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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R · REGULATORY GUIDE

FSP-05|金钱或价值转移服务:从零设立、FSPR登记与汇款运营合规

金钱或价值转移服务包括经营性国内汇款、国际汇款及其他代客价值转移。其核心登记依据为FSP Act第5(1)(f)条,但FSPR登记不是汇款牌照或政府背书。本页从业务和资金链出发,完整说明新西兰联系、人员、财务资源、地址、申请材料、费用、代理及电汇反洗钱义务、收购变更与退出;换汇、钱包、投资及数字资产功能须分别评估。核查日期:2026年11月6日。

唐上永(唐生)提供的素描头像
唐上永(唐生 / Drew)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 · 业务经理
官方资料核验 · 2026.11.06
监管及登记Companies Office/Registrar of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金钱或价值转移服务的FSPR登记、登记资料变更及年度确认 / Department of Internal Affairs(DIA):自2026年7月1日起统一监督AML/CFT报告实体,包括适用汇款及虚拟资产服务经营者 / New Zealand Police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FIU):通过goAML接收适用可疑活动报告及规定交易报告,不是汇款发牌机关 / Financial Markets Authority(FMA):金融市场行为及适用附加许可、客户资产服务监管,以及FSPR反滥用权力;不是凭f项登记便取得其许可 / Reserve Bank of New Zealand(RBNZ):仅在实际业务涉及银行、非银行存款接受等审慎身份时另行适用,并非一般汇款登记的发牌机关 / Inland Revenue(IRD):公司所得税、按实际服务判断的GST及适用加密资产CARF信息报告 / 获认可争议解决计划(DRS):适用零售汇款客户的外部争议解决,不提供许可或本金担保
资本要求

单纯金钱或价值转移服务的FSPR登记没有统一最低实缴资本或统一客户资金保证金额。经营者仍须按待结算款、代理预存款、币种及清算时差安排自有流动资金、退款和运营储备,客户汇款本金不能当作可自由使用的公司资本。若兼营存款接受、衍生品、基金或其他持牌服务,应分别满足其审慎或许可财务资源条件;不能把其他牌照金额套用于普通汇款。

时间安排

官方未给出适用于所有汇款FSPR申请的固定整体完成期限。Companies Office刑事记录查询通常为2至5个工作日,仅是查询步骤;实体额外业务信息表须按通知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是申请人期限而非批准期限。资金链、境外付款伙伴、代理、AML及适用额外许可的准备和审查均影响进度,银行开户与网络接入另行决定。

01

一、基本定义:经营性转移资金或价值,不是一张通用汇款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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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 (Registration and Dispute Resolution) Act 2008》(下称FSP Act)第5(1)(f)条把operating a money or value transfer service列为金融服务。应先判断企业是否以经营方式接受或执行客户的价值转移安排,再按第6、7及7A条判断登记法是否适用。国内与国际汇款均不能仅凭交易名称排除;转移对象也不局限于纸币或银行存款。[1]

一个典型业务是客户向经营者交付新西兰元,经营者安排自己或境外付款伙伴向指定收款人支付等值外币。服务可能通过银行账户、现金网点、账户间划转或其他价值交付完成。分类重点是企业向客户承诺什么、谁接收指令、谁控制付款及谁承担未付或退款责任,不是资金是否每次都从企业自有银行账户跨境汇出。[1] [30]

将新西兰收到的汇款与境外相反方向的付款净额结算,或指示不同客户彼此支付,并不当然使其变成普通信息服务。DIA针对非正式价值转移、交易合并以及所谓Handshake模式明确要求按实际电汇链条履行义务;不能以没有一笔对应的跨境银行划款为由,把客户层面的国际价值转移隐藏为本地付款。[30]

本页FSP-05是附件和网站的商业展示编号,不是法规条款编号。网站的20个展示类别也不表示官方系统恰好只有20项。正式申请应以第5条主项、子项和现行系统为准;本项的法定核心是f项,而不是旧指南中的展示序号“业务06”。[1]

FSPR记录使公众能够查到主体、登记服务、适用许可及DRS资料,但登记本身不授予一张可跨国通行的Money Transfer Licence。经营者不能将登记号码写成“FMA批准汇款”“政府认可安全”或“新西兰全金融牌照”。DIA报告实体身份和DRS会员同样不能产生这种背书。[1] [4] [12]

02

二、真实业务例子与不包含哪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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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按本项分析的实际场景包括:侨民通过门店或应用向家人汇款;企业委托平台向境外供应商支付贸易款;平台先代收客户款再按指令付给指定受益人;以及代表客户将数字价值转至另一账户或钱包。每一种模式都须画出客户指令流与实际交付流,不能把“B2B支付”“跨境结算”或“技术撮合”当作不受规管的结论。[1] [21] [30]

公司支付自己的采购货款,或商户仅收取自己出售货物的价款,不会只因为发生转账便当然是在经营代客汇款。软件供应商仅出售通用系统、并未替客户接受和执行转移指令,也不能仅因软件有转账按钮而直接归为汇款经营者。不过,如软件平台实际约定汇款服务、决定执行或退款、控制账户或资产,应重新按全部合同和技术权限评估;这是实质判断,不是统一的软件豁免。[1]

单纯交付一种外币换取另一种外币,与把价值交付到另一地点或受益人是不同功能。同一订单如先兑换再汇出,须同时核对第5(1)(j)条换汇和f项。发行或管理可反复支付的卡或电子钱包应另看g项;代表客户交易金融产品或外汇应另看k项;远期外汇及衍生品不能以现货汇款名称替代。[1]

代客汇款也不等于银行存款、基金管理、DIMS、自主投资或金融建议。收到资金后长期保留余额、计息、对外放贷或自动投资,可能改变法律属性。汇款转入证券交易账户时,还须核对是否存在与financial advice product有关的受规管客户资金服务;不能把一切贸易代付都自动套入FMC客户资产制度,也不能把投资资金代收一概排除。[1] [32] [33]

  • 境内家庭汇款:记录付款人和收款人、指令及到账安排,另判断国内电汇资料义务,不能用国际PTR门槛直接排除AML。
  • 跨境贸易付款:留存贸易背景、付款授权、境外合作方与最终受益人信息,区分汇款本金、服务费和汇率差额。
  • 数字资产转移:说明谁控制私钥、谁兑换法币、是否提供托管或投资;不能仅登记f项便宣称持有通用VASP牌照。
03

三、制度作用、适合对象与不能保证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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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实受新西兰登记法约束的汇款经营者,FSPR的作用是如实展示经营主体、服务及投诉渠道,并通过人员不合格规则和资料维护支持监管。对客户而言,可以核查到底是哪家公司承担汇款义务,而不只看到应用品牌或海外集团名称;对合作机构而言,可以把登记记录与资金链和AML文件相互核对。[1] [4]

