
登记须提供真实业务地址;2020规则附表2另要求Registrar可以联系申请人的新西兰实体地址,除非业务地址本身已是新西兰实体地址。新西兰注册法人还须填报注册办公地址。注册办公室、监管联络点、仓库、车队基地与实际管理地点可以不同,但必须如实区分,不能把邮政信箱或一份名义地址服务当成业务实质证明。[4] [11]
本类的经营特点是在固定营业场所以外接触顾客,因此真实运营不能只按是否有零售门店判断。应说明销售人员从哪里出发、覆盖哪些社区、库存由何处发货、谁审批分期、合同和付款资料在哪里保存、投诉是否能在销售人员离职后继续处理。车辆和销售路线是业务证据,但并不会替代法定地址和管理安排。[2] [3] [6]
没有一项一般FSPR规则为所有mobile trader规定统一办公室面积、固定仓库数量或全职员工数。海外团队参与行政、技术或授信支持时,应披露地点和职责,并落实监管资料访问、数据安全、供应商监督和退出方案。不能把境外外包自动写成允许或禁止;实际债权人的消费信贷许可要求及可监督性须另核对。[4] [6] [12]
- 准备销售路线及渠道说明、真实联络方式、存货与配送安排、远程系统访问权限和负责人名单。
- 若在公共地方经营,还应另行核对实际经营地点适用的地方经营要求;FSPR本身不授权任何地点摆卖。
先选定合同主体和业务模式,再准备登记。基础资料包括设立及登记证明、名称与交易名称、NZBN或适用登记号码、业务与联络地址、董事高管及控制所有人资料、组织结构、既往FSP号码和授权操作人员。以个人经营与公司经营的申报对象不同,不应把员工或董事个人号码当作企业号码使用。[4] [11]
本类的核心附件应能还原一笔交易:销售人员在哪里接触顾客;供应什么消费品;现金价和延期付款总额如何确定;何时交付;债权人是谁;首付款、分期款和退款进入谁的账户;合同是否转让;顾客发生困难、投诉或退货时由谁处理。涉及关联融资的,应提交关联关系及销售、贷款、代收款协议,而不是只提供一份泛称金融科技的商业计划。[2] [6]
实际需要消费信贷许可时,应备妥负责任放贷、适合性及偿付能力评估、披露、合理收费、困难申请、催收、投诉、外包和系统连续性材料。FMA指引说明首次在线申请并非一律要求上传所有支持文件,但监管可要求解释或证明,故不等于没有文件和控制也可申请。拟提供产品和渠道须反映开业时真正准备经营的业务。[6]
另作两份独立适用分析:一份判断AML金融活动及非金融企业赊销豁免;另一份判断零售DRS会员覆盖。AML豁免不豁免FSPR、消费信贷许可或商品销售义务。若声称适用消费信贷许可豁免,应逐项保留法律条件和责任安排证据。[9] [16] [18] [19]
- 合同文件:商品订单、延期付款条款、关联贷款合同、直接扣款授权、取消及退款说明、合同转让与代收款安排。
- 运营证据:销售人员培训及行为记录、信用审批权限、交货签收、付款对账、投诉和困难申请流程。
- 资金资料:采购融资、关联公司结算、客户还款及退款的主体和账户路径,并区分企业自有款与代收第三方款。
- 资格资料:原认证及过渡证据、现行许可与个别条件、拟授权实体、DRS及适用AML材料。
第一步,依据CCCFA定义及第16A条完成逐合同分类,并确定销售商与债权人是否同一主体。第二步,按FSP Act第5及7A条确认登记依据,核查mobile trader和消费信贷债权人等实际服务。不能因一项登记已存在,就跳过新增业务或新主体的判断。[1] [2] [4]
第三步,设立或核对主体及公司人员资格,以RealMe和Companies Office在线服务账户办理申请,并取得适当操作授权。系统可从相关主登记册带入实体资料;未在相应登记册出现的实体按官方流程填报。提交地址、服务、人员、适用AML身份、零售服务及年度确认月份等资料时,应确保与消费者合同一致。[11]
第四步,回应实体额外业务信息表及个案补件,按官方通知缴费并完成适用刑事记录查询。Companies Office要求实体在通知的20个工作日内交回额外业务信息表,不能将其理解为20个工作日批准。若所申请服务涉及许可,须按官方登记及授权衔接处理;许可尚未生效,不得以登记申请已受理或已有一项非持牌服务为由先经营须许可的消费信贷。[10] [11] [24] [26]
