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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R · REGULATORY GUIDE

FSP-07|新西兰金融担保服务:从零登记、合同边界与持续运营

金融担保服务对应FSP Act第5(1)(h)条的giving financial guarantees,核心是经营者就他人的债务、付款或有关责任承担担保承诺。FSPR登记不是担保牌照,不证明偿付能力,也不保证银行接受担保。本页从业务结构、境内联系和AML适用性出发,说明主体与人员、或有负债及资金准备、申请材料、官方费用、收购变更和存续担保管理。核查日期:2026年11月6日。

唐上永(唐生)提供的素描头像
唐上永(唐生 / Drew)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 · 业务经理
官方资料核验 · 2026.11.06
监管及登记Companies Office/Registrar of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金融担保服务的FSPR登记、资料维护与年度确认 / Department of Internal Affairs(DIA):自2026年7月1日起统一监督适用AML/CFT报告实体,金融担保及承诺须作具体适用分析 / Financial Markets Authority(FMA):FSPR反滥用及适用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兼营消费信贷、金融建议或金融产品服务时的相关许可 / Reserve Bank of New Zealand(RBNZ):仅在实际业务另外落入保险、银行或非银行存款接受制度时承担相应审慎监管,不为一般担保登记作偿付背书 / Inland Revenue(IRD):担保业务所得税、GST分类及其他适用税务义务 / 获认可争议解决计划(DRS):适用零售金融服务的投诉与争议解决,不是许可机关或担保赔付基金
资本要求

一般FSPR金融担保登记没有统一最低实缴资本、统一担保余额倍数或统一保证金比例。经营者仍须以真实资本、可用流动资金和可执行追偿安排支持存续承诺,不能把客户反担保金视为无条件可用资本。若具体产品另属保险、存款接受或其他持牌服务,须按相应审慎规则及许可条件另行满足资本与财务资源要求;本页不把那些门槛套用于普通担保登记。[1] [2] [21] [26]

时间安排

官方未公布适用于全部金融担保FSPR申请的固定整体办理期限。刑事记录查询通常为2至5个工作日,仅是查询步骤;实体收到的额外业务信息表须按通知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是申请人的提交期限,不是获准保证。涉及产品重新分类、补件或附加许可时须另计实际处理时间。[5] [7] [8]

01

01|金融担保是什么:先确定谁为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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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 Act第5(1)(h)条将giving financial guarantees列为金融服务。第6条要求结合是否以经营方式提供服务判断,业务不必是公司的唯一或主要业务。核心不是企业名称是否含有“担保”,而是本公司是否向受益人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在被担保人的债务、违约或其他责任发生时承担付款等金融责任。[1]

一个担保结构通常至少涉及被担保的债务人、接受担保的受益人和承担责任的担保人。申请前应分别识别服务委托人、担保费支付人和反担保提供人,不能把三者默认成同一客户。担保额度是最大承诺或其计算基础;实际代偿额是触发后应付的款项;担保收入是服务报酬,三者不能在登记和财务说明中混用。

例如,经营者可以为进口商对供货商的货款债务提供付款担保;为企业向贷款人承担的借款债务提供保证;或在特定履约失败时向受益人支付约定款项。上述是结构示例,不代表任何公司已获准经营,也不是把所有工程履约承诺自动认定为金融担保。合同必须说明所担保的基础义务、触发条件及担保人究竟承担付款还是其他责任。[1]

普通个人偶发为亲属贷款担保,不能只因签过保证书就认定其经营金融担保业务。供应商对自己商品质量提供保修、企业承诺履行自身合同、内部出具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支持意向函,也不能仅因使用guarantee一词就当作本登记业务。集团担保是否构成经营性服务,应结合频率、独立服务安排及实际经营判断,不能一概声称集团内均豁免。[1] [21]

仅介绍担保机构、代填申请或展示他人担保产品,与本公司以自己名义出保不同;中介仍须按实际建议、信贷安排、资金处理等活动另行分类。客户账户中的交易保证金也不是本项所称的担保服务。对见索即付承诺、独立赔偿承诺或跨境保函,应由适当法律人士审查具体条款,不能套用一个普通保证合同名称作全部分类。

  • 逐份写清:基础合同、债务人、受益人、担保人、付款币种及担保上限或计算方法。
  • 区分附随债务的保证、独立付款承诺和保险赔偿,分别审查其触发、抗辩、追偿及终止条款。
  • 不得把非银行企业出具的承诺宣传为银行保函,也不得把FSP号码印在文件上充当银行信用证明。
02

02|作用与适合对象:增加履约保障,不是保证融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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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担保的商业作用,是在基础债务人之外增加一项可追索的承诺。它可用于交易对手要求付款保障、贷款人要求额外信用支持,或企业需要安排特定履约付款责任的场景。保障是否真正有价值,取决于担保人资产、可用资金、合同有效性、索赔条件和执行成本,而不取决于FSPR登记年限。

适合评估本项登记的,是拟持续向客户提供担保并实际承担风险的经营者,例如围绕贸易付款或商业融资建立独立担保业务的机构。只有替客户寻找担保人、只做技术文件传递,或仅为自己的货款出具付款承诺的企业,应先确认是否确实在提供本项金融服务,不宜为营销而多选一项登记。

FSPR的作用是公开经营主体、登记服务、适用许可和DRS等信息,并限制不合格人士参与相关经营管理。它不是信用评级、政府信用增级或偿付能力认证。取得号码不保证贷款人接受担保,不保证企业融资获批、获开银行账户、取得跨境业务资格或降低融资成本;银行和受益人仍有权独立审查担保人及文件。[1] [4]

本页的FSP-07是附件商业展示编号。网站的20个展示条目不是法定系统恰有20项,也不是可以组合购买的20张牌照;实际登记仍须按第5条主项、子项和在线选项核对。境外交易还要审查当地法律,不能以新西兰FSPR号码宣称全球可出保。[1] [2]