本项适合实际开展居民汇款、企业跨境付款、代理网点汇款或其他代客价值转移的主体进行合规规划。无论收费采取固定手续费、汇差还是其他方式,都应围绕真实业务分类。经营者应有能力处理迟付、错付、取消、退款及付款伙伴失联,而不是只准备一张登记证书和营销网页。[1] [28]

登记不保证新西兰银行开户、代理行关系、银行卡收单、支付网络接入、境外汇款许可或合作方接受业务。DIA亦指出汇款行业可能面对开户与账户维持困难;借用股东或关联公司账户并隐瞒实际用途,并不是由登记号码提供的合法替代路径。[31]

仅为面向海外客户展示“新西兰金融身份”而购买空壳,或用本地地址包装全部在海外的业务,并不是适当用法。应先证明第7A条下真实适用依据,再决定是否登记。FSPR不保证交易成功、特定汇率、客户资金绝对安全或企业商业收益,也不能替代客户所在国家的监管许可。[1] [6]

04

四、谁能申请:主体形式、新西兰联系与客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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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实体均可能成为登记申请人。实体路径包括新西兰公司、已登记的海外公司、有限合伙及其他符合适用规则的组织。Companies Office也容许部分未在其其他登记册出现的实体手动填报,但这不免除企业自身组织法或海外公司登记义务。申请主体应与客户合同、收款安排和实际汇款责任人保持一致,不能由集团中不做汇款的一家公司替另一家取得号码。[1] [7]

第7A(1)条提供不同适用依据:向新西兰人士提供金融服务;属于或须属于持牌提供者;其他法令要求其FSPR登记;规定情形;以及属于新西兰AML/CFT法适用的报告实体。汇款企业尤其应独立完成AML地域适用分析,因为报告实体身份可能本身构成第7A(1)(e)条的登记依据。不能先假定客户都在境外便免除这一分析。[1] [12] [22]

第7A(2)条说明,仅因新西兰人士能访问网站并不足以触发其第1款a项;没有新西兰营业地点且不向新西兰零售客户提供服务的情形,也有该项地域例外。但这些是针对第1款a项的限制,并不能自动推翻第1款b至e项独立适用依据。注册一家新西兰公司本身既不是无限登记资格,也不是免查业务实质的证明。[1] [6]

对确实适用一般业务门槛的情形,经营满12个月者须按规定相关12个月期间,同时达到至少10名新西兰居民客户和10,000新西兰元业务金额;经营不足12个月适用相应5名居民和5,000元规则。新进入者可按规则20令Registrar信纳其登记后6个月将达到5名居民及5,000元,不能为满足预期业务要求制造虚假客户。[2] [6]

对汇款,附表6金额看的是相关期间代表新西兰居民客户转移的金钱总额及其他财产估计市值,不是公司股本、净利润或仅收取的手续费;适用计算为不含GST口径。持牌者、AML报告实体等存在门槛排除或独立依据,因此一家典型汇款报告实体不能以“少于10名客户”作为不登记或不反洗钱的通用理由。[1] [2]

实际申报应准备客户居民身份、服务地域、订单与资金流记录和业务开始日期,并说明每一项地域结论的依据。Registrar按门槛规则要求证明时,须遵守通知列明的10个工作日或准许的较长期限;不能把一般问询期限与其他法定检查或实体补件期限混为一谈。[2] [6]

05

五、零售、批发及换汇、钱包、信贷等额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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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汇款本身与FMA的特定市场服务许可不是同一事项。登记准备指引列明须另行授权的服务;不能把f项选择结果称为一张FMA汇款牌照。本次FMA电子货币和支付专页仍只返回导航,未据该页片段扩大“所有支付模式都无需许可”的结论。每种实际产品仍须核对金融产品、信贷、客户资产和审慎法律。[1] [3] [11]

向零售客户汇款,除适用豁免外,须加入获认可DRS并记录会员信息,Companies Office要求通常在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适用资料。应先确认所选计划覆盖汇款活动及相应客户,不能借用只覆盖集团另一项业务的会员。仅服务真实批发客户的DRS分析不同,但不会因此免除AML义务。[1] [13]

FSP Act第49条按法定wholesale client定义识别零售与批发,企业客户不因是法人便自动是批发客户。DRS受理个人和不超过19名全职等效员工小型组织的说明,是投诉受理范围,不是所有金融法律中的零售/批发通用界线。跨境中小企业付款业务尤其不能只凭“企业账户”排除DRS。[1] [13]

兼营外币现货兑换、支付工具发行或管理、代客交易、远期外汇时,应分别核对j、g、k、l等项。客户余额构成可偿还资金或具有存款接受特征时,应另核对RBNZ;向零售客户发行衍生品、经营集合投资或DIMS时,应另核对相应FMA许可与客户保护要求。汇款合同不能用来掩盖投资或吸收存款合同。[1] [3] [16]

第12A条不是“登记一项可以做全部业务”的条款。其须同时满足指定基础服务、普通附随经营和法规规定的组合。现行2020规则第6条列出的免重复登记服务涉及特定d项、要约及发行组合,并未给予普通汇款f项一项普遍的免单独登记安排。持有FAP或其他业务登记,也不能仅凭第12A条推导可以随意经营独立汇款业务。[1] [2]

如汇款平台额外推荐投资或提供受规管金融建议,企业须核对FAP许可或该许可下有效authorised body授权;个人financial adviser须具有适当登记和有效FAP关联。两者都不是独立汇款牌照。顾问登记后3个月内完成关联的制度,不是允许无有效受聘及许可覆盖先向零售客户提供建议的宽限期。[1] [15]

如兼营消费信贷,2026年7月1日起已进入适用FMA市场服务许可框架;旧认证者须按实际过渡资格判断,不能因原有汇款登记便自动视为信贷持牌。修法部分内容须到2026年12月5日才生效。若产品转向银行或NBDT,也须注意DTA许可程序将于2027年6月1日开放,不能在本核查日宣传已经全面迁入该许可制度。[17] [19]

06

六、股东、控制所有人、董事、高管与合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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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申请须提供适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制所有人资料。FSP Act第4条controlling owner指对该主体拥有50%或以上实益所有权的人;高级管理人员取决于其对经营管理的实质影响,而非仅看名片职称。汇款企业应把掌握业务决策、付款渠道和重大风险权限的人纳入角色核对,不应只申报形式上的董事。[1] [7]

