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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R · REGULATORY GUIDE

新西兰金融顾问个人登记:Financial Adviser资格、FAP关联与执业维护

Financial Adviser是向客户提供金融建议的自然人登记身份,不是一张可独立经营所有金融业务的个人牌照。拟代表持牌金融建议提供者向零售客户提供受规管建议的个人,应完成FSPR登记、有效受聘及双方确认的FAP关联,并满足相应产品能力、客户披露和行为义务。个人直接申请FAP许可、公司持牌后聘用个人顾问、授权机构及指定代表是不同路径,不能互换。本文按2026年11月6日核实的官方资料,从业务判断、资料准备、费用、换机构到退出逐项说明;FSPR登记不代表政府背书。

唐上永(唐生)提供的素描头像
唐上永(唐生 / Drew)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 · 业务经理
官方资料核验 · 2026.11.06
监管及登记Companies Office/Registrar of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个人FSPR登记、顾问与FAP关联、资料维护及年度确认 / Financial Markets Authority(FMA):所依托的FAP许可、金融建议行为与适用持续监管;不因个人取得FSP号码便认定其独立持有FAP牌照 / Financial Advice Code Committee:制定金融建议职业准则;并非个人登记或FAP发牌机关 / Department of Internal Affairs(DIA):自2026年7月1日起统一监督AML/CFT报告实体;个人顾问是否属于报告实体须按实际活动判断 / 获认可争议解决计划(DRS):处理其规则覆盖的零售客户争议,并非许可机关或投资赔偿保证 / Inland Revenue(IRD):按雇佣或独立经营等实际关系处理所得税、GST及其他适用税务
资本要求

个人Financial Adviser登记没有统一最低实缴资本、净资产或保证金要求;自然人身份也不存在公司注册资本。其所依托的FAP仍须具备有效履行建议服务和持续合规的能力,已核实FAP标准条件及2026年指南没有为Class 1/2/3设置一套统一固定资本金额。接收客户资金、代客执行交易、全权管理或兼营其他持牌业务时,须分别适用客户资产保护及相应许可的财务要求,不能把客户款项或FAP的营运资金当作个人登记资本。

时间安排

官方没有为个人顾问登记、受聘审核、能力评估和FAP关联提供一项统一完成期限。所需刑事记录查询通常为2至5个工作日,只是登记中的一个步骤。新登记或新增金融建议服务的顾问须在3个月内完成FAP关联;离开唯一FAP后同样有相关3个月登记维护期限,但未重新有效受聘并完成关联前不得继续提供该建议服务。关联完成后适用的DRS资料须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这些期限均不是批准保证或无授权营业宽限期。

01

一、先理解身份:金融顾问登记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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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Adviser在《Financial Markets Conduct Act 2013》(FMC Act)中指就金融建议服务在FSPR登记的个人,定义明确不包括Financial Advice Provider(FAP)。本篇介绍的是自然人代表FAP提供建议的身份,不是金融建议企业的牌照。FSPR由Companies Office管理;登记使公众能够核查个人、所申报服务及与提供者的关系,但不代表FMA或政府认可其能力、推荐产品或投资收益。[1] [3] [4] [5]

金融建议不限于推荐买入。对取得、处置或不取得、不处置金融建议产品提出推荐或意见,对管理投资计划内部基金转换提出建议,以及结合客户整体财务状况与目标设计投资计划,均可能进入受规管建议范围。普通经营过程中向零售客户提供这类建议,须处于有效FAP许可安排下,并履行个人适用义务。[5] [6]

例如,个人受聘于持牌保险建议公司,分析家庭保障缺口后推荐具体保险;受聘于贷款建议FAP,为客户比较住房贷款并建议某一贷款结构;或受聘于投资建议FAP,建议客户调整KiwiSaver基金。三个例子都必须核对实际建议范围、产品能力、提供者许可及顾问关联,不能因为顾问不收取客户投资本金便认为无需监管。[4] [5] [7]

纯粹提供产品事实、一般金融教育或符合法定排除条件的活动,可能不属于受规管建议;但给出具体行动建议后,不能仅凭“仅供教育”“不构成建议”标签排除适用。个人登记本身不允许发行保险、提供贷款、经营汇款、发行衍生品、管理基金或自行决定客户投资交易。推荐保险不等于承保,推荐贷款不等于放贷,推荐投资不等于取得DIMS全权管理权限。[5] [9]

  • 客户核验应同时查看个人当前登记、具体服务、有效FAP关联,以及该FAP的许可状态和条件,不只查看FSP号码。
  • 附件中的20类是网站商业展示分组,不是法律或登记系统恰有20项;Financial Adviser是其中须独立解释的个人身份,并非第21张新牌照。
02

二、登记的实际作用、适合对象与不能保证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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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路径适合准备作为雇员或合约顾问,代表已经获许可的金融建议提供者提供零售建议的个人。它把具体建议人员与承担服务治理及监督责任的FAP连接起来,方便客户核查、投诉及监管追踪。对于已有合适产品能力、希望加入现有建议团队的人士,通常应先与拟聘FAP确认业务和监督安排,而不是先购买公司或寻找所谓个人牌照。[1] [3] [4]