03

03|谁可以申请:主体形式、新西兰联系和客户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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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和实体均可能申请FSPR登记。实体可包括新西兰公司、适用海外公司、有限合伙及其他依法可申请的组织。未在Companies Office其他登记册出现的实体,可能须手动提供组织资料;FSPR接受资料的安排不免除海外公司登记、公司设立或其他组织法义务。需要承担大额或有负债的担保业务,应先明确由哪个法律主体签约、收费和代偿,而不是由集团品牌统称承担。[3] [7]

登记法适用要同时阅读第5、6、7及7A条。第7A(1)(a)条涉及向新西兰人士提供金融服务;其他独立依据包括须持相关许可、其他法律要求登记、规定情形,以及属于适用AML/CFT法的报告实体。网站可被新西兰居民访问,不足以单独证明向新西兰提供服务。反过来,服务人员在境外也不当然排除登记要求。[1]

对跨境担保,应画出委托人、基础债务人、受益人和付款账户所在国家,说明担保服务提供给谁、在哪里招揽和履行。受益人恰好是新西兰银行,不代表可以跳过对实际客户和服务联系的分析;所有客户在海外,也不能只靠购买一家新西兰公司就声称具备登记依据。涉及AML报告实体的,应另按AML地域适用分析,不能只看合同适用法。[1] [6] [18] [27]

第7A(2)(b)条对没有新西兰业务地点且不向任何新西兰零售客户提供服务的情形,限制第7A(1)(a)条的适用。但它不是对许可、其他法定登记依据或AML报告实体身份的全面豁免。拟仅做批发担保的海外机构,应保存客户分类和地域分析,而不是只在合同加上“wholesale”字样。[1]

第7条的专业及其他例外须满足相应条件。律师、会计师或受托人参与担保文件,不会使另行经营担保的公司自动豁免;登记豁免、保险合同排除和AML豁免也是三项不同结论。股东国籍、本地联络地址和公司成立地点,均不能替代登记法实际适用依据。[1]

04

04|新西兰业务门槛:看担保服务收入,不看出保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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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登记规则的客户人数和金额门槛,只在以第7A(1)(a)条作为适用依据的相应情形下发挥作用。规则14明确:第7A(1)(b)至(e)条下的主体不受这些一般门槛限制。因此,经营金融担保并属于适用AML报告实体的企业,不能以“未达到10名客户”或“收费低于10,000新西兰元”主张无需登记。[1] [2]

如果确实需要使用这套门槛,金融担保在附表6的金额口径是相关期间向新西兰居民提供该服务取得的总收入,不是担保票面金额、存续担保余额、客户借款本金或公司注册资本。应以合同、收费台账和会计记录支持金额,按规则18以不含GST口径计算,不能用一份高额度保函替代服务收入证据。[2]

经营不足6个月时,规则15以自开始向新西兰人士经营至有关时点的期间判断,须同时达到至少5名新西兰居民及5,000新西兰元的相应金额,才能不因该门槛被排除。经营满6个月而不足12个月时,规则16使用其规定的6个月相关期间,人数和金额仍分别为5名及5,000元;期间结束时间也有规则,不能任意拼凑客户。[2]

经营满12个月后,规则17采用符合条件的12个月期间,须同时达到至少10名新西兰居民及10,000新西兰元。规则20允许符合条件的新进入者,以令Registrar满意的登记后6个月预期业务安排适用门槛例外,并须由Registrar作相应通知;它不是允许先编造客户或提供无法支持的担保收入预测。[2] [6]

规则18还要求排除向近亲及法定close business associate提供的服务,相关联公司可能落入该范围。没有新西兰业务地点的主体,还须按该规则排除有关批发客户及相应金额。担保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否分别属于服务接受者、共同接受服务的人如何计数,应按真实结构及规则确定,不应为凑人数把一项担保的各方机械重复计入。[2]

Registrar可要求业务开始日期、居民客户身份及居住依据、收入和实际交易范围等资料,通常须在要求后10个工作日或其允许的较长期限内回复。担保业务应保留已签文件、实际收费和有效责任记录,不应仅凭营销意向函证明已开展业务。[2]

05

05|额外许可与合同边界:担保不自动等于保险或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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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金融担保FSPR登记本身不是一项独立FMA市场服务牌照。应逐个产品核对是否还包含放贷、接受可偿还公众资金、保险承保、金融建议或金融产品发行。登记列有financial guarantees,不产生这些附加权限,也不等于机构已经通过风险或资本审查。[1] [3]

保险边界必须比“收取费用并承担风险便是保险”更精确。《Insurance (Prudential Supervision) Act 2010》第7(3)(b)条明确排除一种保证:担保人向另一人承诺对第三人的债务、违约或责任作出承担。这类符合排除的保证不因收费就自动成为该法下保险合同。若产品超出该排除,实质符合风险转移、保费及不确定事件赔付等保险定义,仍须连同第8条的新西兰保险业务适用和第15条许可要求另行审查,不能只把保险改名“金融担保”。[21]

担保人仅承担代偿承诺,并不因此自动成为基础贷款的债权人。如果本公司同时发放消费贷款,或代偿后安排新的客户融资,则须按具体合同分析债权人及消费信贷身份。消费信贷许可监管已于2026年7月1日迁入FMA框架,符合条件的旧认证者等可能享有法定过渡资格,但不是每一家已登记担保或信贷业务的公司都自动持牌;2026年12月5日才生效的修法内容,在本页核查日仍属未来事项。[16] [22]

涉及自然人为消费信贷担保时,CCCFA第5条的guarantor以自然人为定义对象;第9B条的relevant guarantee也有其范围,2026年7月起排除以明示信托受托人或合伙人身份作出的相应保证。第25条的担保条款及贷款关键信息披露、第26条有关变更披露,以及第9C(4)条对贷款人的相应责任,应按该范围落实;第26AB条又对相应受托人或合伙人的披露作出例外。不能把自然人保护条文笼统写成所有公司担保的统一程序,也不能据此免除另行适用的合同和公平交易责任。[22]

如另向零售客户提供受规管贷款、保险或投资建议,须判断FAP许可或有效authorised body覆盖及顾问关联。Financial Adviser是个人登记与受聘关联身份,不是独立FAP牌照;authorised body的权限来自对应许可及其范围,不来自普通集团授权书。本公司出具担保与顾问推荐第三方担保或金融产品,也不能合并为一个身份。[3] [11] [15]

