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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R · REGULATORY GUIDE

FSP-19|保险服务:从承保边界、FSPR登记到保险许可与持续运营

保险服务必须先区分承担赔付风险的保险人、安排保单的中介及提供保险建议的顾问。本项以FSP Act第5条第1款m项acting as an insurer为核心,完整说明新西兰联系、RBNZ保险审慎许可、适用FMA CoFI及FAP权限、人员治理、偿付能力、保费与理赔款保护、从零申请、收购和后续维护。FSPR不是保险牌照或政府背书;附件20类只是网站商业展示分组,不是官方系统恰有20项。核查日期:2026年11月6日。

唐上永(唐生)提供的素描头像
唐上永(唐生 / Drew)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 · 业务经理
官方资料核验 · 2026.11.06
监管及登记Companies Office/Registrar of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FSPR登记、服务与许可信息维护、年度确认及适用地域审查 / Reserve Bank of New Zealand(RBNZ):保险人审慎许可、偿付能力、治理、精算、评级及适用控制权和保险业务转移监管 / Financial Markets Authority(FMA):适用CoFI金融机构行为许可、保险金融建议许可、消费者公平待遇及金融市场行为监管 / Department of Internal Affairs(DIA):自2026年7月1日起统一监督适用AML/CFT报告实体;保险须按产品和活动分别判断是否受捕捉 / Inland Revenue(IRD):公司所得税、适用GST、雇主义务及适用CRS/FATCA金融账户税务信息报告 / 获认可争议解决计划(DRS):在计划及法定范围内处理零售客户保险投诉,不是保险发牌机关或赔偿担保机构
资本要求

FSPR登记本身没有保险服务统一最低实缴资本,实际承保则须按RBNZ适用偿付能力标准及个别许可条件计算。已核实现行Interim Solvency Standard 2023的2024修订合并文本自2025年3月1日起适用:不符合相应小型保险豁免的长期合同风险保险人固定资本构件为500万新西兰元,仅短期风险的非自保保险人为300万元,仅短期风险的自保保险人为100万元;这些仅是PCR计算的固定构件,不是全部获牌资金或牌照价格。风险资本、可认可资本、扣减、压力情景、再保险和许可附加要求仍须另算;纯中介不能把保费或理赔款当作自身资本。[1] [14] [17] [18] [29]

时间安排

没有适用于全部保险服务FSPR登记、RBNZ新保险许可及FMA附加许可的统一获批期限。RBNZ要求正式申请前至少安排两次会议,不代表两次会议后批准;刑事记录查询通常2至5个工作日仅是该查询步骤;实体额外业务信息表20个工作日是申请人提交期限。保险控制权变化第28条资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决定期限,也不是新牌照审批或收购整体完成保证。[5] [8] [14] [15]

01

一、保险服务是什么:先找出真正承担风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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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对应《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 (Registration and Dispute Resolution) Act 2008》(下称FSP Act)第5条第1款m项acting as an insurer,即以保险人身份经营。附件使用Insurance Services作商业展示名称,不代表有一张同时覆盖承保、经纪、建议和理赔管理的通用保险牌照。实际申请须使用现行法定服务与登记选项;全站20类是阅读分组,不是声称法律或系统只有20种身份。[1] [2]

《Insurance (Prudential Supervision) Act 2010》(下称IPSA)第7条以风险转移为核心:保险人收取保费,承诺在不确定事件发生时,向投保人或为其利益支付金钱或等值利益;再保险合同也包括在内。应核查谁在保单上承担责任,而不只是网站品牌、收费主体或销售人员是谁。把合同叫作会员保障、互助计划或风险服务,不会自动改变其法律实质。[14]

例如,甲公司收取住宅保险保费,并承诺对承保的火灾损失赔付,甲是承保分析对象;乙经纪公司比较其他保险人的保单并安排投保,风险仍由保单列明的保险人承担,乙不能因此申报自己已获承保许可;丙再保险公司按再保险合同承担原保险人的部分风险,仍须分析保险及地域适用。以上是业务识别示例,不是对任何特定公司授权状态的陈述。[14] [29]

保险销售不必然等于保险建议。仅转交客户资料、介绍一般条款,与就客户是否投保、选择或替换某份保单作出受规管建议,需要按具体行为区分。授权核保代理或理赔外包商也应检查自己是在代表保险人操作,还是已经自行接受全部或部分保险风险;委托合同不能凭空创造承保权。[14] [19] [22]

IPSA第7条另明确排除若干安排,包括衍生品交易、为第三人债务或违约责任负责的保证、适用还款豁免、由制造商或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服务保证,以及满足条件的道路救援等。该排除只回答IPSA下是否为保险,不表示金融担保、信贷或衍生品从此不受其他监管。不能简单把所有担保一概改列保险,或把第三方风险产品都称为厂家保修。[14]

  • 承保识别文件:保单及再保险合同、签约人、风险接受条款、保费收取权和最终赔付责任。
  • 中介识别文件:经纪/代理协议、代表谁收款、是否有签单或理赔授权、佣金来源和是否提供客户特定建议。
  • 不包含的自动权限:FSPR保险条目不授予吸收存款、代客投资、零售衍生品发行或全球保险经营资格。
02

二、制度有什么作用,适合哪一种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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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R的作用是使公众能够查到真实保险服务主体、申报服务、适用许可及争议解决渠道,并排除法定不合格管理人员。RBNZ保险许可则在其条件内提供承保的审慎监管身份,要求保险人考虑资本和履行保单责任的能力;面向消费者的适用CoFI许可关注公平待遇。这些身份可帮助交易对手核查,但都不是政府对公司、产品或赔付结果的背书。[1] [4] [14] [16] [19] [21]

承保路线适合愿意长期投入风险资本,并具备核保、定价、精算、再保险、理赔和治理能力的经营者。财产险应重点论证巨灾与再保险回收;长期保险应论证负债估值、现金流和退保风险;集团自保应核对自保的真实法律和风险条件,而不是因固定资本构件较低便把零售保险改称自保。[14] [17] [18]

若商业模式只是为客户比较或安排别家保单,通常应先规划中介、金融建议和收款安排,而不是购买或新设承保身份。数字化销售、集团品牌和海外保险牌照可以是运营背景,不能代替新西兰适用许可。取得FSP号码也不能保证银行开户、保险人委任、再保险额度、海外市场准入、商业成功或理赔不发生争议。[3] [14] [22] [29]

  • 项目起点应是一份明确的承保/中介角色说明,而不是先寻找所谓全业务FSP号码。
  • 本页不表示存在任何已获授权出售的保险公司、牌照库存、售价或保证可交割项目。
03