这个50%不是AML客户实益拥有人识别标准。汇款公司的结构图应为自身股权和控制申报提供支持;对企业汇款客户,仍须另按AML标准识别最终实益拥有人、有效控制人及获授权代表。不能因为客户无人持股达到50%,便停止尽调或称其没有实益拥有人。[1] [22] [23]

第14条不合格情形包括未解除破产或境外类似状态、公司经营管理禁令、特定违法或不诚信犯罪,以及洗钱和恐怖融资等法定情形。实体如有不合格的控制所有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影响登记资格。刑事查询涵盖个人申请人及实体中适用的自然人董事、高管和控制所有人,不能用无新西兰犯罪记录替代全部境外适格性核查。[1] [8]

若采用新西兰公司,须满足公司法下至少一名居住新西兰的董事,或居住澳大利亚并同时担任澳大利亚注册公司现任董事的要求。这不是所有FSPR主体统一的本地股东要求,也不是允许董事只出借姓名。对汇款企业,董事应能审阅资金缺口、银行渠道、代理监督、重大AML问题和客户投诉。[14]

AML/CFT法第56条通常要求指定雇员担任合规官;没有雇员时须任命一名个人,合规官应处于高级管理层或向其报告。合伙的安排另有规定。外聘顾问可协助起草和检查,但不能在不符合这些条件时仅以咨询合同替代法定任命。官方未为普通汇款FSPR登记统一规定最低员工人数、办公室面积或一律适用的合规证书。[22] [23]

汇款业务的实际分工应明确:经营负责人审批新币种和汇款走廊;财务人员核对订单、银行及代理结算;合规官管理客户风险、代理培训、交易预警和法定报告;管理层审批高风险安排及重大整改。小型企业可依规模配置职责,但应控制同一人建单、修改受益人并放款的风险。这里是按业务风险提出的执行安排,不是虚构法定固定编制。[22] [28] [29]

07

七、资本、持续财务资源与客户款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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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R的一般登记条件没有为普通金钱或价值转移服务规定统一最低实缴资本,也未在本项设定统一保证金金额。没有统一数字不等于客户资金可以挪作经营。业务如兼营须持牌的衍生品、基金、银行或存款接受活动,应适用对应制度财务门槛,不能将其金额写成所有汇款企业统一要求。[1] [3]

从零预算应按实际清算周期计算自有资金需求。例如,新西兰已收款而境外伙伴要求提前预存,企业须说明预存款来源;境外已付款而本地客户付款被退回时,须有承担差额及追偿的安排。不同币种、周末和节假日、银行暂停渠道、代理结算迟延都会影响可用流动性。应分别列经营储备、伙伴预存款和待付客户款,不把三者合并成“资本已到位”。

客户合同及账务应清楚区分汇款本金、手续费、汇兑差价、到账币种、付款条件和退款责任。操作上应建立逐单余额、银行及伙伴对账、异常款暂挂和未付订单追踪,并说明账户法律归属及企业倒闭时客户可能面对什么风险。独立账户只是安排的一部分,不等于已经建立信托、当然破产隔离或获得存款赔偿。[1] [33]

如实际收到的款项与购买、持有或处置financial advice product有关,FMC Act第431W条定义及附表5排除须另行分析。达到受规管客户资金财产服务条件时,适用的信托持有、在新西兰银行信托账户存放、客户指令、记录和报告等义务须落实;托管还可能涉及对账与保证报告。普通贸易汇款不能只因暂存客户款便直接认定适用全部托管规则,反之投资资金不能以“只是汇出”规避。[32] [33]

银行账户、付款伙伴与客户资金安排须在申请材料中如实说明。DIA不认可隐瞒用途借用股东、家庭成员或关联公司账户的做法,设立或控制账户时提供虚假或误导信息可能违法。第三方账户持有人如因自身活动成为报告实体,还须履行自己的AML制度,不能把全部责任交给使用账户的汇款企业。[31]

FSPR费用不是客户资金保障,也不是资本。银行或网络合作方可要求额外流动性、抵押或风险控制条件,那是具体合作安排,不能冒充统一法定汇款资本。本页不保证任何银行开户或支付网络准入。[3] [31]

08

八、注册地址、监管联络、实际办公与真实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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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须申报真实业务地址。2020登记规则附表2另要求Registrar可联系申请人的新西兰实体地址,除非已申报业务地址就是该地址;新西兰注册法人还须提供注册办公地址。三者作用不同:法律文件接收、监管联系和汇款实际经营地点不能一律用一个信箱替代。[2] [7]

汇款通过线上应用经营,不代表没有实际运营。应说明哪个地点负责客户开户和指令受理、谁控制银行与付款接口、合规官在哪里、记录和系统由谁管理、客户投诉送达哪里。若有境内门店、加盟网点或境外结算团队,应分别列明主体和职责,不能把代理门店直接宣传成全部由本公司控制的办公室。[2] [29]

官方没有对一般汇款登记统一规定办公室面积或必须聘用多少名本地员工。共享办公或注册地址服务不能单独证明真实运营;相反,也不应无依据宣称所有线上汇款企业必须租用独立整层办公室。材料应能证明申报地址、人员安排和实际业务模式一致,并能响应Registrar、DIA或其他适用机关的资料要求。[1] [2]

如果主要服务海外客户,应如实说明境外执行和付款活动,按第7A条确认是否有独立登记依据,而非虚设新西兰客户或交易。没有新西兰营业地点时,对外宣传FSPR和DRS还可能触发更具体的境外投诉警告;本地联系地址不会自动改变实际营业地点或海外客户的保护范围。[1] [2] [6]

内部至少应能取出真实订单、客户授权、尽调、伙伴结算、退款和投诉记录,并与网页、合同和登记所列服务一致。单有公司设立证明、名义租约和预制AML文件不足以解释一条真实汇款链。Registrar可依实际业务和登记资格要求证据,FMA也可针对误导性的登记使用采取行动。[1]

09

九、从零准备资料:主体档案、汇款产品与资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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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份核心文件应是可被外部核对的业务说明,而不是只写“国际支付平台”。对每一条走廊,说明客户从哪里发起、向谁付款、经营者承担何种义务、由谁向受益人付款、多久结算以及失败后谁退款;如一笔订单含换汇、钱包余额或数字资产转换,应把每一步分开。[1] [7] [30]

资金流图须把客户层面的订单与银行或代理层面的净额清算连接起来。同一批次包含多笔汇款时,应保留每笔发起人、受益人、金额、币种和订单号,说明如何追踪至最终付款。不能只给出“本地银行至境外银行”的一条线,而隐去第三方收款、多个汇款商、现金交付或客户互付安排。[30] [31]