登记能够提供公开可核查的执业身份及关联记录,但不保证获得聘用、产品供应商任命、佣金合同、银行账户或客户。它不证明顾问可以覆盖全部投资、保险和贷款产品,也不保证其建议适合每位客户。实际可建议范围取决于个人能力、FAP授权范围及具体服务安排。[4] [6] [7]

若拟以自己名义独立承接客户并承担金融建议服务提供者责任,应另评估个人持有FAP许可的路径;若由自己的公司承接服务,通常须分别考虑公司FAP身份和自然人顾问身份。个人登记不能借给他人、出售给买家,也不能让境外团队以其号码招揽受规管业务。[1] [5] [9]

03

三、谁应登记:法律依据、新西兰联系与零售/批发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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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建议服务对应FSP Act第5条第1款a项。第7A条决定一般经营者的地域及其他适用依据,包括向新西兰人士提供服务、须获许可、其他法律要求登记或属于AML/CFT报告实体等;仅因网站可被新西兰居民访问,并不自动满足地域依据。个人顾问另有关键专门规则:第22C条允许未受第14条排除的自然人,为向零售客户提供的金融建议服务登记,即使本人作为雇员并非独立经营服务提供者。第7A条第4款明确衔接这一路径。[1]

因此,不能把“必须先有公司、必须自己有营业收入”作为每位个人顾问的登记前提。也不能套用一般境外业务的客户门槛:2020登记规则第21条第3款明确排除第22C条个人顾问的一般最低门槛,附表2也免除相应门槛声明。个人顾问无需为了登记编造10名新西兰客户或10,000新西兰元交易,系统通用指引中的门槛提示应按其实际法律身份处理。[1] [2] [3]

境外居住或远程给建议,不使新西兰零售建议自动退出监管。应说明客户所在地、接触及建议渠道、拟聘FAP和实际服务关系。只有海外客户、没有适用新西兰法律基础的安排,不能仅凭租用新西兰地址获得合规宣传资格;境外主体仅服务新西兰批发客户的第7A条例外亦有具体前提。个人第22C条身份与经营者的第7A条分析须分别完成,不应把境外登记网页的概括说明当作个人执业授权。[1] [2] [13]

只向真正批发客户提供建议,一般无需零售FAP许可,但不能据此自动使用本篇的零售个人顾问登记及关联模式。应依FMC Act附表5核定客户身份,并另核对FSPR经营及地域适用;利益冲突下优先客户利益、谨慎勤勉和专业技能等义务仍可能适用。客户是公司、有资产或愿意签免责声明,都不能单独证明其为法定批发客户。由批发服务转向首名零售客户前,应先完成所需许可、个人身份及DRS安排。[1] [5] [9]

  • 建议先形成书面业务说明:代表谁、建议哪些产品、客户在何处、零售还是批发、是否有权执行交易或接触客户资金。
  • 零售建议的客户分类与DRS投诉受理范围不是同一测试,不能把小型组织员工人数规则直接当作全部批发标准。
04

四、权限来源:个人顾问、个人FAP、授权机构和指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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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Financial Adviser不因登记而独立取得FAP许可。其代表提供零售建议的合法安排,来自实际受聘、所依托FAP已经生效的许可及其范围,并须完成FSPR关联。关联是双方程序:任一方可发起,另一方确认或拒绝;显示pending仅代表待确认,不是已完成关联。若受聘主体是Authorised Body,还须查明其是否确在相关有效FAP牌照中获授权,并具备相应FSPR记录,不能只看合作协议中的“授权”字样。[4] [5] [8]

个人直接持有Class 1 FAP许可、以自身名义提供建议,是提供者路径;FMC Act的Financial Adviser定义不包括FAP,不能把这种直接持牌个人与普通受聘顾问混为一谈。相反,若一家Class 1公司以sole adviser practice方式经营,公司须直接且仅聘用一名Financial Adviser,该顾问必须持续为唯一董事或仅有两名董事之一;公司登记不能代替该自然人的顾问登记。[5] [8] [9]

Class 2可在许可范围内聘用多名Financial Adviser及涵盖获授权机构;Class 3还可使用Nominated Representative。指定代表不需以Financial Adviser身份单独登记FSPR,但须处于Class 3有效安排及建议范围、流程和监督控制下。Authorised Body则是许可中列名的实体身份,不是自然人顾问的另一种称呼,也不是一份普通挂靠合同便能产生的独立牌照。[4] [8] [9]

顾问至少须有一个有效FAP受聘及关联。若实际代表多家提供者,应逐项核对关联、合同允许范围、产品及客户分配、佣金冲突、档案归属和投诉覆盖,不能认为与一家关联便可以代表所有品牌营业。无论采用哪种模式,均不得把FAP许可出租、借号或包装成政府认可。[4]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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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员条件:个人适格、专业能力与合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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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登记的适格审查对象首先是顾问本人,不存在给自然人安排股东、董事或控制所有人的要求。第14条排除情形包括未解除破产或适用境外类似状态、相应管理禁令、规定期限内的登记违法或不诚信犯罪、指定境外类似犯罪,以及洗钱、恐怖融资或财产没收相关情形。官方刑事查询只是其中一项,不能用“无刑事记录”代替全部资格判断;涉及境外记录、禁令或纪律情况,应向拟聘FAP如实说明并按适用要求提供证据。[1] [15]

