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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A · REGULATORY GUIDE

新西兰金融基准管理人许可

金融基准管理人许可是新西兰金融市场管理局(FMA)管理的自愿加入制度,针对控制金融基准生成和运营的主体,并非普通数据发布、金融顾问或交易平台的通用牌照。申请人须证明方法论可靠、治理独立、数据可追溯,并有充分人员、技术及财务资源。该制度支持新西兰受监管基准在海外使用,但 FSPR 登记不等于获牌,欧盟等效决定也不等于每项基准自动取得国际通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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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上永(唐生 / Drew)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 · 业务经理
官方资料核验 · 2026.11.06
监管及登记Financial Markets Authority(FMA):基准管理人发牌、许可条件及持续行为监管 / Companies Office:公司登记及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 Register(FSPR)登记管理 / Inland Revenue(IRD):企业所得税、GST 及雇主税务 / Department of Internal Affairs(DIA):仅在实际业务属于 AML/CFT 报告实体范围时承担相关监管
资本要求

现行《Financial Markets Conduct Regulations 2014》附表28第4条要求充分的人力、技术及财务资源,未规定适用于全部基准管理人的统一固定最低资本数额。不能将此表述为零资本即可获牌;须结合基准规模、系统成本、持续运营、鉴证及退出安排证明财务能力,并遵守个别许可条件。

时间安排

未发现 FMA 对此类许可公布保证获批的固定审核期限。资料准备与监管审核均因方法论复杂程度、董事及高管适格审查、系统准备和补件情况而异;公司设立、FSPR 登记及海外基准使用安排亦须分别处理。

01

一、许可范围与业务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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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基准是用于确定金融产品或合同价格、价值或表现的价格、利率、数值或指数。利率互换引用某项参考利率,是 FMA 说明的典型使用场景。管理人是控制基准生成和运营的人,包括管理并执行形成基准的规则或程序;识别重点在实际控制权,而不是机构名称是否包含“指数”“数据”或“金融科技”。[1] [2]

《Financial Markets Conduct Act 2013》第390条及 MBIE 官方说明确认,这是一项自愿加入的市场服务许可制度,而非所有发布指数的机构都必须取得的强制通用许可。制度于2021年3月15日实施。是否申请,应结合业务是否属于法定金融基准、是否需要受监管身份,以及海外使用安排判断。未获许可者不得声称自己持有该许可,也不得把许可未覆盖的服务描述为已获批准。[2] [4]

基准管理许可不授予吸收存款、发行面向零售客户的衍生品、管理基金或提供受监管投资建议的资格。仅向管理人贡献数据、转发已有指数或在合同中引用基准,也不能单凭这些行为认定为管理人;若同时控制方法论与生成运营,应重新评估。其他业务是否需要额外许可,须按其实际活动分别判断。[1] [2]

  • 许可针对申请文件和许可条件所界定的金融基准及服务,不是无限制的指数经营授权。
  • 新增基准、改变服务范围或使用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应先核对许可覆盖范围及是否需要变更条件。
  • FSPR 编号是登记标识,不是基准管理牌照、政府信用担保或产品收益背书。
02

二、制度价值、适合对象与2026年欧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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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制度适合有真实基准管理业务、希望建立可审查治理框架,并支持银行、资产管理人或企业使用其基准的专业机构。《Financial Markets Conduct Act 2013》第448B条的专项目的,是维护基准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及持续可用性,并通过有效监管和符合适用国际要求,促进新西兰基准在海外被认可。其价值是使基准形成过程可验证,而不是为申请人提供金融业务万能通行证。[2]

MBIE 当前官方说明确认,欧盟更新后的第三国基准规则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欧盟委员会已对新西兰的金融基准法律及监管框架作出等效决定。欧盟委员会2025年10月30日公告亦解释,该决定支持欧盟银行和投资基金继续使用新西兰受监管基准。这里的2026年变化是海外使用规则变化,并不是新西兰在2026年才开始发放基准管理许可。[4] [5]

