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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R · REGULATORY GUIDE

新西兰FAP授权机构身份:如何在另一持牌金融建议提供者的许可下经营

FAP授权机构不是独立FAP牌照,而是由FMA在另一实体持有的FAP许可条件中列名,获准在限定范围内提供受规管金融建议的实体。授权机构须有自己的FSPR登记、有效授权及真实服务能力;主持牌人须持续控制或监督其建议服务,不能以私人授权书、加盟合同或FSP号码代替FMA授权。本指南从零说明主体与人员、Class限制、监督协议、申请衔接、费用、收购变更及持续维护。核查日期:2026年11月6日。作者:唐上永(唐生)|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Drew@sfc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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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上永(唐生 / Drew)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 · 业务经理
官方资料核验 · 2026.11.06
监管及登记Financial Markets Authority(FMA):在主持牌人的FAP许可中批准授权机构、监督金融建议行为并执行许可条件 / Companies Office/Registrar of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授权机构自身FSPR登记、顾问关联、资料更新及年度确认;公司登记另行办理 / Department of Internal Affairs(DIA):自2026年7月1日起统一监督AML/CFT报告实体;授权机构是否属于报告实体须按实际活动判断 / 获认可争议解决计划(DRS):处理适用零售客户争议,不是授权机关或损失担保机构 / Inland Revenue(IRD):授权机构自身所得税、GST及雇佣等适用税务义务
资本要求

FSPR登记没有为FAP授权机构设定统一最低实缴资本;已核实的FAP许可指南及标准条件也未列出适用于所有授权机构的一套固定最低实缴资本、净有形资产或专业责任保险保额。授权机构仍须具有有效提供建议和持续合规的能力,主持牌人须评估其人员、系统、投诉处理及退出资金;兼营客户资产、投资管理或放贷等业务时,另按相应许可及客户资产规则判断,不能把客户资金算作营运资本。

时间安排

没有已核实的统一授权完成期限。设立及FSPR登记、主持牌人尽调与签约、FMA新增列名或许可变更、补件及顾问关联是不同环节。刑事记录查询的2至5个工作日、实体额外业务表20个工作日提交要求及收费所含评估工时,均不是授权机构获批时间。须待FMA授权生效、登记及实际经营安排到位后才可在相应许可下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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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定义:授权来自FMA列名,不是借用一张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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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P是Financial Advice Provider,即金融建议提供者。Authorised Body是经FMA在另一FAP的许可条件中列名、获准提供该许可所覆盖建议服务的实体。《Financial Markets Conduct Act 2013》第400条第1A款是金融建议服务的具体授权依据:FMA须确认主持牌人能够保持适当控制或监督、被授权实体有能力有效提供服务、没有理由认为其可能违反持牌义务,并满足登记及其他适用资格条件。只与持牌人签约,或者使用其品牌,并不会产生这个身份。[2] [3]

例如,一家贷款建议公司保留自己的法律主体、客户合同及顾问团队,经FMA列入某实体FAP的Class 2许可,并接受该持牌人的档案抽查、投诉监督和整改要求,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贷款建议。另一家投资建议公司若计划使用Nominated Representatives指定代表,主持牌人须具备Class 3许可且该机构的授权条件允许这种模式。上述只是结构示例,不表示任何现实公司已获授权或正在出售。[2] [4]

授权机构不等于主持牌人的普通分店,也不等于Financial Adviser个人登记。公司属于授权机构时,其受聘个人若以Financial Adviser身份提供建议,仍须完成自己的登记及有效关联。Interposed Person是间接聘用个人的中间实体,Engaged Entity是另一种获准提供结构,均不能与Authorised Body混用;采用中间实体安排还须有FMA逐案批准的具体许可条件。[2] [4] [10]

本身份覆盖的是受授权的金融建议,不自动包括全权投资管理、基金管理、衍生品发行、保险承保、吸收存款、客户资产托管或消费放贷。推荐保险不是经营保险,推荐贷款不是成为贷款人。纯事实资料或一般教育是否不构成受规管建议,应依实际内容及法定排除判断,不能靠网页一句“仅供参考”排除监管。[2] [3]

  • 核查时同时确认:授权机构法律名称及FSP号码、主持牌人名称、主许可Class、该实体列名及授权条件、当前有效状态。
  • FSPR不是牌照或政府背书;授权机构身份也不代表FMA批准其推荐的产品、收益或商业信誉。
  • 网站所列20个FSPR业务展示分组不是系统恰有20种许可,授权机构是服务提供身份,不能理解为再购买一个业务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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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用与适合对象:共享监督体系,但不转移自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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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机构模式适合希望保留独立实体经营建议业务,同时愿意接受另一个实体FAP实质监督的顾问公司、多品牌集团成员或合作网络。其实际作用是让符合条件的实体在同一主许可下服务,并可按真实安排采用统一培训、建议审查、投诉及系统标准;是否确实节省成本,取决于双方制度、合同和业务复杂程度,官方并未保证更便宜或更快。[2] [3]

对希望完全自行决定监督政策、拒绝主持牌人检查档案或不愿受整改约束的企业,这种模式通常不匹配。第400条第3款规定,授权机构违反市场服务持牌义务时,主持牌人亦被视为违反该义务。因此,主持牌人有责任审查被授权机构的真实能力,不是提供一个名称或收取年度管理费便完成监督。[2] [3]