向零售客户提供建议必须具备与实际工作相匹配的能力。现行应采用2025版职业准则,该版自2025年11月1日生效;一般能力以New Zealand Certificate in Financial Services(Level 5)版本2或3的一般资格成果为基准。投资计划及具体产品建议另须对应专业成果,不能持有任意Level 5证书便建议全部产品。准则列有认可证明方式,其他资格或经验须以客观、可衡量、可独立验证的方式证明等效能力。[7]

从零准备时,应把拟建议产品逐一映射到能力证明,交由FAP核实学历或课程、实际经验、产品知识及缺口培训。新入行顾问可安排有经验人士指导和建议档案复核,但培训或导师不能代替本人应达到的能力。准则要求个人至少每年规划并逐步完成持续专业发展活动,并没有一项适用于所有顾问的统一法定年度小时数;FAP、雇主或专业组织另设小时要求时须同时遵守。[7]

顾问本人负责理解服务范围、了解客户相关情况、形成合理建议依据、解释风险及费用并保护信息;FAP负责其许可下的治理、监督及采取合理步骤确保受聘人员履责。应明确谁审批顾问权限、谁抽查档案、谁处理投诉、谁向FMA报告。FSPR并未为每位个人顾问规定另聘固定数量员工或专职合规经理。[5] [6] [7] [9]

若另设公司作为FAP或授权机构,才须处理该实体的股东、董事和高管要求。FSP Act的controlling owner以50%或以上实益所有权定义,不能当作AML实益拥有人识别标准;FMA许可申请中的相关人士识别及适格审查又是另一层要求。新西兰公司至少一名董事须居住新西兰,或居住澳大利亚且同时担任澳大利亚注册公司现任董事;这不是个人Financial Adviser必须有本地股东或挂名董事的规则。[1] [9] [19]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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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本、持续财务资源和客户资金:先把三类钱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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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顾问登记没有统一最低实缴资本、净资产或注册保证金;自然人没有公司注册资本概念。已核实的FAP标准条件和2026年申请指南也未给Class 1/2/3设定一套统一固定资本金额。不能移用衍生品发行、基金管理或银行的资本数字作为顾问个人登记门槛,也不能把没有统一金额宣传成无需持续经营资源。[1] [3] [9] [10]

合约顾问应按实际承担事项安排培训、客户管理系统、记录保存、保险、投诉、DRS、征费及停业交接预算;雇员则须与FAP明确哪些成本由雇主承担。FAP需具备有效履行服务的能力。已核实FAP标准条件未列出普遍适用的专业责任保险最低保额,是否投保及保障范围仍须结合实际牌照条件、聘用或产品供应商合同和风险判断,不能说永远无需保险。[9] [10]

第一类是服务收入:客户建议费由谁开票、供应商佣金付给FAP还是个人、FAP如何结算顾问报酬,均应在合同、利益冲突管理和披露中一致。第二类是客户投资本金、保费或贷款款项:在不经手客户资产的典型建议模式中,应清楚说明由客户直接向有关产品提供者付款或由贷款人直接向约定收款人放款,个人顾问仅提出建议。第三类是经营储备:必须来自经营者可合法使用的资金,不能把客户本金当作自身营运现金。[6] [7] [9]

如果实际上让客户先把投资款或保费转入个人账户、代管资产或私钥、代执行买卖,便不能继续只用“不接触资金的顾问”描述。应在启用前核对客户资金及财产服务、托管、交易安排及AML/CFT义务;若取得自行决定投资的权限,还可能涉及DIMS等实质许可。FSP Act第12A条及2020规则第6条仅对指定组合和正常附随服务免除重复登记,绝不是豁免客户资产保护、AML或额外许可的通行证。[1] [2] [5]

  • 资料中的资金流图至少分开客户付款、产品资金及顾问报酬三条路径,标明账户持有人、指令权、资金停留和退款责任。
  • 不收客户本金应有合同和实际流程支持;“账户独立”也不能单独证明客户财产已获得完整法律隔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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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注册地址、监管联系与真实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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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登记须提供本人的住所、出生日期、曾用名及别名等适用资料,并提供业务和联系地址。2020规则附表2要求可供Registrar联系申请人的新西兰实体地址,除非所填业务地址本身已是新西兰实体地址;附表5还要求个人提供一个并非用于提供金融服务的监管联系电邮。不能仅因在FAP办公室工作就省略个人应填信息,也不应把公司注册地址栏机械套给自然人。[2] [3]

个人顾问无需仅为此身份设立一家新西兰公司,也没有统一办公室面积、必须独立租约或固定本地员工人数要求。家庭办公、远程会议或使用FAP办公室,应如实反映实际地点及服务方式,并确保客户资料安全、档案能够取得、投诉有人接收及FAP可以实施监督。商业地址服务只能解决适用联系用途,不能证明已真实受聘或具有建议能力。[2] [7] [9] [10]

实务上应与FAP书面确认工作地点、允许远程服务的地区、设备及系统权限、记录上传、资料外传限制、缺勤替代及离职回收。尤其在境外办公时,客户资料跨境处理、监管记录可取得和当地服务规则应另行核查;新西兰顾问登记不赋予香港、中国内地或其他地区的招揽和执业权。[7] [9] [10]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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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从零准备资料:登记材料与上岗证据分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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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FSPR在线申请和FAP内部准入是不同环节。Companies Office的个人登记页面并未把每位顾问统一提交整套FAP许可商业计划列作标准步骤;但拟聘FAP仍应具备足够证据判断能力、权限和监督是否适当。不能因为登记表没有要求上传所有能力文件,就认定无需具备能力或无需开展准入核查。[3] [7] [9]