三、申请主体、新西兰联系与客户地域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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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R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及不同组织提出登记,但这不代表个人或任何登记组织都能成为持牌保险人。RBNZ明确,IPSA第17条下只有body corporate可以申请保险许可。因此,要自行承保,应先确定具备相应法人资格的申请主体;海外公司分支并不是脱离海外公司另获一份独立法人身份。新西兰公司、海外公司登记和保险许可各自须满足本身条件。[3] [7] [14] [15]

FSP Act第5条回答是否提供金融服务,第6及7条涉及经营性与例外,第7A条回答法律是否适用。第7A条不仅考虑向新西兰人士提供服务,还包括属于或须成为持牌者、被其他法律要求登记、规定情形及适用AML/CFT报告实体等独立依据。仅让新西兰用户看见海外网站不自动构成第7A条第1款a项;但存在独立许可或AML依据时,不能用没有本地办公室或客户少来推导免登记。[1]

是否须持RBNZ保险许可,还须单独按IPSA第7、8条分析。第8条把主体与新西兰的组织/经营联系、曾在新西兰或其他地方作为保险人,以及对新西兰投保人承担保险合同责任结合判断,并设有法定排除或声明机制。不能只凭公司在海外成立就断言不适用,也不能只凭有一位新西兰访问者就断言必须持牌。应逐份核对投保人、合同责任、实际经营和法定地域条件。[14] [15]

第7A条第2款的无新西兰营业地点、且不向新西兰零售客户提供服务的例外,是针对第1款a项的限制,不是所有海外保险业务的通用免责。只服务商业客户亦不当然排除RBNZ许可;保险承保是否适用IPSA与FSPR零售/批发、CoFI消费者边界不是同一道测试。仅服务海外客户的新西兰空壳公司也不能靠注册地址获得不受限制的登记宣传资格。[1] [6] [14] [19]

只有在确属未持牌保险人、没有第7A条第1款b至e项独立依据,且适用一般地域门槛规则时,才进一步评估居民人数及金额。已经营满相应期间的通常门槛为至少10名新西兰居民及10,000新西兰元;较短期间/新进入者涉及5名及5,000元的法定安排,须核对规则15至20。保险金额口径是从新西兰居民投保人或代其收到的保费,不是保额、资产或注册资本,按规则采用不含GST口径。持牌保险人不适用这条一般门槛,不能先无牌承保凑人数。[2] [6]

  • 先制作主体架构、投保人与受益人所在地、销售渠道、承保风险及业务开展地点说明,再逐一论证FSPR、IPSA和CoFI适用性。
  • 若主张豁免或地域排除,应保留具体条文、适用条件及事实证据;登记系统允许填报未持牌状态,不是对违法承保的批准。
04

四、RBNZ、CoFI、FAP和个人顾问的权限如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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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层是承保人的RBNZ审慎许可。在新西兰经营保险业务而无所需许可属于违法;FSPR的acting as an insurer条目不会替代许可。2020登记规则要求说明持有、拟持有或不持有IPSA许可,只是要求如实申报不同法律状态;在不持牌情况下经营必须另有合法适用基础。[2] [14] [15]

第二层是适用FMA金融机构行为许可,即CoFI。FMA确认,向新西兰消费者提供适用服务的银行、保险人及NBDT须分别具备RBNZ身份和FMA金融机构许可。对保险而言,消费者不仅是个人家用车险的投保人,也包括寿险或健康险的投保人、保障利益延伸至的人和获提供有关保险的人。因此,雇主签订的团体健康险仍可能涉及消费者;不能只看签约方是公司便全部排除CoFI。[19] [20] [21]

FMC Act第446P条把通常为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订立的保险合同纳入消费者合同测试,并对替他人提供个人保障的安排作延伸。寿险和健康险又在消费者定义中分别覆盖。纯商业财产险、再保险或自保的具体适用应按实际合同、投保人和有效例外判断,而非把FSPR的批发声明当成CoFI万能豁免。DRS的零售客户分类也不能代替这项分析。[1] [19] [20]

第三层是保险建议。合同保险属于financial advice product;向零售客户提供受规管建议,应有适用FAP许可或在其有效授权范围内经营。经纪公司的FAP许可是建议服务的权限来源,不是承保权;保险人持有CoFI也不等于所有销售人员均可无条件提供受规管建议。应把产品说明、投保建议、续保与替换保单建议分别纳入职责及披露设计。[19] [22]

个人Financial Adviser是登记并与获许可FAP建立有效关联的顾问身份,不是一张可独立承担保险风险的牌照。新登记顾问须按Companies Office规则在3个月内完成FAP关联;这不是允许无受聘关系先营业3个月。Authorised Body是在特定许可上列名、并在该许可与授权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关联法人;FMA允许金融机构许可包括授权机构,但集团关系本身不等于已列名授权,亦不会替代该实体自身应有的RBNZ保险许可。[3] [7] [19] [21] [22]

第12A条只处理特定重叠服务无需重复登记,不免除实质许可。虽然该条列出保险服务作为可能基础之一,2020规则第6条当前表格并没有仅凭m项承保登记便豁免所有汇款、托管或建议登记的通用组合。保险人同时持有CoFI或FAP等身份时,应核对所依据的具体组合和附随经营条件;另开支付、客户资产或建议业务不能只说它与保险有关便省略分析。[1] [2]

  • 核查顺序:承保法人及RBNZ许可条件 → 消费者服务与CoFI → 建议服务与FAP/顾问关联 → 收款及其他兼营活动。
  • 核查公共记录时同时看当前服务、许可机关、许可状态、授权机构范围和顾问关联,不能只看FSP号码或旧证书。
05

五、股东、控制人、董事、高管与关键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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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R实体申请须识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controlling owner。FSP Act第4条的控制所有人是享有50%或以上实益所有权的人;高级管理人员按能否对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判断,不是只看职称。该50%与IPSA收购表决控制测试用途不同,也绝不能移用为AML客户实益拥有人识别门槛。应准备完整最终所有权、表决安排、集团结构和资金来源说明,而不是只提供直接股东名单。[1] [7] [14] [23]

第14条不合格事项包括未解除破产、管理禁令及适用境外类似限制、有关犯罪和其他法定情形。指定个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个人控制所有人须进行刑事记录查询,但无犯罪记录并不足以证明保险经营能力或全部适格性。境外监管处分、任职限制、利益冲突和资历仍须按相应制度完整披露。[1] [8] [14]

如采用新西兰公司,公司法要求至少一名居住在新西兰的董事,或居住在澳大利亚且同时担任澳大利亚注册公司现任董事的人。这不是所有保险业务都要求本地居民股东,也不是挂名董事服务的安全港。董事必须实际了解保单负债、偿付能力、再保险回收和消费者风险,并履行治理责任。[13] [14]

RBNZ保险申请须具备fit and proper policy,董事须经适当查询对董事与relevant officers作相应确认,并提交适用个人证书。本地保险人的相关职位包括首席执行官、财务负责人及appointed actuary;海外保险人则包括新西兰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指定精算师等适用职位。指定精算师须具备认可专业资格,并完成相应精算及财务状况报告职责,不能由一般公司秘书或营销主管代替。[14] [15]