股权和人员资料应与公司登记册及实际权限一致;服务文件应与银行开户及DIA说明一致。AML风险评估须依据自己的客户、走廊、代理和渠道,不能将其他FSP模板中的基金、证券或保险条款直接复制到汇款计划。对于尚未发生的业务,可以提供真实可支持的计划和合同谈判状态,不得冒造已开户、已签约或已交易的证据。[7] [22] [28]

下列材料是本项实务准备清单,不表示所有项目均是官方统一制式附件。Registrar可按主体及个案要求追加信息;海外伙伴许可、银行同意和税务结论应各自核实,不能由本地登记申请代替。[7]

  • 主体与控制:设立或注册证明、名称及交易名称、公司号码或NZBN、章程或组织文件、集团及最终控制结构、适用董事、高管、控制所有人信息和不合格人员声明。
  • 新西兰联系:业务地址、适用注册办公地址及新西兰实体联络地址;居民客户范围、地域适用依据,确实适用时的门槛证据或新进入者计划。
  • 汇款产品:客户合同、币种及走廊、汇率和手续费形成、取消与退款条款、预计量及客群、零售或批发分析、DRS覆盖。
  • 收付和结算:各账户名称、所在地及法律归属,银行和付款伙伴身份、代理及主代理安排、预存款、现金交付、合并或净额结算、客户资金停留及异常款处理。
  • AML与系统:风险评估、合规计划、合规官任命、尽调及风险评级、交易监控和名单筛查、国内及国际电汇资料字段、PTR及SAR职责、记录和独立审计安排。
  • 权限与持续运营:每项额外登记或许可/豁免依据、付款权限及复核、伙伴和代理监督、账务对账、停机与渠道中断处理、资金缺口及退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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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逐步申请:登记、AML与适用许可怎样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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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先完成服务分类和地域分析,再按实际需要设立主体、落实人员和运营。公司注册不等于金融登记;在FSPR勾选f项不等于DIA已经审核整套业务,也不代表所有兼营功能已经获准。不同制度可并行准备,但开始实际提供服务前必须满足各自法律要求。[1] [3] [12]

FSPR实体申请需要RealMe登录、Companies Office在线服务账户及操作授权。可按名称、公司号码或NZBN找到主体并核对带入资料;其他符合条件的实体按系统要求手动输入。填报交易名称、地址、实际金融服务、AML报告实体身份、年度确认月份、零售服务及适用门槛等内容。[7]

Companies Office在审核中可要求补充服务信息,实体额外业务信息表须按通知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应逐项解释汇款资金链和伙伴角色,不能只附一份未经对应的商业计划。申请审查发现问题时应补正;按通知付款后,办理适用刑事查询。[5] [7] [8]

普通汇款属于非持牌服务的登记路径时,如至少有一项非持牌服务且不存在其他问题,可按Companies Office程序完成登记。若申请只有须持牌服务,则须先取得至少一项适用授权才能完成。新增持牌服务也须向许可机关申请,获批准后才在相应记录反映;选择服务、提交许可申请和许可生效是不同状态。[7] [11]

对汇款报告实体,应按DIA当前要求完成相应报告实体管理,并建立真实可执行的风险评估和AML计划;为适用报告准备FIU goAML注册及人员权限。DRS如适用应同步安排并按时登记会员资料。上述准备不是独立取得“DIA汇款牌照”的过程,goAML账户也不是可以开始所有业务的证明。[12] [13] [20] [22] [28]

  • 步骤1:逐条确定国内/跨境汇款、换汇、钱包、投资等功能及新西兰地域依据,记录为何需要f项及其他登记或许可。
  • 步骤2:确定实际合同主体、控制结构及人员资格,落实真实地址、收付及结算伙伴,区分已落实与计划事项。
  • 步骤3:完成本企业汇款风险评估、AML计划和代理控制,准备客户合同、费用汇率披露、投诉及退款机制。
  • 步骤4:开通并授权Companies Office账户,提交真实FSPR资料,按通知补充业务表、缴费及完成适用刑事查询。
  • 步骤5:对确有额外持牌功能的部分,依相应制度申请或落实有效授权/豁免;不得以普通汇款登记先行推出未获准产品。
  • 步骤6:落实适用DRS、DIA报告实体及goAML安排;检查订单到报告、对账和退款的全流程是否可运行。
  • 步骤7:上线前核对公开登记、网站警告、客户合同和实际服务一致,限制尚未具备条件的币种、走廊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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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办理时间与官方费用:不是固定发牌套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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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未承诺普通汇款FSPR申请统一在若干天内完成。资料完整程度、人员背景、境外安排和Registrar补件都会影响流程;银行或付款伙伴尽调更是独立程序。刑事查询通常为2至5个工作日,仅反映该步骤;实体业务表的20个工作日是提交要求,不是监管必须批准的时限。[5] [7] [8]

沿用已核实的Companies Office收费页,其2026年9月21日更新口径列FSPR申请费300新西兰元另加GST,含GST为345元;初次FMA levy为600元另加GST,含GST为690元;刑事查询每位适用个人11.30元另加GST,页面列含GST为13元。办理时以有效费率和实际账单为准。[9]

年度确认费75新西兰元另加GST,另有适用年度FMA征费和刑事查询费。年度征费须按实际类别及其计量、豁免或集团缴费安排判断;不是初次600元征费年年原额沿用,也不是每勾选一个FSPR条目便收同一笔固定年费。[9]

汇款经营总成本还包括DRS、AML独立审计、系统和报告、人员、公司维护、银行及境外伙伴收费。如兼营持牌业务,另有相应许可和持续合规成本。官方登记收费不能作为全部经营成本,更不能算作保证金或客户资金赔偿基金。DRS收费由计划另行规定,本页不编造固定服务费或包批报价。[9] [13]

刑事查询在过去36个月已有成功查询的适用个人,可能无需重复该次查询;年度确认在达到相关周期时会再次安排。这个查询机制不代表可每36个月才检查一次资格,也不免除人员出现禁令、破产或其他不合格情况后的即时评估和通知。[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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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汇款AML核心:每笔识别角色,电汇资料与PTR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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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或代表客户经营转移资金或价值,通常须按AML/CFT法金融机构定义评估报告实体身份,并核对地域和豁免。自2026年7月1日起DIA统一承担AML/CFT监督;FMA行为许可和RBNZ审慎职责并未因此移交。旧加密资产或VASP页面中的三机构分业AML表述,不应继续当作当前制度。[12] [18] [20] [22]