不能据此宣传“取得 FMA 许可后,所有指数自动获欧盟认可”。FMA 说明,相关基准及管理人的欧盟使用还涉及 ESMA 登记,以及适用的等效、认可或背书路径。具体基准应逐项核对海外规则和登记状态。欧盟委员会2025年公告对后续监管信息交换安排使用“将完成”的表述;仅凭该公告及任务日期,不能推定其中每项后续安排已经完成。[1] [5]

  • 适合对象:控制参考利率或其他金融基准生成运营、并能建立持续治理和数据控制的专业主体。
  • 不适合仅为取得新西兰金融牌照标签,而没有明确基准、数据来源和方法论的空壳申请。
  • 跨境客户接受、商业合同、基准订阅及境外使用资格须分别落实,不承诺银行开户或海外客户准入。
03

三、主管机关、FSPR关系与2026年监管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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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A 是金融基准管理许可的发牌和持续监管机关。Companies Office 负责公司及 FSPR 登记。申请市场服务许可前,申请人须已经登记或正在准备登记为金融服务提供者;持牌基准管理人在开始提供有关服务时须满足登记要求。Companies Office 说明,持牌服务只有在 FMA 批准后才显示于相应 FSPR 登记中。登记、发牌和年度确认是有关联但不同的程序。[1] [2] [6]

RBNZ 的官方权限页面区分银行、非银行存款机构、保险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等监管职能。普通基准管理申请不能被包装为 RBNZ 银行许可。若申请人本身属于银行、非银行存款机构或持牌保险人,还应处理原有审慎监管要求;金融市场行为规例第190条另规定,FMA 对相关申请作决定前须咨询 RBNZ。[3] [12]

2026年 AML/CFT 监管迁移须与基准发牌分开。RBNZ 当前页面明确使用过去时,说明 DIA 已于2026年7月1日接替 RBNZ 成为该制度的单一监管机关;DIA 当前主页亦确认其现已监管所有 AML/CFT 报告实体。因此,旧有“三机关分别承担 AML/CFT 监督”的介绍不宜作为当前安排沿用。迁移不表示基准管理许可转由 DIA 发放,也不能只凭持有基准许可就套用所有 AML/CFT 义务;须按实际兼营活动及法定报告实体范围判断。[13] [14]

04

四、股东、董事、高管与合规治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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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A 根据主法第396条审查现任及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适格,并评估申请人能否有效提供服务、是否可能违反持牌义务。官方申请资源要求有关董事和高管分别提交个人法定声明,披露身份、职业经历及品格评估信息;FSPR 登记还涉及有关人员的犯罪记录检查。不能用名义董事或借用履历替代真实履职安排。[1] [2]

以新西兰公司作为申请主体时,须同时满足公司法的董事资格及居住要求。Companies Office 说明,公司至少有一名居住在新西兰的董事,或一名居住在澳大利亚且同时担任澳大利亚注册公司董事的人。公司登记资格并不取代 FMA 的金融监管适格审查。对股东及控制链,申请人应准备清晰的持股结构、最终控制人说明和利益冲突资料;已核实的基准许可规定没有列出统一的“本地股东最低持股比例”。[2] [10]

附表28要求明确基准形成的决策程序,划清治理、管理及监督职责,并确保无论活动由谁执行,管理人仍对全部基准活动保持足够控制。利益冲突制度须覆盖人员、关联方、外包商、数据贡献者和基准使用者,也须处理基准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冲突。合规负责人及岗位配置应与业务相称;不能把某个固定职位名称或统一最低员工人数当作法定门槛。[3]

如果管理的是利率基准,附表28第6条要求设立足够独立的监督委员会。其组成须适当平衡使用者与贡献者的代表,并对相关利益冲突形成制衡。委员会监督设计和运营,审查停止安排及鉴证报告,跟进缺陷整改,并可向 FMA 报告涉嫌违规。董事会须考虑其建议,并书面说明采取的措施或不采纳的理由。该专项要求不应无差别地套用于每一种非利率基准。[3]

  • 拟交材料应包括治理架构、角色职责、相关经验、适格声明及利益冲突识别和处理机制。
  • 实际控制、计算执行和合规复核之间的责任关系须能够解释,并留下可审查记录。
05