个人申请材料应准备法定姓名、曾用名和别名、出生及住所资料、联系方式、实际业务地址、新西兰监管联系实体地址、适用独立联系电邮、交易名称、历史FSP号码、拟提供服务、年度确认月份及AML报告实体判断。涉及第14条的情况应据实说明;身份、地址和背景支持文件按实际表单、刑事查询及Registrar补件要求提供,不虚构适用于每人的公证或认证清单。[1] [2] [3]

上岗材料另应包括拟聘FAP或授权机构的名称及FSP号码、有效许可和服务范围核验、聘用协议、顾问职责及产品权限、能力对照与补缺计划、收费及佣金安排、利益冲突处理、披露文本、建议记录样本和投诉联络。若同时代表不同FAP、间接受聘或使用个人公司收取报酬,还应把各方角色画清楚;个人开票公司不因收款便自动成为获授权建议机构。[4] [7] [8] [9]

资金流说明即使没有客户款项经过顾问,也应明确写出这一点,说明客户与谁签产品合同、向谁付款、谁有交易指令权限、顾问费和佣金如何结算,以及取消、退款或佣金追偿由谁负责。这能帮助识别服务是否已超出纯建议,并使FAP监督、客户披露、AML身份及税务处理建立在同一实际流程上。[5] [6] [9]

  • 登记资料包用于证明“这个人是谁、登记什么”;能力及聘用资料包用于证明“此人可以在谁的许可安排下建议哪些产品”。
  • 没有真实受聘计划时不应编造FAP同意;没有历史FSP号码时也不应借用他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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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请步骤:完成登记不等于已可向客户给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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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先完成客户和服务分类,选择代表现有FAP提供建议的个人路径,还是另行成为直接持牌FAP。核查拟聘机构当前许可和Class能否容纳该人员结构,双方确认能力、职责、DRS和实际开始服务的条件。如需FAP新申请、升类或新增授权机构,应按该许可流程衔接,不能用个人先登记来替代机构许可。[3] [4] [8] [9]

第二步,取得RealMe登录及Companies Office在线账户,选择Register FSP (Individual)。填写个人、地址、历史号码、服务、AML判断和年度确认月份等资料;金融建议服务身份应准确对应第22C条个人顾问,而非误选自己持有或拟持有FAP许可。声明、复核并提交,按系统支付适用费用。由代理办理时仍须具备授权,个人RealMe不应多人共用。[2] [3]

第三步,完成适用刑事查询及补件。若没有其他问题,且包含可按登记流程完成的非独立持牌服务,可完成个人登记;仅申请持牌服务的情况须先有FMA或RBNZ至少一项适用授权。就本篇个人Financial Adviser而言,不应把个人登记完成通知当作本人已经获FAP许可,仍须继续完成受聘和关联。[3] [4]

第四步,在FSPR由个人或FAP一方发起关联,另一方确认。个人有责任确保在规定3个月内完成,不应只等FAP处理或认为pending已足够。FAP确认时还会确认顾问是否使用其DRS;若使用自己的计划,应按要求在关联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登记资料。个人另有其他零售金融服务时,应核对一般登记后DRS期限及覆盖,不能借顾问关联安排延后其他服务义务。[3] [4] [16]

第五步,上岗前把登记、有效受聘、已确认关联、FAP有效许可及范围、能力、客户披露和投诉安排逐一核实。三个月是登记关联的法定管理期限,不是可以没有有效许可或受聘安排便先给零售建议的试营业期。日后换机构亦须采用同样原则,不能出现一边失去授权一边继续对客建议的空档。[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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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办理时间与官方费用:个人登记和FAP许可分别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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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个人登记流程没有给出覆盖资料准备、刑事查询、补件、FAP准入和双方关联的统一批准天数。刑事查询通常为2至5个工作日;若前36个月已成功完成适用查询,可能无需重复。查询时间、关联三个月期限及DRS十个工作日要求各有用途,都不是整体办理时效或成功率承诺。[3] [4] [15]

Companies Office个人登记指引及2026年9月21日更新的费用表列示:申请费NZ$300另加GST,即NZ$345含GST;初次FMA征费NZ$600另加GST,即NZ$690含GST;需刑事查询时每人NZ$11.30另加GST,官方表列含GST为NZ$13。应按实际申请及当日官方账单支付,不把这些费用说成资本或可退保证金。[3] [11]

年度确认手续费为NZ$75另加GST。个人Financial Adviser目前对应《Financial Markets Authority (Levies) Regulations 2012》附表2的征费类别6G,年度征费为NZ$460,法规金额含GST。该类别不是FAP许可的Class 1/2/3;若同一登记人另提供其他服务,须再按类别适用、豁免及重叠规则核算,不能把NZ$460说成所有个人FSP或所有FAP的统一年度征费。[11] [12]