授权机构并不会因为被另一FAP覆盖而免除金融建议行为责任,也不会自动获得产品供应商协议、银行账户、贷款机构面板资格或海外经营权。主许可被限制、暂停或取消,或者本机构的授权被移除,均可能影响服务连续性。进入网络前应比较监督支持、商业限制与退出安排,而不是只比较所谓“挂靠费”。[2] [3] [5]

  • 适合评估:多顾问建议公司、真实多实体建议网络,以及由实体直接提供数字建议的业务。
  • 不适合用途:境外空壳包装、出租FSP号码、仅转介客户却宣称拥有完整FAP牌照,或以授权机构身份绕过其他许可。
  • 监督合同可分配工作和费用,但不能取消FMA法定责任或限制监管取得必要资料。
03

三、主体、客户与许可边界:谁可以成为授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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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机构必须是实体,不能是自然人;主持牌人也不能是个人。第400条第1A款针对金融建议允许列名实体,并未要求它必须是主持牌人的子公司或关联法人。非集团内机构可提出安排,但必须证明主持牌人具有适当控制或监督能力;普通合作意向书或名义上的合规支持不足以替代这一条件。具体实体形式仍须与FSPR、组织法及申请要求相容,不能把新西兰有限公司说成唯一允许形式。[2] [3]

Class 1不允许授权机构。Class 2允许主持牌人及获授权机构以自身方式或通过一名或多名Financial Adviser提供建议,但不允许指定代表;使用间接聘用须另获具体批准。Class 3可以在条件允许时使用指定代表及其他获准结构。某一授权机构需要指定代表时,主许可即须为Class 3,即使主持牌人本身不使用指定代表。Class并非投资产品等级,授权机构也不能超出自身列名条件。[2] [4]

建议服务对应《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 (Registration and Dispute Resolution) Act 2008》第5条第1款a项;登记还须核对第6、7及7A条的经营性、排除及地域适用。拟向新西兰零售客户提供受规管建议,通常须具备FAP许可或有效授权机构覆盖。只向批发客户提供建议一般不需要FAP许可,但仍须分析FSPR适用及利益冲突、谨慎勤勉等剩余义务;不能把所有公司客户或签免责声明的客户都当作批发客户。[2] [3] [6]

10名新西兰居民客户和10,000新西兰元不是授权机构的统一入场条件。2020登记规则第14条明确说明,持有市场服务许可或属于其授权机构的提供者不适用该一般最低业务门槛;报告实体亦有独立例外。尚未取得授权、只做批发建议或兼营其他服务时,须重新按实际登记依据判断,不能把未来授权当作已经具备,也不能用少于10名客户解释成可无授权向零售客户营业。[7]

新西兰注册公司或通讯地址本身不决定登记资格。应真实说明建议提供地点、客户居住及接受服务的地区、零售或批发分类依据、拟采用的许可结构和境外活动。仅服务离岸客户的空壳不能凭本地公司名称取得宣传资格;境外主体仅服务新西兰批发客户等地域例外,也须与独立许可及AML依据分别判断。本身份不授权在香港、中国内地或其他国家招揽或提供受当地规管建议。[6] [8] [17]

  • 在选择主持牌人前,先把产品、客户、建议渠道及人员模式写清楚,再核对Class及机构自身授权限制。
  • 若同时保管资产、自主决定投资或实际发放贷款,应分别分析相应许可;第12A条关于重叠服务的登记例外不是实质业务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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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董事、高管与合规人员:两层审查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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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R实体登记须申报适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制所有人。FSP Act第4条的controlling owner以50%或以上实益所有权为定义;高级管理人员须看其对管理的重大影响,而不只是名片职称。第14条还涉及破产、管理禁令、特定犯罪及其他不合格情形,不能仅以无犯罪记录证明当作完整适格结论。登记刑事查询覆盖适用自然人董事、高管及控制所有人。[6] [9] [26]

FMA授权审查另有业务能力及适当人选标准。2026年FAP申请指南把授权机构的执行董事,以及就持牌服务履行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列为key personnel;主持牌人须建立识别、审查及持续监测这些人的流程。负责顾问培训、建议质量、投诉或关键系统的实际管理人员,即使没有“合规总监”职称,也应按真实权责判断是否需要纳入。[2]

指南还询问相关人士,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25%或以上投票权者、共同采取行动者、实体惯常依其意愿行事者及能实质影响经营者。这个25%是相关人士审查问题,50%则是FSPR控制所有人定义;二者都不能直接等同AML客户实益拥有人识别规则,也不能据此宣称所有股权变更只有达到某个比例才需要报告。[2] [6] [20]

采用新西兰公司时,须至少有一名居住在新西兰的董事,或居住在澳大利亚且同时担任澳大利亚注册公司现任董事者。该公司法要求不是强制本地股东,也不能以挂名董事替代实际管理。授权机构应明确谁对建议业务负责、谁批准政策、谁与主持牌人沟通、谁组织整改及谁能在关键人员缺勤时接替。[2] [15]

提供零售建议的人员须满足2025版金融建议职业准则,该准则已于2025年11月1日生效。能力判断应匹配建议产品及投资计划范围;Level 5资格成果可作为基准,其他经验或资格路径须有客观且可独立验证的依据。成为授权机构并不使原销售人员自动成为合格顾问。指定代表虽不以Financial Adviser身份单独登记,仍须具备相应能力,且只可在Class 3及实际授权允许的控制范围内工作。[4] [10] [18]