五、资本、财务资源与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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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附表28第4条采用“充分资源”的原则要求,明确包括人力、技术及财务资源,但没有为所有基准管理人规定统一固定最低资本数字。没有固定数字,不等于没有财务要求;FMA 仍须确信申请人能够维持基准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及持续可用性。不能宣传“零资本牌照”,也不宜借用银行、保险或其他金融服务的资本标准作为此类许可门槛。[2] [3]

财务能力应与真实业务匹配。申请准备可说明资金来源、预算、现金流及股东支持,并解释人员成本、数据采购、系统运行、鉴证和异常事件处理如何获得持续资金。若使用集团资金支持,应说明安排是否稳定及其条件;若主要依赖少数贡献者或订阅客户,应评估退出或收入下降是否影响连续发布。这些是证明资源充分的准备方向,不是官方另行规定的统一资本金额或固定资金覆盖月数。

公司注册股本、银行账户余额和监管意义上的持续财务能力不是同一概念。已经支付申请费,或完成公司登记,也不能证明资源充分。许可签发后仍须维持有关资格条件;财务恶化或可能进入破产程序时,还可能触发规例第191条的及时报告义务。[1] [3]

06

六、注册地址、真实运营与系统可访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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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公司的注册办公室和法律文件送达地址必须是新西兰实体地址。Companies Office 同时明确,这些地址不必就是实际交易或营业地点,使用会计师或律师的地址可以符合公司登记安排;记录若保存在其他地点,须提供相应实体地址,股东名册须按规定保存在新西兰。因此,“必须租用独立办公室”不是已核实的统一公司登记要求,“只租地址便满足金融许可”也同样错误。[9]

金融基准申请的运营实质在于,申请人能否控制数据接收、验证、计算和发布,是否有真实人员承担职责,以及能否在发生错误或中断时恢复服务。应说明办公及远程工作安排、系统访问权限、记录存放位置和灾难恢复机制。附表28要求充分技术资源、数据安全及业务连续性,不应将其简化成一个邮寄地址或网站页面。[3]

境外团队或云服务并不使责任自动移交给供应商。任何外包安排均不得实质限制管理人对基准的控制,或妨碍 FMA 监督、调查及执法。应确保关键数据与日志在合理时间内可提供,并能协助 FMA 以可用形式访问或复制。公司注册成功也不代表商业银行必定开户;开户审查与监管许可属于不同事项。[3]

07

七、基准方法论、数据贡献者与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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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论是申请的核心,而不是一份仅有原则表述的合规手册。附表28第9条要求明确输入数据标准、数据类型使用顺序、最低数量和质量、计算方式及数据不足时的应急安排。有适当的活跃市场数据时应优先使用,并以足够准确、完整及安全的数据支持基准所代表的市场状况。若允许专家判断或酌情处理,须明确何时允许、由谁执行以及如何监督。[3]

管理人还须建立处理输入错误、差异和可疑活动的程序,规定方法论及其实际应用的定期测试和复核频率。数据控制须覆盖取得、保存及使用全过程。业务连续性计划应包括备份、数据恢复及重大中断后的及时恢复;若为利率基准,还须维持常规方法失败或可能失败时使用的最终阶段方法论,并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包括贡献者的专家判断数据。[3]

贡献者行为规则须书面规定提交哪些数据、提交形式、提交人员资格和内部控制。规则还须覆盖利益冲突、专家判断人员的培训监督、错误及可疑活动通知、合规记录,以及管理人对贡献者违规采取的措施。管理人须持续监测各贡献者遵守规则的情况,不可仅凭签订协议便视为履行监督义务。[3]

  • 对外免费公开基准代表的市场状况及方法论说明,使使用者能够理解基准生成方式和拟定用途。
  • 方法论重大变化须按规定咨询受重大影响的使用者,并在实施前合理时间通知使用者与 FMA。
  • 贡献者行为规则的重大变化亦须在实施前合理时间书面通知 FMA。
08