汇款风险评估应具体覆盖客户和受益人的关系、用途、现金或数字资产入口、非面对面开户、高风险地区、多个代理及嵌套汇款商、第三方代付和拆分交易。应建立客户与实益拥有人识别验证、授权代表核查、客户风险评级、持续尽调及交易监控,并在适用高风险情形核实资金或财富来源。不能把行业风险清单原样复制作为本公司评估。[22] [23] [28]

每笔电汇须判断本公司是发起机构、中介机构还是收款机构,并区别国内和国际电汇。DIA说明,发起机构须识别验证发起人,向下一机构传递相关资料;收款机构对资料不完整的转入款须有适当风险程序,并考虑是否构成可疑活动。电汇的特别资料要求不等于所有汇款一律适用相同的财富来源核验,后者须依其他强化尽调触发情况判断。[22] [23] [34]

国际电汇达到1,000新西兰元时,应核对IFT-PTR义务。针对money remitter,自2024年6月1日起,中介机构原有相关豁免不再适用:作为发起、中介或收款角色,只要其所进行交易属于达到门槛的国际电汇链条,均须依适用规则报告。不能因为银行或另一汇款商已经报告,便推定本公司的汇款报告责任消失。[30]

现金交易达到10,000新西兰元还须评估LCT-PTR。DIA专门说明,以现金存入受益人银行账户来结算入境国际汇款,达到门槛时,汇款经营者应报告该笔现金存款;具体情况可能同时需要LCT-PTR和IFT-PTR。两者门槛、交易对象及报告内容不同,不能只报一笔总批次替代全部适用报告。[23] [30]

PTR是规定交易报告,不以交易可疑为前提;SAR是可疑活动报告,不因金额低于上述门槛而豁免。应在系统中分开设定自动识别、人工研判、报送复核和法定期限控制。将每笔拆到1,000元以下不是合法免尽调或免报告策略;客户互付、合并和净额结算也应保留足以还原价值转移链条的记录。[22] [30]

DIA还就特定跨境同一经营者情形解释境外SAR副本要求:新西兰汇款经营者同时是同一电汇在境外的发起或收款机构,并在新西兰须报SAR时,须按规则向有关境外FIU提供副本。仅因境外付款由同集团另一金融机构完成,并不当然满足这个条件,须区分法人和实际电汇角色,不能把此要求扩写为每笔国际汇款一律向所有国家报告。[29] [30]

  • 订单系统应能够保留发起人、受益人、指令、交易关联号、角色、币种及金额,并按适用法律配置需验证和需传递的具体字段。
  • 高风险及资料缺失交易应有暂停、补件、拒绝、退款和上报的授权路径;不应只靠门店人员自行决定是否放款。
  • DIA网页已列出2026年7月更新的电汇及PTR指引。此次已取得汇款专属2024年附件正文与当前官方问答;未取得新版附件全文的细节不作推定,上线前应核对最新指引及现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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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门店代理、主代理、分代理与第三方账户

#

汇款企业可通过零售店等代理接受客户业务,但代理合同不能把经营者的AML责任转移出去。DIA汇款代理指引要求,将代理实际履行的合规功能、审查、培训及代理名单纳入AML计划;有主代理和分代理的,应把两层职责分别写清,名单保持更新。[29]

代理为企业做客户尽调、持续监控、记录或报告时,企业仍负责确保这些活动合规。操作上应规定哪些资料由门店收取、如何验证和上传、谁能修改客户和受益人、异常交易如何升级以及退出代理后怎样交还记录。仅要求代理签署“自行合规”声明不足以替代监督、培训和抽查。[29]

代理场景下,电汇义务的客户是底层发起人或受益人,而不是经营者自己的代理或分代理。不能只给代理开一个总账户、对代理做一次尽调,就把其后所有终端客户汇款视为同一个客户。应逐单确定发起或收款角色和相应底层客户资料。[29]

主代理仅执行分代理培训、监控或其他保证活动时,DIA说明其不会仅因这些活动成为独立报告实体;但若另以自己名义经营汇款、换汇或其他被涵盖服务,仍可能独立受监管。这是限定活动的解释,不是所有主代理一律免FSPR、免AML或可使用汇款企业号码对外自营的许可。[29]

有关SAR及PTR资料在经营者与代理链之间的共享,只能在适用豁免及为改善相关报告合规的目的范围内进行。DIA说明该豁免不允许分代理之间横向互相分享;不能向客户披露报告,也不能据此建立不受限制的行业客户黑名单。[29]

第三方银行账户是另一问题。账户以老板、家属或关联公司名义开立并隐瞒汇款用途,DIA不予认可;须评估相关洗钱风险,账户持有人自身如构成报告实体也有独立义务。使用代理和使用他人账户不能在材料中笼统写成“外包”,应分别说明法律关系、银行知情及控制权限。[31]

14

十四、股权收购、董事及控制人变化:登记不可转让

#

FSP Act第10条明确登记不可转让,也不自动归属登记人之外的其他人。购买登记公司的股份可能保留同一法人,但不是把号码转给买方集团任意公司;如把汇款业务或资产移至新法人,不能直接沿用旧主体FSP号码。[1]

汇款公司收购尽调应核查最新f项及其他服务、实际业务、新西兰联系、DRS、年度确认和征费;更应核对未付汇款、客户退款、代理预存款、银行限制、付款伙伴债权债务、AML审计整改及历史报告是否完整。只看登记截图和“无罚单”声明,无法发现待结算资金缺口或账户随控制权变化失效的风险。[1] [7] [22] [29] [31]

新增或离任董事、高管及控制所有人须核查第14条资格和适用刑事查询。FSP Act第17条对登记详情不再准确、资格变化等规定,自知悉变化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Registrar;应按实际情形及系统流程完成。公司主登记册相关资料应先更新,再在FSPR刷新,不能等到年度确认月份才统一修改。[1] [8] [10]

普通f项登记不应宣传存在一项未经核实的统一“汇款牌照过户批准”。如目标同时持有FMA或RBNZ许可,须在签约前核查该项许可对控制权、董事、高管及重大交易的通知或批准要求。FAP的特定通知规则不能机械套用到所有仅登记汇款主体,也不能因普通登记无需所谓牌照转让便免查附加许可。[1] [15]

交割还应确认银行、付款伙伴和代理合同是否接受新控制人,更新DIA报告实体联系及AML风险、合规官和goAML权限,并明确客户合同及数据承接。FSPR仍在并不保证旧银行账户和境外通道会继续可用。本页未核实任何出售授权、公司库存或价格,不构成现货在售公告。[22] [29] [31]