第五步,需要消费信贷许可的新进入者按FMA指引提出申请,拟列名关联实体另作正式授权申请;符合过渡或豁免者验证证据和当前登记状态。第六步,落实适用DRS并记录会员资料,核对AML适用结果,完成销售队伍、合同、系统及资金流程测试后,才在具备全部所需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业务。[5] [6] [16]
登记完成后的公开记录应与实际经营一致,特别检查mobile trader服务、债权人类别、消费信贷许可或授权关系及DRS。Companies Office说明,FMA批准后,获许可服务才会按流程反映在登记记录中;自行勾选持牌服务不能制造许可。亦应检查广告和销售人员话术是否错误声称FSPR本身是政府金融牌照。[25] [26]
截至核查日,已核实的Companies Office费用页于2026年9月21日更新:FSPR申请费300新西兰元另加GST,含GST为345元;初次FMA征费600元另加GST,含GST为690元;刑事记录查询每人11.30元另加GST,页面列示含GST为13元。费用须按申请时官方账单及适用人数确认,不能把登记费称作资本。[14]
年度确认费为75新西兰元另加GST,并须按实际业务与征费类别核定年度FMA征费及适用刑事查询费。销售商同时是消费信贷债权人、属于集团缴费安排或有其他服务时,须检查各类别及适用例外,不能把初次600元征费当作全部以后年度的固定金额。DRS会员另行收费,公司登记和税务维护也不是FSPR费用的一部分。[14] [16]
实际申请消费信贷许可时,基础申请费为670新西兰元,含GST;超过4.75小时的监管评估可按法定规则加收,并须按规定事先书面说明追加收费可能及原因。FMA指引说明,未收到申请费不会开始处理,撤回申请亦不退还该申请费。该笔费用不包括FSPR、征费、DRS、专业顾问或经营成本;符合自动过渡条件的旧提供者不因过渡本身另付新许可申请费。[6] [23]
整体时间取决于主体及人员资料、合同分类、关联融资结构、过渡或豁免争议、补件和许可审核。官方刑事记录查询通常2至5个工作日只是查询步骤;20个工作日是额外资料提交期限;4.75小时是许可基础计费工作量。三者都不是开业保证,本页不提供统一获批天数、成功率或服务机构收费。[6] [13] [24]
FSP Act第10条明确登记不可转让,也不会自动归于另一人。购买销售公司的股份,可能保留同一法人及其登记,但仍须满足人员资格、实际服务、许可及持续义务;购买车辆、存货、品牌、客户名单或合同,不会把原公司的FSP号码转给买方。新主体须按自己的服务处理登记及许可。[1]
本类收购尽调不能只看车辆和销售额。应抽查消费者合同、延期付款总价、利息费用计算、发货与取消记录、直接扣款授权、困难申请、投诉补偿、催收及关联融资责任,并检查旧认证如何过渡、是否有暂停或个别条件、DRS覆盖和适用AML整改。高额未收账款也可能伴随不当销售、退款或合同执行风险。[2] [5] [6]
股东、董事、高管或控制所有人变化须按相应规则更新FSPR和主登记册,并核对新查询。实际持有消费信贷许可的主体,还须评估FMC Regulations第191条就取得或失去控制、董事高管、法律结构及重大交易等事项的报告要求,以及许可变更或新增授权需要。不能把所有变更统称无需批准,也不能反过来声称每项股权交易都须同一种事前批准。[1] [9] [13] [15]
FSPR的50%控制所有人定义不是统一收购放行线;许可相关方及实际控制另有判断。销售合同或债权转让时,CCCFA的债权人定义涵盖当前有权享有受让权利的人,因此受让消费应收款也须核对其许可、披露、困难申请及收款责任,不能只把受让方当成普通收款代理。[2] [6] [9]
交割前应明确新旧主体何时负责销售、供货、融资、扣款、退款和投诉,并同步向银行、DRS及适用监管机关更新有关资料。本页未核实任何公司出售授权、售价或库存,不表示现有流动商品销售商或消费信贷公司在售,更不保证买壳即可开业。