八、申请资料、提交方式与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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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A 官方基准管理页面提供申请表、资料清单及法定声明资源,文库列明 BMA.1、BMA.2 和 BMA.3。申请表与清单应按提交时的官方版本使用;资料清单包括支持文件、文件封面及须分别作出声明的董事和高管名单。官方页面要求提交完成的 PDF 及支持资料;涉及敏感信息或文件过大时,应联系 FMA 安排安全文件传输,不应把其他牌照的在线申请路径直接套用到本类别。[1] [15]

申请应清楚界定拟管理的基准及其用途,说明方法论、贡献者安排、治理、冲突管理、外包控制和持续财务资源,并交代风险管理、数据恢复、投诉调查和有序退出安排。拟由关联公司作为 authorised body 提供服务的,应在申请和许可条件中明确。主法第400条要求有关实体有能力履职、接受适当控制或监督,并符合适用登记及资格要求;集团关系本身不构成自动授权。[2] [3]

FMA 会核对是否已提供作出决定所需的信息,必要时要求补充。审查既包括主法第396条的适格及能力条件,也包括附表28的专项资格条件,以及发牌是否有助于第448B条的专项目的。若拟发牌,FMA 会在签发前让申请人了解并确认拟设条件;若拟拒绝,会先联系申请人给予讨论机会。主法对拒发或某些明显更严格条件另设程序保障,但这不构成固定获批时间承诺。[1] [2]

  • 第一步:确认法律主体、基准业务边界和海外使用需求,并准备 FSPR 登记。
  • 第二步:按官方表格编制申请及适格声明,准备方法论和附表28要求的运行证据。
  • 第三步:向 FMA 提交、缴费并回答补充问题,处理拟设许可条件。
  • 第四步:获批后核对许可、FSPR 所列持牌服务及获授权实体,再按覆盖范围开展业务。
09

九、审批时间、官方费用与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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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6年11月6日核实,FMA 基准管理页面没有给出保证完成审批的固定周数或月数。资料准备与监管审核因个案而异;复杂基准、董事高管背景、外包安排、数据贡献协议及补件均可能影响进度。不能把公司注册时间、FSPR 处理时间或其他牌照的参考周期写成本许可的获批时限。[1]

《Financial Markets Conduct (Fees) Regulations 2014》2026年7月1日现行版本确认,基准管理许可申请费为一次性 NZ$115,另按 FMA 实际工作时间收费;不足一小时按比例计算。FMA 成员工作每小时 NZ$230,具规定专业资格或专业金融市场技能的 FMA 员工工作每小时 NZ$178.25。这些法定费用含 GST。法规还允许收取与申请有关的专家意见或协助,以及印刷、公布等成本。NZ$115 绝不是完整申请总价;小时费按发票所列期限支付。[7]

年度 FMA 征费另计。现行《Financial Markets Authority (Levies) Regulations 2012》附表2第6E类规定,持牌基准管理人在提交 FSPR 年度确认时缴纳 NZ$25,300,金额含 GST。Companies Office 当前费表另列年度确认费用 NZ$75 加 GST。若同时属于其他征费类别,应核对是否另有叠加、豁免或集团安排,不应把单项征费理解为所有监管费用的上限。[8] [16]

如需首次 FSPR 登记,Companies Office 当前费表列申请费 NZ$345、初始 FMA 征费 NZ$690,以及每人犯罪记录检查费 NZ$13,均为含 GST 金额。上述登记收费与 FMA 基准许可申请收费不同,还不包括公司设立、外部专业服务、数据系统和鉴证成本;不能将这些分项包装为统一固定的“全包牌照费用”。[8]

10

十、股权变更、收购与业务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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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持牌公司的股权,与购买基准算法、商标、数据协议或其他资产不同。许可针对列明的持牌主体、服务及获授权实体;资产买方不能仅凭交易合同宣称承接原有受监管身份。变更主体、合并、迁移基准或扩大业务前,应核对是否需要新申请、变更许可条件或其他监管程序。不能把基准管理牌照当作可直接交付、脱离实际业务的商品。[2] [3]

规例第191条明确要求,在知道已有或可能达成的安排将使某人取得或失去持牌人或 authorised body 的控制权时,尽快向 FMA 报告。拟变更名称或法律结构、拟进行重大交易,以及董事、高管或审计师任免,也有相应报告要求。报告不等于已经获得一切所需监管同意;个别许可条件可能另有要求,应在交易设计时核对,而非等交割后补救。[3]