第12A条只是特定重叠登记的机制,不是对额外许可的豁免。虽然其文字把第5(1)(h)条列入潜在重叠服务,仍须满足对应法规。核查的2020规则第6条组合表没有列出金融担保服务的免重复登记组合,不能仅因已有银行、保险、建议或其他登记,就推定所有附随担保无需申报。[1] [2]

  • 若对外募集资金支持担保池、发行可交易权益或按金融资产变化计算支付,应另外审查金融产品、要约或衍生品属性,不能靠h项覆盖。
  • 若兼营公众存款接受,应另查银行或NBDT审慎及适用FMA行为许可。已核实的DTA许可申请开放日为2027年6月1日,核查日尚未开放,不能提前写成现行统一申请路径。[29]
  • 任何2026年标准条件咨询、建议稿或拟议改革,未正式生效前均不能当作当前担保权限或资本标准。
06

06|股东、董事、高管和合规人员:谁批准出保,谁监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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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申请须提供适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制所有人资料。FSP Act第4条的controlling owner,是对登记主体享有50%或以上实益所有权的人;高级管理人员看其对业务管理有重大影响的实际职位。担保审批负责人、控制签章和授信政策的管理人员,即使不使用“总经理”职称,也应按实际影响评估是否须申报。[1] [7]

第14条不合格情形包括未解除破产、适用公司管理禁令、有关境外禁令及指定不诚信、洗钱等犯罪情形。指定刑事查询针对个人FSP及实体的个人董事、个人高管和个人控制所有人;查询通过不等于免除其他适格性审查。拟任人员须如实提供经历及声明,不能由挂名人士遮掩实际作出出保决定的人。[1] [8]

采用新西兰公司时,公司须至少有一名居住在新西兰的董事,或居住在澳大利亚且同时为澳大利亚注册公司现任董事的人。这是公司制度要求,不是要求所有担保企业必须有本地股东,也不是仅提供一个董事姓名便完成治理。董事须能了解合同风险、参加决策并取得真实担保台账。[14] [26]

对本项业务,建议明确董事会批准的担保限额与授权矩阵、风险人员的债务人信用评估、财务人员的现金及或有负债监控、法务人员的签约和索赔审查、运营人员的到期与解除记录。以上是针对担保经营的治理安排,不是FSPR统一规定的固定岗位数量。不能把业务销售自行承诺出保、自己保管签章及自行审批付款设为没有制约的单一流程。

属于AML报告实体时,第56条要求按适用情形任命合规官;通常由雇员担任,没有雇员时任命一名个人,且须为高级管理人员或向高管报告。其在担保业务的工作应覆盖客户、实益拥有人及授权代表识别,非正常第三方缴费、反担保来源、索赔收款人变化和可疑活动升级。外聘顾问可以协助,但不能以顾问合同替代不符合条件的法定任命。[18] [19]

FSPR控制所有人的50%标准不能当作AML实益拥有人识别标准。后者还须识别最终所有权及有效控制,不能只登记持股达到50%的人。保险或其他持牌兼营业务若有更具体的适格、能力、关键岗位或外包要求,还须另外满足,普通担保登记没有统一员工人数、办公面积或合规人员学历门槛。[1] [18] [21]

07

07|资本与客户资产:没有统一数值,不等于无需履约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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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FSPR金融担保登记没有统一最低实缴资本,也没有在本项登记规则中设置统一“净资产若干倍出保”或统一客户保证金比例。不能将登记费当成资本要求,亦不能宣传“零资本即可无限担保”。如真实合同另落入保险或其他审慎许可,资本标准来自相应制度,而不是h项登记;保险法第19条把适用偿付能力标准所规定的最低资本列为其许可条件之一,但这不能直接套用于已被保险定义排除的普通保证。[1] [2] [21]

担保的主要风险是尚未付款的或有承诺。业务量增加时,银行余额可能暂时没有下降,却已积累未来代偿责任。建议持续记录每项担保的未解除金额、索赔期限、自动展期、币种和同一债务人或关联方集中度,并测算多个客户同时违约时需要的现金。是否已有抵押物、保证金或反担保,只能在可依法执行、可及时变现和有真实价值的范围内纳入判断。

《Companies Act 1993》第136条要求董事在同意公司承担义务时,有合理根据相信公司可在履行时履行该义务;第135条禁止以可能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风险的方式经营。第129条的重大交易包括适用或有负债,并规定估值考虑和有关特别决议要求。出具大额担保前,应由董事和法律顾问审查这些公司法要求;并非简单把保函票面金额与资产比较就能得出全部结论。[26]

资金要按法律性质区分:担保费可能构成服务收入;客户提供的反担保金可能存在返还或受限使用义务;公司用于代偿的自有现金属于履约资源;第三方代收款或托管资产可能另涉客户资产规则。应在合同和账务中写清账户归属、抵销与扣款权、退款条件、利息归属及破产时权利,不能把所有入账金额算成公司资本。

是否必须信托保管、分离账户、定期对账或提供客户资产报告,要按具体持有安排及适用法律判断。本项一般登记不自动产生一套适用于所有反担保金的统一信托方案;但也不能因没有统一规则就把应退客户款随意用于其他担保。单独银行账户本身不保证资金不受公司破产影响,应取得具体法律分析。[1] [3]

经营预算还应覆盖人员、系统、法律执行、DRS、征费、AML独立审计和索赔处理。可撤销的股东支持函或尚未获批的银行授信,不能等同随时可用流动资金。开户和银行尽调是独立程序,FSP号码不会使银行必须开户、开立备用信用证或接受本公司的担保文件。

08

08|地址与真实运营:能接收索赔和监管查询的经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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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须提供真实业务地址。2020规则附表2要求一个Registrar能够联系申请人的新西兰实体地址,除非已有申报的新西兰业务实体地址满足要求;新西兰注册法人还须提供注册办公地址。注册办公地址、监管联络地址、担保审批地点及实际运营场所应分别说明,不能把邮件转寄地址写成实际风险审批办公室。[2] [7]