建议按业务把职责分清:核保负责人控制风险接受及授权限额;财务职能维护负债估值、资本和再保险应收;指定精算师分析保单及财务风险;理赔职能管理调查、决定、支付和投诉;行为合规职能监督分销、披露及公平待遇。这是围绕法定治理要求设计实际运营的方式,不是官方为所有保险人规定相同人数或统一职位编制。[14] [19]

属于AML/CFT报告实体时,须另按第56条任命合规官:一般为雇员,无雇员时任命一名个人,并符合高级管理或向高级管理汇报等要求。外聘顾问可提供支持,不能在不满足法律条件时仅以顾问名片替代任命。保险销售顾问还须符合建议制度的能力、审慎勤勉、利益冲突和披露要求;FSPR查询通过不代表已通过所有保险、FAP或AML能力审查。[22] [23] [27]

  • 人员档案应包含身份、履历、资质、监管与刑事背景、利益冲突、任职职责及证书,并设变动复核机制。
  • FSPR没有为保险登记统一规定员工人数、办公室面积或通用合规官证书;实际资源须足以支持承保风险、许可条件及业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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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本与持续财务资源:为什么不能只报300万或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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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FSPR登记没有统一最低实缴资本,但保险承保不是因此可以零资本开展。实际需要资金来自IPSA、适用偿付能力标准、个别许可条件及业务风险,而不是FSP号码本身。股本、股东贷款、可认可监管资本、经营现金和保费收入也不是同一个概念。[1] [14] [17] [18]

已核实的RBNZ现行资料列明,Interim Solvency Standard 2023的2024修订合并文本自2025年3月1日起适用,具体仍须结合许可条件及有效豁免。该标准第52段的fixed capital amount:不符合相应小型保险豁免且承担长期合同风险者为500万新西兰元;只承担短期风险的非自保保险人为300万元;只承担短期风险的自保保险人为100万元。小型保险符合特定豁免条件时该固定构件可以为零,但不是自动免许可、免资本或免赔付责任。[17] [18]

PCR是正常情况下应持有的规定资本,须按标准计算保险、市场、信用、运营及其他风险,并且不低于适用固定构件。认可资本及扣减、资产负债估值、再保险安排和许可附加要求可能使实际资金远高于上述固定金额。MCR为PCR的80%,AMCR为调整后APCR的80%,属于不同监管层次,不能将80%宣传为正常经营只须维持的水平。[18]

从零准备时,应让精算与财务团队建立保费、赔付、费用、再保险、投资及压力情景的资金模型,并说明股东支持的来源、形式和可取得性。财产险需测算大额灾损及再保险对手方失效;长期险需测算利率、退保及长期赔付变化。预算还应覆盖评级、精算、审计、系统、人员、DRS和持续监管成本,不能把全部筹资只用于支付登记费。[14] [18]

只安排别家保单的中介不直接套用承保人PCR,但须核对其FAP许可财务资源及其他实际条件,并维持足够运营资金和客户款项保护。客户保费、尚待转付的理赔款或保险经纪客户账户余额不能算成可自由使用的公司资本;FSPR也不保证银行愿意开户或接受其资金结构。[22] [29]

  • 资本测算应明确产品属于长期还是短期风险、是否真正自保、是否有有效豁免,以及具体许可附加要求。
  • 资本投入不是支付给政府的一次性牌照价,也不能取得许可后任意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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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费、保单资产与理赔款分别怎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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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收取保费后承担保险合同负债,不能把所有保费简单描述为替客户保管的信托资金;真正保障须看偿付能力、资产与负债管理及产品适用规则。寿险还须核对IPSA法定基金statutory fund制度,按要求划分有关资产、负债和业务,不能把这些资产当作集团可随意调拨的现金。[14] [18]

经纪或代理收付的钱则须另按《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Act 1994》及实际身份判断。该法第4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投保人向保险中介付款,可解除其向保险人支付有关款项的责任;第5条则规定,保险人向中介付出理赔、退费等款项,并不因此解除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付款的责任。这种不对称安排直接影响收款协议、对账和中介倒闭风险,不能只在合同中写钱由第三方处理便忽略。[29]

属于该法broker定义者,第14条要求在新西兰金融机构维持保险经纪客户账户,并把适用保费及保险人向客户支付的款项收到后立即存入;可另设海外账户并不取消本地账户要求。账户支出、投资和破产时分配有专项规则,第16、17条提供有关保护。称自己为代理人不足以当然排除broker定义,须检查是否有符合要求的保险人签署收款代理协议。[29]

现行第13条要求经纪人一般在收到保险人款项后7日内向客户或为客户利益支付;写明付给特定客户的支票应立即转交。第8条就向保险人转交保费设有以保障生效月份或分期相关月份月末起50日计算的规则,同时允许适用协议调整及合法扣款。正式流程应核对条文、协议与更早付款安排,不能误写成所有保费均可无条件保留50日。[29]

建议为每条资金路径列明账户名称、法律归属、授权、对账、佣金扣除、退款和未匹配款处理,并分别管理客户保费、保险人资产、经纪收入及再保险款。保险经纪客户账户与FMC客户资金服务规则的具体交集亦须按真实活动核对,不能推断保险中介必然都属同一托管类别。DRS、银行账户分隔和RBNZ许可均不等于政府承诺全额赔付所有损失。[1] [19] [29]

  • 资金流至少覆盖:投保人 → 经纪/代理或保险人 → 再保险人;理赔及退保款则逐段说明反向支付。
  • 客户账户控制、偿付能力资本、寿险法定基金和DRS投诉是不同保障机制,须分别实施。
08

八、注册地址、监管联络和实际保险运营如何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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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R申请须填真实业务地址。2020规则附表2另要求Registrar可联络申请人的新西兰实体地址,除非业务地址已满足;新西兰注册法人还须填注册办公地址。公司注册地址、监管联络地址、真正作出核保与理赔决定的地点并不相同,使用地址服务不能证明有新西兰保险经营实质。[2] [7]

保险运营应能够执行报价、风险筛选、核保接受、出单、续保、收取保费、负债记录及理赔。申请应说明这些工作由谁、在哪个司法管辖区、使用哪个系统完成,以及董事、管理层、精算师和监管机关如何取得资料。没有统一官方办公室面积或人数门槛不意味着只租一个收信地址就足够。[14] [15]

集团集中处理和第三方外包不当然被禁止,但不能转走保险人的最终责任。应说明核保权限、数据控制、保单及理赔记录的可取得性、外包监控、系统故障和服务商退出安排。对巨灾造成大量报案、再保险回收延迟、网络事件和理赔积压等保险特定情景,应有可执行的持续经营安排。[14] [19]