官方未为全部授权机构设定统一最低员工人数或必须另聘一名全职合规总监。小型业务可以合理兼任,但须避免自己抽查自己而没有有效保证。属于AML报告实体时,合规官任命须另满足AML/CFT Act第56条:通常由雇员担任,无雇员时任命个人,并符合向高级管理层报告等法定安排;外聘顾问支持不能当然替代法定任命。[2] [20]

  • 准备所有权及投票控制图、人员履历、职责图、纪律及监管历史、顾问能力证据,并区分FSPR人员字段与FMA关键人员。
  • 主持牌人应记录准入结论、持续适格复核和人员变动影响;授权机构应及时提供资料而不是等年度确认时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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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协议如何落地:授权机构与主持牌人分别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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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A指南对每一家授权机构提出与主持牌人相同的服务能力问题,并要求说明如何监督其持牌活动、管理风险、公平对待客户及定期提交管理和合规报告。申请中还会问主持牌人凭什么要求机构修改流程、何时复核监督制度,以及怎样跟进及时整改。集团股权关系可以支持控制,但不是免做监督的理由;非关联机构通常更需要清晰、可执行的合同权限。[2] [3]

具体操作宜由双方书面确定建议及产品范围、顾问准入和持续培训、档案抽查、客户披露、佣金冲突、投诉升级、违规报告、技术事件、整改时限及暂停新业务的权限。这些是把法定监督要求落实为可执行安排,不是官方规定所有合同必须使用某份统一模板。主持牌人应能实际取得服务记录并检查效果,授权机构则须保证分支、顾问和外包供应商配合。[2] [5]

授权机构对自己的建议、人员和客户服务负责;主持牌人承担第400条规定的监督及连带监管后果,不能仅在合同写“各自负责”便排除。年度监管回报可由主持牌人合并报送,但重大事件并不会因为等待合并而获准延后。应按照法律及个别许可条件约定由谁向FMA报告,并保留提交凭证,避免双方以为对方已经处理。[1] [3] [25]

  • 准入前:审查主持牌人的实际许可、监督资源、投诉历史及合同退出权,同时向其提供真实人员与业务资料。
  • 运营中:用定期合规报告、样本档案、投诉记录及整改追踪证明监督有效,而不只保留一份签字协议。
  • 退出时:事先约定未结投诉、客户通知、档案访问、佣金追偿、未完成建议和替代许可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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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本、持续财务资源与客户资金:不能把建议授权当作托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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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FSPR登记没有授权机构统一最低实缴资本。已核实的FAP标准条件及2026年申请指南亦未列出所有授权机构必须达到的固定最低资本或净有形资产数额,不能移用衍生品发行人、基金管理人或银行的资本数字。判断重点是该机构是否持续有能力提供其获授权的服务,以及主持牌人能否有效监督。[2] [5] [6]

应按自身业务编制营运预算,覆盖人员报酬、顾问培训、系统及数据安全、DRS、FSPR及征费、监督服务合同、客户补救和停止业务成本。若主要依靠保险或贷款佣金,还应评估回款延迟、撤单追偿和产品供应商中止合作的现金流影响。这是建议业务的财务风险管理,不是本文另设一项官方最低资本比例;主持牌人的支持承诺也应核实是否真实可执行。[2] [5]

纯建议模式可安排客户直接向保险人、贷款人、平台或投资产品发行人支付,授权机构只收取自己依法约定的建议费或佣金。若改为先收客户投资款、保费或其他财产,再代客户转付或持有,应重新判断是否构成客户资金或财产服务及相应登记、隔离、记录和报告义务。第12A条只有在法定重叠组合成立时才免重复登记,不能把“与建议有关”当作一切收款都被豁免。[3] [6] [7]

客户投资款、保费待付款和托管财产不属于可自由支付工资或监督费的公司资本。FAP授权不保证客户资金受存款保障或可全额追偿。已核实FAP标准条件也未规定适用于全部机构的统一专业责任保险最低保额;是否投保及额度须再看个别条件、主持牌人要求、产品合同和风险,而不是一概宣传必须某固定保额或永远无需保险。[2] [5]

  • 在资金流图中分别标明:客户建议费、产品供应商佣金、客户投资或保费、主持牌人监督费以及任何退款或追偿。
  • 银行开户及供应商准入是独立审查,不会因为机构已列名而自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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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注册地址、联络与真实运营:同一监督体系可以异地,但不能失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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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机构须以自己的真实资料登记FSPR,并提供适用业务地址和Registrar可联系的新西兰实体地址;注册法人另须满足其组织法地址要求。新西兰公司的registered office及address for service须为新西兰实体地址,不能用邮政信箱替代。公司注册地址可依法采用会计师或律师地址,亦可与实际经营地点不同;不能因此倒推必须租用固定面积的独立商业办公室。[7] [9] [16]

授权机构与主持牌人没有普遍必须在同一办公室办公的要求,但应说明建议从何处提供、客户及管理人员如何联系、档案保存于哪里、谁有系统权限及监管怎样取得资料。家庭办公、远程团队或跨境外包可以提出,但必须与隐私、建议监督、关键系统安全和业务连续性能力相匹配。地址服务不能替代有权决策和能处理客户问题的真实人员。[2] [5]

采用自己的品牌及网站时,应显著识别真正提供建议的授权机构及其许可关系,保持客户合同、披露、投诉渠道和登记资料一致。只把主持牌人的FSP号码写在页脚,容易使客户误认为合同是与主持牌人签订。办公室、域名或外包供应商改变时,应评估主持牌人监督和资料取得是否受影响,并按适用要求更新及报告。[1] [2] [5]