金融担保特别依赖有效送达。客户合同应写清担保出具、索赔文件接收、核验和付款的渠道,并说明跨境营业时区和人员职责。注册地址服务不能替代及时处理索赔、保存担保原件、管理授权签章和回应监管的实际能力。若担保人只提供无法确认接收的邮箱或长期无人处理的地址,合同和运营风险均不能靠FSPR登记消除。

官方没有为一般金融担保登记规定统一办公室面积或统一本地员工数。可以有跨境团队或外包安排,但应如实说明谁审批信用、谁签约、谁监控索赔和谁取得会计资料,并保存权限、服务协议及业务连续性安排。外包不能使登记主体对客户的承诺自动转为外包商责任。

应按个案准备租用或使用场所依据、人员履职记录、风险审批和客户往来等真实经营证据。仅设立公司、租一个地址或安排名义客户,不足以证明第7A条适用;反过来,境外经营也应准确披露,不应为营销而虚称新西兰本地团队。[1] [2] [6]

09

09|从零准备材料:把担保、代偿和追偿写成完整业务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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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份核心文件应是业务及法律分类说明,而不只是公司简介。说明由谁签署担保,担保何种基础义务,客户向谁支付费用,何时可索赔,付款来自何处,代偿后向谁追偿,以及是否持有反担保金或第三方资产。合同名称、商业计划、网站描述和登记选项必须一致。

资金流不能只画正常收费。至少应分别展示出保前的资本和反担保金来源、出保后的费用处理、索赔成立时的代偿路径、代偿后的追偿与资产处置,以及无索赔到期时的退款或解除安排。需要区分资金法律所有人、账户名义持有人和有权下达付款指令的人,不能用“客户资金不经过公司”一句话代替完整分析。

合同可执行性与登记是不同检查。《Property Law Act 2007》第27条规定其适用的保证合同须书面并由担保人签署;该条把保证描述为就第三人的债务、违约或责任向另一人承担责任的合同。采用契据形式时,第9条另有书面、签署、见证和交付要求。电子签署、跨境签约、公司授权及独立赔偿承诺的处理,应按具体文件确认,FSPR登记不会补救无效签署。[25]

以下是针对担保业务的准备清单,不是声称每项均为Companies Office固定上传字段。法定登记资料、额外业务表、补件要求和附加许可资料应分别满足,不应把内部经营建议包装成政府统一申报清单。[2] [5] [7]

  • 主体与组织:设立或海外登记证明、公司号码或NZBN、交易名称、组织章程及申请操作授权。
  • 人员与所有权:股权及最终控制结构图、适用董事/高管/控制所有人资料、第14条声明,以及个人刑事查询所需信息。
  • 客户和地域:目标债务人、委托人及受益人,零售或批发依据,招揽地区,业务开始或预计开始情况,以及适用新西兰联系证据。
  • 担保文件:基础合同样本、担保申请、保证或独立承诺、反担保、抵押安排、索赔文件要求、终止及展期条款。
  • 信用和资金:债务人评估、担保定价依据、或有负债台账模板、资金预算、流动性压力情景、抵押估值及追偿可执行性说明。
  • 资产保护:反担保金账户和账务安排、扣划或返还权限、客户资金法律属性分析及对账流程。
  • 合规安排:AML适用分析及适用风险评估和计划、合规官任命、DRS覆盖、投诉流程、许可或有效豁免依据。
  • 经营和技术:出保授权矩阵、签章及文件验证控制、客户数据权限、索赔及代偿复核、外包和业务连续性安排。
10

10|逐步办理:先判断资格,再申请并核对开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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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顺序应以真实业务为起点。一般担保登记与附加许可可以需要协调衔接,但不能以登记受理、已缴费或已拿到FSP号码作为所有业务均可开业的证据。尤其是保险、消费信贷或金融产品服务,须先完成其适用授权或确认有效例外。[1] [3] [11]

实体在线申请需要RealMe、Companies Office在线服务账户及适当权限。已在相关登记册的实体可通过名称、公司号码或NZBN查找并带入资料;其他可申请实体依要求手动填报。名称、地址、人员资料和实际担保合同的签约主体应逐项核对,不要把集团内另一公司的营业资料带入。[7]

Companies Office会审核申请并要求处理发现的问题,通知何时付款,随后进行适用刑事查询。若至少申报一项非持牌服务且不存在其他问题,可按一般登记流程处理;如果只申报持牌服务,须先取得至少一项相应授权才可完成登记。担保公司不能通过额外选择一个非持牌选项,绕开对本来应获许可服务的开业限制。[7] [11]

  • 第一步:整理真实担保结构,确认本公司是出保人还是中介,区分保证、保险、信贷及其他金融产品功能。
  • 第二步:完成第7A条、零售/批发及AML地域适用分析;如需依靠一般门槛,按担保收入口径准备证据。
  • 第三步:确定申请主体及董事、实际管理人和控制所有人;完成公司等基础登记及真实地址安排。
  • 第四步:确定适用许可或豁免路径、DIA报告实体衔接及DRS安排,建立可以实际运行的合规和索赔制度。
  • 第五步:在线申报giving financial guarantees及其他实际服务,填写AML身份、零售服务情况、地址和年度确认月份等资料。
  • 第六步:按通知完成实体额外业务信息表及补件;其中20个工作日是提交要求,不是批准期限。[5]
  • 第七步:按通知缴费并完成适用刑事查询及登记;须持牌的兼营服务另外完成许可或有效authorised body关系,不因勾选而获授权。
  • 第八步:开业前核对公开登记、合同签约名义、必要许可、DRS资料及宣传警告一致;之后逐笔记录出保、展期、代偿和解除。
11

11|办理时间和官方费用:不以查询工时承诺整体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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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核查日,官方没有对所有金融担保FSPR申请承诺统一整体办理期限。Companies Office说明刑事记录查询通常为2至5个工作日,适用个人在前36个月已有成功查询时可不重复查询;这不是金融担保登记或附加许可的审批期。产品分类、境外结构、真实业务证据和补件均可能影响实际进度。[7] [8]