海外保险人还须准备母国许可、监督、偿付能力、财务报告及破产处理资料;母国保单持有人是否享有优先权,会影响对新西兰客户保障的评估。不能只以海外集团评级、国际品牌或境外营业地址替代这些分析。经营地点和真实本地客户证据还可能受到FSPR审查;按规则要求提供居民及交易资料时,应在10个工作日或Registrar允许的较长期限内答复。[2] [6] [14]

  • 办公证据应与组织图、系统权限、员工职责及外包合同一致。
  • 不应编造客户、交易、办公室或本地决策人员来满足登记联系或业务量要求。
09

九、从零准备哪些资料:把承保、销售和资金分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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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组是业务边界文件。准备产品条款与样本保单,注明谁承担风险、保险类别、承保地域、投保人与受益人类型、销售/建议方式、再保险安排和拟开业时间。应写明是否仅提供经纪、代理、核保管理或理赔外包,以及为何需要或无需RBNZ、CoFI、FAP和其他服务权限;单写保险科技平台或国际保险服务不足以审查。[1] [2] [14] [19]

第二组是主体与人员资料。包括设立及海外登记证明、章程、公司号码或NZBN、曾用名称、地址、集团图、最终股权和表决控制、资本来源、董事及相关高管资料。FSPR与RBNZ适格性文件应分开对应;保险许可还需fit and proper policy、适用董事与个人证书、指定精算师安排,以及海外主体的母国监管材料。[7] [14] [15]

第三组是财务与风险资料。包括保费及赔付预测、资产负债和现金流、偿付能力计算、可认可资本说明、股东支持、风险管理方案、投资与再保险政策、适用金融实力评级及寿险法定基金设计。实际申请可能要求更多精算或压力测试资料,应按监管要求提供,而不是把上述清单误当成穷尽性法定附件。[14] [15] [18]

第四组是销售和客户保护资料。消费者业务准备fair conduct programme及其治理和公开摘要安排;建议业务准备许可/授权关系、顾问能力和披露;中介收款准备客户账户、代理协议和对账。另准备客户投诉流程、DRS覆盖、隐私与记录安排。属于AML报告实体时,再补风险评估、合规计划、合规官及尽调流程,不能把保险公司一概套用汇款模板。[12] [19] [22] [23] [29]

第五组是资金流说明。建议以文字和逐笔示例说明保费、税费、佣金、理赔、退保、再保险保费与回收分别经过哪些主体和账户;谁可扣款,谁承担支付失败,以及款项何时进入保险人账簿或客户账户。资金来源、用途与预计业务量须同财务模型、银行开户材料和监管申请相互一致。这是使保险资料可核对的准备方法,不是以固定模板代替个案审核。[14] [18] [29]

  • 保单/合同:样本、承保责任、除外责任、取消及退款、理赔和投诉路径。
  • 风险承担:核保授权、再保险合同或拟议安排、准备金及资本模型。
  • 治理人员:董事、高管、精算师、财务、理赔、行为合规及适用AML职责。
  • 销售渠道:自营、经纪、代理、线上、团体方案及每一渠道的建议权限。
  • 资金证明:股东注资和资本来源、账户安排、客户款与公司款的法律归属。
  • 新西兰联系:实际办公与联络、客户地域、居民保费口径及许可/豁免依据。
10

十、逐步登记与许可衔接:何时才能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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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一,完成法律分类及架构选择。先判断是承保还是中介,并分别完成IPSA地域、FSP Act第7A条、CoFI消费者、FAP建议和AML分析。确定适用的法人及海外登记,不要为求快速取得号码而先勾选不真实业务。[1] [2] [14] [19] [23]

步骤二,承保项目尽早联系RBNZ。官方要求正式申请前至少两次会议,并会提供申请表及下一步指引。应带着产品、主体、资金、治理和精算方案沟通,形成资料缺口清单;这些会议是审查准备,不是预先批准。[15]

步骤三,准备RealMe、Companies Office账户及操作授权,在FSPR使用名称、公司号或NZBN识别实体,或按规则手工填报未在相关登记册的主体。填妥真实服务、地址、董事、高管、控制所有人、适用AML身份、年度确认月份和零售/DRS情况;保险项目须如实申报RBNZ许可状态。实体申请收到额外业务信息表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回应。[2] [5] [7]

步骤四,按主管机关要求提交保险许可及适用CoFI/FAP申请,协调FSPR记录。Companies Office审查资料后会通知缴费并安排所需查询;仅申请持牌服务的主体须先获得至少一项相应授权,才能完成该登记路径。若因真实的其他非持牌服务先完成FSPR,也不意味着尚未获准的承保业务可以开始。FMA许可获批后相关状态才会显示在登记记录上。[7] [8] [11] [14] [21]

步骤五,开业前逐项核对许可已生效且涵盖拟做业务,资本实际到位,指定人员履职,保险人/经纪客户账户及系统可运作,DRS和建议关联有效,AML义务在适用时落实。客户文件应准确标示实际承保人、保险许可及建议关系,不把FSPR登记日当作全部许可的共同开业日。[1] [12] [14] [19] [22] [29]

  • 补件应按FSPR、RBNZ和FMA分别追踪;向一个机关交过文件,不代表另一个机关已经接受。
  • 经营中新增保险类别、消费者渠道、建议或其他金融活动时,先检查现有许可条件和登记更新,再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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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办理时间、官方收费和真实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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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没有为保险服务的整体准备、FSPR登记、RBNZ新许可和FMA附加许可给出一个统一完成期限。精算模型、资本来源、董事核查、母国监管沟通、产品与再保险安排都会影响时间。不能承诺数周包批,也不能把至少两次前期会议、刑事查询时间或监管审查工时当作固定审批周期。[7] [8] [14] [15]

沿用已核实的Companies Office收费页口径,页面于2026年9月21日更新:FSPR申请费300新西兰元另加GST,页面列示含GST为345元;初次登记FMA levy为600元另加GST,含GST为690元;刑事记录查询按适用人数收取,每人11.30元另加GST,页面列示含GST为13元。应以办理当日官方账单确认,不能把登记费写成保险许可费或资本。[9]

FSPR年度确认费为75新西兰元另加GST,并另有按实际服务分类计算的年度FMA征费及适用查询费。保险承保、CoFI、建议及集团安排可能影响具体征费分类,不能以初次600元代表以后所有年度,也不能只按勾选几项名称机械计算。DRS另收会员服务费用。[9] [12]

RBNZ及FMA附加许可和持续监管费用应分别核对当前收费依据及个案通知;IPSA规定支付任何适用的法定申请费,并不足以推导一张保险牌照的固定售价。本页未核实可适用于全部保险申请的固定RBNZ/CoFI打包金额,故不作总价。精算、评级、再保险、审计、法律、人员、系统、公司维护及顾问咨询费均不包含在一般FSPR申请收费内。[14] [15] [21]