尽职调查应查看当前许可及条件、FSPR 状态、获许可基准、监管往来、方法论版本、贡献者和数据使用权、外包合同、鉴证报告及整改情况。股东或人员变化不得破坏利益冲突控制与利率基准监督委员会的独立性。本文没有经证实的出售方、库存或售价,也不宣称现有持牌机构正在出售。[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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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后续维护、事件报告与合规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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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牌后须继续满足资格条件,维持董事高管适格、履职能力和许可要求,并每年完成 FSPR 年度确认及缴费。公司年度申报是另一项公司登记义务,不应与 FSPR 年度确认、税务申报或基准许可维护合并为一项“年审”。FMA 可依法调整许可条件,持牌人只能由许可授权的主体提供其所覆盖的服务。[1] [2] [6]

持续管理包括定期复核治理和冲突制度,及时识别并修复缺陷,测试方法论及其实际执行效果,并持续监测贡献者。除一般事件报告外,方法论及最终阶段方法论的重大改变、贡献者规则重大改变均须按附表28提前通知。知道或怀疑贡献者在相关服务中严重违反公平交易规定时,须立即通知 FMA,说明贡献者、有关义务、事实及支持证据;持牌人自身的重大违规还须遵守主法第412条报告要求。[2] [3]

附表28第26条要求合规记录、贡献者通知及其提供的数据至少保存7年,并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给 FMA。第31条要求聘用合资格 FMC 审计师进行系统及程序的合理保证鉴证,评估设计是否适当及是否有效运行。通常报告覆盖以相关日期为终点的两年期间,并须于相关日期后4个月内取得;FMA 可通知另定日期或覆盖期间。[3]

该鉴证的首次相关日期,是最接近发牌后两周年的持牌人财务结算日,其后为每第二个财务结算日;不能简单写成从发牌日开始每满两年即到期。取得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须向 FMA 及适用的独立监督委员会提交副本。专项运行鉴证不同于一般财务报表审计,不能用年度记账或普通审计报告替代。[3]

  • 维护清单应列明年度确认、费用、人员及控制权变化、方法论变更、记录保留和鉴证日期。
  • 发现不能满足许可条件时,应及时识别整改及报告责任,不可等到年度确认时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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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外包、公开披露与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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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计算、发布、IT 或其他基准活动,必须以书面合同安排,并确保外包方按照管理人自行执行时相同的义务及限制履职。管理人须监测外包表现,不能通过合同免除自己的监督责任。合同也不得实质限制 FMA 的监管、调查及执法能力。外包商出具服务说明或保证函,不等于管理人已履行附表28的持续控制要求。[3]

管理人须在其维护或代表其维护的网站上,免费并方便地公开理解基准生成及用途所需的市场状况说明和方法论描述。投诉程序同样须书面化,并让公众在合理时间内免费访问。投诉来源不限于订阅客户;凡对相关基准或管理人的生成运营行为提出需要回应的不满,都应按适用程序处理,及时公平调查并尽快告知结果。[3]

基准投诉机制与金融服务外部争议解决计划不是同一概念。Companies Office 说明,大多数向零售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须参加获批准的争议解决计划;是否适用于具体申请人,应结合其客户及服务范围判断。不得假设所有面向专业机构的基准管理人均自动承担同一零售会员要求,也不得以拥有内部投诉程序替代依法需要的外部计划。[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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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有序停止、基准转移与监管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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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就须有基准生成运营的有序转移和停止安排。安排应考虑引用该基准的产品、证券或协议,是否能在拟停止日前改为引用其他基准。停止业务不是单纯关闭网站:须处理数据、方法论和运营交接,贡献者配合,以及使用者合同可能受到的影响。利率基准的监督委员会还须审查和批准停止安排。[3]

拟停止生成或运营基准时,应尽快通知 FMA;至少在停止前4周,通知有序转移或停止的具体安排。通知后如安排改变,亦须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告知。该4周期限是退出通知规定,不是许可审批时限。实际退出须实施附表28安排,并遵守 FMA 依据主法第448C或448D条作出的指示。[2] [3]