2026年9月21日更新的Companies Office费用页列示:申请费300新西兰元另加GST,含GST为345元;初次登记FMA levy为600元另加GST,含GST为690元;刑事记录查询按人收费11.30元另加GST,页面列示含GST为13元。上述是不同收费项目,不是担保资本,也不是监管对担保额度的批准。[9]

年度确认费为75新西兰元另加GST,另须承担按实际服务及征费类别确定的FMA征费和适用刑事查询费。落入多个征费类别时须分别评估,并查看豁免或集团缴费规则;不能把初次600元征费当作担保业务每年的固定全部费用,也不能以网站选了几项业务直接推算金额。[9]

DRS会员、AML独立审计、法律与会计、人员系统及附加许可费用另计。担保资金储备、反担保账户费用和追偿成本亦属于经营预算。本页未核实适用于全部担保企业的统一DRS年费、统一附加许可费用或任何专业服务售价,不提供包批、固定总成本、成功率或“即时可用”承诺。所有官方收费以办理当日有效表格和账单为准。

12

12|收购与人员变更:重点查未解除担保,不只是FSP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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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 Act第10条规定登记不可转让,也不会自动归于另一人。股份收购可能保留同一担保法人,但原法人已签的担保及有关责任不会仅因股东换人而消失。资产或业务转入另一法人时,买方不能直接沿用卖方FSP号码,也不能未经合同和适用法律处理便把原担保人替换成买方。[1]

本类收购尽调的重点是未解除担保。应逐份核对担保原件及副本、余额和币种、受益人、索赔尾期、自动展期或增额、争议、未通知索赔、反担保及抵押价值、已经代偿但未收回的款项,以及账外签发或超授权出保。银行余额正常、公司没有贷款或卖方声明“无负债”,均不足以证明没有或有负债。

还应核查当前登记及具体服务、必要许可和条件、DRS覆盖、年度确认与征费、DIA身份、AML审计及整改。由买方确认签章权限和历史保函验证方法,安排客户、受益人及银行按合同完成必要通知或同意。不得把“改了股东”描述为担保授权已过户。

董事、高管和控制所有人变化须按公司等主登记册及FSPR分别更新,并处理适用新刑事查询;不应等到年度确认才更正实际控制情况。若兼有FMA许可,应逐项核对其控制、人员及重大事项通知或批准条件,不能将某一FAP通知规则直接说成所有担保公司的统一审批程序。[1] [8] [10] [15]

如果目标同时是持牌保险人,保险法第26及27条要求对适用控制取得和公司形式变更事前通知RBNZ,第28条涉及许可条件再审视;第44条对适用保险业务转让或合并另要求书面批准。这些是该附加身份下的要求,不是所有h项登记公司一律须取得的“担保过户批准”。股权交易条件应按目标真实身份安排。[21]

本页不构成在售公告,未核实任何公司出售授权、库存、报价或即时交割资格。任何具体项目均须重新核验卖方授权、标的、存续担保与监管状态,不能由本制度介绍推导出“有现货可售”或“保证过户”。

13

13|持续维护:FSPR确认、FMA回报与公司申报分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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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记主体须在所选或规定月份提交FSPR年度确认并缴纳费用及征费。这不是担保牌照续期,也不是AML年度报告。确认前应先在公司等主登记册更新实际资料,再回FSPR刷新;官方流程不应被理解为在年度确认表内可以一次修改所有资料。[1] [10]

针对担保公司,每年不只核对名称和地址,还应确认是否继续出保、担保服务是否仍在登记范围、人员和控制所有人是否正确、零售业务及DRS是否变化、AML报告实体身份是否正确。需要门槛声明的,核实居民客户和担保收入;具有独立适用依据的,不应填报虚假的门槛业务。2020规则附表4及5的征费分类、许可或豁免和其他适用身份资料也须核对。[2]

个人及适用自然人董事、高管、控制所有人的刑事查询,在距前次查询已36个月的年度确认时会按要求再次进行。这个周期不表示中间不必持续检查不合格情形。破产、禁令、犯罪或管理变动可能即时影响第14条适格性,须及时处理。[1] [8]

一般金融担保FSPR登记,不因此自动附带一项统一FMA持牌机构监管回报。若兼有FMA许可,须按该许可类别、条件和通知另行提交适用回报、财务报告及事件通知;若兼有RBNZ审慎身份,也按其制度履行。不得为一般担保登记虚构“每年FMA审牌”,也不得因只做非持牌担保就忽略FMA的适用行为或反滥用权力。[1] [3] [11]

公司年度申报、公司法会计及适用财务报告、FSPR年度确认、DIA AML报告、DRS会员维护和IRD税务申报应分别设定负责人及期限。内部还宜至少建立担保新签、增额、展期、解除、索赔和追偿的持续台账,及时把风险变化交由有权限的人处理,不能等年底才发现已超出可承受的承诺。

14

14|金融担保的AML/CFT:不能因为未实际代偿而不做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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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L/CFT法第5条的financial institution定义,明确包括在通常业务过程中undertaking financial guarantees and commitments。是否为报告实体还须结合实际业务、地域和有效例外判断,但不能以“只出保函,不收贷款本金”或“尚未发生代偿”直接排除AML。自2026年7月1日起,DIA统一监督全部适用报告实体,旧的分业AML监督叙述不再作为本页现行口径;FMA和RBNZ的其他监管职责仍分别存在。[17] [18] [27]

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应围绕谁实际委托服务、基础交易是否真实、费用及反担保金由谁支付、受益人与付款人的关系、是否有跨境或高风险地区,以及索赔是否改变收款人和收款国家。应识别客户及其实益拥有人、代表人的身份和授权,按适用要求了解业务目的并持续监控;并非不加区分地把所有合同相关方都当成同一法定客户。[18] [27]

操作中应特别关注与基础交易不相称的高额担保、非关联第三方代缴费用、缺少商业解释的反担保资金、出保后迅速解除并要求退至不同账户,以及异常代偿或追偿安排。出现这些情况不等于已构成犯罪,但应按风险计划核查、记录并升级判断。强化尽调和资金或财富来源核实应按触发要求落实,不能把一套普通身份证模板用于所有担保结构。[18] [19] [27]