刑事记录查询通常2至5个工作日,适用个人前36个月已有成功查询时可不重复,这只是查询步骤。额外业务表20个工作日是申请人的提交要求;IPSA第28条的20个工作日,从RBNZ取得合理所需全部资料后计算,适用于控制权/法人形式变化的决定,不是新许可或收购从签约至交割的保证。[5] [8] [14]

  • 报价或预算应分列监管收费、持续征费、资本投入及第三方服务费,并注明未确认金额。
  • 不使用付款即获牌、保证开户、保证成功率或固定过户日等无法支持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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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收购、控制权、董事变动与保单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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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 Act第10条规定登记不可转让,也不会依法自动归属其他人。收购同一法人的股份与把业务转至新法人不同:股份交易可能保留原法人及其记录,但新股东、人员、资本和业务须继续满足全部要求;资产买方不能直接沿用卖方的FSP号码、RBNZ许可或FAP关联。[1] [14] [19]

保险控制权应按IPSA第26条处理。拟成为持牌保险人的holding entity,或单独/与一致行动等指定人士直接或间接取得至少50%表决权控制,须在交易生效前通知RBNZ并解释适用原因。该50%表决权测试不能同FSPR控制所有人的50%实益所有权、银行10%或NBDT20%证券规则混用。第27条另要求法人形式变化前通知。[14]

RBNZ在第28条下重新评估变化后是否仍符合许可事项,可要求买方及保险人提供资料;合理所需全部资料齐备后须在20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决定。不能把这描述成只需备案便绝对可交割,也不应无区别改写为另一种固定比例收购审批。应结合具体许可条件及其他法律,在合同中设必要监管程序和资本条件;若监管不再满意,交易实施可能影响许可存续。[14]

保险业务、合同权利或负债的转移,以及适用合并,须另按IPSA第44条及后续条文取得RBNZ批准,不能用股权通知替代。监管会考虑相关保单持有人利益、承接方及需要的报告;保险组合转移还可能需要精算资料、客户沟通和其他法律手续。尽调应覆盖存量保单、未决/潜在理赔、准备金、再保险可回收性、法定基金、资本、评级、整改及历史销售问题。[14]

董事、高管、控制所有人和名称/地址变动须分别维护公司主登记册及FSPR,并按保险适格性和FMA适用规则履行通知或审批;重大fit and proper policy、risk management programme变化有RBNZ专用申请表。CoFI/FAP、DRS、银行和再保险合作方亦须同步检查。外包理赔、换董事或变更公司名称不会清除原保险责任,本页不构成任何待售项目公告。[7] [14] [15] [22]

  • 先核查交易标的是股份、资产、保单组合还是品牌,再确定通知、许可变更和转移批准路径。
  • 董事变化不当然等于取得IPSA控制权,但仍可能触发人员适格性、FSPR和FMA义务。
13

十三、年度确认、保险审慎报告与FMA回报各自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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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R须在选定月份每年提交annual confirmation并缴纳费用及适用征费。应先更新公司等主登记册,再刷新FSPR,核对保险与建议服务、许可、董事、高管、控制所有人、地址、AML和DRS状态。确认界面不是修改全部原始资料的地方;年度确认也不是保险牌照续期或对过去经营合规的全面核准。[2] [10]

个人FSP及适用个人董事、高管和控制所有人的刑事查询,距上次查询36个月的年度确认时会再次进行。出现破产、禁令、犯罪或重大任职问题时应即时评估,不能等到36个月才处理。保险fit and proper持续义务与FSPR查询仍然分开履行。[1] [8] [14]

保险人应持续遵守许可条件、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人员适当性及适用评级。已核实偿付能力标准要求年度报送及附随资料,包括董事或海外保险人新西兰负责人确认、审计财务资料、偿付能力报表审计报告、指定精算师financial condition report和有关精算报告;中期报送按许可条件执行。不能只凭年度FSPR缴费便视为履行这些实质义务。[14] [18]

预计不能维持规定偿付能力时须按法律及时通知,不能等年度审计才上报。经营中应监测保单负债、巨灾暴露、再保险回收、资产风险和现金流,并追踪重大政策、人员或业务变化的通知和批准。保费增长并不自动代表资本充足;利润、资本与支付理赔所需流动性须分别管理。[14] [18]

持有CoFI或FAP许可时,另履行其监管回报、事件及人员/控制变化报告、记录、外包和持续能力等适用要求;具体回报内容和期限以FMA当前要求及许可为准,本页不把所有保险人概括为同一固定报告日。2026年标准条件咨询拟合并及调整多类条件,截至核查仍为提案,不可据此停止履行现有条件。[19] [22] [35]

  • 建立不同日历:公司annual return、FSPR annual confirmation、RBNZ保险报送、FMA回报、适用DIA AML年度报告及IRD税务申报。
  • FSPR状态、保险许可条件、FMA授权与DRS覆盖均须持续核对,历史证书不足以证明现时可营业。
14

十四、保险AML/CFT必须按产品与活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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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7月1日起,DIA已统一监督AML/CFT报告实体;保险审慎监管仍属RBNZ,行为及建议许可仍属FMA。不能继续把旧资料中寿险由RBNZ负责AML的分工写成现行制度,也不能因为DIA统一监督便认定所有保险服务都成为报告实体。[23] [26]

AML/CFT Act第5条金融机构定义明确包括以保险人身份发行寿险或承担寿险责任,适用范围还须结合第6条、定义规则及有效豁免。一般保险承保不只是因为属于FSPR保险条目就当然与寿险采用同一AML结论;兼营放贷、资金转移、投资管理等活动时,则须逐项重新分析。[23] [24] [25]

保险中介或FAP也不宜一概视为不受捕捉。2011定义规则第16条涵盖为报告实体客户安排特定相关产品服务的FAP,其中包括定义范围内的investment-linked contract of insurance,并对个人在另一报告实体业务中由其履行义务的情况设条件。应同时核对产品、实际安排服务、主体关系及其他受捕捉活动,不能用纯销售或纯建议名称代替分析。[24]

豁免须逐产品核对。2011豁免规则第11条对满足条件的封闭寿险业务作全部豁免;第12条对符合其精确定义的pure risk-based保险相关服务作全部豁免。第19条的低值寿险则只是特定身份验证条文的豁免,并设首次或唯一付款到期时的尽调触发条件;其中定期保费每年不超过1,500新西兰元、单笔保费不超过3,000元的数值不能宣传为低于便完全免AML。不同法规中的pure risk定义也不可不经核对直接互换。[24] [25]

保费融资另有第17条规则:保险人针对自己发行且不受AML要求的保单提供符合定义的融资,与非保险公司提供的符合定义融资,豁免范围不同,后者仅豁免第14至26条。保险分期付款或第三方保费融资不能一概按全部豁免处理,消费信贷许可也必须另行分析。[23] [25] [36]