流动赊销被视为消费信贷合同后,应履行适用负责任放贷、合同披露、利息及费用等要求。应在消费者签约前清楚列明适用关键信息和合同条款,并按真实情况评估商品及融资是否符合其需要、能否偿还而不致重大困难。不能让销售佣金目标取代信用判断,也不能用商品已经交付为由省略签约前评估。[2] [6]
商品销售法可能同时适用。Commerce Commission说明,符合条件的未受邀请上门、工作场所或电话销售,涉及特定披露、取消及合同执行限制;居民可以要求有关销售人员离开或不进入住宅。销售商应记录拒绝进入或要求离开的指示,并让销售人员能够即时查询,不能换一名员工再重复上门。[3]
消费者信贷取消、未受邀请直销取消、layby取消和商品退货不是同一项权利,应在合同分类后分别说明。本页不把某一种取消期间机械套到所有交易,也不将2026年12月5日才生效的延长保修等修订提前使用。合同应以清晰易懂文字表达;已承诺交货日期的,应按约交付并建立延误、缺货和退款处理程序。[2] [3] [5]
标准格式消费合同还须核对不公平条款。不能因为顾客签字就推定所有单方变价、继续扣款、取消罚款或收回商品条款均可执行。收费、催收和收回担保物应由有权限且受监督的人员处理,销售商与融资公司须有明确转介机制,避免顾客在退货后仍被持续扣款或被两家公司相互推诿。[2] [3] [6]
- 抽查从现场宣传、签约前披露、审批、交货,到每期付款和结清的完整样本,而不只检查空白合同模板。
- 建立销售人员、关联融资方和外包收款方的统一投诉转交及纠错流程,同时保留各自法律责任。
FSPR年度确认在登记所选或接受的月份办理,确认实际服务、主体、地址、人员、适用AML身份、DRS及征费资料,并缴纳费用及征费。这不是公司年报,也不是金融许可续期或AML年度报告。公司资料应先在Companies Register等主登记册更新,再按流程刷新FSPR;不要在错误的人员或服务资料上直接确认。[4] [15]
个人FSP及适用个人董事、高管和控制所有人,在年度确认时如距上次成功刑事查询已36个月,会按规则重新查询。但新任命、不合格情况或其他重要变化不能等到36个月才处理;日常资格监控和登记更新仍须维持。[1] [13]
向零售客户提供相应金融服务时,除具体豁免外须加入获认可DRS,并按Companies Office要求通常在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记录会员资料。流动销售商和关联融资公司应核实各自服务是否被会员资格覆盖,不能因为同集团一家公司有会员就推定全集团获覆盖。内部客服或退货热线不能替代外部DRS。[1] [16]
DRS并非商品质量保险、政府担保或全额赔偿基金。官方所述个人及不超过19名全职等效员工的小型组织投诉受理范围,也不是所有制度的零售与批发分类标准。应在客户文件中标明正确主体的投诉入口及适用DRS,不要把普通商品争议与融资争议的管辖一概混同。[1] [16]
持有消费信贷许可的实际债权人须继续履行CCCFA及现行事件报告、个别许可条件。2026年10月提出的业务连续性、投诉、持续要求、外包、记录及监管报表六项标准条件,截至2026年11月6日仍在咨询;拟议报表问题及实施安排尚未最终确定。不能照搬其他牌照的报表频率,但也不能以条件还在咨询为由停止现行法定报告。[6] [7] [8] [9]
FSPR金融服务与AML报告实体并非同一分类。AML/CFT Act的金融机构定义包括为客户放贷等活动,但不能因此把每家流动商品销售商都写成完整AML报告实体。必须同时核查《AML/CFT (Exemptions) Regulations 2011》第13条对非金融企业特定信用服务的豁免,以及企业是否另有未获豁免的金融活动。[18] [19]
第13条适用于非金融企业正常经营中提供的相关信用服务,包括并非依信用合同提供的信用、附随于该企业向顾客供应货物或服务的信用合同,或该企业在通常业务中提供信用后一个工作日内转让合同的情形。非金融企业要求唯一或主要业务为非相关服务的商品或服务供应。符合条件的相关服务获豁免,但销售公司、专门融资公司和其他兼营服务须各自判断;集团整体卖货并不自动使集团融资公司也获豁免。[19]