15

十五、持续维护:FSPR、FMA、DIA、DRS与公司税务各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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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R年度确认在所选或指定月份办理,核对真实登记资料并缴纳适用费用及征费。提交前先在相关主登记册更新公司资料,再刷新FSPR;年度确认过程中没有机会修改全部详情。应检查汇款与兼营服务、董事、高管、控制所有人、地址、DRS、报告实体身份及适用业务门槛,不能只确认公司仍存在。[2] [10]

FMA监管回报不等于FSPR年度确认,也不能因单纯f项登记就假定企业要交所有持牌者回报。如兼营受许可服务,应依据其许可类别、条件和适用通知履行监管回报、财务报告及事件通知;有受规管客户资产或托管身份,还须履行该制度独立的报告和对账义务。[11] [15] [32]

DIA AML年度报告、风险评估及计划复核另行管理。独立审计默认每3年一次,DIA通知适用4年或要求其他时间审计的,按该要求执行;审计人员须适当合格且独立,不能由参与建立、实施或维护风险评估或AML计划者充当独立审计。内部检查或DIA访问不代替该审计。[22] [23] [28]

已核实的2025/2026 AML报告期间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2026年提交窗口为7月1日至8月31日。核查日该窗口已经过去,新申请人须按自身适用期间及DIA后续通知安排,不能把这一已核实窗口自动写成未来所有年度永远相同的期限。[24]

DRS会员须持续有效,并有客户可用的内部投诉程序。汇款迟付、汇率争议、受益人错误和退款不应只转给海外付款方处理而无人负责。获认可计划包括Banking Ombudsman Scheme、Insurance and Financial Services Ombudsman、Financial Services Complaints Ltd及Financial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须按实际覆盖选择。DRS不是保险、存款赔偿或一切损失的全额担保。[13]

公司年度申报、账务、所得税、适用GST及雇佣税务等亦须独立管理,FSPR确认不是公司报税。汇款本金、手续费、汇兑损益及伙伴预存款应清楚分账;GST处理要按每项实际供应判断,不能把全部客户转移本金当成企业销售收入,也不能因有FSP号码宣称天然免税。兼营加密资产者还须按下一章判断额外税务和信息报告。[25] [26]

应建立一份按机关区分的合规日历,并同时保留事件触发任务:新走廊、新付款伙伴、新代理、股权变化、银行账户冻结、系统事故和重大投诉都可能要求重新评估风险或通知。按时缴费只维持登记的一部分条件,不能弥补没有真实业务、人员不合格或客户资金处理失当。[1] [22]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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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数字价值与加密资产衔接:不是只选f项便完成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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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加入数字资产作为中间结算工具或客户转移标的时,仍要分别判断兑换、托管、经纪、发行和投资功能。DIA旧VASP指引列举交易所、钱包、经纪、ICO及投资机会五类活动,它们不是五张独立牌照;其中旧AML分工应按2026年7月1日DIA统一监督更正。[16] [20] [21]

FMA要求按代币真实权利判断债务证券、股权证券、管理投资产品或衍生品。承诺现金偿还或利息、提供公司股权、集合客户资产由他人创造收益,以及付款随其他资产价值变动,都可能进入不同产品制度。ICO和代币即使不构成金融产品,仍可能是价值转移或支付工具服务,并受适用公平交易及其他法律约束。[16]

代币可赎回非现金资产,不只因该项权利便成为债务证券;utility token也不只因二级市场买卖收益便成为管理投资产品。但这不排除汇款、支付或其他服务。声称黄金支持、稳定币足额储备或必然按面值兑付,须有真实依据;客户转移的代币与公司持有的清算资产不能混淆。[16]

IRD将加密资产视为税务上的财产,按特点及用途判断税务;买卖加密资产本身通常不征GST,并不代表以加密资产收取普通商品或服务款项一律免GST。开展经销、交易所或其他经营活动,须分别核对所得税、记录、计价及适用金融安排规则,不能把数字资产汇款宣传为免税通道。[25] [26]

CARF的Reporting 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RCASP)是税务报告身份,不是FMA或DIA牌照。经营性为用户兑换或转换有关加密资产的交易对手、中介或平台应按IRD定义核对;仅保管、仅开发销售而不用于促成兑换的软件、仅发行、仅投资或纯自用等情形不能直接等同RCASP,但兼营兑换须重查。新西兰RCASP自2026年4月1日起须收集身份及税务居民资料、报告相关交易并保存规定记录7年。[27]

CARF首期为2026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首次报告2027年6月30日到期;IRD于2026年11月6日现行正文表示myIR的CARF账户登记将于2026年12月3日开放,应保留未来语气。只有法币汇款不应仅因FSPR有f项便被当成RCASP;同时兼营数字资产者也不能用AML尽调替代税务信息收集。[27] [35]

17

十七、停止汇款业务:先清结客户责任,再处理登记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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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接受新单前,应清点未付订单、受益人未领取款、退款、客户余额、代理预存及境外伙伴款项,说明每笔款由谁负责完成或返还。停止业务不等于客户合同和投诉义务自动终止;不能直接关闭应用、银行账户和客服后只保留登记页面。

如果仅停止f项、仍经营其他金融服务,应如实更新相应服务及其他登记资料;如整体退出,可依FSP Act第18(2)条书面请求注销并指定未来生效日。有适用额外许可时,亦须按其退出制度处理。第17条适用资料或资格变化仍有通知要求,不能以未来会注销作为不更新的理由。[1]

登记满3个月后不再经营金融服务或不再须登记,可能成为第18条注销依据,但这不是无条件允许空置3个月、继续收单或保留宣传的安全期。持续付年费也不能保住不符资格的登记;误导性登记使用还可能引起FMA介入。[1]

退出时须安排DIA报告实体资料、适用最终报告、法定记录保存和后续监管查询;保留FIU报告与相关证据的适当访问。DRS对已有投诉及纠正事项须按计划规则处理,公司清算、税务和账户关闭亦另行完成。AML、客户合同、争议和税务记录不能因删去f项就一并销毁。[1] [13]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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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常见错误、宣传警告与办理前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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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错误一是把FSPR、DIA报告实体、DRS和FMA许可合并称为“汇款牌照”。四者回答不同问题;网页应准确写出主体和实际身份。常见错误二是以“资金不过本公司账户”排除汇款或电汇义务,忽略客户互付、净额和代理链。常见错误三是把银行已经尽调或报告,当成本公司无须履责的依据。[1] [12] [13] [30]

常见错误四是把50%控制所有人标准用于AML客户实益拥有人;把少于10名客户当成所有汇款企业免登记;或者把两至五个工作日查询时间写成包批期。常见错误五是把客户本金当运营资本,声称独立账户自动有政府赔付;或把收购股份写成号码可以自由转让。[1] [2] [8] [31] [33]