  • 核对三类地址:公司法注册地址及送达地址、FSPR业务及联络地址、实际建议及记录保存地点。
  • 不宣称官方统一要求办公室面积、固定工位数、本地股东比例或必须购买某种地址套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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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从零准备资料与办理:登记、主许可及顾问关联如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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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是完成业务图和主体选择。明确由谁与客户签约、向谁建议何种产品、通过顾问还是数字渠道提供、是否接触客户资产、客户所在地区及零售或批发依据。随后确定拟合作的实体FAP,其Class、机构容量及具体许可条件应能覆盖计划模式;尚未有主持牌人时,不能先宣传自己是获授权机构。[2] [3] [4]

第二步是设立或核对实体并准备FSPR登记。须有RealMe及获授权的Companies Office账户,申报机构自己的名称、登记号码、地址、董事、高管及控制所有人、建议服务、AML身份、零售客户及DRS情况。FMA指南要求所有拟授权机构在许可申请前正确登记,并在申请中提供各自FSP号码;Companies Office则说明可在登记衔接过程中申请持牌服务,获FMA批准后持牌服务才会显示。应按两机关当前步骤协调,不把前置登记或待批状态当作已授权。[2] [8] [9] [27]

第三步是由主持牌人完成准入尽调及监督设计。材料应包括组织结构与所有权图、关键人员履历和适格说明、顾问能力及培训记录、服务及披露样本、利益冲突政策、投诉及DRS安排、客户记录和技术安全制度、业务连续性、关键外包和实际资金流。双方应形成能执行的监督协议及报告机制,并明确授权机构拟以单顾问、多顾问、数字建议或指定代表等何种方式运营。[2]

资金流说明不应只有“本公司不持客户资金”一句。应画清客户向谁支付建议费、产品机构向谁支付佣金、退款及佣金追索由谁承担;若有客户款项暂存,列明账户户名、控制权、法律性质、转付时点及对账责任。有关业务可能超出建议授权时,应先确定额外登记或许可,而不是等开户或FMA补件时才解释。[2] [3] [6]

第四步是由主持牌人通过初始FAP申请加入该实体,或按FMA程序申请变更既有许可以增加列名授权。第400条与第404条是核心衔接依据。FMA会审核机构能力、关键人员和监督安排,并可要求补充资料或施加具体条件;提交申请、缴费、双方签约或主持牌人口头同意均不等于批准。首次表单不统一要求上载全部支持文件,也不代表无需预先建成制度。[2] [3]

第五步是在授权生效前核对许可列名、服务及方式限制、FSPR显示和DRS。受聘Financial Adviser还须用其个人FSP身份完成与实际FAP的双向确认关联;授权机构作为建议提供者须维护自身受聘顾问记录。三个月关联期限是登记管理时限,不是无有效聘用和许可安排即可向零售客户营业的宽限期。指定代表不作Financial Adviser登记,但须有有效提名和Class 3控制安排。[4] [10]

只有上述条件及实际经营准备到位后才启动相应零售建议。若只申请授权机构,而主持牌人的Class本身不支持计划模式,应先处理类别变更;不能通过对机构另签协议绕过Class 1禁止授权机构或Class 2禁止指定代表的限制。[2] [4]

  • 主体资料:实体设立和现行登记、FSP号码、地址、股权与控制链、人员资料及必要背景证明。
  • 业务资料:建议范围、客户分类、收费佣金、产品渠道、资金流、客户合同与披露样本。
  • 运营资料:监督协议、适格审查、顾问能力、档案抽查、投诉与DRS、外包、技术及应急安排。
  • 验收节点:FMA授权已生效、各项登记正确、顾问有效关联、客户可理解许可关系与投诉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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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时间与官方费用:初次列名和后续变更不能混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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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核实官方资料未给出适用于所有授权机构的固定审核完成期限。总时间取决于实体及人员准备、主持牌人尽调、监督协议、FSPR衔接及FMA审查。刑事记录查询通常2至5个工作日,只是该查询步骤;实体额外业务信息表的20个工作日是申请人的提交要求。FMA指南列出的FSPR前置处理或数据同步指引也不是授权审批承诺。[2] [9] [26]

FMA2026年9月第10版指南列示,初始FAP许可申请中每个适用授权机构另加NZ$178.25,含GST。主持牌人基础申请费按实际申请结构及收费法规判断;指南列Class 2为NZ$882.05、Class 3为NZ$1,060.30,均含GST。授权机构并非分别再申请一张独立FAP牌照,故不能机械将每个机构都收作一张完整许可;但也不能据178.25元宣称这是从零经营的全部成本。[2] [12]

已有许可后增加或移除机构,应核定实际许可变更收费。收费法规对按第404条变更一般许可条件的申请列NZ$115基础费,另按规定工时收费;增加另一类市场服务等有不同收费类别,不能一概套用初始每机构178.25元。法规列合资格FMA工作人员每小时NZ$178.25、FMA成员每小时NZ$230,均含GST,其他可收成本另按法规。本文未取得可读的在线服务变更费用完整说明,因此实际变更应由主持牌人按申请性质向FMA确认账单。[3] [12]

授权机构自身新申请FSPR时,Companies Office现行表列申请费NZ$300另加GST,即含GST NZ$345;初次FMA levy NZ$600另加GST,即含GST NZ$690;适用刑事记录查询每人NZ$11.30另加GST,页面含GST列为NZ$13。年度确认费NZ$75另加GST,另有按实际类别计算的年度征费和适用查询费。已登记实体不能据本文推定须重复缴所有初次费用,亦不能假定主许可已付费便免除机构所有登记费用。[11]