本类应记录货物供应与信用的实际关系、主营活动、债权转让时间及其他服务。若另外发放独立现金贷款、提供资金转移或管理第三方资金,不能只凭主营零售把全部服务排除。AML第13条豁免与FMC消费信贷许可第183C条豁免的条件和效果不同;符合其中之一,并不自然满足另一项。[9] [18] [19]
对实际适用AML的服务,自2026年7月1日起由DIA统一监督,FMA消费信贷行为监管职责并未因此消失。应建立针对现场销售、第三方付款、现金收款、身份冒用和关联资金流的风险评估及合规计划,落实合规官、适用客户与实益拥有人尽调、持续监控、记录、可疑活动及规定交易报告,不可仅用银行已经核验顾客来替代自身义务。[18] [20] [21]
适用AML报告实体还须履行独立审计及年度报告。DIA现行问答说明默认独立审计周期为每3年,监管可通知适用4年或要求其他时间审计;审计人须适当合格且独立。具体年度报告窗口应按DIA当期通知确认,与FSPR年度确认、FMA报告及公司税务申报分开管理。符合相关服务豁免的企业也应留存分析,业务变化时重新评估,而不是对外宣称永久AML豁免。[18] [19] [21]
商品销售和融资收入应分别判断GST。IRD将贷款、利息及信用合同项下信贷列为金融服务免税供应,但这不表示所售冰箱、衣物或电子商品全部免GST,也不表示经营利润免所得税。兼营销售及金融服务,应核对各笔收入性质、适用GST登记申报和进项税分摊;不能把商品总价笼统改称贷款收入。[22]
公司年度申报、IRD所得税及适用GST、工资税务,与FSPR年度确认分别履行。银行开户时应如实说明现场收款、直接扣款、关联融资、合同转让及现金处理安排,提供结构和资金来源资料。登记、许可及DRS会员均不迫使银行开户,也不会消除支付合作方独立尽调。[6] [11] [22] [25]
停止上门销售不等于全部金融服务已经结束。只要仍持有消费应收款、收取分期、处理困难申请或承担退款投诉,应继续核对债权人服务、许可、DRS和适用AML义务。若把合同出售给第三方,应先核实受让人的资格、客户通知和债权责任,安排停止或迁移扣款,防止新旧主体重复收款。[1] [2] [6]
真正停止有关服务后,应按事实更新FSPR服务范围;全部业务结束时按适用程序申请撤销登记,并分别处理许可退出、DRS、AML及公司税务事项。注销登记不能追溯豁免过去义务,也不等于公司自动解散。应先完成存量货物交付、消费者余额核对、投诉退款、资料保存和监管沟通,再落实退出安排。[1] [4] [15]
最常见的分类错误是把mobile trader理解成手机卖家、移动支付商或一切流动摊贩;另一错误是认为无利息赊销就不是消费信贷。正确做法是按亲自销售、非固定营业场所、自然人、消费品和融资安排逐项核对,再应用第16A条,而不是挑一个要求较少的名称登记。[1] [2]
常见结构错误包括只登记销售公司却不核实关联债权人、把相同股东等同正式授权,以及把一项登记号码当作全部业务许可。常见维护错误则是把年度确认、DRS会员、AML和FMA报告合并称为一次年审。每项都应明确责任主体、期限及证据。[4] [6] [8] [15] [16] [18]
特定未持牌提供者在广告或客户沟通中主动提及FSPR登记或DRS会员时,可能须依2020规则23、24采用醒目法定警告,并按实际是否有新西兰业务地点、客户是否在境外补充信息。应核对条文例外,不能把警告一概套用已持牌机构,也不能仅在网站最底部放笼统免责声明。正式使用须采用对应法定格式和真实主体名称。[4]
不得宣传政府背书、零资本包办、固定天数获批、银行开户保证或可转让牌照。消费信贷迁移已于2026年7月1日生效;部分2026年12月5日才生效的条款仍属未来;六项标准许可条件截至核查日仍在咨询。这三种状态必须分别表达,不可用旧公告或未来提案替代当下法律。[5] [7]
常见问题
01卖货用手机下单,是否就是mobile trader?
不是。定义关注亲自在固定营业场所以外向自然人供应消费品,并采用赊销或特定关联消费融资。手机电商、移动支付或流动摊位的名称本身不决定本项登记;纯线上业务仍须按自身消费融资等功能另作判断。[2]
02上门分期卖商品不收利息,还需要消费信贷许可吗?