实际成为报告实体后,应有本企业风险评估、AML计划、合规官、客户及实益拥有人识别、强化尽调、持续监控、记录及法定报告。保险风险分析可重点覆盖第三方缴费、异常大额保费、短期退保及向无明显关系第三方支付,具体按实际产品识别,而不是机械套用汇款国际电汇模板。DIA当前问答说明独立审计默认每3年,监管可通知4年或要求其他时间;2025/2026年度报告窗口为2026年7月1日至8月31日,不应直接外推未来年度安排。[23] [27] [28]

  • 为每类保险产品建立AML适用及豁免记录,保留条文、条件与实际服务证据,并在新增产品或改变收付款方式时复核。
  • FSPR控制所有人50%定义不是客户实益拥有人标准;AML识别须按最终所有权和有效控制的实际规则执行。
  • 不是报告实体的结论,不等于免除FSPR、RBNZ许可、CoFI、FAP或保险中介资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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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消费者公平待遇、销售渠道与DRS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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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FI要求适用金融机构建立、实施并维护有效的书面fair conduct programme。保险的公平待遇贯穿产品设计、销售、续保、理赔和投诉,并在经纪或其他中介参与时仍适用。FMC Act第446J条甚至以保险人同时通过网站与经纪销售为例,说明公平行为计划须覆盖两条渠道,而非只管自己员工。[19]

实际制度应覆盖产品适合目标群体、清楚解释保障及除外、续保和理赔沟通、脆弱处境消费者、渠道监控、培训、激励风险、缺失整改及董事会报告。保险人不能把全部消费者责任推给独立经纪;中介也应核对对其适用的激励规则。公平行为计划关键摘要须按第446H条在网站公开,符合要求的索取须免费并在法定时限内提供。[19]

除适用豁免外,向零售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FSP须加入获认可DRS,并记录会员资料;Companies Office要求通常在登记或适用顾问关联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保险经纪/顾问由FAP计划覆盖时,应确认确实覆盖其代表该FAP的服务,不能推定承保人、整个集团及其他业务一起被覆盖。[1] [12]

Companies Office列举Banking Ombudsman Scheme、Insurance and Financial Services Ombudsman、Financial Services Complaints Ltd及Financial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四个计划,应按业务范围和规则选择。官方所述个人及不超过19名全职等效员工组织的受理范围,不是所有制度零售/批发的统一判定;客户应先向机构内部投诉,适用DRS对客户免费。DRS不承诺所有海外投诉均获协助,也不是保险公司失败或拒赔时的政府全额赔偿机制。[1] [12]

  • 保单与网站应清楚说明承保法人、销售/建议主体、投诉联络与DRS,而不是只展示集团商标。
  • 把拒赔、理赔延迟、误导销售、退保及佣金争议纳入分类和整改,使董事会能看到不同渠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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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税务、金融账户报告与停止业务不能混成一次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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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公司须向IRD提交税务申报,并向Companies Office提交公司年度申报;两者都不等于FSPR年度确认。保险业务还须按实际保费、佣金、再保险及投资收益核对税务处理,境外股东或仅使用线上渠道不产生天然免税。雇员和其他经营活动的适用税务登记亦应分别处理。[31]

GST不能笼统写成保险业全部免税。IRD的GST指南说明,火险及一般保险等保费可能须计GST,保险人理赔付款的进项处理有专门规则;寿险保费不收取GST,寿险赔付也不能直接套用一般保险理赔的扣抵。中介佣金、服务费、混合产品和跨境安排应分别评估,不能把寿险保费口径自动延伸至保险顾问全部收入。[30]

提供具有金融账户性质产品的保险经营者还应单独核对CRS/FATCA身份及产品范围。IRD说明,属于Reporting NZFI者须尽调、取得适用税务居民自我证明并申报相关账户,且CRS列有定期寿险合同等排除账户;不能因为所有合同都叫保险就认定一概报告或一概豁免。CRS、FATCA和AML的客户资料用途、范围和报告机制不同,应分别核对。[32] [33]

停止销售新保单不代表保险业务已经结束。IPSA第8条可因存量保险责任继续适用;须规划run-off、续保与索赔处理、资本、再保险、精算及客户沟通,并与RBNZ确认撤销许可或转移组合的条件。涉及业务/保单转移时先完成所需批准,不能先撤公司或删除FSPR记录,再把尚未解决的理赔留给客户。[14]

全部或部分停止业务时,分别处理FSPR服务更新或撤销登记、RBNZ及FMA许可状态、DRS持续覆盖、适用DIA报告实体变化、公司及税务事项,并保留所需记录和投诉联系人。FSPR撤销不会自动消灭保单、客户款或税务责任;保险许可也不会因没有新营业额而当然失效。若仍有其他业务,应按剩余活动判断保留哪些登记与权限。[1] [2] [14] [21] [23] [29] [31]

  • 关闭计划应列明最后承保日、存量责任、未决理赔、客户款、再保险、数据和各监管机关的处理步骤。
  • 公司税务、保险审慎、行为监管、AML和DRS必须分别确认,不能购买一项所谓年审服务便视为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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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常见错误、宣传警告及尚未生效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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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见错误,是把FSPR保险登记写成RBNZ发牌或政府认可,把FAP/CoFI写成承保权,把海外许可写成自动覆盖新西兰,或让集团任意公司共用FSP号码。正确做法是分别展示提供者、服务、许可机关、许可状态和授权范围;FSPR只是公开登记,不能保证保单安全、开户成功或跨境经营合法。[1] [4] [14] [19] [21] [22]

特定未持牌提供者在广告或客户沟通中主动提及FSPR登记或DRS会员,须按2020规则第23、24条判断是否立即醒目提供法定警告;没有新西兰经营地点或面向非居民时还可能须额外说明投诉协助的局限。不能认为网页底部一句泛化免责声明已满足,也不能用登记宣传掩盖本应持牌却没有许可的承保活动。[2] [6] [14]

其他高风险错误包括:把固定资本构件当作全部资本;把经纪客户保费计入公司资金;把所有保险一概纳入或排除AML;将FSPR控制所有人50%当作AML标准;认为股权收购等于牌照转让;以及停卖新保单后立即撤销全部合规。以上判断均须回到具体保险产品、合同、主体和有效条件。[1] [14] [18] [23] [24] [25] [29]

保险合同改革另有明确未来时间。FMA当前保险中介说明,Contracts of Insurance Act 2024将于2027年11月15日生效,涉及指定中介、信息传递及部分经纪付款时限等变化。截至2026年11月6日,不能把这些未来义务全部替换现行《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Act 1994》;也不能因未来商业合同付款口径调整,便现在取消现行一般7日转付要求。可提前准备,但须标明现行与未来。[29] [34]