主FAP申请基础费内包含的三或四小时评估工时是超时计费安排,不是三或四小时获批保证。DRS、外部顾问、主持牌人合同服务、系统、培训、公司和税务维护均另行计算。官方未公布适用于所有授权机构的统一监督服务费或全包价,本指南不编造商业收费或成功率。[2]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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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收购及控制变更:买入授权机构不等于买到主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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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 Act第10条规定登记不可转让。购买授权机构股份可能保留同一法人及FSP号码,但不代表买方取得主持牌人的FAP许可所有权,也不使授权关系可任意转至买方另一家公司。资产、客户或品牌转让到新实体时,须另行核对新实体登记及有效许可覆盖;FMA指南亦明确主许可不能在不同FSP号码之间转让。[2] [6]

尽调重点不只在机构是否有FSP号码,还应取得最新主许可、该实体列名条件、监督协议和终止条款、顾问关联、DRS覆盖、历史监管通信、投诉及整改、佣金追偿、客户合同、记录访问、财务税务及数据安全资料。要查清主持牌人是否同意收购后继续监督、原关键人员是否留任、买方业务是否在授权范围内;若合同因控制变化可终止,这会直接影响交割后服务连续性。[2] [3] [5]

FMA的一般报告规则覆盖授权机构拟更名或改变法律结构、拟作重大交易、已发生或很可能发生的取得或失去控制安排,以及关键人员、审计人等适用任免与事件,要求尽快报告。不是只有50%股权才需要考虑,亦不能把25%相关人士问题写成所有交易统一事前批准比例。应在签约前判断法定通知、主持牌人合同同意、许可变更及个别条件是否要求批准,并把必要监管步骤纳入交割条件。[2] [5] [25]

董事、高管或控制所有人变化还须更新FSPR及公司登记,并作适用背景审查;公司主登记册信息变化应先在主登记册处理再刷新FSPR。若收购后计划离开现主持牌人、加入另一FAP或独立申请许可,必须完成相应FMA授权及登记衔接后才可按新安排营业,不能把合同生效日当作监管生效日。[2] [3] [13]

  • 本文没有核实任何授权机构、FAP公司或许可在售,不构成库存、报价、保证过户或保证续用原授权的声明。
  • 股东变化、董事任免、实际控制变化、顾问离任和经营模式改变,应分开判断并保留各机关及主持牌人的处理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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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后续维护:主FAP合并回报,不等于授权机构无需年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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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机构须维护自己的FSPR登记,在所选月份提交年度确认并缴纳适用费用及征费。先更新名称、地址、人员、服务和DRS等实际资料,再作确认;适用人员距离上次成功刑事查询已36个月时,年度确认中会再次进行查询。这个周期不免除期间即时披露不合格或监管事项的责任。公司年度申报也独立存在,不能用主FAP的年务替代。[11] [13] [26]

FMA授权机构专页明确:授权机构不单独提交自己的FAP年度监管回报;由主持牌人把该许可下所有授权机构活动纳入一份回报。报告期为截至每年6月30日的十二个月,9月30日前提交。授权机构仍须按主持牌人要求及时、准确提供客户、人员、业务、投诉和违规等数据,并保留核对依据。这不是“授权机构无需申报”,而是该项FMA回报的提交主体不同。[1]

重大违规、持续资格受影响、关键人员变化及控制交易等事件另行报告,不能拖到年度回报。第400条第2款允许许可对某些通知及权力职责的收发作具体安排,故应同时看法律和实际许可。主持牌人与机构内部应建立报告分工及紧急联系人;有合并回报安排不代表一切即时报告都由主持牌人自动承担。[3] [5] [25]

向零售客户提供服务的授权机构须落实自己适用的获认可DRS会员及登记信息,并准确披露客户应找谁投诉。Companies Office对个人Financial Adviser允许由FAP会员覆盖的机制,不能不经核对便扩大成所有独立授权机构自动被主FAP会员覆盖。应让相关DRS确认机构法律名称、实际服务及人员是否纳入,并在FSPR正确记录;除有效豁免外,不得因已签主FAP协议而不处理DRS。适用会员资料通常须在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记入登记册。[10] [14]

DRS受理规则中个人及不超过19名全职等效员工组织的范围,不是所有法律下零售与批发客户的统一定义。投诉须先按内部流程处理,未解决或陷入僵局时告知适用外部DRS;会员资格不等于存款保险、产品批准或全额赔偿承诺。[5] [14]

  • 分别建立日历:本机构FSPR年度确认、公司年度申报、向主FAP报数及其FMA回报、适用DIA AML报告、税务及DRS会员维护。
  • 主FAP许可通常没有一般固定到期日,但机构列名、持续资格及具体条件必须一直有效;不能宣传一次获批便永久免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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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建议质量、披露、记录与数字服务:不能完全交给主持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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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机构作为金融建议提供者,须采取合理步骤使零售客户理解建议范围和限制;存在利益冲突时优先客户利益,并以谨慎、勤勉及专业技能提供建议。主持牌人有统一手册,仍不能代替机构了解客户、形成合理建议及解释风险。保险或贷款佣金、转介费及销售奖励应纳入冲突管理,尤其不得把指定代表激励设计成促使其提供不适当建议。[1] [18] [25]