2020登记规则第23条对特定未持牌提供者在广告或客户沟通中主动提及FSPR或DRS的情形,规定紧随相关信息醒目给出法定警告。须按现行条文及例外核对,不能只在网页最底部放泛化免责声明。警告包括未获新西兰监管机关许可提供该服务,以及登记或DRS会员不表示受到新西兰监管机关积极监管或监督。[2]

无新西兰营业地点时,还应核对第24条关于无本地经营地点及投诉协助困难的补充声明;向非新西兰居民宣传时,也可能须说明新西兰监管机关或DRS不大可能协助海外客户投诉。正式使用要采用适用法定格式及真实主体名称,不能因有本地联络地址而隐藏实际海外运营。[2] [6]

涉及2026年FMA标准条件咨询或其他监管提案,只有在正式确定并到达适用生效日后才能作为当前义务使用;不能把咨询文件提前写成汇款统一许可或新资本要求。本页同样不将2026年12月5日尚未生效条文、2027年DTA和CARF安排写成已经完成的制度。[17] [19] [27]

  • 上线前核对客户合同主体、收款账户、FSPR名称、服务项目和DRS覆盖一致,附加许可只宣传真实已生效范围。
  • 每种收付模式分别确认电汇角色、客户尽调、PTR及SAR责任,不以技术外包、代理或银行参与替代自身义务。
  • 收购、开户、许可、成本及时间均按文件和具体条件判断,不使用现货、包批、保证过户或固定收益等未经证实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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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核查日期与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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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上永(唐生)|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联系方式:Drew@sfc8.com。核查日期:2026年11月6日。本页为新西兰金钱或价值转移服务的制度和操作说明,不表示本公司持有新西兰政府资质,不构成对特定主体的法律、税务或投资意见,亦不构成任何公司在售公告。

本文复用已有已核实官方资料,并补读登记法、FMC客户资产定义及DIA汇款专属指引。FMA电子货币和支付页面此次仍未取得实质正文,因此没有据搜索片段推断新支付许可;DIA网页所列2026年新版电汇附件的全文细节亦未作未经证实的扩展。法律合并页可能提示未合并修订,实际办理应结合生效条款、当前官方通知和具体许可条件核对。[1] [17] [28] [33]

常见问题

01FSP-05就是新西兰汇款牌照吗?

不是。它是网站展示编号,核心对应FSP Act第5(1)(f)条金钱或价值转移服务登记。FSPR不是牌照或政府背书;额外金融产品、信贷、投资或存款功能须分别核对实际许可。[1] [3]

02只有跨境汇款才涉及本项吗?

不是。经营性国内转账及其他代客价值转移也应分析;国际IFT-PTR门槛与国内电汇资料要求不是同一问题。自有货款支付与经营代客转移亦须区别。[1] [34]

03资金不进公司账户,是否不用登记或AML?

不能据此判断。客户互付、合并或净额清算、其他汇款商代付都可能属于服务及电汇链条。应按指令、合同、付款控制及机构角色判断,不能只看是否有一笔跨境银行划款。[1] [30]

04少于10名新西兰客户或转移金额少于10,000元是否不用登记?

不一定。该门槛仅适用于规定地域情形;AML报告实体及持牌者等有独立依据或例外。对确实适用的汇款门槛,金额是代表新西兰居民转移的款项及其他财产估计市值,不是手续费收入。[1] [2]

05只做企业付款可以不用DRS吗?

不能只按企业账户判断。须按第49条核对是否真实批发客户;企业法人不自动是批发。DRS的19名全职等效员工受理范围也不是所有制度的零售/批发界线。[1] [13]

06是否必须由新西兰股东持有或聘用固定数量员工?

一般汇款FSPR登记没有统一的新西兰居民股东或固定员工人数要求。采用新西兰公司仍须满足其董事居住条件;人员须符合第14条,AML合规官任命及真实职责须落实,不能仅安排挂名人员。[1] [14] [22]

0750%控制所有人是不是客户尽调的实益拥有人标准?

不是。50%属于FSP Act下对登记主体controlling owner的定义。AML识别客户最终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有独立标准,不能因为无人持股达到50%便不查实益拥有人。[1] [22] [23]

08汇款登记最低需要多少资本?

普通f项登记没有统一最低实缴资本或统一保证金。应按待结算款、预存伙伴款、退款、币种和清算延误安排自有资源;客户本金不能当经营资本。兼营持牌业务时适用其独立财务门槛。[1] [3]

09把客户款放在独立账户就有破产隔离或赔偿吗?

不能这样保证。须分析账户法律归属、合同和具体信托及客户资产规则。FMC客户资金制度还要求核对与financial advice product的联系及排除;并非所有贸易汇款自动适用全部托管义务。[32] [33]

10可以用老板或关联公司账户收汇款吗?

DIA不认可隐瞒汇款用途使用第三方账户的做法;账户设立或控制中提供虚假或误导资料可能违法。风险须纳入评估,持有人自身如成为报告实体须履行自己的AML责任,不能只依赖汇款商计划。[31]

11代理门店做了尽调,汇款公司还能不用负责吗?

不能。企业应将代理和分代理功能、审查、培训及名单纳入AML计划,并对代理履行的义务负责。底层汇款发起人或受益人才是电汇客户,不是只对代理开总账户便完成尽调。[29]

12银行已报国际转账,汇款中介还要报PTR吗?

汇款经营者不能据此免报。自2024年6月1日起,money remitter在达到1,000新西兰元的国际电汇链中作为发起、中介或收款角色,均须按适用规则履行IFT-PTR。还应独立判断现金PTR与SAR。[30]

13每笔汇款少于1,000元是否不用核实客户?

不是。IFT-PTR金额门槛不等于全部客户尽调或可疑活动报告门槛。仍须按业务关系、电汇规则和风险适用义务,拆分交易也不产生合法豁免。[22] [30] [34]

14办理要多久,官方收费多少?

没有统一整体期限;2至5个工作日只是刑事查询,20个工作日是实体补充业务表提交期限。已核实基础申请费300元、初次FMA征费600元及每位适用个人查询11.30元,均另加GST。年度确认75元另加GST,另有征费等费用,DRS、银行、审计和附加许可另计。[5] [8] [9]

15买下一家有FSP号码的公司,就能保留银行通道并新增所有业务吗?

不能。登记不可转让;股份收购保留同一法人也须核查人员、控制、地域与实际业务条件。银行和伙伴合同独立,额外许可须另核对通知或批准,新增钱包、信贷或投资不能只改名称便上线。[1] [11] [31]

16年度确认是不是AML审计或FMA年审?