2026年10月FMA标准条件咨询仍在征求意见,文件写明提交截止为2026年12月11日,并将在考虑反馈后决定及通知最终条件;拟撤销的条件不是现已撤销。消费信贷许可一般已于2026年7月1日迁入FMA,但修法部分内容要到2026年12月5日才生效;与保险结合的保费融资不能套用旧认证口径。DTA许可申请计划2027年6月1日开放,属于银行/存款机构路径,不把保险许可自动改为DTA许可。这些时间均按核查日保持尚未到来的语气。[35] [36] [37]

  • 不编造统一资本、审批周期、成功率、政府资质、服务费、待售库存或保证过户。
  • 新产品、兼营业务或交易结构有疑问时,应就具体文件取得适当新西兰法律、税务和精算意见。
18

十八、作者、核查日期与官方依据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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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上永(唐生)|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联系方式:Drew@sfc8.com。本文按2026年11月6日可获取的官方资料核查,用于解释保险服务登记、许可与运营的不同要求,不构成对具体保险人、产品、税务安排、申请结果或收购项目的法律、投资及交易保证。

正文数字引用对应下列sources排列。一般FSPR事实及保险审慎数值复用已核实的Companies Office、RBNZ和法规资料;针对本类补充核对了CoFI保险消费者、保险中介资金、AML产品豁免与保险合同改革。FMA金融机构许可主页面本次仍主要返回导航,未据片段扩写收费、办理期限或全部条件;相关适用结论以可读取的FMC法、官方术语与许可FAQ支持。具体办理须核对届时有效法例、未合并修订及个别许可条件。[19] [20] [21]

常见问题

01取得FSPR保险登记后就可以自己签发保险保单吗?

不可以这样推导。FSPR登记不是承保许可;属于在新西兰经营保险业务的主体,须取得所需RBNZ许可并遵守条件,消费者业务还须判断CoFI。登记系统允许填报未持牌状态不构成违法承保的豁免。[2] [14] [15] [21]

02我只销售别家保险,是否必须申请RBNZ保险许可?

应先查是否自行接受风险。纯经纪、代理或建议不等于承保,但可能需要FSPR、FAP有效权限、DRS及中介资金保护;有核保授权时也应检查究竟代表谁接受风险,不能仅看职位名称。[14] [19] [22] [29]

03海外已经持有保险牌照,是否可直接服务新西兰客户?

海外许可不会自动代替新西兰要求。须分别判断IPSA的保险合同、在新西兰经营及投保人联系,FSP Act第7A条,以及CoFI、建议和AML适用性;本地分支也不是独立于海外公司之外的新法人牌照。[1] [14] [19] [23]

04只做企业保险是不是一律属于批发、不需CoFI和DRS?

不是。各制度测试不同。团体健康险、寿险或替个人提供保障的安排仍可能涉及CoFI消费者;企业客户也不因公司身份自动成为FSP Act批发客户。纯商业财产险等应按合同和适用条文单独判断。[1] [19] [20]

05承保人是否需要凑够10个新西兰客户和10,000元保费?

持牌保险人不适用这项一般地域门槛。只有适用未持牌保险相关门槛且无其他独立登记依据时,才依相关期间、居民人数及保费金额核对;不能无牌先承保凑客户,也不能以客户少规避许可。[1] [2] [6] [14]

06保险公司的资本是固定300万或500万新西兰元吗?

不是。它们是在特定短期非自保或长期风险条件下的固定资本构件;特定短期自保为100万元。实际PCR还计算各类风险,并结合资本资格、扣减、附加要求和豁免。只达到固定构件不代表获牌或持续充足。[17] [18]

07小型保险豁免或低值寿险是否等于全部零监管?

不是。小型保险相关豁免须符合具体条件,固定资本构件为零也不等于全部义务为零;AML低值寿险规则只豁免特定验证条文,并有后续尽调触发。两种豁免不是同一制度,更不能互相替代。[14] [18] [25]

08保险中介收取的保费能否用来支付公司工资?

不能因为钱进了公司控制的账户就视为公司可用资金。属于保险经纪客户账户的钱有存入、支付、投资和破产保护规则;应区分保费、合法佣金和客户理赔款。中介及代理身份须按法定定义和协议核对。[29]

09保险人把理赔款付给经纪,就已经解除对客户的责任吗?

现行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Act第5条规定,保险人向中介付款并不因此解除对被保险人的付款责任;经纪一般还须遵守收到款项后7日内转付等规则。因此保险人与中介都应跟踪最终支付。[29]

10保险销售人员的Financial Adviser登记就是独立保险牌照吗?

不是。个人顾问登记须有有效FAP关联与权限来源,不能独立承担承保风险;Authorised Body也须在特定许可上列名并受授权范围约束。集团关系、个人FSP号码或CoFI均不自动产生全部建议与承保权。[3] [19] [21] [22]

11保险AML现在由RBNZ还是DIA负责?

自2026年7月1日起适用AML/CFT报告实体统一由DIA监督,RBNZ继续保险审慎监管,FMA继续行为及建议监管。保险是否属于报告实体须按寿险、投资连结建议及其他活动和豁免逐项判断。[23] [24] [25] [26]

1250%控制所有人标准是否也用来做客户AML尽调?

不能。FSPR控制所有人50%实益所有权与IPSA收购50%表决控制各有用途;AML实益拥有人及有效控制须按其自身规则识别,不能以未达到FSPR的50%就不核查最终控制人。[1] [14] [23]

13申请需要多久,是否20个工作日一定获批?

没有统一整体审批保证。保险申请前至少两次会议不等于批准;FSPR额外信息表20个工作日是申请人提交期限;IPSA控制变化20个工作日是合理资料齐备后的特定决定期限;2至5个工作日仅为通常刑事查询步骤。[5] [8] [14] [15]

14可以收购一家保险公司后把FSP号码转给新公司吗?

FSPR登记不可转让。股份收购可能保留同一法人但须处理控制、人员、资本和许可条件;资产或保单组合转移到新主体不能直接沿用旧号码,适用保险业务转移还须取得RBNZ批准。[1] [14]

15董事更换与保险控股权变化是不是同一手续?

不是。董事变更涉及公司/FSPR资料和保险适格性等要求;IPSA取得控制或成为holding entity有事前通知及重新评估。保单业务转移又是独立批准程序。应按交易结构分别列清,而不是只做公司股东变更。[1] [14] [15]

16FSPR年度确认是否包括保险审慎、AML、FMA和税务年报?

不包括。FSPR确认维护登记和征费;保险人另有偿付能力、精算及财务报送,CoFI/FAP另有适用FMA回报,报告实体另有DIA AML,IRD及公司annual return也各自履行。[10] [14] [18] [19] [23] [28] [31]

17保险公司不再卖新保单,是否可以立即注销?