不能仅以无利息排除。CCCFA第16A条把符合条件的流动商品赊销视为消费信贷合同,并把销售商视为债权人。实际债权人须核对FMA许可、正式授权或具体法定豁免,不能只凭mobile trader登记营业。[2] [5] [6]
03关联融资公司已经持牌,销售公司还要登记吗?
销售公司可能因关联消费融资分支构成mobile trader,须按自己的业务核对登记。融资公司的许可不自动转给销售公司;若销售公司自己也成为消费信贷债权人,还须核对自己的许可、正式Authorised Body身份或有效豁免。[1] [2] [8]
04是否达到10名客户和10,000元才须登记?
不是本类的统一起点。mobile trader不在2020规则附表6的一般门槛计量表内;消费信贷债权人另有规则21(1)排除一般门槛。不能在前几笔交易中省略应有登记和许可。[1] [4]
05一个FSP号码能否只选mobile trader而不申报消费信贷?
须按实际服务申报。自己赊销被视为消费信贷债权人时,还须核对债权人服务。第12A条及配套规则没有给两项服务一个普遍二选一豁免;登记也不能代替实际所需许可。[1] [2] [4]
06流动销售商必须接受完整AML监管吗?
不宜一概而论。应检查AML金融活动和非金融企业特定信用服务豁免。第13条可适用于符合条件的附随商品销售赊销等相关服务,但专门融资公司和其他未获豁免活动须分别判断;这项AML豁免不豁免消费信贷许可、FSPR或DRS。[18] [19]
07最低资本、员工和办公室面积有统一数字吗?
所核一般登记资料未规定本类统一最低实缴资本、员工数或办公室面积;FMA消费信贷指引亦未列所有申请人统一固定资本金额。但必须有真实采购、存货、信用风险、退款和持续运营资金,以及能管理销售和融资责任的人员及系统,不能宣传零资本或无实质经营。[4] [6]
08登记费和消费信贷许可费是否是同一笔?
不是。FSPR申请费300元、初次征费600元均另加GST,刑事查询另按人收费;消费信贷新许可基础费670元含GST,超过4.75小时可依法加收。年度征费、DRS和其他成本另算,须按当时账单及适用身份确认。[6] [14] [23]
092至5个工作日或4.75小时是否表示很快一定获批?
不是。2至5个工作日只是刑事查询通常时间,4.75小时只是消费信贷基础收费工时;实体20个工作日则是额外业务表提交期限。官方没有为所有本类申请提供固定整体审批保证。[6] [13] [24]
102026年还应向Commerce Commission申请旧认证吗?
不能作为当前一般新申请路径。消费信贷监管和许可迁移已于2026年7月1日生效;符合特定条件的原认证者等按过渡条款被视为持牌。Commerce Commission的商品销售规则仍可能适用,不等于旧信贷认证继续作为新进入者通用路径。[3] [5] [6]
11六项消费信贷标准条件已经全面实施了吗?
截至2026年11月6日仍是2026年10月咨询提案,不能把拟议实施期和监管报表当成现行统一要求。现行CCCFA、FMC事件报告及个别许可条件仍须遵守。[7] [8] [9]
12购买销售车、应收账款或公司股份能否取得原登记?
登记依法不可转让。股份收购可能保留同一法人,但须核对控制和人员变更、许可及持续责任;资产或应收款转到新法人不会自动带走FSP号码。受让消费应收款还可能成为当前债权人,须另查许可及消费者义务。本页没有核实任何企业在售。[1] [2] [9]
13停开销售车后是否可以立即撤销全部登记?
不一定。仍持有消费应收款、收取分期或承担消费者责任时,须先判断存量债权人业务、许可、DRS及适用AML义务。待有关服务真正结束或依法转移后,再分别处理FSPR、许可和其他退出,不能靠注销消除既有债务和投诉。[1] [2] [6]
14贷款利息免GST,卖出的商品也免GST吗?
不能这样推导。IRD对贷款和信用合同项下金融服务的免税规定,不会自动把商品销售变成免税,也不免所得税。商品价款、信用收入和其他费用的性质须分别判断,兼营业务还须处理适用进项税分摊。[22]
官方资料与核查依据
资料核查日期:2026 年 11 月 6 日。各项授权、金额、过渡安排与牌照条件可能变更,应以官方现行规定和个案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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