受聘个人顾问并不因登记便要支付一份其本人不存在的FAP许可申请费;FAP持牌主体、授权机构和个人顾问各有相应费用。若改为自办FAP,才按实际许可结构评估FAP申请费及征费。DRS、课程、保险、系统、税务及专业服务不包括在个人登记官费中;由FAP承担还是个人承担,应写入合同,不虚构统一全包价或服务费。[3] [9]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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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股权收购、控制变化和换FAP:个人登记不能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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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Adviser登记属于本人,不能买卖个人登记,也不存在通过购买其股份取得个人顾问身份的安排。FSP Act第10条明确登记不可转让,亦不会依法转归另一个人。购买客户名单、顾问业务资产或佣金收益权,只可能转移合同允许的权利,不会把顾问资格、能力或FSP号码移交给买家。[1]

离开原FAP时,原FAP应解除关联。若这导致个人没有其他有效FAP,个人在重新受聘并完成新关联前不得继续提供该金融建议服务。三个月内未重新建立关联,仅登记金融顾问服务者会面临注销;另有其他登记服务者会被移除金融顾问服务。客户交接时应明确新建议提供者、披露、档案转移权限、未决投诉及持续收费安排,不应先用旧FAP名称继续开业再补记录。[4] [7]

收购顾问所在的FAP公司,可能保留同一法人及FSP号码,却不会消除许可、人员和控制变化义务。现行FAP规则涉及董事和高管任免、拟变更名称或法律结构、重大交易及取得或失去控制的交易安排等通知;应在签约前查明何时报告、是否需要变更许可或取得个别条件要求的同意,不能一概说全部股权交易无需审批或均有同一审批门槛。[9] [10] [23]

对单一顾问Class 1公司,交易还可能改变其唯一顾问、顾问董事身份或董事人数,进而影响许可结构;对Class 2/3或授权机构网络,须核对实际受聘主体、关联和监督是否持续有效。公司主登记册、实体FSPR人员及控制信息、FMA许可通知与银行尽调是不同操作。本文没有核实任何个人顾问业务、公司或牌照正在出售,不构成在售或保证过户公告。[8] [9]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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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执业中的建议、披露和投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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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前应让客户理解范围和限制,例如只建议某一保险领域、只比较限定贷款机构或不提供税务意见。形成建议时,应有与范围匹配的客户情况、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及产品研究依据;只有产品佣金高、供应商要求或客户在免责声明上签字,不构成合适建议的充分理由。利益冲突下须优先客户利益,并始终谨慎、勤勉及运用专业技能。[5] [6] [7]

零售建议的披露并非只在网站放一页资料。建议性质和范围明确时、给出建议时以及出现投诉时,各有适用披露要求;费用、佣金、重大利益冲突、服务限制、投诉和DRS信息应依规则在正确节点提供,且清楚、简洁、有效、醒目、易读并免费。FAP网站公开信息与个人实际对客说明应一致,不能把产品供应商的宣传册当作个人全部披露。[6] [23]

FSP Act第48A条可免除代表已加入认可DRS的FAP提供建议的个人另行成为DRS会员,但仅限由该受聘建议产生的相应义务。Companies Office要求双方确认顾问使用FAP的DRS还是自己的计划,并让客户清楚知道应向谁投诉;如果个人另有其他金融服务、其他不被覆盖的受聘关系或自行经营,须分别核对,不是一家FAP有会员便全包个人所有业务。[1] [4] [16]

内部投诉应进入FAP的真实处理流程,记录收件、处理、结果及必要升级,未解决时按适用规则告知外部DRS渠道。DRS会员并不保证赔偿所有损失,也不替代FMA监管或AML。2020登记规则第23条第2款b项对Financial Adviser就金融建议服务设有专门警告义务例外,不能机械套用普通未持牌FSP的“缺乏监管”声明;但例外绝不允许把登记宣传为个人FAP牌照或政府担保,兼营其他服务仍须另查适用宣传义务。[2] [4] [6] [10]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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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度维护:个人FSPR、FAP回报和记录保存各归其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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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登记后须在所选或接受的年度确认月份完成FSPR annual confirmation,核实个人和联系资料、金融服务、FAP关联、DRS、AML身份及适用征费资料,并缴纳费用。应先更新实际资料再提交确认,不能认为由FAP处理机构年报就等于个人完成年度确认。对不再提供的服务应及时修正,不应单靠继续缴费保留不符合实际的身份。[3] [4] [14]

个人FSP在距离上次刑事记录查询已36个月的适用年度确认中,会再次进行查询。36个月是查询周期,不是本人破产、被禁任或出现其他不合格情况后可等到下次才处理的期限。个人还须持续具备相应能力,至少每年规划并逐步完成CPD;产品范围扩大时应先证明新增能力并获得FAP相应授权。[1] [7] [15]

FMA的FAP年度监管回报由持牌FAP履行,报告截至每年6月30日的十二个月期间,并于9月30日前提交。普通受聘Financial Adviser不因个人登记便自动承担一份相同的FAP回报,但应依FAP安排提供顾问人数、服务、投诉和其他所需数据。如果个人另直接持有FAP许可,则须以持牌人身份承担相应义务,不能套用普通受聘顾问的豁免思路。[5] [23]