适用报告实体须建立本企业风险评估、AML计划、合规官、员工培训、持续监控、记录及法定报告。可疑活动报告与规定交易报告不同;没有达到某项规定交易金额,不代表免除可疑活动报告。担保代偿涉及国际电汇时,还须按机构实际承担的电汇角色核对资料及报告要求,不能把所有出保行为机械当成已经发生一笔国际电汇。[18] [19]

DIA当前指导说明独立AML审计通常每3年进行,除非通知适用4年或要求其他时间审计;审计人员须适当合格且具备独立性,不能由负责建立、实施或维护该风险评估及计划的人自审。监管检查与内部复核不代替独立审计。新担保公司也不应等第一次审计前才建立系统。[19] [27]

AML年度报告与FSPR确认分别提交。已核实的2025/2026报告期间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提交窗口为2026年7月1日至8月31日;不能把这个已过去窗口自动写成未来年度的固定承诺。后续应按DIA规定及通知维护AML Online资料、提交报告并确认其他适用费用,不应将DIA报告实体身份宣传为产品认证。[20]

15

15|零售、批发与DRS:商业客户也不能只凭名称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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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委托人是一家公司、贷款用于生意,或受益人是银行,并不使所有服务接受者自动成为批发客户。FSP Act第49条规定自己的零售/批发判断,例如在金融服务业务过程中接受服务的金融业务客户、有关批发投资者及有效eligible investor等情形,应逐项核实。基础贷款是否为消费信贷,与担保客户是否属于DRS零售客户也是不同问题。[1]

除适用豁免外,向零售客户提供担保金融服务的主体须就该服务加入获认可DRS,按要求在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员资料记入登记册。选择计划时要确认担保、收费、反担保金及索赔争议是否在其服务范围内,并在客户合同中提供内部投诉和外部争议渠道,不能只向客户说“可向政府投诉”。[1] [13]

Companies Office列出Banking Ombudsman Scheme、Insurance and Financial Services Ombudsman、Financial Services Complaints Ltd及Financial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四项计划,会员资格须按各自范围审查,并非一般担保公司可当然加入任何一项。官方所述个人及不超过19名全职等效员工小型组织的投诉受理范围,不是所有法律下批发身份的统一分界;客户使用DRS免费,会员收费另计。[13]

DRS不是国家担保、保险赔付或保证全额损失补偿,也不证明担保人有资金履约。仅服务批发客户而无需会员的结论须有真实依据;客户结构改变后应重新评估。DRS覆盖不能代替AML、附加许可或对受益人的合同责任。[1] [13]

16

16|税务与账务:收费、反担保金及代偿不能混记

#

FSPR登记不产生公司所得税豁免。担保费、有关服务收入、代偿及追偿、资金成本和其他支出,应按真实法律关系及适用会计税务规则处理。企业所得税取决于利润及相关税务规定,公司、合伙或信托的申报方式也不同,不能因为业务列为金融服务就宣传“新西兰担保公司免税”。[28]

GST也不能只看FSPR分类。《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 1985》第3(1)(h)条把针对支票、信贷合同、股权证券、债务证券、参与性证券等有关义务的保证、赔偿、担保或债券的提供、接受、变更或解除列入其financial services定义。是否落入该范围,要看基础义务和服务内容,不是所有名为保证金、履约担保或咨询的收费都自动属于该项。[23]

金融服务的GST免税处理与所得税是两回事;兼有普通咨询、文件处理或其他应税供应时,应分别审查收费、进项抵扣和分摊,跨境或其他特殊处理亦须按条件核实。本页不为所有担保费预设一个GST结论,也不把登记申请费另加GST的收费方式套用于担保公司的全部客户发票。[23] [24]

内部账务宜分开记录担保服务收入、应退反担保金、代偿付款、追偿应收和有关或有责任,并保留合同、付款及解除证据。承诺票面余额不是已实现收入,代偿付款也不能不经分析就全部当作可扣税损失;由会计及税务顾问结合实际条款确认处理。

担保公司不会只因FSPR登记而成为加密资产税务报告者RCASP。若实际另外经营符合CARF范围的兑换或转换等服务,应单独判断该税务身份。已有官方资料确认相关新西兰RCASP自2026年4月1日起收集资料,首个报告期截至2027年3月31日,首次报告到期日为2027年6月30日;IRD所述2026年12月3日开放CARF账户登记在核查日仍属未来安排,不能将这些义务泛化为所有担保公司的现行年报。[30] [31]

17

17|停止业务:停止新出保,不等于存续担保已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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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承接新担保与不再负有担保责任是两回事。应先盘点所有存续承诺、未届满索赔期、自动展期、已收到的索赔、待退反担保金及未完成追偿,制订持续管理安排。不能仅因网站关闭或FSPR注销,便向受益人宣称原担保失效。具体解除、替换、合同转让或更新须按文件和适用法律执行。

是否仍在经营金融服务、是否应删除某项服务或申请撤销登记,要按实际情况与Registrar要求判断。FSP Act第18条涉及不再符合登记资格、不再经营或不再有登记要求等撤销情形;不能只持续缴费维持一个没有真实登记依据的空壳,也不能在仍提供应登记服务时先注销再照常履约。[1]

应通知适用监管及DRS,安排客户资料、投诉和资金返还的后续负责人。属于AML报告实体的,按法定要求保存记录及完成退出衔接,不能因无新增担保便销毁客户尽调和交易记录。公司清盘、注销、许可终止及税务结清仍各自处理;附加保险许可下的退出有其特别规则,不得套用普通公司关闭流程。[18] [21]

若将业务转给另一法人,须分别确认新担保人的登记和适用授权、受益人及其他当事人所需同意、反担保权益和客户资产的合法处理,并核查跨境执行。旧FSP号码依法不可随担保合同或客户名单直接转给受让人。[1]

18

18|常见错误与对外展示:登记不能包装成信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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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错误,是把financial guarantees登记称作“新西兰政府金融担保牌照”,或声称保函经过FMA逐份审批。FSPR不代表政府背书,登记没有证明担保资金充足。对客户应说明真正承担责任的法人、承诺范围、索赔条件和限制,不得以“政府监管”掩盖本公司并无相应实质许可的事实。[1] [4]