有网站时须提供适用公开披露;建议范围确定、实际给出建议以及客户提出投诉时,亦有相应披露节点。机构应准确说明自身法律名称、主许可关系、建议及产品范围、费用佣金、重要冲突和投诉渠道,并与顾问个人披露一致。资料须清楚、简洁、有效、显著且免费,不能只复制主持牌人网页,让客户无法判断谁是实际提供者。[1] [25]

现行标准条件要求充分记录建议及履行义务的依据,保管至少七年,起算须采用记录制作、给出建议、后续记录引用及相关产品生命周期结束等指定日期中的较晚日期,而不是建议日后七年自动删除。记录须能供FMA检查,并通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取得。云端或主持牌人统一保存可以安排,但授权机构退出后仍须保留合法访问、取得及监管提供的机制。[5]

授权机构直接提供数字建议时,应说明系统逻辑、产品数据、输入校验、适合性验证、异常处理及人工监督。数字模式本身不自动要求Class 3,但人员及提供结构不能越过Class及本机构条件。外包客户管理或关键系统时,应审查供应商能力、司法管辖区、应急和退出安排;供应商合同或主持牌人采购不能消除机构自身的记录、隐私及服务责任。[2] [4] [5]

业务连续性应覆盖关键顾问或管理人员缺勤、主FAP合作终止、客户档案或云系统中断等情况。现行标准条件的解释要求按风险定期测试且至少每年测试,经营地点、结构或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应立即更新。授权机构应与主FAP共同演练资料恢复、投诉接收及暂停新建议的流程,而不是仅保留未测试的集团应急文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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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AML/CFT与税务:主体自己的义务不能由主牌照概括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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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AML/CFT报告实体,取决于实际业务及法律定义,不由“Authorised Body”名称决定。纯建议、代客交易、资产管理、接收或转移客户资金等活动须分别分析。主FAP属于报告实体,不会使所有授权机构自动具有相同结论;反过来,主FAP不是报告实体,也不能免除本机构因兼营活动产生的义务。FSPR登记及年度确认须准确申报适用AML身份。[2] [20] [21]

自2026年7月1日起,DIA已统一监督AML/CFT报告实体;FMA继续负责FAP授权及建议行为。属于报告实体的授权机构须落实风险评估、合规计划、合规官、客户及实益拥有人尽调、持续监控、适用法定报告、独立审计和年度报告。不能把主FAP的建议质量抽查当作AML独立审计,也不能不经法律依据就认为主持牌人的AML计划自动覆盖另一个法人。[19] [20] [21]

授权机构自身仍应有正确IRD税务登记、收入记录及适用申报。建议费、贷款或保险佣金、与主FAP结算的监督服务费,应依实际合同及服务判断税务,不能因处于金融建议网络便一概认定GST免税。IRD的金融规划费解释区分建议、监测及重新规划与实施或安排金融交易;该解释发布于2001年,实际合同仍须结合现行税法及后续变化判断。[22] [23]

IRD现行说明,应税活动过去十二个月或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应税营业额至少NZ$60,000时须登记GST,在应税价格中加收GST也会触发登记要求。应先正确划分应税及免税供应,再判断门槛;这不是授权机构资本要求、FAP业务量门槛或自动免税额度。雇佣人员及跨境结算还有各自适用的税务处理,不能以FSPR年度确认替代。[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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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2026年现行规则、停止业务与常见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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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6年11月6日,FMA2026年10月发布的标准条件调整仍为咨询提议,意见截止2026年12月11日。拟议内容包括技术事件72小时报告、调整部分FAP重大变化标准条件,以及在法定通知后六个月实施;不能写成授权机构现已适用的新期限。现行已核实标准条件对重大关键技术系统信息安全事件规定发现后十个工作日内通知,重大服务性质或提供方式变化亦有相应通知条件;其他法定尽快报告及个别许可条件须同时履行。[5] [24]

贷款建议机构须注意,消费信贷监管及适用许可迁移已于2026年7月1日发生,不能把建议授权当作贷款人许可。2026修法部分条文仍将于2026年12月5日生效;不得因主要迁移已发生便宣称整部修法全部条款已经生效。FAP授权机构拟开展消费放贷,应按独立业务审查现行许可、过渡或豁免依据,而不是只更新建议服务名称。[28]

拟离开主FAP或停止建议服务时,应先与主持牌人及FMA确认移除授权、独立许可或新主FAP列名的办理及生效安排。新授权未生效而原授权已结束时,应停止在原安排下给出新的受规管零售建议。三个月个人顾问关联管理时限不是授权机构离网后可继续经营的过渡许可,主许可被暂停或授权被移除也不能靠仍存在的FSP号码继续营业。[3] [4] [10]

退出方案应安排客户通知、未完成建议及投诉、顾问聘用关联、档案与隐私、费用退款及佣金追偿、网站披露和记录持续取得。停止某项服务应更新FSPR;不再符合登记适用或条件时,须办理适当注销,不能只缴年费维持表面身份。停止授权、FSPR注销、公司注销及税务账户处理是不同事项,历史记录、投诉或税务责任不会因删除网站而当然消失。[3] [5] [6] [13]

最常见错误是把商业授权书当成FMA列名、把机构与个人顾问混同、在Class 1下增设机构、在Class 2下使用指定代表、默认DRS及AML全部由主持牌人覆盖,以及只查机构登记而不查主许可条件。还应避免用旧AFA/RFA或2023年已结束的过渡牌照资料包装2026年新申请,或把FMA旧网页残留的2019准则介绍当作现行2025准则全文。[1] [2] [4] [10] [18]