顾问应依FAP档案制度保存客户事实、建议依据、披露、授权、复核和投诉资料,并确保离职后责任及访问权清楚。现行FAP记录条件通常要求至少保存七年,采用记录制作、给出建议、后续引用及有关产品生命周期结束等指定日期中较晚者起算,不能一概在建议日七年后自动删除。FAP条件还要求记录可供取得及检查,个人不能把客户档案留在私人邮箱而使持牌人无法履责。[7] [10]

2026年10月FMA提出标准条件整合咨询,包括FAP重大服务变化条件及重大技术事件通知调整,截至2026年11月6日仍属提议,意见截止为2026年12月11日。拟统一72小时技术事件报告和法定通知后六个月实施,均不能当成已生效。个人应按FAP当前事件升级流程立即上报内部负责人,由持牌人按现行法律及实际许可条件履行通知,不应自行套用咨询期限拖延处理。[10]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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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AML、公司与税务:按真实业务分别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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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Adviser登记不自动使每名个人成为独立AML/CFT报告实体。应分析个人及FAP各自实际提供的活动、经营法律关系和适用豁免;只负责建议、并不接收或管理客户资金的工作,与亲自保管、管理资产、安排或执行特定交易的结构不应混为一谈。不能仅凭FAP开展尽调就认定个人兼营活动全部被其AML安排覆盖,也不应给每名受聘顾问一律虚设独立AML年度报告。[17] [19]

若实际构成报告实体,须按自身风险建立风险评估和AML计划,任命符合法定条件的合规官,履行客户及实益拥有人尽调、持续监控、记录、法定报告和独立审计等义务。第56条通常要求指定雇员为合规官,无雇员的报告实体须指定个人;外部顾问协助不当然代替法定任命。顾问仅协助FAP采集客户文件时,应明确核验和升级权限,不可把一般了解客户需要的建议访谈当作全部AML尽调。[19]

DIA已于2026年7月1日成为统一AML/CFT主管;FMA继续监管金融建议行为及FAP许可。个人或FAP如须提交DIA AML年度报告,其内容及截止要求与个人FSPR年度确认和FAP监管回报不同,独立审计也非所谓同一项“年审”。旧资料把FAP相关AML主管一律写成FMA的说法不再适合作为现行分工。[17] [18] [19]

纯个人顾问登记并不产生公司年度申报;若另有FAP公司或个人服务公司,该公司须另行维护Companies Register资料和年度申报。税务则先区分雇佣薪酬、个人独立经营费用、公司收入和供应商佣金,再处理相应所得税及其他义务,不能把FSP号码当作税务登记或免税凭据。[3] [9] [20] [21]

IRD说明,金融规划收费的GST处理取决于真实服务,建议、监测、评估和重新规划,与实施或安排金融交易可能有不同处理。其IS0052解释发布于2001年,应结合现行法律及合同判断,不能把所有顾问费或佣金一概写成免GST。一般GST登记门槛是过去或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应税营业额至少NZ$60,000,另有在价格中加收GST等触发情形;先正确区分应税与免税供应,这不是个人顾问许可营业额门槛。[20] [21]

贷款建议顾问还须区分建议FAP与实际消费贷款人:消费者信贷监管已于2026年7月1日移交FMA,并不因此使个人Financial Adviser或FAP自动取得消费信贷提供者许可。不能把向客户推荐贷款、代收资料和自己作为合同债权人三种角色写成同一业务。[5]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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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暂停、离职和停止业务:不能只停止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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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休假、离职、停止某项服务与完全注销个人FSPR,是不同决定。若不再受原FAP聘用,应安排解除关联和客户交接;若没有其他有效FAP,不得继续提供该建议服务。是否保留其他服务登记,应据实际活动判断,不可保留虚假关联或借用离职前的对外披露。[4]

完全不再提供或能够提供相应金融服务时,可通过Companies Office在线提出自愿注销请求。个人可以自行申请;代理申请须具备操作权限并上传由本人完成的授权表。申请须说明原因及希望注销的日期,所选未来日期不得为提交当天或超过未来30日;涉及持牌服务或待许可服务时另有至少五个工作日等要求,应按实际身份填写。官方说明目标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这是注销请求审查目标,不是新登记或发牌保证。[22]

注销后不能再以该登记提供金融服务;不应以停止年度缴费来代替正式退出。退出前须与FAP、DRS及相关合同方明确未决投诉、档案保管及获取、持续服务和费用、客户通知、保密及税务结算。注销不使既有建议责任、记录义务或依法应报告事项自动消失;个人若另持FAP许可,也不能只注销登记而不处理许可及其客户服务安排。[4] [7] [10]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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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常见错误与申请前最终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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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见错误是把FSP号码叫作个人FMA牌照、把关联三个月当成试营业期、把pending关联当成确认,以及把FAP的DRS当作个人所有业务自动覆盖。正确做法是在实际建议前核实本人当前登记、有效受聘和确认关联、FAP有效许可及范围,并按具体服务记录DRS安排。[1] [4] [8]

另一类错误是把任何Level 5文凭当作覆盖全部产品、认为完成一次资格便无需持续学习,或直接使用旧AFA/RFA名称作为2026年新申请路径。应依2025职业准则逐类证明能力;旧资格或历史授权只有在现行准则认可范围内可作能力证据,不代表旧许可制度仍在运行。FAP过渡牌照已于2023年3月16日到期,现时不得把历史过渡资料当作现行授权。[4] [7] [9]