第二类错误,是把所有收费担保都写成保险,或反过来把所有信用保护产品命名为担保以避开保险制度。应同时审查保险法第7(3)(b)条明确排除及其完整定义;消费信贷担保保护还要尊重自然人、受托人和合伙人的具体法定范围,不能复制一个通用披露模板便宣称全部满足要求。[21] [22]

第三类错误,是用保函额度满足收入门槛、用客户保证金充当自由资本、隐瞒关联担保或只核查已付款负债。建议在登记分类、资本预算、年度确认和收购尽调中使用同一套可追溯担保台账,但分别标明服务收入、未解除承诺、受限资金和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避免以一个数字替代不同法律口径。[2] [26]

2020登记规则第23条对符合适用条件的非持牌提供者,在主动以广告或客户沟通提及FSPR登记或DRS会员时,要求在相关信息后立即醒目加入规定格式警告,说明未获新西兰监管机关许可提供有关服务,登记或会员不表示受到积极监管或监督。持有其他适用许可的主体等存在条文例外,必须按真实身份判断,不是所有公司使用同一句页脚即可。[2]

第24条在其适用时,还要求没有新西兰业务地点的提供者说明此事实及投诉协助可能更困难;面向境外客户的广告还可能须说明新西兰监管机关或DRS不大可能帮助境外客户解决投诉。正式发布应使用法定格式并填写真实主体及服务名称,本页中文解释不是可直接替代法定英文警告的模板。不得宣称有公司现货、包批、保证银行接受或保证代偿。[2]

19

作者、联系方式与官方依据使用说明

#

唐上永(唐生)|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联系方式:Drew@sfc8.com。核查日期:2026年11月6日。本页用于说明新西兰金融担保服务的登记、合同及合规边界,不构成对特定主体、产品或交易的法律、税务或投资意见,也不表示本公司拥有新西兰政府资格或对任何担保提供履约保证。

正文数字引用对应下列sources的排列顺序。复用已核实FSPR官方资料,并就金融担保与保险排除、自然人消费信贷保证、合同签署、或有负债和GST分类补查官方正文。法律合并页提示可能存在未合并修订,具体办理须连同修法、生效条款、个别许可条件及主管机关现行通知核实。本次FMA放贷责任子页仅提取到导航,没有据搜索片段扩展规则,相关结论以已取得的CCCFA及2026修法正文为依据。

常见问题

01登记financial guarantees后是否取得政府担保牌照?

没有。它是FSPR登记的金融服务类别,不是政府或FMA对担保业务、资金和单份保函的批准。担保责任仍由合同中的担保人承担,登记不能保证其偿付能力。[1] [4]

02FSP-07是否就是官方系统第七张牌照?

不是。FSP-07是附件和网站展示编号,所对应的法律业务为第5(1)(h)条。20项展示分组不是官方只有20类,也不是20张可购买的牌照。[1] [2]

03收费提供第三人债务担保是否必然需要保险牌照?

不必然。保险审慎法第7(3)(b)条明确排除符合其描述的第三人债务、违约或责任保证。超出该排除的产品,仍须按完整保险定义、地域及许可条款分析,不能仅凭名称或是否收费判断。[21]

04公司帮客户贷款作保证,就自动成了消费信贷提供者吗?

不自动。承担保证与成为贷款债权人是不同角色;如实际同时放贷、另行融资或代偿后产生新的信贷安排,应按具体结构重新分析消费信贷许可及合同义务。[16] [22]

05公司担保与个人为消费贷款担保适用相同披露吗?

不能一概相同。CCCFA的guarantor定义以自然人为对象,第9B条和第26AB条对以明示信托受托人或合伙人身份担保也有具体例外。须按担保人身份和合同逐项审查,不可把自然人条款直接写成所有公司担保的统一规则。[22]

06没有实际代偿、没有接收贷款本金,是否不用做AML?

不能据此排除。AML法金融机构定义明确包含在通常业务中承担金融担保及承诺,应另核实地域、报告实体和有效例外。适用时,尽调和风险控制不是等代偿发生后才开始,现由DIA统一监督。[17] [18]

07客户少于10名,是否可不登记?

只在特定第7A(1)(a)条门槛情形下才有此分析。适用AML报告实体、须持牌或有其他法定登记依据的主体,不因客户人数少而自动免责。担保业务应先确定适用依据,再判断门槛。[1] [2]

08门槛金额是保函票面额度吗?

不是。适用2020规则附表6时,金融担保看相关期间向新西兰居民提供服务所得总收入,按不含GST口径计算,不是担保余额、贷款本金或公司资本;另须满足人数和期间要求。[2]

09FSPR有没有统一的担保资本或出保倍数?

一般金融担保登记没有统一最低实缴资本、统一担保余额倍数或保证金比例。但公司仍须有合理履约资源,并遵守董事承担义务和风险管理等要求;另属保险或其他持牌业务的,按其审慎标准及许可条件处理。[1] [21] [26]

10客户交了全额反担保金,就能当作公司资本使用吗?

不能直接这样处理。要看款项法律归属、返还及扣划条件、持有方式和是否另涉客户资产服务。受限或应退款项不等于公司可自由使用的资本,单独账户也不当然提供破产隔离。

11一个新西兰地址或本地董事是否足以证明可以登记?

不足以。公司董事、注册办公地址、监管联络地址及实际业务地点有各自作用,仍须有第7A条等实际适用依据,并如实说明客户、风险审批、签约和索赔处理安排。[1] [2] [14]

12金融担保登记一般多久、官方收多少钱?

官方没有统一整体时限。刑事查询通常2至5个工作日,实体20个工作日补充业务表期限不是审批期。核查费用为申请300元及初次FMA征费600元,均另加GST;刑事查询每人11.30元另加GST。年度确认75元另加GST,其他征费、DRS及专业费用另计,以实际账单为准。[5] [8] [9]

13银行一定接受登记公司的担保吗?

不一定。银行或受益人会独立检查担保人资信、文件、资金和执行安排。FSPR登记不保证开户、银行授信、保函接受或融资成功;非银行公司的承诺不能因此称为银行保函。

14普通担保登记能否借用集团FAP或authorised body权限?