不是。FSPR年度确认、适用FMA监管回报、DIA年度报告与独立审计、DRS及公司税务是不同事项。DIA独立审计默认每3年,通知4年或其他时间要求另论;不能用一份年审套餐替代全部义务。[10] [22] [23] [28]

17用稳定币做汇款是否只需登记f项?

不是。须核对兑换、托管、支付及产品真实权利;FSPR不是通用VASP牌照。若构成IRD的RCASP,2026年4月1日起的信息收集已经适用,但首次CARF报告是2027年6月30日到期;只有法币汇款不能仅因f项便认定为RCASP。[16] [21] [27]

18这里是否提供保证过户或在售汇款公司?

没有。本页未核实任何待售主体、卖方授权、价格或库存,只说明监管制度。任何具体交易都须另核查登记和许可有效性、客户资金责任、银行及付款伙伴安排,不作包批或保证过户承诺。

PRIMARY REGULATORY SOURCES

官方资料与核查依据

资料核查日期:2026 年 11 月 6 日。各项授权、金额、过渡安排与牌照条件可能变更,应以官方现行规定和个案决定为准。

01
FSP Act 2008现行合并文本:第5、7A、10、14、48及49条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08/97/en/latest/
02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 (Registration) Regulations 2020:门槛、警告及附表身份信息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regulation/public/2020/0316/latest/LMS252644.html
03
Companies Office:登记前准备及须持牌服务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getting-started-on-the-register/preparing-to-register/
04
Companies Office:FSPR制度作用与公开信息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about/the-role-of-the-fspr/
05
Companies Office:FSPR主页及实体额外信息20个工作日要求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
06
Companies Office:境外主体、新西兰客户门槛与登记宣传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registering-a-financial-service-provider-fsp/from-overseas/
07
Companies Office:实体登记完整流程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registering-a-financial-service-provider-fsp/as-an-entity/
08
Companies Office:刑事记录查询对象、时间和36个月周期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registering-a-financial-service-provider-fsp/criminal-history-checks/
09
Companies Office:费用及征费表,2026年9月21日更新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paying-fees-and-levies/schedule-of-fees-and-levies/
10
Companies Office:年度确认流程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managing-your-registration-as-a-fsp/how-to-file-an-annual-confirmation/
11
Companies Office:许可服务申请及批准后显示,2026年7月1日更新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providing-licensed-services/applying-to-provide-licensed-market-services/
12
Companies Office:AML/CFT报告实体与DIA监督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registering-a-financial-service-provider-fsp/reporting-entities-aml-cft-act/
13
Companies Office:DRS、10个工作日要求、19名员工受理范围及四项计划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dispute-resolution-schemes/choosing-a-scheme/
14
Companies Office:新西兰公司董事条件https://companies-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company-directors/who-can-be-a-director/
15
FMA:金融建议提供者义务、人员与控制变动通知https://www.fma.govt.nz/business/services/financial-advice-provider/
16
FMA:加密资产金融产品、ICO、金融服务与股权众筹;旧AML分工应按2026资料更正https://www.fma.govt.nz/business/services/cryptocurrencies/
17
Credit Contracts and Consumer Finance Amendment Act 2026:生效条款、消费信贷许可及过渡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26/29/en/latest/
18
RBNZ:AML/CFT已于2026年7月1日移交DIAhttps://www.rbnz.govt.nz/regulation-and-supervision/anti-money-laundering-and-countering-terrorism-financing
19
RBNZ:2026年9月DTA近期公告,许可2027年6月1日开放https://www.rbnz.govt.nz/news-and-events/news/2026/09/rbnz-releases-near-final-dta-standards-and-licensing-questions
20
DIA:自2026年7月1日起统一AML/CFT监督https://www.dia.govt.nz/AML-CFT-Homepage
21
DIA:五类VASP活动与责任,2019年页的旧监督分工已在正文更正https://www.dia.govt.nz/AML-CFT-Virtual-Asset-Service-Providers
22
AML/CFT Act 2009现行文本:报告实体、合规官、风险评估、审计及报告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09/35/en/latest/
23
DIA:报告实体问答,合规官、尽调、电汇报告及独立审计https://www.dia.govt.nz/AML-CFT-Frequently-Asked-Questions-for-DIA-Reporting-Entities
24
DIA:2025/2026年度AML/CFT报告及2026年8月31日期限https://www.dia.govt.nz/AML-CFT-Annual-Report
25
IRD:加密资产的财产、GST及金融安排税务属性https://www.ird.govt.nz/cryptoassets
26
IRD:企业加密资产交易及支付税务https://www.ird.govt.nz/cryptoassets/business
27
IRD:CARF适用身份、2026年开始、2027年首次报告及未来账户开放https://www.ird.govt.nz/international-tax/exchange-of-information/crypto-asset-reporting-framework/crypto-asset-reporting-framework-overview
28
DIA:金融机构及汇款专属指引汇总,含2026年风险评估、计划、电汇及审计更新https://www.dia.govt.nz/AML-CFT-Financial-Institutions-and-Casinos
29
DIA:汇款经营者使用代理的AML要求,2024年6月适用指引https://www.dia.govt.nz/diawebsite.nsf/Files/AML-CFT-2024/$file/Use-of-agents-REVISED-June-2024.pdf
30
DIA:汇款专属电汇、规定交易及可疑活动报告规则,2024年6月适用指引https://www.dia.govt.nz/diawebsite.nsf/Files/AML-CFT-2024/$file/New-AMLCFT-regulations-for-money-remitters-relating-to-wire-transfers-prescribed-transactions-suspicious-activity-reporting.pdf
31
DIA:汇款经营者使用第三方银行账户的风险与独立责任https://www.dia.govt.nz/vwluResources/Use%20of%20third-party%20bank%20accounts%20by%20money%20remitters/$file/Use-of-third-party-bank-accounts-by-money-remitters.pdf
32
FMA:客户资金或财产服务及托管的信托、对账和报告义务https://www.fma.govt.nz/business/services/client-money-or-property-services-provider/
33
Financial Markets Conduct Act 2013:第431W条定义、适用范围及客户资产义务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13/0069/latest/whole.html
34
DIA AML Online:电汇强化尽调、国内/国际及机构角色说明https://aml.dia.govt.nz/knowledge-article/KA-01027
35
IRD:How to report information,2026-11-06现行正文:CARF账户2026年12月3日起可登记https://www.ird.govt.nz/international-tax/exchange-of-information/crypto-asset-reporting-framework/reporting-cryptoasset-service-providers/how-to-report-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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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上永(唐生 / Drew)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 · 业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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