还应避免一律要求个人先设公司和安排股东董事、套用一般客户门槛、把全部FSP都列为AML报告实体、把年度确认与FAP监管回报合并为一次年审,以及声称买入顾问客户或FAP股份就取得无限业务资格。每一判断应回到本人角色、客户范围、真实资金流和具体许可条件,而不是使用无差别通用模板。[1] [2] [5] [14] [17]

本篇引用依下列官方来源顺序编号。个人登记、关联及费用补充核验已取得Companies Office和相关法规正文;职业能力以2025准则正文为准,不沿用FMA个别网页仍保留的旧准则生效说明。FAP许可层面的既有核实资料仅在与个人顾问有关的前提下引用;未据搜索片段编造资本、时间、成功率或收费。[3] [4] [7] [9] [11] [12]

  • 上岗核对:本人登记有效、角色选对、受聘真实、关联已确认、FAP许可有效、产品范围和能力匹配。
  • 对客核对:收费及佣金、范围限制、建议依据、客户理解、投诉和DRS与实际安排一致。
  • 持续核对:个人年度确认、CPD、刑事查询、FAP数据配合、AML及税务各按真实适用性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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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与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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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上永(唐生)|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联系电邮:Drew@sfc8.com。官方资料核查日期:2026年11月6日。

本文为一般监管和业务说明,不构成针对具体人士、客户结构或交易的法律、税务或投资意见;不表示本公司拥有新西兰政府资质,不保证登记、发牌、聘用、开户或经营结果,也不表示任何顾问业务、公司或牌照在售。实际办理前须重新核对有效法律、官方收费、拟聘FAP的具体许可条件及监管通知。

常见问题

01金融顾问个人登记就是个人FMA牌照吗?

不是。Financial Adviser是自然人的FSPR登记身份,不是个人FAP许可。代表提供零售受规管建议时,须有实际受聘、有效FAP许可覆盖及已确认的FSPR关联,并满足能力和行为义务。FSPR不是政府背书。[1] [4] [5]

02必须先成立公司才可以登记为Financial Adviser吗?

不需要。FSP Act第22C条专门允许符合资格的个人为零售建议服务登记,即使其只是FAP雇员而非独立经营者。自行成为FAP或另设公司承接服务属于另一层结构判断。[1] [3]

03没有10名客户或10,000新西兰元业务能否登记?

不能把一般客户门槛套给第22C条个人顾问。2020登记规则第21条第3款及附表2设有明确例外,不需要为个人登记虚构客户或交易。兼营其他服务时仍须按该服务另行分析。[1] [2]

04登记后三个月内可以先给客户建议再找FAP吗?

不可以。三个月是完成受聘关联的登记维护期限,不是无授权营业期;pending亦不是双方已确认。离开唯一FAP后,未重新有效受聘并完成关联前不得继续提供该金融建议服务。[4]

05我持有Level 5证书,可以建议所有产品吗?

不可以这样推定。2025职业准则区分一般能力、投资计划能力及相关产品专业能力;其他资格和经验须客观、可衡量并可独立验证。产品范围须与能力及FAP授权匹配,且个人至少每年规划并逐步完成CPD。[7]

06个人持有Class 1 FAP是否就是本篇的受聘Financial Adviser?

不是同一法律角色。FMC Act的Financial Adviser定义排除FAP;个人Class 1直接持牌属于服务提供者路径。若由公司持Class 1并聘用唯一顾问,则须分别处理公司FAP和自然人顾问身份,并符合sole adviser practice条件。[5] [8]

07Authorised Body或Nominated Representative可以直接代替个人登记吗?

Authorised Body是FMA许可中获授权的实体,不是自然人顾问身份。Nominated Representative在Class 3的有效安排及限制下可以不单独登记为Financial Adviser,但不能仅改称指定代表来绕过实际结构、能力及监督要求。[4] [8]

08个人登记有最低资本、办公室面积或固定员工人数吗?

已核实个人登记要求没有这些统一数值。仍须有真实监管联系方式及可执行工作安排;FAP有持续服务与监督责任。接收客户资产或兼营其他业务时须另查相应财务、保护及许可要求。[2] [3] [9] [10]

09个人顾问官费和年度征费是多少?

现行官方表列初次申请费NZ$345、初次FMA征费NZ$690、适用个人刑事查询费NZ$13,均含GST。年度确认手续费NZ$75另加GST;符合Financial Adviser类别6G者现行年度征费NZ$460含GST。兼营类别、DRS及其他成本另核算,以办理当日规则和账单为准。[3] [11] [12]

10FAP有DRS,我是否永远不用自己加入?

不是。第48A条仅在代表已加入认可DRS的FAP提供建议所产生的相应范围内适用。须确认实际覆盖并记录;个人其他金融服务或未被覆盖安排须另外判断,关联确认后还须依要求更新DRS资料。[1] [4]

11个人Financial Adviser每年需要交FMA的FAP监管回报吗?

普通受聘顾问须完成自己的FSPR年度确认,但不因个人登记自动变成FAP年度回报主体;应配合持牌FAP提供所需数据。个人若另直接持有FAP许可,则须按持牌人义务处理。AML、公司和税务申报也不能与上述事项合并。[3] [14] [23]

12是否每名顾问都必须独立任命AML合规官?