  • 对外可准确说明“本实体是某持牌FAP许可下的授权机构”,并列明可核对的真实主体与范围;不可宣传为自身独立持有一张完整FAP牌照。
  • 未有官方支持时,不承诺统一资本、固定审批天数、获批成功率、银行开户或产品供应商准入。
  • FMA授权机构专页仍残留旧准则及早期监管回报说明;本文采用已生效2025准则及该页明确的现行合并年度回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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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联系与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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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上永(唐生)|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联系:Drew@sfc8.com。官方资料核查日期:2026年11月6日。

本文为FAP授权机构身份的一般制度及业务说明,不构成针对具体主体的法律、税务、投资或交易意见。仁港永胜的署名不表示其拥有新西兰政府授予的监管权限,也不代表任何公司正在出售、任何申请保证获批或任何收购保证保留授权。实际申请、服务及交易须结合有效法律、具体主许可与机构授权条件、监管通知和真实业务文件判断。

官方来源按下列顺序对应段内编号。已复用现有核实的FSPR及FAP资料,并针对授权机构列名、监督、关键人员、年度回报和变更费用核对官方正文;在线服务页面只提取到导航,未将搜索片段中的按钮或个别收费说明视为完整程序依据。

常见问题

01FAP授权机构是否独立拥有FAP牌照?

不是。它是FMA在另一实体FAP的许可条件中列名的实体,自己的权限来自该有效授权及范围。它须有自己的FSPR登记,但FSP号码不产生独立FAP许可,也不能把主许可移至其他公司。[2] [3]

02持牌FAP签一封授权书,就可以开始营业吗?

不可以。商业协议用于落实监督关系,不能代替FMA列名授权。须核实授权生效、机构自身登记、DRS及实际人员安排,受聘个人顾问还须完成适当关联后才可按相应安排服务。[2] [10]

03授权机构必须是主持牌人的子公司吗?

金融建议服务的第400条第1A款并不限定只能是关联法人;非关联实体可以提出安排,但FMA仍须确认主持牌人能保持适当控制或监督,以及机构有能力履行义务。普通加盟合同并不当然达到条件。[2] [3]

04个人顾问能否直接登记为Authorised Body?

不能。授权机构须为实体;自然人应按自身角色判断是持牌FAP、Financial Adviser或指定代表等。个人持牌FAP也不能在其许可下设授权机构。[2] [3] [4]

05Class 1能不能加一家授权机构?

不能。Class 1不允许授权机构。Class 2可以在条件内覆盖授权机构及Financial Adviser,但不允许指定代表;任何授权机构计划使用指定代表,主许可须为Class 3且实际授权允许。[4]

06授权机构能否聘用自己的顾问?

可以在主许可Class及自身授权范围内聘用Financial Adviser,并维护有效聘用及FSPR双向关联。指定代表须符合Class 3及提名控制要求;使用间接聘用中间实体须另有FMA具体批准,不能自行推定。[2] [4] [10]

07授权机构是否有统一最低资本和固定办公室面积?

已核实的一般登记及FAP资料没有给出适用于所有授权机构的统一资本、净有形资产或办公室面积数字。仍须有真实地址、有效服务能力、持续营运资源及监督安排,兼营业务另行适用其规则。[2] [5] [16]

08客户少于10名是否可以不登记或无授权经营?

不能这样理解。2020登记规则明确持有市场服务许可或为其授权机构者不适用一般业务量门槛;新西兰零售受规管建议的授权要求也不能用客户人数规避。尚未获授权及纯批发业务须按各自实际依据另查。[3] [7]

09主持牌人有DRS会员,机构是否无需处理DRS?

不能默认。个人Financial Adviser由FAP会员覆盖的机制不等于所有独立授权机构自动获覆盖。机构须核实自己法律实体和服务的适用会员安排、取得DRS确认并正确登记及披露;没有有效覆盖或豁免时须完成自身安排。[10] [14]

10授权机构每年是否要单独交FMA监管回报?

FMA明确授权机构不单独提交自己的FAP年度监管回报,由主持牌人把其活动纳入一份回报。机构须准确报数,并独立完成本机构FSPR年度确认、公司及税务申报,以及适用AML义务。[1] [13]

11178.25新西兰元是不是授权机构全部官方费用?

不是。这是2026年FMA指南中初始FAP申请每个适用授权机构的附加费,含GST。主许可基础费、后续变更收费、FSPR、查询、年度征费及DRS均须分别核定;现有许可变更不能不经分析便套用初次收费。[2] [11] [12]

12多久可以成为授权机构?

没有已核实的统一批准期限。主持牌人尽调、FSPR、FMA列名或许可变更及补件分别进行,刑事查询时限和评估工时不是审批保证。未生效前不得按拟授权关系开展零售建议。[2] [26]

13收购授权机构后能否把其FSP号码和授权转给另一公司?

不能。登记不可转让,授权亦不是任意可携带的商业资产。股权交易保留原法人仍须处理控制及人员变化、主FAP合同和持续资格;业务转至新法人须重新安排登记及有效许可覆盖。[2] [3] [6]

14离开主FAP后是否有三个月可以继续服务?

没有这样的普遍经营宽限。三个月是个人Financial Adviser的登记关联管理时限,不是授权机构离网后的临时许可。原有效授权结束而新安排未生效时,应停止依据原安排提供受规管零售建议。[3] [10]

15授权机构是否自动受AML监管,2026年由谁监督?