在法定条件满足时,FMA 可要求贡献者继续提供数据,或要求持牌人继续、转移或停止特定基准的生成运营,并要求提供必要资料、软件或方法论。相应指示须列明不超过12个月的期间,并可按法律再延长不超过12个月。商业计划应认识到基准连续性具有公共市场意义,不能假设经营人可随时无条件终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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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税务与经营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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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税务身份应与许可业务对应。IRD 说明,大多数公司按应税利润适用28%的所得税率,而不是按营业收入征收28%。企业应安排收入费用记录、申报及适用的预缴税;雇用人员时另需处理雇主登记、PAYE 等事项。FMA 获牌不免除税务义务,也不等于 IRD 对具体交易税务处理作出认可。[17] [18]

GST 应按实际供应判断。IRD 当前说明,开展应税活动且过去12个月营业额达到 NZ$60,000,或预期未来12个月达到该额时,须登记;开展应税活动并在售价中收取 GST,也会触发登记要求。低于门槛可符合自愿登记条件。不能因公司名称或牌照属于金融行业,就认定全部基准订阅、数据或管理服务当然属于金融服务豁免;有关应税、豁免或跨境处理应就具体合同确认。[19]

15

十五、作者、更新与服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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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上永(唐生),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本文按2026年11月6日核实的官方资料编写,用于说明新西兰金融基准管理许可的申请和经营要求。具体项目可围绕业务边界、主体结构、申请材料及收购尽调开展评估;本文不保证获牌,不承诺固定审批时间、银行开户、境外准入或任何投资收益。

许可条件、征费及境外规则可能调整,正式申请或交易前须再次核对现行法规和个别许可文件。FMA 基准页面标示更新日为2025年12月3日,费用及维护数字已与现行法律交叉核实;本文没有将该页面当时列示的持牌机构数量理解为2026年11月的实时数量,更没有将列示机构视为待售库存。[1] [3] [7] [16]

常见问题

01所有金融指数发布者都必须申请这个许可吗?

不是。MBIE 及主法第390条确认,金融基准管理许可属于自愿加入制度。首先应判断实际业务是否属于法定金融基准及其生成运营控制,再结合受监管身份、境外使用和其他业务要求决定是否申请;不能把“自愿”理解为不受任何法律约束。[2] [4]

02只注册 FSPR 是否可以称为持牌基准管理人?

不可以。FSPR 登记与 FMA 发牌不同。Companies Office 说明,相关持牌服务须经 FMA 批准后才显示于登记中。主法禁止没有相应许可却声称持有。FSPR 亦不提供政府信用或收益保证。[2] [6]

03最低资本究竟是多少?

现行附表28没有为全部基准管理人规定统一固定最低资本数字,但要求充分财务、人力及技术资源。申请人仍须证明能够持续生成运营基准,并遵守个别许可条件;不能称为零资本即可获牌。[3]

04申请费是否只有 NZ$115?

不是。NZ$115 是一次性申请分项,另按 FMA 实际审核工时收费,适用小时费为 NZ$230 或 NZ$178.25,且可能有法规允许的专家等成本。持牌后的年度基准类别征费为 NZ$25,300,FSPR 登记和年度确认费用另计。[7] [8] [16]

05一般几个月可以获批?

没有可据官方资料保证的固定月数。资料准备与监管审核因基准复杂程度、人员适格、系统和贡献者安排及补件情况而异,亦须处理 FSPR 和其他配套事项。退出通知的4周要求不是申请审批周期。[1] [3]

06取得许可是否意味着基准自动可以在欧盟使用?

不能如此保证。欧盟已作出新西兰框架等效决定,2026年1月1日起适用更新后的第三国规则,但具体基准和管理人还须核对适用海外要求及 ESMA 登记等安排。框架等效不等于每一个指数自动认可。[1] [4] [5]

072026年 AML/CFT 移交是否把基准许可转给 DIA?

不是。RBNZ 和 DIA 当前页面确认,DIA 自2026年7月1日起作为 AML/CFT 单一监管机关;这不改变 FMA 的基准管理发牌职权。申请人是否属于 AML/CFT 报告实体,须按具体业务评估。[1] [13] [14]

08可否直接购买基准牌照或宣称有现货出售?