不是。先判断该个人是否实际构成AML/CFT报告实体,不能只看FSPR身份。报告实体须按法律任命合规官及履行其他义务;自2026年7月1日起主管为DIA。替FAP采集资料不等于个人所有兼营活动都获其覆盖。[17] [18] [19]

13能否收购别人的顾问号码或客户后直接营业?

不能转让个人FSPR登记。客户或佣金合同交易不转移资格,买家须有自己的有效身份、能力及FAP安排。收购FAP公司则另核对许可、控制和人员变化、顾问关联及监管通知,本文不宣称任何业务在售。[1] [4] [9]

14停止给建议后,是否不再缴年费就算退出?

不是。应与FAP处理解除关联、客户及档案交接,并按实际情况移除服务或申请自愿注销。完全注销可由个人在线提出,代理须有授权。退出不自动消除未决投诉、记录、税务或历史建议责任。[4] [7] [10] [22]

PRIMARY REGULATORY SOURCES

官方资料与核查依据

资料核查日期:2026 年 11 月 6 日。各项授权、金额、过渡安排与牌照条件可能变更,应以官方现行规定和个案决定为准。

01
FSP Act 2008现行合并文本:第5、7A、10、12A、14、22C、22D及48A条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08/97/en/latest/
02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 (Registration) Regulations 2020:附随登记、个人顾问门槛例外、警告及申请资料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regulation/public/2020/0316/latest/LMS252644.html
03
Companies Office|Registering an FSP as an individual:个人登记流程与费用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registering-a-financial-service-provider-fsp/as-an-individual/
04
Companies Office|Requirements for financial advice providers and financial advisers:双方关联、三个月期限及DRS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managing-your-registration-as-a-fsp/rules-of-engagement-for-financial-advisers/
05
New Zealand Legislation|Financial Markets Conduct Act 2013:Financial Adviser定义及金融建议制度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13/69/en/latest/
06
FMA|Financial Adviser:个人建议职责、披露和客户投诉;准则版本以2025正文为准https://www.fma.govt.nz/business/services/financial-adviser/
07
Financial Advice Code Committee|2025版职业准则全文及2025年11月1日生效说明https://financialadvicecode.govt.nz/financial-advice-code/
08
FMA|Classes of financial advice service for full FAP licenceshttps://www.fma.govt.nz/assets/Information-sheets/Classes-of-financial-advice-service-for-full-FAP-licences.pdf
09
FMA|Guide to Financial Advice Provider licence requirements and application kit,第10版,2026年9月https://www.fma.govt.nz/assets/Licensing-guides/Introductory-guide-to-full-licence-requirements.pdf
10
FMA|Standard Conditions for full financial advice provider licenceshttps://www.fma.govt.nz/assets/Licensing-guides/Standard-Conditions-for-full-FAP-licences.pdf
11
Companies Office|Schedule of fees and levies,页面更新2026年9月21日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paying-fees-and-levies/schedule-of-fees-and-levies/
12
New Zealand Legislation|Financial Markets Authority (Levies) Regulations 2012:附表2类别6G金融顾问年度征费及GST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regulation/public/2012/0121/latest/whole.html
13
Companies Office|Registering a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 from overseas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registering-a-financial-service-provider-fsp/from-overseas/
14
Companies Office|How to file an annual confirmation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managing-your-registration-as-a-fsp/how-to-file-an-annual-confirmation/
15
Companies Office|Criminal history checks:查询对象、步骤时间及36个月周期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registering-a-financial-service-provider-fsp/criminal-history-checks/
16
Companies Office|Choosing a dispute resolution scheme:DRS适用及覆盖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dispute-resolution-schemes/choosing-a-scheme/
17
Companies Office|Reporting entities under the AML/CFT Act:并非所有FSP均为报告实体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registering-a-financial-service-provider-fsp/reporting-entities-aml-cft-act/
18
DIA|AML/CFT Homepage:2026年7月1日起统一监督报告实体https://www.dia.govt.nz/AML-CFT-Homepage
19
AML/CFT Act 2009现行文本:报告实体、合规官及持续义务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09/35/en/latest/
20
IRD|Registering for GSThttps://www.ird.govt.nz/gst/registering-for-gst
21
IRD Tax Technical|IS0052 Financial planning fees—GST treatment,2001年解释全文https://www.taxtechnical.ird.govt.nz/-/media/project/ir/tt/pdfs/interpretation-statements/is0052.pdf?modified=20200316220156
22
Companies Office|Deregistering a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 voluntarily:个人申请、授权及程序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deregistration-and-reregistration/voluntary-deregistration/
23
FMA|Financial Advice Provider:职责、披露与年度监管回报https://www.fma.govt.nz/business/services/financial-advice-provider/
24
FMA|Consultation: Proposed changes to standard conditions for FMA market services licences,2026年10月,仍为提议https://www.fma.govt.nz/assets/Consultations/Proposed-changes-to-standard-conditions.pdf
25
Companies Office|Who can be a director:公司董事资格及居住条件https://companies-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company-directors/who-can-be-a-director/
26
FMA|Open letter to consumer credit providers,2026年10月8日,确认2026年7月1日监管移交https://www.fma.govt.nz/business/services/credit-providers/open-letter-to-consumer-credit-provi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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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上永(唐生 / Drew)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 · 业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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