须按实际活动判断是否报告实体,不能仅看授权机构名称或主FAP身份。自2026年7月1日起,DIA已统一监督AML/CFT报告实体;FMA继续负责FAP许可及建议行为。[19] [20] [21]

162026年技术事件是否已经统一改为72小时报告?

截至2026年11月6日核查,FMA2026年10月文件仍是咨询提议,不能当作已生效。现行已核实FAP标准条件为发现重大关键技术系统信息安全事件后十个工作日内通知,且须同时遵守其他法定及个别条件要求。[5] [24]

PRIMARY REGULATORY SOURCES

官方资料与核查依据

资料核查日期:2026 年 11 月 6 日。各项授权、金额、过渡安排与牌照条件可能变更,应以官方现行规定和个案决定为准。

01
[1] FMA|Authorised body under a financial advice provider licence:职责、披露及由主持牌人合并年度回报https://www.fma.govt.nz/business/services/authorised-body-under-a-financial-advice-provider-licence/
02
[2] FMA|Guide to Financial Advice Provider licence requirements and application kit,第10版,2026年9月,含授权机构专章https://www.fma.govt.nz/assets/Licensing-guides/Introductory-guide-to-full-licence-requirements.pdf
03
[3] New Zealand Legislation|Financial Markets Conduct Act 2013:第400、402、403、404及414条等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13/0069/latest/whole.html
04
[4] FMA|Classes of financial advice service for full FAP licences:授权机构、指定代表与Class限制https://www.fma.govt.nz/assets/Information-sheets/Classes-of-financial-advice-service-for-full-FAP-licences.pdf
05
[5] FMA|Standard Conditions for full financial advice provider licences:监督、记录、投诉、持续资格及现行报告条件https://www.fma.govt.nz/assets/Licensing-guides/Standard-Conditions-for-full-FAP-licences.pdf
06
[6] New Zealand Legislation|FSP Act 2008:第4、5、7A、10、12A、14及48至49条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08/97/en/latest/
07
[7] New Zealand Legislation|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 Registration Regulations 2020:授权机构门槛例外及登记资料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regulation/public/2020/0316/latest/LMS252644.html
08
[8] Companies Office|Preparing to register as a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registering-a-financial-service-provider-fsp/preparing-to-register/
09
[9] Companies Office|Registering a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 as an entity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registering-a-financial-service-provider-fsp/as-an-entity/
10
[10] Companies Office|Requirements for financial advice providers and financial advisers:个人关联、授权机构及指定代表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managing-your-registration-as-a-fsp/rules-of-engagement-for-financial-advisers/
11
[11] Companies Office|Schedule of fees and levies,页面更新2026年9月21日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paying-fees-and-levies/schedule-of-fees-and-levies/
12
[12] New Zealand Legislation|Financial Markets Conduct Fees Regulations 2014,2026年7月1日版本:初次授权机构及许可变更收费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secondary-legislation/pco-drafted/2014/110/en/latest/
13
[13] Companies Office|How to file an annual confirmation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managing-your-registration-as-a-fsp/how-to-file-an-annual-confirmation/
14
[14] Companies Office|Choosing a dispute resolution scheme:会员、登记期限及个人顾问覆盖机制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dispute-resolution-schemes/choosing-a-scheme/
15
[15] Companies Office|Who can be a directorhttps://companies-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company-directors/who-can-be-a-director/
16
[16] Companies Office|Company addresseshttps://companies-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starting-a-company/company-address/
17
[17] Companies Office|Registering a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 from overseas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registering-a-financial-service-provider-fsp/from-overseas/
18
[18] Financial Advice Code Committee|2025版职业准则全文,2025年11月1日生效https://financialadvicecode.govt.nz/financial-advice-code/
19
[19] DIA|AML/CFT Homepage:2026年7月1日起为单一AML/CFT监管者https://www.dia.govt.nz/AML-CFT-Homepage
20
[20] New Zealand Legislation|AML/CFT Act 2009:报告实体、尽调、合规官、风险评估、审计及报告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09/35/en/latest/
21
[21] Companies Office|Reporting entities under the AML/CFT Act:按实际业务判断并申报DIA主管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registering-a-financial-service-provider-fsp/reporting-entities-aml-cft-act/
22
[22] IRD|Registering for GSThttps://www.ird.govt.nz/gst/registering-for-gst
23
[23] IRD Tax Technical|IS0052 Financial planning fees—GST treatment,2001年解释https://www.taxtechnical.ird.govt.nz/-/media/project/ir/tt/pdfs/interpretation-statements/is0052.pdf?modified=20200316220156
24
[24] FMA|Proposed changes to standard conditions for FMA market services licences,2026年10月咨询,尚未生效https://www.fma.govt.nz/assets/Consultations/Proposed-changes-to-standard-conditions.pdf
25
[25] FMA|Financial Advice Provider:适用授权机构的即时报告、控制变化及客户披露https://www.fma.govt.nz/business/services/financial-advice-provider/
26
[26] Companies Office|Criminal history checks:查询对象、2至5个工作日及36个月周期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registering-a-financial-service-provider-fsp/criminal-history-checks/
27
[27] Companies Office|Applying to provide licensed market services,2026年7月1日更新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providing-licensed-services/applying-to-provide-licensed-market-services/
28
[28] New Zealand Legislation|Credit Contracts and Consumer Finance Amendment Act 2026:7月1日迁移、部分12月5日生效及过渡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26/29/en/la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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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上永(唐生 / Drew)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 · 业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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