不能只看是否有新销售。存量保险责任可能使IPSA继续适用,须安排run-off、索赔、再保险、资本和监管沟通,必要时完成组合转移批准;登记、许可、DRS、客户款及税务结束步骤分别处理。[1] [14] [29] [31]

182026年保险中介是否已经适用2027年新合同法全部规则?

没有。FMA说明Contracts of Insurance Act 2024将于2027年11月15日生效,应提前准备但不能把未来中介付款及信息传递规则全部当成现行法。2026年标准条件咨询同样仍是提案,现行许可条件继续遵守。[29] [34] [35]

19页面是否代表有保险牌照或保险公司现货在售?

不代表。本文仅介绍制度,未核实任何待售主体、卖方授权、价格或库存。具体交易须另核主体、现时许可、条件、保单负债、资本、资金来源和监管手续,不能保证收购即可经营。

PRIMARY REGULATORY SOURCES

官方资料与核查依据

资料核查日期:2026 年 11 月 6 日。各项授权、金额、过渡安排与牌照条件可能变更,应以官方现行规定和个案决定为准。

01
FSP Act 2008现行文本:第4、5、7A、10、12A、13、14、48及49条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08/97/en/latest/
02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 (Registration) Regulations 2020:重叠登记、保险状态、门槛、警告及附表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regulation/public/2020/0316/latest/LMS252644.html
03
Companies Office:登记前准备及须持牌服务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getting-started-on-the-register/preparing-to-register/
04
Companies Office:FSPR制度作用与公开信息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about/the-role-of-the-fspr/
05
Companies Office:FSPR主页及实体额外信息20个工作日要求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
06
Companies Office:境外主体、新西兰业务门槛与登记宣传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registering-a-financial-service-provider-fsp/from-overseas/
07
Companies Office:实体登记完整流程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registering-a-financial-service-provider-fsp/as-an-entity/
08
Companies Office:刑事记录查询对象、通常时间及36个月周期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registering-a-financial-service-provider-fsp/criminal-history-checks/
09
Companies Office:费用及征费表,已核实2026年9月21日更新口径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paying-fees-and-levies/schedule-of-fees-and-levies/
10
Companies Office:FSPR年度确认流程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managing-your-registration-as-a-fsp/how-to-file-an-annual-confirmation/
11
Companies Office:持牌市场服务申请与登记显示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providing-licensed-services/applying-to-provide-licensed-market-services/
12
Companies Office:DRS、会员记录期限及投诉受理范围https://fsp-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dispute-resolution-schemes/choosing-a-scheme/
13
Companies Office:新西兰公司董事居住条件https://companies-register.companiesoffice.govt.nz/help-centre/company-directors/who-can-be-a-director/
14
Insurance (Prudential Supervision) Act 2010:保险定义、地域、许可、人员、控制权、转移及法定基金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10/111/en/latest/
15
RBNZ:保险许可申请、至少两次前期会议、指引及变更表格https://www.rbnz.govt.nz/regulation-and-supervision/oversight-of-insurers/resources-for-insurers/licensing-and-guidelines-for-insurers
16
RBNZ:保险人审慎监管方式https://www.rbnz.govt.nz/regulation-and-supervision/oversight-of-insurers/how-we-regulate-and-supervise-insurers/how-we-regulate-insurers
17
RBNZ:保险人标准及现行偿付能力标准https://www.rbnz.govt.nz/regulation-and-supervision/oversight-of-insurers/standards-and-requirements-for-insurers
18
RBNZ:Interim Solvency Standard 2023,2024修订合并文本,自2025年3月1日起适用https://www.rbnz.govt.nz/-/media/project/sites/rbnz/files/regulation-and-supervision/insurers/iss-review/iss-2a---consolidated-standard.pdf
19
Financial Markets Conduct Act 2013:金融建议、市场服务许可及第446A至446V条CoFI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13/69/en/latest/
20
FMA:CoFI消费者与保险服务术语,已取得内容模式正文https://www.fma.govt.nz/business/legislation/conduct-of-financial-institutions-cofi-legislation/key-terms-under-the-cofi-regime/?view=content
21
FMA:金融机构许可FAQ,双峰监管、授权机构及许可状态https://www.fma.govt.nz/business/services/financial-institutions/financial-institution-licensing-faqs/?view=content
22
FMA:金融建议提供者义务、人员及控制变动https://www.fma.govt.nz/business/services/financial-advice-provider/
23
AML/CFT Act 2009:寿险金融机构、适用活动、合规官及持续义务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09/35/en/latest/
24
AML/CFT (Definitions) Regulations 2011:第16条特定FAP、投资连结保险及第18条全部豁免服务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secondary-legislation/pco-drafted/2011/222/en/latest/
25
AML/CFT (Exemptions) Regulations 2011:第11、12、17及19条保险产品与保费融资豁免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regulation/public/2011/0223/latest/whole.html
26
DIA:自2026年7月1日起统一AML/CFT监督https://www.dia.govt.nz/AML-CFT-Homepage
27
DIA:报告实体问答、合规官与独立审计周期https://www.dia.govt.nz/AML-CFT-Frequently-Asked-Questions-for-DIA-Reporting-Entities
28
DIA:2025/2026年度AML/CFT报告及提交窗口https://www.dia.govt.nz/AML-CFT-Annual-Report
29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Act 1994:中介定义、保费与理赔支付、经纪客户账户及破产保护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1994/41/en/latest/
30
IRD:GST guide IR375,保险保费、寿险及理赔款处理https://www.ird.govt.nz/-/media/project/ir/home/documents/forms-and-guides/ir300---ir399/ir375/ir375.pdf
31
IRD:公司税务与公司年度申报分别履行https://www.ird.govt.nz/roles/companies
32
IRD:CRS金融机构尽调、报告、2026年要求及定期寿险等排除账户https://www.ird.govt.nz/international-tax/exchange-of-information/crs/financial-institutions/due-diligence-and-reporting
33
IRD:FATCA登记与报告,沿用已核实相关许可资料https://www.ird.govt.nz/international-tax/exchange-of-information/fatca/registration-and-reporting
34
FMA:Contracts of Insurance Act 2024保险中介说明,2027年11月15日生效https://www.fma.govt.nz/business/legislation/contracts-of-insurance-act-2024/intermediaries/?view=content
35
FMA:2026年10月市场服务许可标准条件咨询,提交截至2026年12月11日https://www.fma.govt.nz/assets/Consultations/Proposed-changes-to-standard-conditions.pdf
36
Credit Contracts and Consumer Finance Amendment Act 2026:消费信贷许可迁移及部分条文未来生效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26/29/en/la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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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BNZ:2026年9月DTA公告,许可申请计划2027年6月1日开放https://www.rbnz.govt.nz/news-and-events/news/2026/09/rbnz-releases-near-final-dta-standards-and-licensing-ques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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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上永(唐生 / Drew)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 · 业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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