不能。金融建议许可与出具担保是不同功能;authorised body须在相应许可覆盖范围内经营,Financial Adviser亦须有有效登记和受聘关联,不能仅凭集团关系、普通授权书或个人FSP号码主张企业FAP权限。[3] [11] [15]

15收购公司后旧担保责任是否留给卖方?

股份交易保留同一法人时,法人原有担保责任不会只因换股东而消失。应逐份审查存续承诺、索赔尾期、反担保、代偿和追偿。FSPR登记本身不可转让,卖方保证或补偿安排也不能直接消灭受益人的合同权利。[1]

16每年做一次FSPR确认是否已完成所有合规?

没有。FSPR确认、适用FMA或RBNZ回报、DIA AML报告及独立审计、DRS会员、公司申报和IRD税务分别处理。一般担保登记不自动产生统一FMA持牌回报,也不免除其他实际适用义务。[1] [10] [18] [28]

17停止新出保后能否马上注销公司?

不能只看有没有新客户。应先盘点未解除担保、索赔期限、自动展期、反担保退款和追偿,依法安排持续管理、解除或有效转移,并分别处理登记、监管、公司及税务退出。注销FSPR不会使原担保自动失效。[1]

18本页是否表示仁港永胜有担保公司在售或保证办理成功?

不表示。本页没有核实任何在售授权、价格或库存,也没有审批成功率、包批、资本安全或担保履约承诺。具体项目必须另行进行主体、授权、财务及存续责任尽调。

PRIMARY REGULATORY SOURCES

官方资料与核查依据

资料核查日期:2026 年 11 月 6 日。各项授权、金额、过渡安排与牌照条件可能变更,应以官方现行规定和个案决定为准。

01
FSP Act 2008现行合并文本:第5、6、7、7A、10、12A、14、18、28、48及49条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08/97/en/latest/
02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 (Registration) Regulations 2020:门槛、警告及附表身份信息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regulation/public/2020/0316/latest/LMS252644.html
03
Companies Office:登记前准备及须持牌服务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getting-started-on-the-register/preparing-to-register/
04
Companies Office:FSPR制度作用与公开信息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about/the-role-of-the-fspr/
05
Companies Office:FSPR主页及实体额外信息20个工作日要求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
06
Companies Office:境外主体、新西兰客户门槛与登记宣传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registering-a-financial-service-provider-fsp/from-overseas/
07
Companies Office:实体登记完整流程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registering-a-financial-service-provider-fsp/as-an-entity/
08
Companies Office:刑事记录查询对象、时间和36个月周期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registering-a-financial-service-provider-fsp/criminal-history-checks/
09
Companies Office:费用及征费表,2026年9月21日更新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paying-fees-and-levies/schedule-of-fees-and-levies/
10
Companies Office:年度确认流程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managing-your-registration-as-a-fsp/how-to-file-an-annual-confirmation/
11
Companies Office:许可服务申请及批准后显示,2026年7月1日更新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providing-licensed-services/applying-to-provide-licensed-market-services/
12
Companies Office:AML/CFT报告实体与DIA监督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registering-a-financial-service-provider-fsp/reporting-entities-aml-cft-act/
13
Companies Office:DRS、10个工作日要求、19名员工受理范围及四项计划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dispute-resolution-schemes/choosing-a-scheme/
14
Companies Office:新西兰公司董事条件https://companies-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company-directors/who-can-be-a-director/
15
FMA:金融建议提供者义务、人员与控制变动通知https://www.fma.govt.nz/business/services/financial-advice-provider/
16
Credit Contracts and Consumer Finance Amendment Act 2026:生效条款、消费信贷许可及过渡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26/29/en/latest/
17
DIA:自2026年7月1日起统一AML/CFT监督https://www.dia.govt.nz/AML-CFT-Homepage
18
AML/CFT Act 2009现行文本:金融担保及承诺、报告实体、合规官、尽调和报告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09/35/en/latest/
19
DIA:报告实体问答,合规官、尽调、电汇报告及独立审计https://www.dia.govt.nz/AML-CFT-Frequently-Asked-Questions-for-DIA-Reporting-Entities
20
DIA:2025/2026年度AML/CFT报告及2026年8月31日期限https://www.dia.govt.nz/AML-CFT-Annual-Report
21
Insurance (Prudential Supervision) Act 2010:第7条第三人债务保证排除、保险许可、控制变动及业务转让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10/111/en/latest/
22
Credit Contracts and Consumer Finance Act 2003:第5、9B、9C及25至26AB条保证范围与披露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03/52/en/latest/
23
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 1985第3条:针对有关金融义务的保证及赔偿等服务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1985/141/en/latest/sections/DLM81823/
24
IRD:Exempt supplies,金融服务及不同供应的GST处理https://www.ird.govt.nz/gst/charging-gst/exempt-supplies
25
Property Law Act 2007:第27条保证合同书面签署及第9条契据要求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07/91/en/latest/
26
Companies Act 1993:第129条重大交易及或有负债、第131、135至137条董事义务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1993/105/en/latest/
27
DIA:金融机构与赌场指导,2026年风险评估、通常业务、地域、尽调及审计更新https://www.dia.govt.nz/AML-CFT-Financial-Institutions-and-Casinos
28
IRD:企业与组织所得税,收入、支出及不同主体申报https://www.ird.govt.nz/income-tax/income-tax-for-businesses-and-organisations
29
RBNZ:2026年9月DTA近期公告,许可2027年6月1日开放https://www.rbnz.govt.nz/news-and-events/news/2026/09/rbnz-releases-near-final-dta-standards-and-licensing-questions
30
IRD:CARF适用身份、2026年开始、2027年首次报告及未来账户开放https://www.ird.govt.nz/international-tax/exchange-of-information/crypto-asset-reporting-framework/crypto-asset-reporting-framework-overview
31
IRD:How to report information,2026-11-06现行正文:CARF账户2026年12月3日起可登记https://www.ird.govt.nz/international-tax/exchange-of-information/crypto-asset-reporting-framework/reporting-cryptoasset-service-providers/how-to-report-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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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上永(唐生 / Drew)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 · 业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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