不能把许可视为脱离主体和业务的商品。股权收购涉及控制权及人员等报告义务;购买资产并不自动承接许可身份。本文没有核实任何待售标的、库存或售价,亦不作在售声明。[2] [3]

09基准管理人是否必须每年做一次专项鉴证?

附表28通常规定覆盖两年期间的系统及程序鉴证,而非统一每年一次。相关日期按最接近发牌后两周年的财务结算日及其后每第二个结算日确定;一般须其后4个月内取得,取得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FMA 可另定安排。普通财务报表审计不能替代该鉴证。[3]

PRIMARY REGULATORY SOURCES

官方资料与核查依据

资料核查日期:2026 年 11 月 6 日。各项授权、金额、过渡安排与牌照条件可能变更,应以官方现行规定和个案决定为准。

01
[1] FMA — Administrators of financial benchmarks,官方申请及持续义务页面https://www.fma.govt.nz/business/services/administrators-of-financial-benchmarks/
02
[2] Financial Markets Conduct Act 2013,2026年9月19日现行版本;第6、390、391、396、399至403、412及448B至448E条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13/69/en/latest/
03
[3] Financial Markets Conduct Regulations 2014,2026年7月1日现行版本;第190、191条及附表28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secondary-legislation/pco-drafted/2014/326/en/latest/
04
[4] MBIE — Administrators of financial benchmarks,自愿制度及2026年欧盟规则https://www.mbie.govt.nz/business-and-employment/business/financial-markets-conduct-regulation/international-financial-reforms/administrators-of-financial-benchmarks
05
[5] European Commission — Commission adopts equivalence decision for New Zealand’s financial benchmarks,2025年10月30日公告https://finance.ec.europa.eu/news/commission-adopts-equivalence-decision-new-zealands-financial-benchmarks-2025-10-30_en
06
[6] Companies Office — Applying to provide licensed market services,2026年7月1日更新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providing-licensed-services/applying-to-provide-licensed-market-services/
07
[7] Financial Markets Conduct Fees Regulations 2014,2026年7月1日现行版本;第4、5、10条及附表1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secondary-legislation/pco-drafted/2014/110/en/latest/
08
[8] Companies Office — Schedule of fees and levies,2026年9月21日更新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paying-fees-and-levies/schedule-of-fees-and-levies/
09
[9] Companies Office — Company addresses,实体地址及记录保存位置https://companies-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starting-a-company/company-address/
10
[10] Companies Office — Who can be a director,居民董事及资格要求https://companies-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company-directors/who-can-be-a-director/
11
[11] Companies Office — Preparing to register as a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登记与争议解决计划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registering-a-financial-service-provider-fsp/preparing-to-register/
12
[12] RBNZ — Public Acts,审慎监管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权限https://www.rbnz.govt.nz/about-us/legislation/public-acts
13
[13] RBNZ —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terrorism financing,2026年7月1日监管移交说明https://www.rbnz.govt.nz/regulation-and-supervision/anti-money-laundering-and-countering-terrorism-financing
14
[14] DIA — AML-CFT Homepage,现已成为单一监管机构的官方确认https://www.dia.govt.nz/AML-CFT-Homepage
15
[15] FMA — Document Library,BMA.1、BMA.2及BMA.3基准管理申请资源https://www.fma.govt.nz/document-library?amp=&start=1005
16
[16] Financial Markets Authority Levies Regulations 2012,现行附表2第6E类及第14A条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secondary-legislation/pco-drafted/2012/121/en/latest/
17
[17] IRD — Tax rates for businesses,公司按利润适用的税率https://www.ird.govt.nz/income-tax/income-tax-for-businesses-and-organisations/tax-rates-for-businesses
18
[18] IRD — Business and organisations,企业设立、经营及雇主税务https://www.ird.govt.nz/business-and-organisations
19
[19] IRD — Registering for GST,应税活动及登记门槛https://www.ird.govt.nz/gst/registering-for-g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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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上永(唐生 / Drew)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 · 业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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